恩格斯指出:“只要自然科学运用思维,它的发展形式就是假说。” 任何一项科学研究,都是从一定的理论假设出发,通过逻辑的方式去证明、检验、发展相应的理论假设。本书假设,在建设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建构,应当致力实现相互协作、相互提升、相互完善的协同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经过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相互补充的协同生长,将对方的某些属性和特质转化为自身的品质,从而实现各自能力提升、功能强化。于是,政府方面的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社会组织方面的活力迸发相互交织,由政府与社会组织构成的社会治理主体体系就呈现出一个协同进化、共同发展的复杂图景。
把握“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的内涵,首先需要对“协同”的概念予以科学把握。“协同”一词来源于自然科学。1971年,联邦德国著名物理学家哈肯(H. Haken)发表《协同学:一门协作的科学》一文,提出“协同”的概念,并认为在人所处的自然界中存在着有序与无序两种状态,无序就是混乱,而有序就是协同。随着协同理论的广泛应用,“协同”一词被借鉴到社会科学领域。正如哈肯所言,“协同学并不只要求在无生命的自然界里发现普遍的规律性,而是要在无生命的自然界和有生命的自然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在社会科学领域,“协同”一词的语义是指“异质的要素(或者子系统)形成合力、共同作用,以实现特定的目标” ,是指“复杂开放系统中大量子系统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整体效应或集体效应” 。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关系,就是二者之间建构一个协作系统,实现整体效应,实现利益一致、功能耦合与沟通顺畅:
首先,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关系是指它们存在着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毋庸讳言,在一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显然存在着方方面面的利益分歧。所以,这里的利益一致并不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局部利益、短期利益方面的完全重合,而是指双方在事关全局、影响深远,并在所有利益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利益方面存在着一致性。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在根本利益方面存在着一致性,不仅意味着二者之间的利益分歧不至于发展成为不可调和的竞争、冲突和对抗,而且为双方在社会管理中实现相互协作、行动协调、密切配合构筑了坚实的价值基础和行为动因。
其次,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是指二者存在着社会功能的耦合性。功能耦合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过程当中,双方基于各自功能产出的差异性和互补性而形成的一种依赖性协作。一方面,政府并不是万能的政府,在政府无法有效干预或者无法干预的领域需要社会组织来弥补。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拥有政府缺乏的贴近社会、丰富多样的手段资源,从而弥补政府的不足。“当组织认识到在身处的环境中和其他组织存在关键的战略性相互依赖——一个组织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有利于另一个组织,同时这种资源和能力又不为另外一个组织所拥有时,组织便会合作。”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功能耦合,使得二者在社会管理中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从而使得相互合作、相互促进、相互补足、相互推动成为各自的内在需求和自觉意愿。
最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是指二者存在着信息沟通的顺畅性。沟通顺畅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以接受信息—分享信息—输出信息的循环路径为渠道进行合作的协同关系。信息是当代社会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信息本身具有稀缺性与时效性。按照社会管理信息稀缺性的要求,政府与社会组织管理社会需要互通有无、科学利用有限的社会管理信息,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按照社会管理信息处理的时效性要求,政府与社会组织需要根据社会管理的现实状况,以时间为丈量的标准,对信息作出准确、及时的更新,以避免信息处理的迟滞所带来的决策偏误。在保障社会管理信息稀缺性与时效性的前提下,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信息循环的路径,接受未有信息、分享现有信息、回馈有用信息,以达到利用信息、更新信息、协调信息的协同状态。
“协同进化”这一概念滥觞于生态学领域,用以讨论物种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物种进化的影响,是指“一个物种的某一特性由于回应另一物种的某一特性而进化,而后者的该特性也同样由于回应前者的特性而进化” 。诺加德(Norgaard)将“协同进化”引入社会科学领域,用于分析社会主体之间由于相互作用而发生的实践方式、价值观念、功能作用的耦合变化过程。 诺加德认为,协同演化系统具有三个属性:变化、选择和新变化的产生。“其早期的工作集中在动态的社会经济环境反馈和经济服务对生态环境系统的替代等领域,后来明确地提出了协同演化的重点不仅仅是‘协同’,起决定作用的还有进化。”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是从一个动态的视角来描述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之互动机制的运作过程,揭示政府与社会组织经过相互适应、相互补充而获得共同发展的运动过程。这一概念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丰富含义:
1.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适应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是它们之间相互适应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经历了相对疏离到有限协同,再到高度协同的演化。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发展的相对疏离阶段,或者是由于思维方式偏差,双方不愿意协同;或者是由于政府职能转移滞后,社会组织无法协同;或者是由于社会组织力量弱小,无力协同。“中国社会组织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社会组织在规模上、能力上确实相较政府和企业处于较弱的位置。” 