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公债,原为供财政在短期间融通之用,因时期之久暂,可分为三种,兹说明之:
暂时借款,为国库收入,在一年之中,有淡月旺月之别。在出纳不敷时,经费之支出,不能停顿,于是向银行,或他种基金项下之有存款者,暂时借用,一俟国库有收入,即行偿还。是暂借之性质,仅供国库在短期间融通资金之用。借款期限之长短,可视收入情形酌定,务期于国库有收入时偿还,以免多负利息,而在债权人方面,亦得以保持其资金之融通,以免期限过久,失去活用,无以应付急需。故暂时借款,在双方皆称便宜。
暂时借款,使全国资金,无时无地不可以活用,在财政与金融,为最良而且必要之制。若一国设有特别基金者,尤有必要。此等特别基金,皆为国家所有,徒以欲维持其独立性,故与国库分开。然在此有余存,彼遇匮乏之际,仍当许其挹注,庶国家财政,不致蒙受过大之损失。
通常各国,皆以中央银行,代理国库,国库不足时,悉由中央银行承借,很少向商业银行告贷者。盖商业银行,为对于社会公众融通资金之机关,而中央银行代理国库,负有援助国家财政之义务也。至向他项基金项下借用,则须视基金之独立程度,而有可否之别。在欲保持其完整独立性者。诚恐借用之后,不复偿还,失其独立,遂使此等资金,保存于银行,除供其专用而外,不作活用。
然此等特别基金,国库是否能借用,常依国家财政情形而不同。在财政健全之国,很少设立特别基金,其设立特别会计者,大都为谋财务行政之便于处理,所有资金,国库在需用时,仍可借用,俟后偿还。而在不健全之国,经费支出之各方面,恒凭借特殊势力,设置特别基金,自从国库拨来之后,牢牢把持,宁可许他人活用,决不许国库暂借,诚恐借用而不还,失其独立。凡如此割据国家之资金者,其财政必更陷于困难。在各项特别基金俱集中保存于中央银行者,国库尚可从中央银行转借,不失其融通机会,而无统一保存制者,则国库莫能染指。故国库欲减少借款,当集中国家所有之各项资金,以增厚其准备力,不可设置特别会计。即或有设置之必要,而其资金,亦当统一保存于中央银行,庶国库于需要时,尚不失其融通之机会也。
暂借只可供国库临时挹注之用,数额亦当有限,是为运用暂借应当严守之原则。然在财政困难时,或在战时,到期之款,国库一时无法偿还,或有收入,而须挪作别用,则此项原则,不免打破。在借用特别基金者,其资金乃归于落空;在借自中央银行者,银行即失去其资金之活用。若是国库出纳常不足,一再强制银行借款,则银行惟有加发钞票。此种因接济国库所加发之钞票数,长此增加,而不收回,必致通货膨胀,物价腾贵,影响于全体人民之生活,至于不可收拾。大战之后,德法两国,财政困难,依赖银行,以为接济,其后钞票跌值,至于不可收拾,即可知借款当严守限度矣。
欲免除上述弊端,当度量国库情形,若于短期内无力偿还借款,即当发行下项所述之证券,或库券,向公众募借,用以偿还银行。一般人民,以其储蓄,借与国家,则银行因国家借款所发行之钞票,得以收回,是可避免通货之膨胀。如此将对于银行之债务,改为对于公众之债务,庶可保持银行资金之活用。
英国制度,为接济暂时财用之不足,得向英格兰银行及爱尔兰银行借款,称为Deficiency loan。因其用途,分为两种:其一为不足暂借(Deficiency advance),其二为筹款暂借(Ways and means advance)。不足暂借为偿还到期之国债,及其他关于处理国债之费用。国库存款不足时,向银行借款,有法律规定,限制綦严。借款数额,以每季中预测偿债费超过收入数之差额为限。筹款暂借为接济政事费不足之用,借用数额,须经国会通过,以每季国库收支不足之数为限。英国支出制度,凡国债本息之偿付,由英格兰银行经理,政事费之支付,由财政部拨交支付署经理(其详见拙著财务行政论218页以下),银行分列两项帐户,故借款亦分别列之,亦所以保持国债之分别处理也。两种借款,皆须于次季收到税收时拨还,利息由政府与银行总裁商定,但不得超过5厘。在银行暂借数过大时,则募集短期证券,以偿银行。故英国制度,在公债到期时,赖银行暂借为挹注,在银行暂借过多时,赖债券以为挹注,暂借与短期证券两者,相互为用,国家信用得无伤损。
