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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长期公债

确定公债现在只有法律上的确定

长期公债,须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债权人无请求提早偿还之权,行政部亦无自由变更之权。在立法部决定发行公债时,同时即确定财源,以备本利之偿付,期限虽长,承受人得以安心,确定公债之名称,即从此而来。然现在各国,负债太多,指定特定财源以备偿付之事,按之事实,殊难办到。财政贵有通盘筹划,此种割据国家资源之事,日渐减少。通常改于预算中规定一项偿还公债本息之经费,毋使摇动。此外无何特殊担保,而期限之长,仍沿旧例。人民所恃以为担保者,仅为严格之法律与财政之信用,二者而已。

长期公债之功用

国家之发行长期公债,由于财政有此必要。国家遇有临时事故,发生巨额支出,无法在数年度内国库收入项下偿付,于是将偿还期延长。往往此等临时变故之发生,造成国家经济之衰落,有非数年内可以恢复者。在此期间,财政亦必继续陷于困难状况,只好将期间延长,以待财政能力苏复后偿还。在此长久期间,国家乃可于行政财政,立定确实计划。惟期间延长,利息之负担加重,是否值得,亦须打算在内。长期公债,虽有其功用,财政上虽有此必要,然在原则,仍须力求偿还期之缩短,使国家负担,能早日清除。在法定偿还期前,若财政有余力,必须在市场上收买而消费之,偿还资金,必须确定。平时市场价格,尤须运用各种力量,使其稳定,以维持国家之信用。

长期公债之发行

长期公债之发行,固为应财政之必要,然亦须视金融界有无消受之容量。假使国家动用社会之资金过多,致社会经济陷于困难,阻碍工商业之发展,国家与人民,都必同受损失。国民之资金,平时原供工商业之用,若国家以公债吸收,势必加高利息,与私人相竞争,一般利息之抬高,即为增重工商业之负担。而且在利息涨高时发行长期公债,国家之负担加重,亦不利益。故长期公债之发行,当以利息低落,社会资金充裕,人民可以腾出资金之时为适宜。否则无宁发行短期公债,使持票人有融通之机会,迨利息低落,再行调换长期公债,较为得计也。

长期公债,可分为有期公债,与无期公债两种,以下分别说明之:

有期公债有三

第一 有期公债,为国家规定于一定时期,以一定方法,偿还公债之本息。债务之关系,经法律规定,不得变更,故曰确定公债。国家在期限到来之前,固不能偿还,但可以随时在市场依照市价收买,而消费之。持票人在到期之前,固不能收回,亦可以在市场出卖,换得现款。惟公债之市场价格,常因供需或他项关系,时有涨跌,不必与面额一致,有时或在面额之下,然国家到期偿还本息,仍须依照面额。有期公债,有三种如下:

普通有期公债

一 普通有期公债(Long-term Bond)

普通有期公债,为国家约定一定期间,偿还本息,期限之长,自十年至五六十年不等。偿还之期,分为三种:(1)发行之后,在一定期偿还全数;(2)发行后分期偿还,每期偿还一定额;(3)规定偿还全数之最长年限,在此期内,可以随时偿还。

三种各有优劣

三种方法,各有优劣。第(1)方法,国家在偿还期到来,非偿还不可,一时须筹集巨额资金,以供偿付之用,在财政常感困难。即或国家财政能够做到,而一时从国库中流出巨额资金于社会,难免不扰乱金融市场。第(2)种方法,可以免除上述缺点,每期偿还一部分,在财政与金融双方,皆有方便与利益。第(3)法在财政有很大之便宜,视财政情形,随时决定偿还之数额,复可视市场金融需要情形,而决定发还数额之多寡。倘使政府处置适宜,要为最好之方法。但是国家若可随时偿还,期限与金额又不一定,年年拖延,终必成为第(1)法之一次偿还,并有其缺点。

二 有奖公债(Lottery)

附奖公债有损民德

此项公债,规定一定之抽签时期,中签者给与巨额奖金。国家利用人民之侥幸心以起债,可以低利或无利等有利于国家之条件发行。然此种手段,究不正当。在人民方面,侥幸获奖者,以为得来容易,投于浪费,未得奖者,蒙受损失,是为教人民不以正当劳力,而以意外机会,谋取所得。国家负维持社会秩序之责,此种破坏社会公正秩序之制度,不宜采用。我国在民国三年,袁世凯当政时代,曾发行储蓄票1000万元,后来到期不能偿还,亦不能抽签,隳失信用,遗害至今,人民既不相信,此后亦莫敢举办。欧洲各国,如普鲁士、奥、俄等国,在前世纪中叶,曾用此法募债。英国在1826年以前曾采用,以后认为于国民道德有损,绝不再用。大战时,法国曾发行有奖公债400000万法郎,年利5厘,每8年抽签一次,75年偿清。德国于1919年曾发行增价储蓄公债,即以增价之数,作奖金之用,并准与免税,募集额为500000万马克,80年还清。此种办法,实为滥发公债,只有财政逾越正轨或政治堕落之国,方会采用。

