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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两种公债之区别

两种公债之一般区别

短期公债(Short-term debts)之偿还期限,通常自数十日至十年不等。长期公债(Long-term debts)之偿还期限,则在十年以上,有永不还本,每年仅付利息者。两种公债之性质,除偿还期有长短之别而外,尚有不同之点如下:

一 募债之目的不同 短期公债,大都为接济国库一时出纳之不敷,或弥补一会计年度预算之不足。前者期于本年度内偿清,后者期于下数年度偿清。长期公债之发行额大都甚巨,财政能力,不能在短期间偿还,于是设定计划,继续于长期间施行,因而发行。

二 法律之限制不同 长期公债,受法律之严格限制,凡关于本息数额及偿还期限等,皆须依照法规办理,行政部不得自由变更。短期公债之发行条件,立法部为之规定一定限度,在此限度之内,行政部得依其便宜、需要,及市场情形,酌量规定数额及期限等条件,行政部有较大之自由。

我国之名称类别

两种公债之分别,在各国各有不同之情形。我国以期长者,称为公债;期短者,称为国库券。在北京政府时代,两个名称混用,以言偿还之期,则公债不必长于库券;以言基金之担保,不必此有而彼无。国民政府自成立以来,无论公债国库,皆有偿还基金。所不同者,公债系每三月抽签还本并付息一次,库券则为每月付息并摊还本金一次,是仅偿付之办法,有所不同,而其用途性质,并无殊异。此种每月偿付本息一次之法,原为易于募债,将来国家信用彰著,此项办法,必归于变更也(二十五年二月之内债调换已将库券易为公债矣)。

确定公债与流动公债

有以长期公债为确定公债,短期公债为流动公债者,此种解释,究为亦是亦非之论。确定公债与流动公债之名,起于英国,英国从前偿付长期公债本息之费,规定于确定基金项下,得严格之保障,故名曰确定公债(Funded,or Consolidated Funding debts)。短期公债,为谋财政资金周转之用,各年度收回与发出之数额不等,应偿本息,列于供应费项下,名曰流动公债(Unfunded,or Floating debts)。两者区别,甚为分明。但自大战之后,此种规制,亦被打破。许多长期公债之本息偿还费,并未列入确定基金项下,而与短期公债之偿还费,合列于供应费项下,国家维持信用,到期偿本付息,不因确定流动,有何殊异。则是实行确定基金制度之英国,基金中所包括者,仅少数公债,如永远公债,及经蔡尔杜手调换尚待偿还之公债。反而我国国债,因为国情不同,无论长期短期之公债库券,皆有十足之确定基金。各国之长期公债,不尽为确定,而短期公债,不必为不确定,同时两种公债,皆可在市场流动。本书说明各种公债之性质与作用,因采用长期短期之别。 jm/XTm0oXOej9KUhhTbG/24j9nr1iR7S4AhDMS1sk+2FyhXCgLNyZ2Epz8EuVa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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