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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德国方面的财政学之发达

第一项 官房主义的财政思想

若就经济学一般的发达说,德国是要比英法两国稍后,这不能说是德国关于经济财政,没有学术的兴味,却是由于国情有以使然。尤其是在专制时代的一切秘密主义统治之下,这种事情特别厉害。使德国民众久陷于涂炭之中的30年战争告终,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成立,是1648年。固然就是到这个时期止,也有财政经济的策论,也有学者的意见,然而德国的社会科学发生萌芽,究竟不能不说是30年战争以后的事体——不能不拿什么来救济战后的国民疲困之必要,即是在此时发生科学促进机运。在这时期实际的必然发生的学问,便叫做官房主义。

Cameralism(是由于德语的kamer即官房而出),一言以蔽之:不外乎是在德国发生的重商主义(Mercantilism)。这即是渐次将权力集中到其掌握中的专制君主,因为希望谋王室繁荣之故而谋国民繁荣以确立组织之行政的,财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知识之供给学,是这等技术的练习所。不消说,这等组织,是由于在先进国的英法两国文化组织业已发达的东西,特别是关于这等广泛意义的政治一般之技术,认为特殊发达的,有可以注目之点,这便是用(Came- ralism)字样而和重商主义的色彩有多少不同的缘故。至于发达的后期,大抵由18世纪末叶起到19世纪初头止,行政一般的技术和经济财政渐次分离,德国的经济财政成为独立的科学,因此德国的财政经济学一般,便在这里特别发展了。

由于以上所说的国情,官房主义便成为一个学问而渐次发达,在大体上可以将它分为前后两期。分别它的前后,是以1727年普鲁士王威廉(Wilhelm)一世从各方面罗致学者特设官房学(Kamera- lwissenschaft)讲座的这一年为目标。以这一年为境界,又可以分为旧官房学派及新官房学派。就其前后来说,在有重商主义的国家观,用政治力量以谋一国的经济统制,由此以图府库以及其国民的经济力之增进这一点,其间是没有什么不同。至使其间区别的一点:第一,便是后期的官房学者才开始建设具有特殊性质的官房学——新官房学者,对于旧官房学者始终以专制君主为中心的经济财政政策论,用归纳的研究方法来判定的很多,明了因果的原理而使之具有学问的体系这一点,因此可以将新官房学派认为近世社会经济学的先驱。第二,旧官房学者是认定各国民不过是一个纳税的物体,是必须要绝对服从专制者的意思,然而新官房学者,承认国民的人格,固然是不消说,并且认定政治的要谛,便是在顾及国民的幸福这一点。

就是属于旧官房学派的学者,也有许多知名之士,比如奥沙(Ossa),奥布勒(George Obrecht),再在30年战争的时候。如塞肯道夫(Ludwig von Sekendorff,1626—1692),后来的策论家如柏赫(Johann Joachim Bcehers,1635—1682)及何立克(Philipp Wilhelm von Hornigk)、粟莱德(Wilhehn von Schröber),是顶著名的。这些学者,固然在所有各方面贡献,然而将它集其大成而建设一个官房学的,实在还是新官房学者们,在这中间以尤斯蒂(Justi)贡献为最大,认尤斯蒂(Justi)为代表新旧官房学派的一个人,决非无故。

第二项 尤斯蒂的财政学

一、财政学一般

尤斯蒂[Johann Heinrich Gottlob Von Justi,1705(或则1717,1720)—1771]是关于广义的德国之政治学一般的组织的完成者之先驱,是居于官房学派的最高峰,尤其是在行政、财政、经济方面为然。成为经济学者,最初固然是在重商主义的影响之下(特别是在他所著国家经济学著作的时代)然后来受法国怀抱自由思想的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影响,就毋宁批评他是接近重农学派的学徒。他的著作,为数甚多,就是单用书籍形式而发表的,也有二十多种,大部头的也多,而其论阵,是普及于官房学的各方面。至其著作特别和财政方面有关系而又有名的,便是下列各书: (1)Staatswirtschaft,oder systematische Abhandlung aller ökonomischen und Kameralwissenschaften,die zur Regierungeines Landeserfordert werden,1775.(2)Abhandlung von der Steuern und Abgaben,1762.(3)System des Finanzwesens Nachvernftign,ausdem Endzweck der burgerlichen Gesellschaft und aus der Natur aller quellen der Einkunfte des Staats hergeleiten Grundsatzen und Regeln ausfuhrlich abgehandelt,1766.

