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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债与物价之关系

物价变动对于各方之关系

国债之真实负担,随物价之涨跌而有变动。若偿债时之物价,低于起债时之物价,在国家,于依照预算规定数偿付国债本息而外,同时复可因他方面支出之节省,得以多有剩余,以充减债之用,是减债之速度,得以加快。在持券人,其领受债权本息之货币数,无所变更,但货币购买力加大,是可以获得特殊之利益。至在纳税人之关系,若物价之低落,由于生产方法改良,成本低减,其所得并未减少,则负担不为增重;若是物价之低落,由于社会消费力萎缩,经济衰落之原因者,一般纳税人之所得,皆不免于减少。此辈所得减少,购买力弱减,而债权人之所得数不变,其购买力加大,因之纳税人之负担,乃依物价之低落而增重。又在物价低落之时,一般利益减少,而公债之利率不变,则公债之市价必涨高,持券人又可获取特殊利益。反之,若是物价在偿债时涨高,一般纳税人之所得,有所增加,而持券人之利益数不变,则纳税人之负担,得以轻减。

国债当于物价低落前清偿

故欲免除纳税人因物价变动而有增重负担之弊,当于物价低落之前,偿清国债。平时物价之变动尚小,弊害不大。惟将来物价之涨落果如何,常难预测。物价之变动,由于各方面之关系,其中主要原因,仍须一国有健全之银行政策,调剂金融之缓急,又须国际之间,无贬低货币价值从事争斗之事,则物价方可趋于稳定。各国所欠巨额国债,大都原于战争,战时通货膨胀,物价腾贵,战后偿债,物价恒较前低落,是此种弊端,终难避免也。

巨额国债之存在足以抬高物价

至以国债影响于物价者而论,在巨额国债存在之时,即有信用膨胀之事,物价必维持其高度不变。及至债额减少,物价乃随同下跌。因之清偿国债,若仅限于一部分,而有物价下落之事,其存余部分之继续偿付,物价步步下跌,纳税人之负担,乃步步增重,直至国债偿清而后已。凡依赖减债基金制度,逐年减少国债之一部分者,此种影响,皆所不免。(注一) oNKoAn/t9gic/kVe0Z9QpveG0E7vKMKxMQTWOzcOaOnEYMwHep1DY4RgJaj507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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