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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证券公债与登记公债

证券公债与登记公债

证券公债,以证券为证据,券上载明发行条件与面额之类,持券人可以之供流通之用。此项证券,又分为记名式与不记名式两种,后种可以无限制移转,我国公债,多为此种。前种公债,在移转时,须记入让与人及受让人姓名,以便稽考。登记公债,以政府之公债帐簿为凭,凡应募人之姓名、住址、金额,等等,具载于帐簿内,此外有另发记名式证券者,亦有不另给证券者。遇有移转,须当事人双方,请求登记,此种办法,政府便于考察债权人之所在,遇须课税,不致脱漏。然此种办法,人民常不免失去一部分之自由,或心存惶恐,不敢应募。 NTPBGixLAXuw4t4UyX3xvObgL301KodbzEap146cH+KQVJAMXHH5C+A62DLoBb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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