英国除向银行暂借而外,亦可向其他国有资金项下暂借。如国债局之资金,平时存于银行,作为活期存款,以便应付其随时发生之支出者,国库亦可暂借。遇其需用时,国库随时偿还。又如各机关之收入,存于支付署者,国库亦可暂借,并允随时偿还。
日本政府向日本银行借款,有法律规定,分为两类。其一为在一会计年度内,为谋出纳适合,一时融通之资金,其数额与大藏省证券发行额合计,不得超过每年议会议决之证券总发行额。在此数额之内,或发行证券,或向银行借款,大藏省有斟酌决定之权。其二为谋岁计收支之适合,在本会计年度内不偿还,而留待下年度偿还者。此种借款,势必变为流动公债,所有条件及目的,均须以法律规定。
法国财政,仰给于中央银行之处甚大,法兰西银行条例中规定,银行负有接济政府财政之义务,数额由双方协定,时有变更,据1911年11月11日协定,政府得向银行借到290000万法郎之数,有效期间,到1920年年底。及战事爆发之后,已用到310000万法郎,1914年9月21日,乃急成立新协定,定额为600000万。以后数年之间,每300000万法郎一加,至1919年4月24日,递加到2700000万法郎。银行之能借出如许巨额资金与政府,都由于发行钞票,故发钞之数随借款而增多。兹将战时各年末法兰西银行钞票发行额,与政府借款数,列之如下(见表3-1),以资比较。
表3-1 法兰西银行钞票发行额与政府借款对照表
战后法国努力于国内复兴,需费至巨,原定以德国赔款供用,不料德国赔款,不能按期偿付,而复兴费之支出,又无限制,仍须国库发给。国库既发行短期之国防公债,不足,又随时向法兰西银行借款,短期公债到期时,国库无款可付,又必增加借款。以此法兰西银行发钞之数,有增无已,通货膨胀,法郎跌值,掀起极大之风潮。直至1926年成立减债基金,整理国防公债之后,银行钞票,始未加发。迨后国家税收整理,偿还银行,钞票发行之数,逐渐减少,漫天风潮,始得平息。
借款制度,在我国近代财政史上,占重要地位。盖国家财政困难,无日不在借款过活之中也。借款之中,有公债抵押借款,税收抵押借款,及垫款三种,就中以公债抵押借款为最多。
在北京政府初期,金融制度,尚未臻于健全,财政困难,无从获得援助。其后公债制度发长,银行亦随同增多,吸收存款之数加巨。其时工商营业,既未发达,银行乃以政府为最好之顾客,然绝不敢对于政府作信用借款,恐其有借而无还也。政府发行公债,不能向公众募集,欲银行应募,而银行亦不敢以活动资金,变成固定,莫敢应募者。于是政府以公债向银行作抵押借款,以为挹注。长期之公债,只能供政府短期融通之用。借款条件,俱规定于契约,抵押之公债,必为有确实担保基金者,期间大都很短,或一月三月半年不等。如果再长,银行则认为危险太大,恐政局变动,基金不固,不易收回。公债利息,大都规定8厘,而借款利息,大都在一分以上,以公债抵押之债额,常为公债面额之半数,如此,银行方能保证其一分以上利息。其他担保基金不可靠者,抵押额更低,以故每逢国家发行2000万公债,而所获收入,乃在1000万元以下。每届付息还本之期,由银行向基金领取,扣取应偿借款之本息。借款期满时,由政府在市场出卖公债证书,以偿余本。若是卖价低落,不够借款本息之数,仍须政府补找。承借者,不限于代理国库之银行,一般商业银行,皆可承借。商业银行几以政府为最好之顾客,条件不妨苛刻,到期若不清偿,即用他法以为要挟。其有要挟之机会者,固可本利收回;而无机会者,则不免吃亏。历届财政当局,皆以能向银行借款而登台,不得借款而下台,银行因得从中操纵,盘剥政府,以获大利。是以民国初十余年间之财政,为朘削民脂,受其益者,唯一般此兴彼仆之大小财政当局,与至今岿然犹存之银行而已。