尤斯蒂是将官房学侪伍于宗教、伦理学、法律学,以为这是因为人民的社会生活之故,又因为人民实行社会义务之故,属于必要不可缺的科学,一国的政治,没有官房学是不可能的。至于在这中间的国家技术,是防御由于外部的侵陵与内部的不安和混乱,警察行政是司保健与拥护私有财产的及风纪的,商业学是确保自然所赐予的财富与生活之便宜的。而固有的官房学,则为教诲我们将国家固有的财产合理的使用而征收作其准备的财产以增进国家的幸福(Zur gluckseligkeit des Staats)之故,而不能不具备的一切手段施设。于是尤斯蒂的财政学的目的,由前面所列的一种著作的标题上现出来。“财政的体系……依从由于市民社会的终极目的以及国家收入的一切源泉的性质而引导出来的合理原则及规则……”即是凡属为市民社会的秩序之故,又为财政之故,当然有一个准绳。这不能不说他是将纷歧复杂的社会现象在一定的关系之下整顿而将它了解,再从市民社会的终极目的的见解而试行判定。

尤斯蒂以为国家的终极目的,便是在“共同的幸福”,这便是他的国家观的结论——据他说:“国家是在最高权力之下以幸福为最终目的之多数人类的结合。”在这里所谓幸福的意义,即是国民道德的完成,精神的满足。或是由于国家的设施及状态而各个人能享受合理的自由,各个人凭其黾勉 ,适应身份,为营满足生活而得以获得必要的道德的及适应时宜的货财之意义。至在这个时地所谓满足生活,决不是感情上的满足之义,是指凡有理性的人,则从其身份与生活状态而夺取必需品,兼之就是便利品也可以得到,则各个人获得在其地位上可以要求的一切的事情。

以为人民幸福是在以上程度的货财之丰富与生命财产之安全的尤斯蒂,是将这两者可以当做王侯政治的目标,人民便是应当由于服从与黾勉以扶助王侯而努力增加国富的人。要而言之,他这个理论,不能不说是从所谓“王侯的幸福与人民的福利是不可互相分离,缺一便不能永久存在”的思想脱胎而出的。现代所谓善政主义者的思想,固然可以认为老早经人说过的,但是所以使聪明才智之士有这种言论,却可以认为是由于当时用君权无上主义而伸张君权,因此使近世国家的基础强固之社会经济的形势有以使然。

于是人民都是王臣,财物都是王物,为使用这种王物王臣之故而有最高的权力,至于维持及扩充这种权力的法术,便是政治和警察行政学所教的。即是使用这种权力贤明而且适于国家幸福,便是官房学的任务,这就是它所思考的。

尤斯蒂的学说,是发源于王权主义,至他关于经济财政的思想怎样?想略略考察一下。他是时代产儿的重商主义之信奉者,他以为一国的财富是由于消费财的多寡,至于金银在国际之间,是交换的用具,价值的尺度,因此国富便是在乎终极获得这等贵金属。由于这个思想的他,以为国家致富的途径,是在人口增加、外国贸易、矿山这三个条件。固然在业已论列的范围以内尊重人民之合理的自由,而且以为使各人所有财产,是促进劳动与黾勉的有力动因,反对国家的事业和国家的独占,然在大体上,关于经济生活是各方面,却主张及承认王侯是干涉与诱掖 ,于是不能不有重商主义的经济政策出来。

国家的解释,既已如前所述,于是为达到各种目的之故而发生各种政务的必要,因此发生可以充当政费的财源。首先为使王侯掌握最高的权力而从事政治,兼之为保持王侯的威严地位之故,便需要经费。在这下面为司法裁判之故,为国防之故,为内务行政之故,为外交之故,必需许多必要不可缺的经费。没有经费不能立国,犹之乎人们没有粮食不能养生一样。支出很多的人,决不能说是随着支出而享受许多的幸福。国家的方面,也是一样:若是无用的经费,无益的浪费,有时使之膨胀到没有边际,是不能发生什么幸福的——即是就是国家的幸福,也自然要在一定适中的限度之下,时时在国际上充分维持道德、习惯、威仪等必要事体,固然也是必定要费用的。再由于一国的政治组织——君主制度与共和制度的不同,而经费也跟着差别的。在君主制度的国家,经费大概要的多些,何以故?因为王侯一族的生活和威严,是不能不维持,抑又君主专制的性质,是不能将国防大业委诸国民任意去做。这种理由,大抵君主是希望由于出钱征来的军队以拥护本身和国家的安全,若在共和国,则国民自己或是出于公忠体国的精神自行报效国防事业,然在君主制度的国家,大概是以利己心为主要动机而活动,因此真实的公忠体国的热情淡薄;所以要有军队,便必定出钱来征兵。然而国防是君主第一要义的任务,因为实行国防之故,便不能单凭想像,必须要有经费方才可以办到。

