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纳税,或应募公债,为以其资金,提供与国家,国家获取此等购买力,乃以之向国民购买物资与勤劳以供国家之需用,仍将资金移转与国民。国家提取国民所有资源之手段,或为举债,或为课税,两者虽有所不同,而在国民,皆为以其资源,供应国家,其为资源之移转,并无不同,是为国民之真实负担。国民提供于国家之资源,不外乎下列数种:(注二)
一 国民每年生产之实物与勤劳,或生产此等实物与勤劳之生产力,原为供自己消费者,自己不消费,而提供之于国家,是为从国民减少现在之消费而获得之资源。
二 一年出产,供消费而有余,可作成新资本者,而提供之于国家,是为减少将来之资本量。
三 一年出产,原作为现在资本之补充或更换者,提供之于国家,是为减少将来之资本量。
四 国民以现有之资本,提供于国家,是亦为减少将来之资本量。
五 国民因须供应国家,于是特加努力工作,增加生产,从而获得之新生产量。
六 国民资源之间接利用,如以本国所有财产或生产品,换取外国之物资,以供国家之特种需要。国家所取用者,虽为外国物资,然此等物资,实以本国国民之生产品交换得来。
从上所述六端看来,凡国民供应与国家之资源,其来自国民之节省消费或特为努力增加生产者,皆为减损人民现时之所得与享受,成为国民之现时负担。其他各项减少国民资本之存在量,因而减少国民将来之所得者,其负担乃遗留于将来。则是真实负担究落于现在抑落在将来之分辨,当视国民所提供于国家者,究来自节省消费与增力生产,抑来自减损资本,以为判,而非国家所采用之征收手段之为课税,抑为举债,所能左右矣。以通常情形而论,国家征收,不论课税,抑举债,在数额较小时,人民恒以平时所得缴纳,则负担不致移于将来,若是征收数额甚大,平时生产不够,势非减损资本财产不可,即不免以负担移于将来。故负担之落于现在抑落于将来之问题,征收数额之多寡,亦与有关系。例如战时国家提取之资源,为量甚巨,其势紧急,平时生产,既不够用,自不免提取巨额之资本财产,则其负担,多遗留于将来矣。
节省消费与努力增加生产,其真实负担,落于现在者,亦有落于将来之可能。国民现时消费减少,有害于体力之发长,将来之生产力,亦不免于损害。努力生产过度,如增加工作时间,是增加人力之疲劳,亦为损害将来之生产力。则是所谓现时负担者,亦有延长至于将来之处。然则现时与将来真实负担之分,常不能截然区别,而国债之真实负担,终必贻诸将来,减损将来之生产力矣。
但此问题,同时须从支出之用途观察,方能判别。国家征收国民之资源,究投于何所?国家经费,有转移经费与真实(消耗)经费之别,(Transfer expenditure and real or exhaustive expenditure)例如国债偿还费,救济事业用费之类,纳税人固失其资源,而领受此经费者,仍为国民,此项资源,仍在国内,只为国民相互间之移转,是为移转经费。至于政府耗用,及偿付外国之勤劳与实物,国民于缴纳之后,不获收回者,是为真实经费。从经费方面看来,国债负担贻诸将来者,亦须视收入果投于何者。如系投于移转经费之用,只成为国民相互间之移转,而一国所有之资源,除因移转所发生之行政耗费而外,并不减少,亦不致影响于将来。若是国家以公债收入举办建设事业,在政府虽属消耗经费,而在国民全体看来,是增加国家之新生产力,有此等公共设备之后,国民之生产力,亦直接间接感受利益而增进。此等公共设备,常有非私人能力所能经营者,其利益既普及于全体,又贻留于将来,国民财富,或因此而加大。则国民虽蒙受负担,亦当以之与事业利益相权衡。公共建设之重要,常有驾于一切问题之上者,吾辈论者,固不当拘虚于负担之在现在抑在将来之争执,致阻碍事业之进展。但其经费,究须出于课税,抑须出于举债,却堪讨论,当于以下及第六章第一节第三项论之。
至以国民相互之真实负担而论,以公债代替赋税,考之实情,贫民之真实负担,不免增重,持券人之负担,常得轻减,结果即成为增重社会之负担。考其原因,有下列数点:
一 国民财富分配之异动 从来持有国债者,多为富人,国债利益,常较优厚,故富民所有财富,乃累进的增加。往往国家举办建设事业,或遇紧急变故,须有巨额经费之支出,若以赋税手段向一般人民征收,常不能筹集巨额款项,势非诉之举债之法不行,事实如此,遂使富民多有致富之机会。又在募集国债时,同时亦必增重赋税,富民所负之税,可以从债券之收益求补偿,贫民承受负担,只有减少消费,于是益至于贫苦。由此观之,国民财富分配不平等之局势,不仅私经济制度有以致之,即国家财政制度,亦有促成之之势,而国债利益之造成巨富,其势力之大,尤为显见。在富民有财富甚多者,所纳税额虽巨,其负担究轻;而贫民靠勤劳所得以维持生活者,赋税增重之后,其负担乃增重。社会中大多数贫民,承受甚重之负担,不能作适当之消费,或须增加工作,体力弱减,致生产能力减低,是为增重社会全体之负担。