垫款即本目之暂时借款,在各国为常有之事,而在我国,则非银行界之所愿为。本来各国之中央银行,有代理国库及发行钞票之特权,亦即有供应暂借之义务。而我国银行,但设法取得发钞之权,对于此种无抵押之借款,则以政府不守信用,常至于无着落,不愿出借。然在北京政府时代,银行界之于政府,如此深沟高垒以相待,仍不免于垫款者,则常有其特殊原因存在,有如:
1.中国交通两行,中有官股,政府挟官股之势力,要求垫款,银行当局,无法拒绝,故两行之垫款独多。
2.公债抵押之借款到期,出卖抵押品,尚不够偿还借款,所剩余额,乃作垫款。
3.某银行欲扶植某公上台,先作抱腰之垫款,以遂其高利抵押借款之谋,或谋取他项优越利益。好在当时财政,从不公开,一任财政当局措施,银行之欲结纳财政当局者,亦非垫款不可。此项垫款,本可于上台后偿还,然亦有不及偿还而遽下台者,遂由当局为之记入国库借款帐中,以观后效。
4.为成立抵押借款之先声,不料款已先垫,而抵押品未能索得,乃列入暂借。
此外尚有其他原因,姑置之不述。在北京政府财政穷极之时,即几万元之微,亦有罗掘为难之苦。银行界因得以少额之垫款,诱致极高之利益:大利在前,焉不愿垫。此类垫款,有借而未还者,据北京财政整理会所编“财政部经营无确实担保内债表”所列,截至十四年底止,尚存本息3000余万,可见当时财政之滥矣。
至于以税收直接作暂时抵押借款,则以充抵押品之税收,操于财政部之手,诚恐其落空,莫敢尝试者。在北京政府时代,盐税收入,由盐务稽核所洋稽核保管,盐务署长,例兼稽核所正办,于是因利乘便,于民国十年之秋,大演一套盐余借款之新剧。银行界惑于高利,竞愿揽借,盐余究有几何,是否可靠,各银行已借若干,皆无法查悉,财政当局,得乘机大施其拆白手段,在数月之间,竟借至数千万。其后各省截留盐税,无款可余,多成死债。
国民政府发行公债之法,仍惟先抵押借款而后出卖,中央政府之举债为如此,各省之举借亦为如此。至于借款条件,多系斟酌时宜,各次不一,然其详情,非外界所得而知也。至于以税收借款之事,则以税收较为充实,多于曩年,盐税统税,皆有税票。盐商洋商,亦愿以之减价预垫,以免照实纳税。此种办法,有损国库之收入,近数年来,亦废而不行。其他银行,则以刀柄非操于己手,不敢承借。其如二十三年十月建设银公司之以统税票作抵而借款,事属罕见。然亦因公司当局,有所恃而无恐也。
近年来国民政府财政,又有一大进步之处,值吾人称赞者,即活期暂借之通行。自中央银行业务发达以来,资力加厚,国家税收,亦渐充实,中央银行代理国库,每值国库匮乏之际,辄作暂时借款,俟有税收,即行偿还。例如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18个月之间,政府未发行公债,出纳竟能适合者,皆得力于中央银行借款或透支之援助。经此长期间之试验,可知中央银行之辅助国家财政,绰绰乎有余力。近年来财政膨胀,倍于昔年,而应付国费,竟得裕如,斯即财政金融能相互为用之效也。又从来国家举债,莫不提供抵押品,与私经济无异。此后政府单凭信用,亦得借款,足证我国财政信用之进步,在财政史上,实开一新纪元。
财政部证券,最初经英人白芝浩(Walter Bagehot)提议使用,仿照商业短期贴现票据办法,以融通财政需要之资金。英国于1877年试用,限于特定用途,自1920年以后,始作一般财政上融通之具。现在各国,皆以此项证券为流动公债中之最重要者,引用之理由,不外乎下述三层:
1.国库出纳,在某一时不适合,因赋税收入有淡月旺月之别,在淡月常遇经费供应之拮据,在旺月则有库存太多,为谋淡月之出纳均衡计,乃发行证券,预定于数月后偿还。
