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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生产公债与不生产公债

生产公债与不生产公债

公债收入,有供财政之用者。有供建设事业之用者,世人每从公债之用途,而称前者为不生产,后者为生产。此种误解,智者亦所难免,在私人经济行为,常有生产与不生产之别,例如猎户放枪击兽,是为生产;燃放鞭炮,以供娱乐,是为不生产。两者区别,至为分明。然财政上之政费与军费,性质不同。国家之任用官吏军士,与因此支出之费用,岂可视同儿戏?国家支出数之最巨者,莫如战费。国家从事战争之目的,或为谋国内秩序之安宁,或为防止外国之来侵犯,而国家领土之保全,与社会安宁秩序之维持,乃进行一切生产事业之先具条件,是战争行为之于国家,与国家因此所支出之费用,皆为生产的,夫何疑义?战费而可为生产的,则其他各种费用,亦莫不为生产的,特不能如私经济行为,必能产生有形利益而已。是以国家以公债收入,供政费或军费之用,皆不可诬蔑之稍为不生产之公债。惟于支出之时,若有靡费,按之财政以最小费用求最大效果之原则,不免为不经济耳。 mosAhwY5hwLwEK1tZEPOmwoPQHECfnbjQUFu53/o20aHQkbfYO95EALDGTmbNv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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