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行公债,既为之规定利息及实缴折扣,平时并维持其价格,不致低落于发行价格之下。如果发行数额甚巨,为鼓励人民应募起见,尚有附以特种优待办法者,有如下列数种:
(一)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对于以公债作抵押之借款,准予照市场利率低减计息。
(二)公债利息之所得,免除其所得税,战时溢利税之类,以公债为遗产者,免除其公债部分之遗承税。
(三)凡以公债缴纳赋税或保证金者,如果公债价格下跌,仍准予照面额计数。
(四)将来发行之公债,若其利息加高,准予依照新债之高利计息。 mHdCaq7u1ie5m1VbBKhE77bcIZEzsX1ab2MoIfWzD2xApFsz+i4cuMxhlPrWOE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