2.国家遇有事变,临时支出增加,因以之为应急手段。
3.财政上有发行长期公债之必要,而揆之当时金融状况,难于以低利发行,于是暂时发行短期证券,迨日后利息低落时,再行调换低息之长期公债。
依第一种情形发行之证券,本年度之有赋税收入,以备偿还之用,是不啻在赋税征收之前,以公债向人民预借,因可谓为赋税之公债Tax loan。第二第三两种情形,系应付临时事变发生之经费,尚无可靠收入,以充偿还之用,故发行时必须审慎,免致到期不能照约偿还,隳坠财政之信用。
财政部证券,既系供一时之需要,故期限之长,普通皆为3个月,6个月,或9个月,至长以一年为度。发行方法,或出卖与一般公众,或供债务之支付,或由银行承受。若由银行承受,是与向银行借款相同,所不同者,银行可以自由出卖此项证券,换得现金耳。
证券利息,在经济发达之国,大都很低,低于长期公债之利息,其高其低,当视国家信用与市场情形,而有不同。通常人民之于此项公债,皆以短期间可以收回本利,价格又无若何变动,凡有资金者,皆视为最可靠之投资,乐于应募。政府亦可利用此种情形,务求以有利于国库之条件发行。亦有因证券有一定之偿付期限,乃不规定利息,仅规定发行之折扣,即以折扣作为利息者。此种办法,是与期票向银行贴现,预扣利息,到期照面额偿还者相同。英国应用此项方法,再加用竞争应募法,规定证券折扣之最低价格,作为底价,由应募人认定应募之数额及价格,然后择出价最高者,依次有应募之优先权。如1926年4月,英国政府委托英格兰银行募集期限3个月之财政部证券3500镑,应募金额,达4900余万镑之多。凡面额每百镑出价98镑18先令以上者,全部承受。在此价格以下者,仅承受51%。平均利息,为4镑7先令10便士又十分之七,合年利为4厘3毛2。当时英格兰银行贴现利息为5厘,商业银行为4厘3毛,是国家得以按照商业银行利率,募得债款,又可以收调节金融之效。大战时英国财政部亦利用证券,接济战费,而有随时公卖法(Open counter sales),证券面额为1000、5000、10000镑三种,期限有3个月,6个月,9个月,一年之别。由英格兰银行经理,每日公布价格,随人民自由购买。
财政部证券之发行,既有上述之便宜,在财政困难之国,常不免于滥用,及至偿还到期,复可用调换方法,发行新证券,以偿付旧证券。凡引用此法者,国家债务,继续增加,其结果必使证券价格跌落。金融市场,受此压迫,自不免于紊乱。此项证券,既系为维持一年度内收支适合之用,每年度内所发行者,自应以在本年度内偿清为原则。欲使一年度内能清偿,不可不规定一年度内发行之最高数额,以为限制。巴士特布尔谓流动公债之发行数额,至多当以每年国库收入四分之一为度(Bastable:Public Financep,695),过此数额,即恐国家不能清偿。现在英法日各国财政法中规定,每年政府得发行之财部证券,须经议会议决一限度数额。德奥两国,在大战前之财政法,规定一定数额,不得超过,皆所以限制政府,保全国家之信用也。
财政部证券之面额,若从财政及金融之关系着想,因其为银行及各种金融机关投放资金之目的物,而非供日常买卖之用,故面额不可太小,通常皆以本位货币之百位起码,上而至于500、1000、10000、100000之数。平常付利公债之价格,在付利之前后,常因金融之松紧而有变动,不免因此扰乱金融市场之秩序。证券面额,若是太小,以之供买卖者加多,是增加市场金融之纷乱,故不如加大数额,使财力较大之承受人,以之供短期间储蓄之用。