这样,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便处于疏离状态,不仅有可能游离于政府部门的监管之外,而且行为活动与政府的政策取向、行动取向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随着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展开良性互动,法律、体制、政策等环境因素对社会组织的支持逐渐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意愿和能力逐渐增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发展到有限协同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已经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协作。然而,这种协作是一种有限度的协同。首先,协同的领域十分有限,社会组织只是在政府力有不逮、难以顾及的公共服务领域发挥“拾遗补缺”的补充性作用。其次,协同的形式相对单一,往往采取“政府搭台,社会组织唱戏”的方式,由政府提供资金、场地,社会组织提供多样的公共服务和产品。最后,协同的关系结构偏于垂直化,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主从关系甚至是主仆关系,距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合作、相互独立又彼此依赖的有机统一的关系” 尚存在不小的距离。
随着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推进,进一步破解抑制社会组织活力的阻滞性因素,各类社会组织的活力竞相迸发,产生社会组织活力的源泉充分涌流,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进入高度协同阶段。这一阶段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性。首先,协同的领域十分广泛,不再局限于政府能力的边界,而是着眼于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体系,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其次,协同的形式趋于多元化,在社会治理中实现“掌舵者”与“划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 ,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实现“安排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密切合作 ,在公共政策生产中实现政策制定者与倡议者之间的紧密衔接。最后,协同关系的架构趋于网络化,不仅“任何实体(包括国家在内)都不能将其意志长期施加于他者” ,而且主要采取协商、说服的方式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协调行动与分配资源的治理框架” 。
2.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补充
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补充,是由于二者都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因而在建构和完善多元治理主体中,必须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需要借助对方的功能优势来规避、克服和弥补自身的不足。从政府方面来看,“政府失灵”是政府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政府的行为并不如理想状态“有效”。理解“政府失灵”、政府的局限性、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必要性,首先必须理解政府何以必要、政府治理社会何以不可或缺。必须看到,个体不可能完全依靠自身建构公共空间和公共领域,即理性自利的经济人无法凭借一己之力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于是,个体不得不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给政府,由政府来行使这些权力,因而形成了超越个体的“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由政府及其官员所把持和操控,而且政府及其官员往往倾向最大限度地扩张权力。不仅政府行政的成本效果和效益往往难以测量,而且在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中往往容易滋生权力设租、寻租现象。这样,政府就很容易由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异化为导致公共资源浪费、社会失序的重要原因。
由于“政府失灵”,有必要将原来由政府操控的一部分权力,“主要是‘准’公共物品的供给权,而通常不包括国防、治安之类的‘纯’公共物品” ,交给社会组织来行使。社会组织之所以能担当起弥补政府失灵的重任,是其相对于政府的功能优势所决定的: (1)更具适应性。相对于政府组织的官僚体制,社会组织在组织形态上更具有弹性,在运行方式上更具有灵活性,因而能及时地做出比政府更灵敏的反应,降低权力设租寻租的风险。(2)更具效率性。社会组织办事效率比政府更高,有利于削减政府赤字,实现公共物品投入产出的整体效益优化。(3)更具公平性。社会组织的活动以回应社会需要为目标,在提供公共物品中,更充分地体现了“社会本位”而不是“政府本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实质公平。
然而,在看到“政府失灵”的存在和社会组织能够予以有效弥补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组织的局限性有着清醒的认识,必须摈弃所谓的“志愿神话”,必须看到社会组织内生的“志愿失灵”局限。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志愿失灵’是指志愿组织无法有效配置慈善资源,造成志愿组织在满足社会需求、提供志愿服务等方面的功能缺陷和效率困境” 。从世界范围来看,“志愿失灵”在一切国家的社会组织系统中都普遍存在。即使是社会组织发展比较充分的西方发达国家,亦频频出现社会组织腐败丑闻、服务特殊化、效率低下、以自治的名义屡屡侵犯个人及公共利益、由于过分依赖政府契约而忽视代表性等“志愿失灵”现象。就中国而言,社会组织的“志愿失灵”现象,存在着明显的自身特色。我国社会组织领域中的“志愿失灵”,更多地体现为由社会组织发展不充分而导致的物质资源不足、能力不足、社会性不足等活力低下的状况。“‘志愿失灵’是引入政府管理的前提。” 正是由于志愿失灵的存在,遏制解决社会组织的问题需要政府介入,引入政府监管。
由社会组织来弥补“政府失灵”,以更为灵活、更具弹性、社会性的社会机制来弥补官僚机制的缺失,有力地推进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政府职能的社会化,是指政府改变传统的大包大揽的做法,将原来由政府包揽管辖的许多事务,通过社会转移或委托代理等方式,改由企业、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来办理,以节约政府财政开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社会化、政府职能载体的社会化和政府职能方式的社会化三个方面。所谓职能内容的社会化,是指原来由政府包办总揽的事务交由社会自主管理,政府“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 。职能载体社会化,是指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给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职能方式社会化,是指政府在决策制定、公共物品生产中,鼓励和扩大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成员参与,在政府行政过程中强化社会监督。总之,正是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力地推进了政府职能内容、载体和形式的社会化,有效地弥补了“政府失灵”的局限。
