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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公债与建设公债及行政公债

财政公债、建设公债与行政公债

财政公债为国家谋财政收支之适合,无他项收入可以供用,或国家临时发生非常变故,需用巨额经费,因而发行,使一年度收支或出纳不均衡者,得以抵补。建设公债,为以此等收入,供某项建设事业之用,如铁道、交通、电气、市政设备等官营事业之类是。此等事业,当举办之时,需有巨额资本,国家之经常收入,既不能挪充此用,势惟出于发债,即以营业收入,还本付息。通常此两种公债之发行,必经立法程序,规定条例,以昭信实。财政公债,由国库负担偿还,由财政部主管,而建设公债,则由特别会计负担偿还,归各事业主管机关主管,此其不同。行政公债,为国家因行政事项之处理所发生之债务。例如官吏及事业物品之承办供给人所纳之保证金,诉讼之保证金,邮政储金之类,皆为行政上连带发生之债务收入,其目的并非谋财政收支之适合。数额之多寡,皆根据于行政原因,酌量情形而后规定,不必经立法手续,因其为行政之目的,通常不称之为公债,而各有其名称之,公债论中亦不加以讨论。 7DVQWHhlgHbEg9B6NdSXsvVDABGCzFHIQEYn13L5sXGOgn1D62HYDwv23Dsd1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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