财政部证券之偿还,大都限于会计年度以内。此项证券发行之目的,既为挹注各时季出纳之不适合,待赋税开征时,国库收入增多,即可偿还。一般纳税人之乐于承购,因其在纳税之时,即偿还之时,乃预为储蓄。而在国家,是不啻以纳税人之期票,向应募人贴现,得财政之融通,按之双方,皆有便宜。证券之发行,不必有何特定基金,乃以本年度既定税收,供偿还之用,因之证券之偿还,当以在本年度内为原则。若是延长期限至下年度,是为挪用下年度税收,供清偿之用,常使下年度财政收支,不能维持均衡。此项原则打破之后,期限延长,即失去预借本年度税收之效力。若是秉财政者以证券为募债之巧妙方策,滥用不已,既未确定偿还之基金,势必展缓推延,结果必成为偿还无着之公债。因此之故,各国对于财部证券,皆以法律规定偿还之期限,当在发行年度之内。惟德国规定,亦得在下年度6个月以内偿还,使财政措施,有回翔之余地,恐本年度税收不足,可于次年度预算,加高税率,以筹弥补。然在财政有秩序之国,仍多严守本年度内清偿之原则,不愿因此失去财部证券之效力与国家之信用。如果一年度收支不适合,不妨用他法以为救济。
财政部证券之正当作用,为谋一年度收支之适合,其是否符合此项作用,当视公债收入用途,是否为列入预算者,以为判。往往有因前述第二第三两原因发行之证券,在淡月发出,旺月偿还,如是辗转不已,即成为变相之长期公债。大战之后,各国存有此项短期证券,为数甚巨,迭年辗转,至今未清,上述原则,至于打破,其未能清偿者,固由于国库无偿还之力,然亦有金融上之原因存在。关于此项证券之是否应当任其存在,有两种不同之见解如下:
甲 大战之前,一般银行之营业准备金,多为短期商业票据,性质极为活动。战后银行存款增加,而短期票据减少,不够准备之用,多改用财政部证券充之。是金融界对于此项短期证券,有其需要存在,不可减少。国家大可因其用途,固定其形态,不必清偿。若是清偿,亦必为金融界觅出适当之代替品,否则增重金融界之困难,亦非计之得也。
乙 有谓此等短期证券之存在,不免有借新还旧之事,市场利息无定,若遇涨高,是加重国库负担。又利息不能预计,预算难征确实。且新债若遇困难而不能发行,仍须增多中央银行之垫款,转危及国家金融之基础。以此数因,此等短期证券,当力谋减少。
本来此等短期证券,可以调换之为长期公债,不成问题,且可减免到期偿付之烦。然以短期证券之利息,多比长期公债为低,若是调换,即为增重国库负担。在国家有偿债能力时,每择取高息公债,尽先偿还,此项低息证券,乃任其存在。故各国对于战后积存之此项证券,非至新债之发行有困难,或利息涨高之时,不为之调换长期公债。惟此短期证券之存在,为数若巨,平时尚不成问题,一旦遇有战事,或遇紧急支出,而有发行短期证券之必要时,则市场上已有巨额存在,拥塞其间,新债必难发出,甚非财政之安全政策。是以各国皆采取逐年减少之办法。
美国财政部证券,名曰Treasury certificates。从前墨西哥战争、南北战争,及1837年1857年经济恐慌时,皆曾采用。当时美国国富,尚未如后来之充裕,人民视同纸币,价格低落,莫愿应募。1917年,美国参加大战,为供财政出纳之适合,及作募集长期公债先声之用,始发行此项短期证券,偿还期间,定为从几个星期至半年不等,其后有长至一年者。战时利用此项证券之处甚大,自1917年至1923年10月,7个年间,共发行55612475000万金元。如此巨大数额,其中固由于迭年累积,然大部分皆流通于市场。当时美国银行发行钞票之数增加,多以证券为准备,得消纳一大部分。美国之尽量利用此项证券,有其特殊理由,当时交战国皆向美国购买军需品及食料之类,美国人民从此中获取极大之利益,政府预定在所得税及战时溢利税项下,可望增加巨额税收,以资偿付,偿还可靠,故当时一般公司及资产家,皆乐于购买。最高流通类,在1919年4月,达6256000000金元。当时美国人民资力之雄厚,于此可见。但美国发行此等证券,皆系先行规定利息,非如英国用作票据,向公众贴现,盖美国尚无此种习惯也。自使用财政部证券以来,每于国库出纳不足时,财政部即预先发行此项证券,使各地国库,常有存款,国家支出,不虞匮乏。
日本大藏省证券条件中规定,此项证券之发行目的,为谋一时出纳之便宜。至其他专卖局、制铁所、铁道等国营事业之发行证券,另有特别会计法之规定。期限最长以12个月为限,是可以延长至下年度偿付。