由政府赋权和监管来弥补、遏制“志愿失灵”,以有效的制度供给来规范和培育社会组织,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方面,借助于政府赋权,社会组织获得了自身发展所必需的合法性资源和物质资源。“赋权指政府采取措施推动社会组织成长和能力建设,从而能够独立地或与政府合作来满足社会需求。”赋权的途径包括政府补助、津贴、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行政授权、行政许可等。政府赋权构成了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环境条件,有效地弥补了社会组织能力不足、资源匮乏等方面的“志愿失灵”。另一方面,依靠政府监管,社会组织获得了必要的秩序规范,避免了“无法可依”“无人来管”“放任自流”的野蛮生长态势,为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
3.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发展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不同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竞争进化。它不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能力方面的“此消彼长”,不是在公共领域的“你进我退”,更不是身份资格上的“有你无我”,而是一个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合作共赢过程。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二者的相互监督,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竞争进化构成了二者协同进化的条件。然而,一旦这一竞争关系发展为过度的恶性竞争,不仅会引致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产生非合作化的不信任心理,而且会造成它们之间相互掣肘、相互拆台,致使稀缺的社会资源在非合作过程中发生严重损耗。所以,从推进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出发,走向协同是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架构的理性取向,实现协同进化应当成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发展的主要方面。
“无论政治因素和文化因素是什么,人们在解决紧迫的社会、经济和环境问题时,近年来已经形成了一种广泛的共识,认为扩大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具有潜在的优势。” 在这里,“优势”是属于双方的,既有利于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也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仅以政府购买服务,从而实现二者共同发展为例,萨拉蒙教授将服务外包对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益处分别概括如下:
对政府的益处:(1)社会组织规模较小,反应更灵活,可以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2)政府可以获得那些通常为社会组织所拥有的处理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3)通过私人捐赠和志愿的方式,政府可以动员更多的资源;(4)政府能够以收费的形式将部分服务成本转移给用户;(5)政府能够利用社会组织在解决棘手问题时所设计的创新方法;(6)政府能够及早识别需要解决的问题;(7)促进“社会资本”与社会和谐;(8)能够以更灵活的方式应对问题,而不必建立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
对社会组织的益处:(1)社会组织增加了获得资源的渠道;(2)社会组织由于资源和人力增加,能力也获得了相应的提升;(3)社会组织履行使命的能力得到增强;(4)社会组织具备了影响政府政策内容的潜在能力,从而改善了处理问题的方式;(5)减少了社会组织在成本高昂的募捐活动上花费的宝贵时间和资源;(6)资金来源趋于稳定。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论,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适应应、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和谐共生关系,与“法团主义”“市民社会”等理论取向存在着相异的理论品质。全面把握它们之间的差异,不仅有助于申明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论的基本立场,而且有助于更为清晰地把握“法团主义”“市民社会”等理论模式在解释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局限性。
1.“协同进化论”与“法团主义”的区别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中,法团主义是一种颇为重要的理论视角。该理论模式发端于西方,近年来却受到越来越多国内研究者的青睐。有学者认为,法团主义这一理论视角在把握分析当代中国社会时,有着巨大的理论潜力。 因为,“无论是在中国的城市社会、农村社会还是基层政府组织中,都出现了许多法团化的组织形态,这样一种社会特征通过许多具有法团主义视角的研究得以比较清晰的展现”。还有学者认为,社会法团主义是建构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应然趋向。 按照斯密特的研究,法团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为人们广泛使用,致使这一概念被污染,变成了一个被任意套用的标签。 所以要明晰“协同进化论”与“法团主义”的区别,首先必须要祛除对“法团主义”这一概念的遮蔽,对其内在本质予以揭示。
作为一种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思想文化危机的现代社会思潮,法团主义流行于19世纪初叶,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应社会的需要不时地成为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在传统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时期,为遏制当时普遍性的社会失范状态、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近代法团主义强调用新的制度和规则来重建社会团结。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工人和资本家都开始用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国家和市场之间涌现出大量的“组织化部门”。思考如何协调这些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引致了法团主义的再次兴起。“二战”以后,不论是欧洲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东亚拉美的新兴工业化国家,都面临着整合国内社会力量发展经济的历史任务。在这一背景下,法团主义被作为一种可能的行动路径获得价值彰显和实践尝试。到20世纪80—90年代,随着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社会转型的推进,在如何协调国家与劳资群体的关系方面,法团主义被认为是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选择。
