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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负担情形

国债之偿本付息,其资金之来源,出自国家之赋税收入及代价收入之类,欲谋债额之减少,势须增重赋税收入及他项收入,以充偿债之用。人民纳税纳费以偿债,则其所得减少,或须增加工作。又国家偿债费增多之后,他种有益于社会全体之事业经费,为其所夺,不克举办,人民所受利益,不免减少。凡此赋税之增重,与利益享受之减少,是为人民因偿债所蒙受之负担。此等纳税人、纳费人、与不得利益享受之人们,是为国债负担人,其从国债获取利益者,是为国债受益人。

与类别

人民蒙受之国债负担,究其关系,有直接负担与间接负担之别;论其性质,有货币负担与真实负担之别。兹释其义如下:

一 人民纳税纳费,减少所得,或失去享受,或须增加工作,是为其直接负担。

二 因偿债致国家蒙受损失,而影响于人民者,如上述社会事业经费,为偿债费所夺,人民不得利益之享受,是为人民之间接负担。

一 人民纳税纳费之货币数,以供偿债用者,是为其货币负担。

二 人民因纳税以偿债,蒙受生活幸福之减损,工作之增多,与夫不获社会利益之享受,是为其真实负担。

货币负担之意义,所以计量国债负担数额之多寡,而真实负担,含有表示负担轻重之意。假使:(1)真实负担,尽可以货币计量,(2)货币价值,无所变动,(3)国民财富之分配,极为平均,则货币负担之多寡,当与真实负担之轻重相等。但此三者,并其他前提,既不存在,遂使两者,常不相一致。前于赋税论中,曾说明货币所得与真实所得两者性质之异同,货币负担与真实负担之所以不一致者,其情形实相类似。(注一)

本章讨论之问题

明乎此等概念,方可进而讨论国债之负担情形。欲避免国债之负担,除非国家不借债,改以赋税收入为代替,然人民纳税,亦为其负担。通常以为纳税之负担,是加于现在,而国债延至将来偿还时课税,人民始有负担,乃谓国债之作用,可使负担延缓至于将来。于是并有人根据此理,谓凡国家经费之利益,发生于现在者,当课税,其利益延至将来始实现者,则当举债,如此分别处理财政,以为采用举债与课税之辨别标准。然实在情形,殊非如此简单,关于此点,当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 国债负担,果能延至将来乎?

第二 国债之存在,为延缓课税之时期,此项延缓作用,在社会全体之利害关系如何?在纳税人与持券人之利害关系如何?

第三 国债之偿还,有以纳税人之财富,移转与持券人,此项移转作用,在社会全体之利害关系如何?在纳税人与持券人之利害关系如何?

此三个问题之解答,当从货币负担与真实负担,分别讨论,因之有以下两节之说明。又内债与外债之利害关系,有不同之处,于第四节说明之。 +vSY3Ht9314F94yvbNv7JPIhp156DgsrgG7IWNerWyW78RQ1LH6LuzbCr/QJIK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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