国库证券之偿还期限,位于短期公债与长期公债之间,然其性质与作用,与短期公债相同,故分类时,仍列入短期公债。此项证券之起债原因,大都由于作暂时资本或作临时紧急事故之用,在发行会计年度之内,国库不能偿付,于是延期到下年度以后,有长至3年以上15年以下者,其中情形,各国不同。
英国之国库证券(Exchequer Bonds),为补充财政部证券之用,财部证券及银行借款,皆须于短期间偿还,不得拖欠至于下年度,历来财政当局,皆保持此项限制。然假使遇有紧急事故,支出增巨,或一年度内,税收不够偿付财部证券及银行借款之数,于是发行国库证券。又长期公债之发行,必须有确定之偿还计划,而国库证券之发行,多为迫不及待,或以数额较小,不必以负担贻于长久之将来。或以不能预测需要之数额,如筹集战费,无从作确实之估计,于是暂时发行国库证券。发行之后,预定下年度以后,税收增加,可以尽数偿还。故此种证券之性质,是为预借下数年度之税收,以供现时之需用。国库证券,既有此便宜,发行数额,又可不规定,有时或可借用此法,挪用下数年度之税收,以充本年度之用。然在英国,则认为此项方便,足以打破各年度收支之分划,转损伤国家财政之信用,非有必要,很少利用。每次战争,因财政部证券及银行借款已太多,始发行国库证券。大战时,曾尽量利用此项短期库券,自1915年12月以后,每日发行,任人购买。当时海外商业停顿,人民有资金者,多愿意承受,很获效力。至平时发行此债,必有特定用途,如收买苏伊士运河股票,收买国营电话公司,及调换公债等事。
此外英国尚有几种证券,与国库证券相类似者,如国库债票(Exchequer Bill),为1695年度支总裁蒙塔古(Charles Montagu)制定,供当时改铸货币之经费。偿还期限,定为5年,持票人在每满1年之后,得请求照面额偿还。此项债票有一特别规定,即利息并不于发行时预先确定,而于每半年宣布一次,务使利息能与市场利息相等,庶价格不致下跌。盖恐价格若跌,持票人将请求偿还也。后来认为此项利息无定之债票,无从预算,即未再用。
大战时,战费至巨,尽量运用各种短期公债收入,诚恐一种公债之数额太大,引起人民疑惧,于是制定各种格式之债票,有如下列几种:
(1)军费证券(War Expenditure certificates),1916年6月发行,利息无定,依银行贴现率照算,但未能畅行。
(2)战时储蓄证券(War Saving certificates),其目的为吸收小额储蓄,将来偿还,给与整数之本利。凡缴款15先令6便士者,满5年后,可领回1镑。但购票人如遇需用资金,可以随时兑回。未满1年者,只领本金。满1年者,可多领3便士。以后每多一月,得加领1便士。5年后不愿领取者,得继续至于10年。所得利息,准予免税。但每人所能储蓄者,以将来收回500镑之数为限。发行机关,为邮政局及各地银行,存款人凭折随时支付。因有此等便宜,故人民乐于承购,发行数颇大。
(3)财政部债票(Treasury bonds),在战后1920年,为偿还财部证券之用,乃发行此票。偿还期为15年,但满5年之后,每满1年,得予偿还,后又改为10年后偿清。
英国战时财政,使全国各阶层人民之资金,政府皆得尽量利用。以财部证券,利用金融业及工商界之短期余资,仍不致阻扰工商业之金融需要。以国库券,动用全国在数年内不作何用途之资本。又以储蓄票吸收小额所得者之资金。最后复将中央银行于供应社会金融而外之力量,供应政府,作为借款。此等短期债务,各有其特定之作用,率全国金融以动员,故能接济战费。1917年,此四项短期债款之数额,占全债额70%,列之如下(见表3-2):
表3-2 四项短期债款数额表