年金公债

三 年金公债(Annuities)

年金公债,为国家约定每年偿还一定数额之本息,有二种不同之制。其一,为定期年金(Terminable annuities),其二,为终身年金(Life annuities)。前者为规定若干年限内,每年偿还一定数额之本息,到最后一次,正是本利收回之数。我国各种库券,每月偿还之数约相等,亦含有月金之意义。终身年金公债,与生命保险略同,购券人在生存期间,每年可领一定数额之年金,到死亡时,其权利即因而消灭。此项公债,例为记名证书,不能转让。此等年金公债之偿付次数,终为有限,故仍为有期公债。

终身年金公债,最初为十七世纪意大利银行家通梯(Laurent Tonti)所创制。原来制度,不似上述之简单。其制为年龄略同之人们,相约购买此项公债,领取证书,国家参酌购买人寿命之长短,规定年金之数,每年拨付一定数额,直至全体死亡为止。加入者每年平均分取,各人分取数额,依生存者之逐年减少而加多,最后生存者,则可领受全部数额。年金公债,英法两国,在十七八世纪,颇为盛行。法国在1689年及1696年募集两次,巴黎一寡妇,活到96岁,最后1726年完结,以300法郎购买证书,总共获得73500法郎之利益。

此项公债,在募集时,较为容易,应募者购得证书之后,终身生活有靠,故很踊跃。国家发行时,规定每次偿付数额,不可不根据于死亡生存率,其中损益,归国家担负。然此种公债,难免几层弊端:第一,偿还定期,国家受束缚,无论财政状况如何,不能随时整理或收回;第二,在经济社会发达之时,利率低降,而年金数额,不能减少,在国库蒙受不利益;第三,为使购得证书者,终身可以游闲,或不务正业,而生活可以维持;第四,加入者相互希望他人之早死,以谋自己利益可以增多,造成人民道德之不良。

终于国家人民无益

论者有谓年金公债,既易于募集,国家正可利用之,作整理普通公债之用。人民以所有财产,购买证书之后,终身生活,即可无虞,在现在提倡保险事业之时,国家正可借此鼓励人民之努力储蓄。但考其结果,殊有大谬不然者,整理国债,固属应当,其主要意义,当在减轻国家负担,并使国家信用,更能增进。而年金公债,无论定期,抑为终身,总以一人之生存期间为度,其生存期间,常比普通长期公债之存在期为长,而其利息,亦不能比长期公债为低。国家并不能从调换获得若何利益。而且国家不能在市场收买销废,必须按期支付,反受束缚。至于鼓励人民储蓄一层,在无储蓄者,诚可予以鼓励,然自领受年金之后,大可以闲居坐食,惟希望他人之早死,己则可以多获利益,适足以鼓励人民之怠惰,何能增进人民之生产力。国家施行保险制度之目的,原为保障有生产力之人们,到老年或有疾病时,仍不失其生活,而年金公债,乃在使有财产者,特受其利益。因为此等弊端,各国皆弃而不用。

无期公债

第二 无期公债(Perpetual debts)

可视为金融水准

无期公债,又曰永远公债,又曰利息公债,国家规定,每年只付利息,不偿本金,持票人不得要求还本,但国家可以在市场自由收买,而销废之。若是持票人不肯出卖,此项债务,仍是永久存在。此项公债,既不照面额还本,故其价格,常随市场利率而变动。国家因有不还本之便宜,可于财政困难之时,多量发行,然若利息之偿付不确定,究难募集。政府对于此项公债,可以乘价格跌落时收买,而销废之,国家于焉有利。在各种确定公债之中,此项公债之价格,最易变动,国家可以从其价格之变动,窥知金融紧涨之趋势。若是价格跌落,国家即赶紧收买;若是涨高,即赶紧增发,可获调节金融之效。英国此种公债,名曰Con sols,每年在一、四、七、十月之5日,每百镑付息12先令6便士,是年息为2镑10先令,购买此项公债者,无异每季领取年金,永无本还。在市场流通之价格,随利息之高低而有涨落,如果市场利息低落,则其价格上涨。每年偿付此项利息之数,列入确定基金项下,信用确实。但在信用未彰著而社会资金不充裕之国,即难发行。 jBu4Z5pxZ7+hJi2Kr/0ONlK3Y/v3IEzoe3LcVNFmnv6fzQ6KpLdcUIZ5+NE772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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