如要立国,便必须要有经费。然则可以充当经费的财源,又在什么地方去求?关于这个问题,固然有许多人以为由于国家有经费的必要之故,而不能不纳赋税与贡输于国家,然而这个理论,有一个顶大的罅隙。国家没有经费便不能自立的事体,决不能够发生使人民拿出资财的结论(这一点,尤斯蒂是和无批判的君权财政论家不同)。然则使人民负纳税义务的缘因为何?据尤斯蒂想来,以为由于下列两个条件:(1)支持国家的财源,不能从别处找着;(2)即令有财源,然而以之充必要的经费,也有不足的时候。

据尤斯蒂说:若从健全的思想说来,则向人民征收赋税而作为赋税,应当是最后的事体(这是和现代各国的财政收入论根本不同的一点。)至于尤斯蒂也是以为赋税是不能任人拒绝缴纳的,各个人由于自由契约相合而构成市民社会,将各个人的权力结成一个最高权力,因此贡纳其财产,务必要将所征的收入为共同福利之故而使用,是当然的事体(这一点,可以认定尤斯蒂是受法国的社会契约说的影响)。

然则国家的收入,平常从何处得来?据尤斯蒂说来,以为国家有两种财产:(1)是归国民所有的财产,是可以作为前所论列的最终财源;(2)是直接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以及由于君主的大权作用而获得的特权(Regalien)。至于人民一般的财产,因为是最后而且直接征收的,所以叫做间接财产; 国家所有的财产,便叫做直接财产,由于直接财产的收入,即是国家经常收入的财源。

国家的直接财产,特别是国家及君主的土地以及特权。至于发生这种直接财产的原因,固有种种,然而特别是不得私有的东西,比如海洋、河川湖沼、大道路、大森林、地下的矿产,都是顶明白的应当归国家所有之财源。这等直接财产的收入,使人民由于利用这等东西而发生的收入等等,不能不作为国家收入之第一次的财源。在用这第一次财源感觉不足的时候,才只可以从间接财产——人民的所有财产中间使之纳付若干作为赋税。不过私有财产的征收,最要慎重收入方法——滥用赋税,是顶可怕的,而且有顶容易发生变故之虞。在罗马帝国的末叶,赋税滥用的厉害,政治的腐败与官吏贪得无厌的征收,将罗马市民陷于极端的疲敝,若有不将自己陷于奴隶境遇的人,便是投奔蛮族的人。于是罗马所领的各地方,都举手欢迎蛮族的侵入,而罗马帝国于以灭亡。

灭亡罗马的日耳曼族的王侯们,有心想减轻人民的负担,至于自家的经费,平常只限于其所有财产的收入及特权收入,以收揽人心。有时收入发生不足,则求人民特别捐输。在德国方面关于赋税,最初的名称是用依赖(Bät)的字样表示,即此大抵便能够知道的,在历史上业已明示过。人就是关于自己的财产,也难得一个善于管理的人,何况还是他人的财产。一旦征收赋税,便有充分流于没有边际之虞。所以容易陷于滥用成了人类的性质之这种赋税收入,结果是使国家贫弱而终,因此这种收入,到最后止还是割爱,平常则用国家财产和特权这两种收入去充国家的经费,是顶希望的。

关于尤斯蒂的财政思想之根本点,业已如上所述,即是以赋税收入为最后,平常则用国有财产——君主财产及特权收入来支付国费,从历史的教训和人性世道归纳拢来的观察,于是使尤斯蒂发生这样的见解。

不过这是尤斯蒂的根本理论。所谓到最后止应当割爱的赋税收入,就是在当时的国家收入上,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财源,这在事实上是不能否定的。于是尤斯蒂的收入论,便再进一步。