美国在1921年,仿效英国方法,发行国库券,名曰Treasury notes,期间定为3年至5年不等。因为当欧战之后,美国人好运已过,欧洲人民无力购买美国货物,而美国之生产设备,一时又不能收缩范围,经济呈衰落之状。财政收入,亦感困难。各种长期短期债务到期,又须偿付,乃发行国库券,渡过难关,很获效力。好在此时美国之企业家资本家,停篙住桨,正欲觅得稳妥地方,寄存资金,又不想期间太长,以备风潮平静,可以重整旗鼓,此种三五年为期之库券,正适合当时资本家之心怀。从1921年6月到1923年5月两个年间,发行额达400000万元。
日本平时国库资金之融通,皆赖于大藏省证券,后以特种事情发生,常借用国库券,以资挹注。如明治三十八年,为补足专卖局及制铁所所需资本,发行融通证券。明治四十二年,为筹补铁道建设资本,又发行融通证券。此等为扩张官营事业之短期库券,皆列之于特别会计。
1917年,制定临时国库证券法,赋与政府有发行此项短期公债之权。证券法中规定之用途,为对外输出汇兑之融通,军需品输出之垫款,及援助各协约国财政,有必要时,得发行之。期限至长5年。最高发行额为80000万元。若为调换公债,亦得超过。其他条件,随政府规定者,则为利率5厘,偿还期限为3年或4年。后来发行40000数千万元,另立特别会计,但至今仍未清偿。
日本又有一种米谷库券,其目的为调节米谷价格,依《米谷需供调节特别会计法》发行。政府在收买米谷时,得交付此项临时无记名之证券,作为代价,故发行期无定,面额亦无定。偿还期为发行日会计年度之次年度4月1日,并无利息。持券人如需用现金,得持向日本银行贴现。
法国流动公债有二种,其一为财部证券(Bons des trésor),期限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不等。其二为长期证券(Bons á long terme),期限6年。在欧洲大战时,此等3个月至10年为期之国防公债(Bons de la défense nationale),发行之次数甚,多数额亦巨。
我国国库券,视为一种短期公债。民国以来,每逢行政经费无着,即以之为救济财用之法宝。种类繁多,性质不一。在北京政府时代,截止十四年底止,计发行73种(详见贾士毅著《国债与金融》第二编37页列表)。其中有本系公债性质而名为库券者,有指定基金者,有未指定基金者。利息,有无息者,有高至月息二分余者。无息者大都为交付,高利者大都为承受。偿还期限,有规定为五年者,有未作规定者。凡基金可靠者,尚能到期偿付。其无基金者,则至今无着落。其中有中央政府发行者,又有地方政府发行者。据财政整理会统计,算至十四年底止,本息共达5900余万元云。
国民政府自十六年至二十四年9个年间,除公债外,发行国库券18次,都93300万元。偿还期限,短者为30个月,长者为150个月不等。每月付息还本一次。设有特定基金,很少愆期,信用卓著。数年来内战频仍,工商不振,国民所有资金,聚积于通商大埠,浸以此项短期库券,为最有利之寄托场,政府经费,赖以维持。此项库券,在各国非遇有战事或特定用途,很少发行;而在我国,则作一般行政费及战费之用。国家各种税收,本可维持政费而有余,但以负债过多,所有可靠税收,悉多指作债务基金,致行政经费无所出,悉仰给此等国库券为弥补。当时若欲化短期为长期,加以整理,而以财政信用,尚未彰著,未能施行。人民方面,亦以每月得收回本利,乐于投资。在此期间,国库券已成为一定之形体,非复如从前之杂沓,可谓国债上一大进步。至二十五年,全部国库券,始调换为统一公债。
短期公债而有确定担保,是为我国库券之一特色,为他国之所无。国人怵于从前国债之不守信用,不能按期偿还本息,而市场利息,又如此之高,苟无大利,与确实担保,即不愿承受。而国家损失,不可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