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来看,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性社团革命”的迅速兴起,社会组织获得了蓬勃发展。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国家治理、全球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政府依靠社会组织承接职能转移,已经成为一种日趋普遍的做法。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同时,亦在实现着自身实力的累积和壮大,成为社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组织性力量。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所主持的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所获得的数据显示,“在全世界有可靠数据来源的41个国家里,社会组织大约雇佣了大约5 400万全职人员。其中,3 300万有薪酬,2 100万是志愿者,平均占这些国家经济活跃人口的4.4%” 。也就是说,在这41个国家中,社会组织领域的就业人数超过了交通、建筑、通信行业,并且远远超过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行业。
“全球性社团革命”的进程,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大抵吻合,“使得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进程几乎同步”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在经济领域,我国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政治领域,开始了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改革;在社会领域,亦逐渐从一元化的单位社会向多元化的公民社会的转型。这些条件和因素,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社会、政治条件。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是考量改革成效的重要维度。不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各种体制性障碍,是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对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为推进改革事业积累了重要的社会资本,社会组织的功能发挥是实现经济转轨、政府改革、社会转型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随着单位制的逐渐解体,政府职能转变的逐步推进,特别是发展社会组织支持它们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环节,这些都使得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空前迅速发展。我国社会组织数量,不论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还是基金会、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都呈现出迅速增长的趋势。与数量激增相伴随的,是社会组织功能的迅速提升。大量的研究表明,我国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社会动员方式、公共物品供给方式、利益聚合和表达渠道。
就我国的整个社会组织系统而言,它更多地脱胎于计划经济、“单位社会”“全能政府”,其活动方向、资源获取、行为方式往往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社会性相对弱化。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它行动迟缓、效率低下、资源薄弱,特别是活力匮乏,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难以适应日趋多元和复杂的社会需要。直面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为激活社会组织明确了行动目标和方向。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显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已成为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同时构建一个富有活力的社会组织系统,也成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策略。基于这一认识,笔者于2014年以“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互动机制研究”为题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并于当年获准立项,项目批准号为14BZZ043。本书虽由笔者执笔撰写,但作为该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是整个课题组开展实证调研、理论研究、政策分析的结果。总体而言,展开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互动机制的研究,其基本理论旨趣在于从技术层面来把握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生长关系,在实践层面探索行政体制改革与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协同推进的行动路径,具有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意义。
我国市场化改革以来社会组织的大量兴起,引发了人们对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关系的研究兴趣。“过去20年间,‘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大视角主导了这一领域的研究,两者试图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框架中理解社会组织,并围绕其在此框架中的具体位置展开争论。”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常被译为“市民社会”。它是一个“含义极为不明确,以致于很难被有效地适用” ,而且颇具争议的概念。在“公民社会”理论内部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以及不同的理论取向。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在我国政会关系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多元主义取向的公民社会理论。多元主义取向的公民社会理论深受当代新自由主义政治潮流的影响,在政府与社会的二元分化、制衡甚至是对立中审视政会关系。它假定,社会的、市场的自发、自主行为总是先于甚至是优于政府的积极施为,因而主张缩减政府职能、限制政府权力,建构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多元化、去中心化的治理结构。所以,在建构一个合意的政会关系中,这一理论取向“强调的是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自主性质、独立性质以及社会组织制约政府权力的民主价值。”
“法团主义”(Corporatism)理论取向是20世纪70年代经由西方学者施密特(Philippe C. Schmitter)系统概括出来的。施密特将这一理论取向界定为以国家与社会合作为核心的“利益代表系统”。在这一“利益代表系统”中,各个成员单位,不论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都被整合为一个统一的组织序列。因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单一化、义务性、非竞争性、等级性和功能分化性等方面的特征。社会组织既可以由政府创立,也可以通过获得国家承认或许可而获得合法地位,并经由政府授权获得其领域内协商性的代表垄断地位。作为交换,社会组织在领导人选择、需求表达和组织支持等方面自觉接受政府的限制和约束。
应该说,“公民社会”理论取向和“法团主义”理论取向都能够在现实中找到大量的例证,都能够对中国的政会关系作出一定的解释。然而,必须要看到的是,它们都是从政府—社会组织二元结构中来看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公民社会”理论取向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相互制衡、此消彼长、二元对立。“法团主义”理论取向则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利益整合、功能互补、二元合作。究其根本,它们都是基于简单性思维,试图“消除复杂性并把复杂性约化为某个隐藏着的世界的简单性” ,把复杂的政会关系简化为某种简单性原则。例如,“公民社会”理论坚持的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自主性,“法团主义”理论坚持的政府—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有序性、稳定性。
“正如不能用简单的模式理解纷繁复杂的中国政治,试图以任何一种理论解释我国政会关系的特征,也必然面临困难,每一种理论捕捉到的都是政会关系的局部特征。” 所以,必须超越政府—社会组织二元对立或者合作的简单思维模式,基于复杂性思维, 将政府—社会组织视为复杂的治理系统,将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视为政府与社会组织协同进化的基本方向,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密切互动中认识二者的复杂关系。
习近平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我们要在基本确定主要改革举措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各领域改革关联性和各项改革举措耦合性,深入论证改革举措可行性,把握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关系,使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是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建议》不仅提出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行动方向,而且提出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任务。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必须协同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相互促进、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过程中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强化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互动机制,以更科学的管理手段来引导社会组织发展,以更加富有活力的社会组织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有助于实现行政体制改革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相互衔接、协同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中,行政体制改革以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为着力点,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关键点。以系统思维、全局视野和协同作战的智慧,将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机结合起来,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只有协同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才能避免“修修补补”“顾此失彼”“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碎片化改革偏误,使行政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形成合力,以科学的方法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事业。
一方面,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基本前提。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为社会组织拓展了自主空间、提供了发展机遇、注入了活力因子。更为重要的是,以政社分开为导向的社会组织监管创新,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适度管理、有效管理,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是社会组织获得生机与活力的基本环境条件。
另一方面,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助于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是实现政府管理工具、手段、方法合理化的社会条件。活而有序的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治理主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常态化、有序化的协作,是实现“善治”的行动路径。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不仅提升了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活动能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能力,而且为政府还权于社会,培育了市民社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组织化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