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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公募公债、承受公债、出卖公债及交付公债

公募、承受、出卖、交付公债

凡向社会公众募集者,是为公募公债,若由数个银行或财团承受者,是为承受公债。出卖公债为国家委托银行或由证券交易所出卖,而收到现款。交付公债为政府对于经费之领款人不给与现款,而以国债证书代之。 oAzh5XBFlwwMGJ1Deq9X6yrnGPTlwSsumMfRaH1475QGqC3RNsrsYXrJB1J6v9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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