他对于赋税问题的根本命题,便是在“使人民的负担最少”的方法之下而征收的。

这样说来,尤斯蒂对于赋税及捐输,是怎样观察的?据他说:“赋税及捐输,是在王领地及特权收入不足的时候,人民对于其财产及收益,用一定比例而分割自己的私有财产以充国家之必要的经费。”至于征收赋税的方法,是财政问题中间顶重要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政治学上的重要问题。

二、赋税负担的六个原则

由于以上所述,因此固然可以知道尤斯蒂的财政学上关于收入的要点,但是关于他认为在财政学上顶重要的问题之一的赋税及捐输的征收方法及其原则,也有可以注目的议论——所谓赋税政策上的原则是支配者应当遵守的指导原理。这样原理,据他说来,是有六个,现在记其大要如下:

(一)关于赋税及捐输问题第一而且最重的原则,即是人民应当在得以捐纳这等东西的地位。所谓人民有负担捐税能力的地位,即是在不夺取生活必需品及成本而使之任意负担的状态之义。超过这个范围的负担,便不是赋税,是专制的剥夺,是人民财产的盗贼。从这样出来的国家经费,不能够说是必要的经费。何以故?因为国家的必要经费,决没有想要破坏各个人在市民社会之下而生活的目的物即在主权之下而得到必要品,应身份而享乐,安全所有财产而得到的道理;反是,则主权便不是合法的东西,是专制者而已。

这样说来,凡违反市民社会存立的目的以致人民的负担有增高之虞的时候,便必须将政治组织根本改革。比如就是国防,如果不超过以上的程度便不能够维持常备军,那末,为要使全市民没有差别愿意从事国防,便不能不将其组织变更。要而言之,若是所谓不剥夺人民的生活必要品与其成本而得以负担没有确证,则赋税决不可以增征的。反转来说,在增加人民负担之先,要培养使人民有能够负担增加的力量——即以使劳动者阶级向上的事体为其前提条件,这便是他的根本思想。这即是尤斯蒂的赋税第一个原则,至于这个原则,在事实上各国怎样完全违反?业已在文中明白表明出来。

(二)赋税的第二原则,即是赋税的负担,应该完全平等而且用公正的比例分配于人民之间。本来全体市民对于作市民社会的目的之一般的幸福是平等的分受,同时享受平等的保护,因此他们对于国家之一般的经费,便不能不平等负担。不过由于前面所说赋税第一原则,人民应当有纳税的能力,而且所有财产多些的人,则享受保护也要多些,因此在这时节所谓赋税之公正的平等,不过是说各个人对于国费是以其财产为比例而已。不仅是财产,就是关于各个人的收益,也是相同。至在这个时候所不能不注意的,便是尤斯蒂在以上所述的比例的这句话中间明确的包含有现今所谓累进税的思想。下列的例子,不能不说是表示这种思想顶明显的。

今有甲乙两人,甲的财产是20000 马克,由于利用,每年收入3000马克,乙则为60000马克的财产,每年收入9000马克。财产和收益,乙都是三倍于甲。如果甲乙两人每年的生活费,同是2000,则除了2000以后,甲是所有1000马克,乙是所有7000马克的余额。现今若是对于甲乙应其财产而课税,则对甲是200马克,对乙是600马克,有三倍的课税额。然在课税以后,则甲还有800马克的余额,乙还有6400的余额。即是课税固然是一对三的比例,然而课税以后的财产,则为一对八的比例,甲乙间的相互关系,于是越发隔离了。

若在以上所说的甲乙之间成为公正而平等的课税,是纯比例的课税?或是累进的课税?关于这个问题,尤斯蒂没有表示自己的意见,只将孟德斯鸠关于古代在雅典市所行的累进税的述记论列上去,至于当否则听读者去判断。他的这种议论,在心目中恐怕以为不用累进税是错误的。关于赋税负担的理论,固已如上所述,而尤斯蒂对于当时各国的税制反乎原理,在市民中间富有的市民负担最轻,而贫民又不负担丝毫赋税,于是一切的负担都归到中产阶级的状态,深加叹息。

次则尤斯蒂关于以上的问题,再进一步观察税制一般之累进的平等负担理论容易说而得到实行方法却难的所以然。至于这个考察,是和课税物件之分类的观察,同时进行的。

尤斯蒂将课税物件分为两个:即财产与人类。财产方面有动产有不动产,动产则又有实质的动产及代表的动产,比如国债、证券之类。再关于人类,则又由于人类,由于阶级,由于身份,而确定应其功绩以分任负担的标准。