从法团主义在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又存在着国家法团主义与社会法团主义的区分。 国家法团主义主要是西班牙、葡萄牙、希腊、巴西、智利等国家。在这些国家的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关系中,国家占据主导地位。国家自上而下地通过各种手段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将其吸纳进政府决策过程。社会法团主义主要是瑞典、丹麦、挪威、瑞士等国家。这些国家中的社会组织经过自下而上的竞争、兼并与联合,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国家因利乘便承认这些社会组织在其领域内的合法地位,甚至维护其垄断地位,并作为某种交换,获得对这些社会组织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通过历时态地考察法团主义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勃兴,共时态地比较法团主义实践路径的差别,可以发现,作为一种理论范式,法团主义有着自身的“理论硬核”,即通过强化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整合,提升社会组织的利益协调功能,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法团主义认为,代表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的自由竞争并不能达成“政治市场”的均衡状态,并不能使得公共资源的权威性分配活动充分地表达社会成员的不同利益。相反,这样的一种政治市场的自由放任竞争,往往会导致政治市场的垄断,即强势社会组织压制弱势社会组织,操纵政府决策。所以,法团主义主张,在各社会组织的政治竞争过程中,政府应当扮演一个超然于各社会组织之上的积极主动的行动主体,努力将它们整合进国家决策结构之中,既让它们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又具有公平的利益表达的机会。
法团主义的“理论硬核”,是其理论品质的系统综合。正如斯密特所指出的那样,“法团主义可以被定义为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一体制中,社会成员被组织到功能分化、数量有限,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性的社会部门之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并获得国家认可的在其活动领域内的垄断性代表地位。同时,国家对这些部门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在法团主义体制中,国家通过制度化、经常化的途径将社会组织整合进国家决策结构,使得社会组织不再是纯粹的社会性的利益代表部门,不再仅仅自下而上地承担利益表达职能,“也让它们兼具公共机构的角色,自上而下地承担履行公共责任的职能,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机整合”。
总的说来,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论和法团主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二者的思维模式不同。法团主义是一种典型的连续统思维。它将国家与社会或者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分别置于一个连续统的两极。当市民社会发育较为充分,社会组织对国家政策影响较强,则为社会法团主义;当市民社会发育处于萌芽状态,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控制与管理较强,则为国家法团主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进化理论,是从中国传统的和合思想中汲取的思维养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 ,和合思想强调的是“和而不同”的多样性的统一。受此启发,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论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态,不应是简单的同质化的叠加,而应是在保持各自特殊性、异质性基础上的和谐共生、相互依存的多样的统一。
其次,二者的理论指向不同。与法团主义相对的理论取向是多元主义。法团主义认为,公共活动中的多元博弈,并不必然引致公共秩序的实现;政治市场的多元竞争,并不能达到对每一参与者都公正的结果。所以,“当社会进入组织化的资本主义阶段后,为了避免团体争斗危及秩序,国家需要把它们吸纳到体制中,让它们在制定公共决策时发挥作用,同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论,主要是反对将政府与社会组织截然分割开来,反对将社会组织视为完全独立于政府的孤立性存在。完全独立于、孤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社会组织,是一种空想性存在。
最后,二者的理论视角不同。法团主义是从一个相对静态的视角,试图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构建制度化的联系渠道,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构建有序高效的治理结构。法团主义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均衡结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进化理论则是从一个动态视角,揭示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作用、相互适应、共同发展的变化过程。不论是国家法团主义,还是社会法团主义,总是在某一个静态的时间段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权力博弈予以描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进化,则是一个总体性的、必然的动态变化过程。
2.“协同进化论”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区别
在西方政治思想的理论谱系中,市民社会(亦称为公民社会)理论可谓源远流长。“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虽然是由西塞罗于公元1世纪提出来的,但其理论渊源可上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关于城邦生活的政治学说。“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区分开来。” 在其名著《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Politike Koinonia”这一概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就是一种共同生活”,“城邦的宪法是一种生活模式” 。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经过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度以及个人与国家关系等问题的卓有建树的分析,现代市民社会的理论种子逐渐萌芽生长。