二 赋税制度之变动 国家举债,究其性质,为赋税之预垫,假使国家赋税制度不变更,各个国民之富力,亦无所消长,各人每年所纳税额,为一不变之定率,则如上面所述,国民所负国债之负担,等于赋税之负担。(除债务行政费外)但国家课税,有从消费、财产、收益、所得各方面征收之别,即或税制不变更,而各人被税之机会,常各不同。而况国家因偿债费之加巨,税制年必有变更,则是每年各个人纳税之数额,不免因之歧异。凡负税之数额,比从前加多者,其所受国债之负担,乃加重,反之,比从前减少,或系加多,而比他人所加之数为少者,则其所负国债之负担,乃为减轻。假使国家税制,在改进之中,例如我国中央政府,现在皆为货物消费税,将来若能加行所得税与遗承税,使富者所纳税额加大,贫民之纳税额,比较的减少。以此增收之数,作偿债之用,则国民之国债负担,是可比现时单从消费税征收者,较为减轻。故吾谓我国国债,现在无须偿还,且俟将来税制整理,再行偿还者,意即在此。惟我国公债利息甚高,持券人之利益甚大,债期延长,其所有财富,必累进增加,即或直接对于持券人课税,而税额所增加者,必不若其所有财富累进增加之速。欲恃税制以减轻国民之国债负担,除非课累进税,使赋税之累进速度,高于持券人所得增加之速度。至今各国税制,都无如此累进之增重,持券人利益之加大,必大于税额加大之数。因之国债之真实负担,就国民全体看来,只是加重,不会减轻。国民全体所受国债之负担,既大于赋税之负担,故不如以赋税代替国债,较可以减轻贫民之负担也。
现在各国所欠巨额国债,大都由于战争,各国战时,因须限制消费,货物税率虽加高,各人因消费量减少,而税收反减少,于是只有加重直接税之一法,除提高所得税税率而外,又复施行战时溢利税。在战时税制之下,持券人所获利益固极高,其赋税负担亦奇重。战后各国剩下巨额国债,俱待付息还本,而税制因自然之趋势,不能不恢复平时状态,乃将战时溢利税废止,所得税轻减,消费税增多,于是持券人之利益加大,其负担轻减,而贫民负担,反而加重。是以各国学者,依此理由,主张于战争收束之时,重课资本捐,偿清国债,由有经济能力之国民,负担国债,毋使债务延长,加重贫民之负担。
三 持券人之经济活动 国家谋一定数额之收入,若以赋税手段征收,人民须现时缴纳,纳税人失去其经济活动之余地,若以举债代替,持券人遇有紧急需用,可以持券向银行抵押,或以之出卖,换取资金以济用,是发债比之课税,不致阻碍一般国民之经济活动,国民经济似可作平顺之发展。塞利格满据此理由,遂谓纳税人在国债信用制度之下,每年纳税之数减少,本金部分之偿付,又在将来,在分期偿付期间,纳税人可以努力节约,或增加生产,以供纳税之用,则是国债可以延期偿付者,较之赋税,其负担为轻减。(注四)殊不知纳税人因平时纳税之数减少,不觉有何负担,而持券人凭债券以领息,以为可以坐享收益,亦不觉有何负担,于是一般国民,乃不努力节约,不努力生产,国民财富,必反而减少,所谓减轻国民负担云者,毋乃为国民自己安慰自己之辞。考之实际情形,国民在贫佚生活之中,生产减少,其负担必反而加重。又保持国民经济活动之目的要在能增加生产,而增加生产,必须国民努力节约,努力生产。在国债制度之下,纳税人因少纳税而保有其资金之所有权,固可从事于生产,然此项资金,以之还债,移转与持券人,亦何尝不可以之供生产?要知生产力之发生,原于勤劳与资本之设备,至金融资本之需要,可以凭生产设备在市场上求通融,若无生产设备,徒拥有资金在手,往往引起浪费。故以国债代替赋税,在通常情形,并不必减轻国民之负担,反足以长养国民懒怠骄佚之心理,有损于国民财富之增殖,是反增重其负担也。
四 利息与物价之变动 假定国内之物价与利息,能保持稳定,自国债发行,直至偿还终了时,两者都无变动,是可以避免此项影响。但按之实际情形,两者不能经长期间而无变动。通常国债之发行,数额必巨,资金之需要增加,利息乃不免腾涨,及至偿还之时,社会通融之资金加多,利息即因之低落。是以国家在发行公债时,常不免须规定较高之利息,是为持券人之特殊利益,亦即为纳税人之特殊负担。历来各国之负有巨额国债,多源于战争,战时一般物价腾涨,国家为活动金融流通计,同时必发行纸币,国家需要经费既甚紧急,势必加发纸币不已,物价必亦腾涨不已。在物价增涨之际,发行债额益多,战后各国之负下巨额国债,多源于此。及至平时,物价与利息均下落,若于此时还债,纳税人移转与持券人之货币数,依昔日举债额计算,诚然未见增多,但移转之真实财富,乃依物价之下跌而加多,直接间接两项负担,都必增重。又若市场利息下落时,国债利息仍照规定不变,债券之价格必高涨,或且超过面额之上,是持券人又获得特殊利益。国家若是照市价收买而取消之,则国民之负担,亦因之增重。
五 国债所有之分配 国家发行公债,大都为供应紧急之需要,期于短期间获得巨额收入以供用。承受国债者,必为夙有储蓄之富裕阶级,贫民之欲购买者,辄苦无此储蓄,即或购买,常不免因生活之需要而出卖,终之债券仍多落于富人之手,特殊利益,概归此辈独享。贫民专任负担,以此负担畸重。
总上所述数因国债皆为增重贫民负担,富民之赋税负担,虽亦随同增重,已从债券之利益,受着补偿。以故每逢国家之财政政策,为以举债代替赋税,则在富人为解除负担之机会,在贫民为增重负担之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