至于拿什么来课税,必定有一个困难的时际——即是赋税负担转嫁的现象起来有扰乱平等课税意思的意义。对于人生日用品课税,便是使劳动阶级的负担加重的由来。虽然说不动产课税是有合理性,然在他方面有多数人没有财产,同时就是有财产的人,也有负债关系,由这么考虑,则不动产课税便不能说是税制的中心。再关于动产课税,因为动产容易隐匿之故,也说难以平等课税。

然则想使全体人民没有什么困难而平等负担的社会组织,本来是不可能吗?这个希望,不但古来就环绕于许多人的脑子里,就是在古代共和国中间,也有因此惹起纷乱,贫民互相结合而对于财产阶级硬要平等分配财产的事体。这等贫民的要求,若在没有偏见考虑事物的各个人眼中看来,也有可以完全承认的事体。何以故?因为少数人在备极骄奢的时候,而多数人不能不沉沦于缺乏与悲惨的境遇,不是自然的道理(在这点即是尤斯蒂在后来受法国思想家的影响很深的表示),不过尤斯蒂几经熟思,以为财产之平等的分配,即令如何美而且善,然而在使用货币以及财产权业已确定的国家方面,是属于不可能的事体。何以故?如果有了货币制度,各个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则财产的平等,便永远不能够维持,何况由于各人的不同,既有财产的蓄积家,也有浪费者。所以自货币发明以来,在人方面是否是善是恶,可以说是一个顶大的疑问,世上的恶事与不幸,没有这个事为原因的,可以说是没有(在这一方面,便可以知道尤斯蒂的社会思想之一端)。

(三)第三的赋税原则,便是税制上的注意事项,即国家以不害及人民的幸福与市民的自由为征税方法。赋税若多,是足以有害于商工业及劳动阶级,尤其是有害于人口一般而阻害其发达与增加的。而其结果,则连阻止外国人的来住,驱逐国民迁居别国的事体,也是有的。所以若从这一点说来,则最良最善的税制,不仅是不害人民的幸福与自由,而且进而要使他们欢喜纳税。不过关于这点,尤斯蒂以为在当时的国家方面很难希望的。

(四)赋税的第四原则,即是赋税应当依从国家的形质,政治的形式而组织的。各国的国体,是由于各自的国情而成立的,所以凡不适应国情的税制,不但其运用上的能率低,而且非破坏构成一国的各部分联络及和谐不止。比如包税商 制度,无论在哪一国,都不能说是适当的。所以关于赋税问题,首先须充分考察该国的天然、地位、沃度、生活标准及其特性,次则充分了解人民的天分、倾向、感情及性质的。一国国民自动的纳税方法,也决不能够望之于别国国民。

(五)次则为税制上的原则,是以使之确实而且公平为各税的基础。使国民充分知道该税的所以必要,使理解其负担额,使负担额明确而不暧昧,不但是为国民之故,就是为政府之故,也是必要的。在这点,法国的包税商制度顶坏,使所有良民都供贪得无厌如豺狼一般之包税商的牺牲。

(六)最后的赋税原则,便是赋税在国民方面由于顶容易而且便利的方法,再由国家及国民只要顶少的征税费便可以征收整顿的。这大概无须说明。

以上所列六个赋税原则,因为都是必要,缺一不可,各有各的主张点之故,凡有心司理赋税的,是应当图其实现。

若将尤斯蒂的赋税政策上的原则摘要说来,则为下列六者:(1)赋税不害及人民的生活及产业,(2)使人民相互之间负担平等,(3)不害幸福与自由,(4)适应政治组织,(5)确实而且公开,(6)征税应当容易而便利;征税费应当最少。要是将他和比尤斯蒂最后所著《财政制度论》出版以后迟十年而发表的亚当·斯密的《原富》中间的赋税四大原则比较,两下虽然有多少不同,但是官僚的官房学者的代表尤斯蒂,和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思想的集成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的议论,灵犀相通之点不少,我以为就这点观察,兴味是顶深的。