在黑格尔以前,人们并没有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界限之分,“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性质” 。“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社会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 自此,“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成为一个与政治国家平行但分离于国家的范畴。市民社会理论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明确界限,注重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因如此,在当代西方思想界,在展开对“国家主义”思想的检讨、批判、清理的过程中,“市民社会”不仅被视为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暴政、专制的必要手段,而且被视为建构国家与社会之间良性关系的基石。
综览西方政治学说有关“市民社会”的多种定义,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以“国家—社会”二分法为基础,将市民社会界定为相对独立于国家并受到法律规范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价值和原则。其二则是以“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为基础,将市民社会界定为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国家和家庭以及个人之间的社会领域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价值和原则。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价值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将个体,确切地说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个体,视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社会是个体私利博弈的场所,国家则是保护个人权利、增进个体利益的制度设置。个人主义是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如果没有这种个人主义文化拟子的复制和传播,也就不可能在近现代社会中型构出人际间的正式契约关系,从而也不可能型构出正式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也就不可能有哈耶克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的自发型构与扩展。” (2)多元主义。多元主义假定社会存在着多元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个体依据各自的需求和取向组成社会组织。各社会组织围绕公共政策展开竞争,并以竞争的过程和最终结果来实现多元利益和价值的有机整合。所以,多元主义强调个人生活的多样化、社会组织形态的多样性。(3)控权论。强调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注重从法律上保障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保障市民社会真正成为一个自治性、自主性的非政治领域。为了实现控权的目标,还必须保障政治活动的开放性、公开性,以利于公民参政议政。
与法团主义注重将社会组织吸纳进政治过程截然相反,支持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家坚定地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属性在于它具有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依据市民社会理论,相对独立于政府,是社会组织成为真正意义“社会”组织的前提,而只有真正具有社会性意义的社会组织才能发挥监督政府、对抗政府、补充政府的重要功能。毋庸讳言,市民社会理论对社会组织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强调,对于提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进化理论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然而,两种理论的区别亦是十分明显的。从根本上来说,市民社会理论是关于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规范性学说,而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理论是一种描述性分析。
“传统上,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它努力树立着一种价值,坚守着一种社会政治理想,具有强烈的社会批判功能,所以,规范性研究在公民社会研究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代公民社会理论也重视规范性研究,在这方面,公民社会概念凝聚了不同的甚至互相冲突的理想和期望,它既被右翼人士视为各种国家主义意识形态的替代品,也被左翼人士作为改造社会的途径。” 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进化理论看来,公民社会理论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制衡、监督、伙伴关系的设定,更多地是一种理想型关系。抛开其中的个人主义、多元主义、控权论等西方价值观念不谈,这一关系设定更多地是以当代西方国家,特别是具有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的英、美等国的政会关系作为理想类型。只要我们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只要我们还承认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在社会文化属性、社会发展水平、社会建设路径等方面存在着差别,那么我们就必须对市民社会理论是否存在普适性解释力保留疑问。
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是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一种现实描述。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论,是对政会关系发展确定不移趋势的理性断言。协同进化论并不以“监督关系”“制衡关系”“伙伴关系”作为政会关系的理想类型,而是将这些关系模式视为与一定的社会条件相适应的产物。协同进化论认为,由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相互适应、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协同进化关系,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与政会关系是一个相互塑造的关系。一定的社会组织发育程度,造就了相应的政会关系模式。反过来说,一定的政会关系模式又会对社会组织发展起着根本性的塑造作用。所以,在社会组织发育的不同阶段,需要适时调整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方式,缔结不同的政会关系模式,而非将某一政会关系视为普适性的理想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