第三项 19世纪后半期的各学者

到19世纪的30年时代,有劳氏(Karl Heinrich Rau,1792—1870)出来。他在经济学说上固然是祖述英国的穆勒(John Stuart Mill),至于他的财政学,却有一段进境。在他所著《经济学》全书第三卷“财政学”上面,便看到他的进境。他在学史上的意义,不是在创见,是在他顶有组织的明了收入与经费的关系,将这事和私经济比较,联结国民经济,单从国家学的方面而说明的。至于其学问的态度,多半是含有政策的要素,不能不说是向完成官房学派前进顶优的一个人。

现在若是极简略的追述劳氏的学说,大抵如下:第一,关于国家的经费,是依赖于一国国民之一般的,共同的目的的国富,凡用个人力量不容易达到的,即是国家的目的。于是以国家的任务看作一种神圣的事体,凡官房学派,英国正统学派,都是共通的思想。其次关于赋税问题,是认定国民当然的义务为其根据,基于这点而主张公平而普遍的课税,在赋税论上进一步。要而言之:劳氏不过是当时财政制度的最优解说者、批判者,并不是伟大的探讨者、思想家。尽管是这样,而他的著书,却普遍的为一般人所熟读,影响于同时代的后进是很多的,比如瓦格纳便是其顶伟大的后学。

据罗雪尔(Roscher)说:德国顶大的财政学者,是斯坦因、谢夫勒及瓦格纳三人。至在19世纪后半期,不,就是进了20世纪,然而这三个人在财政学史上的地位,丝毫没有低落。有了这几位学者,德国的财政学在广与深方面便得以压倒他国。不消说,若从今说来,则其所说是有矛盾、皮相、独断这许多缺点,固然是难以否定,然在学史上的意义,依然顶重要。然在这里只想极简单的就斯坦因和谢夫勒两人论列。同时有邬彭霸(Umpfenbach),有诺曼·罗伊满(Naumann),有傅克(Vocke),在其学风上固然都各成一家,然因为恐怕涉及多端的缘因,所以想在这里关于这些学者的研究从略。

斯坦因(Lorenz von Stein,1820—1890)的财政学特色,是在将财政学属于国家学,从而财政学的各种原则,都应当从国家学引出这一点,换一句话说,大概是知道他是一直祖述官房学派的。而他是将国民经济和财政及一般行政当做国家的部门,这些东西,与其说是在国家以内,就毋宁说是这些东西,是在国家之下一端一端生长。

于是他将财政和国家学一并论列的事体,由于他所著的《财政学》教科书二卷四册便可以知道的。就其编目看来:在总论上从国家的本质说起,以为国家是到最高之人格的统一止的个人之集合生活,因此之故,有论列宪法与行政的必要。至在财政学本来的研究范围方面则大别为二:前部叫做财政宪法论,专论财政立法与预算,后部则叫做财务行政论,其目的是在研究国家之经济的生活,其内容则先论国库金处理,说明经费,至在收入论上,则论列经济的收入与赋税收入及公债。即是斯坦因的财政,是以为应当从立法及行政的见地而观察,这正不能不说是他的学的创见之一。于是有从国家经济的见地而观察财政学,和英、法、德、奥、意、俄以及其他各国的财政状况试行比较,然在其各个观察上决不能说是对于学的贡献很大。

其次关于谢夫勒(Albert Schäffle,1831—1904)的学说,也不能不加以考察。他是人所共知的社会学家之伟大人物,特别是将社会看作有机体的学者。在财政学上由于他所著的赋税政策的原理及赋税论,便能够窥见他的学说。据他看来,国家财政,不过是国民经济的一部分,这两下应当是在满足欲望的关系之间调整以行的。至于他是以为这两者有生存的必然性,而且有最小的生存程度。而对于在这中间起来的赋税现像〔象〕放锐利的眼光,对于赋税之社会的影响特别加以注意的等等事体,是其他学者所望尘不及的地方。再关于税制改革问题,则高唱社会政策的必要,也是可以注目的地方。再还有一个小册子,是用社会主义真髓的题目出版的,在流行各国的著作顶普遍方面,固然是备极粗笨的,然而是推论社会主义社会之财政制度的事体,在学史上是应当一顾的。


[1] 此处原文为“霍卜蓀(Hopson)”,英文可能拼错,应该是指英国学者霍布森(Hobson,1858—1940),以及他的著作《现代资本主义演化史》( The Evolution of Modern Capitalism )。原文中的“霍卜蓀”,都改为“霍布森”。 xfOljjaPz1YsPJxPT7kRfpvjpUTPWFscsCtlEGLywt9NJFV3XdUoimiE/YmIas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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