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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何谓西方文明

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

第一讲主要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西方文明?人们认识事物,一般都是经过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的逻辑顺序。国人对西方文明的认识始于近代鸦片战争的惨痛失败,以为坚船利炮是强大之本,后来扩展到制度,遂有维新变法之举。物质、制度固然重要,然而实际上欧洲文明确立,更是一种观念积淀和社会共识的形成。为此,笔者首次提出欧洲文明研究中“元规则”(meta-rules)概念。欧洲文明“元规则”类似“胚种”,内涵高度稳定,是欧洲公共生活中深层次、始基性规则系统,渗入法律和政治制度层面,是决定规则的“规则”。文明元规则应然权利,深刻影响着社会走向,从而奠定西方文明基础,使西方成为西方。西方对自己认识也有一个历史过程。19世纪中叶,当中国首次与西方世界交手并开启认知西方文明进程的时候,西方也在重新审视自己:西方文明从哪里来,本质特征是什么,肇始于何时?

历史上的欧洲文明即今天的西方文明,又称北大西洋文明,是当今世界主要文明之一,也是我们必须与之打交道的重要文明。所谓欧洲,基本是文化意义上的欧洲,所以说,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地理上的边界有助于确定它的位置,但是这种边界时时变动,具有时间和文化概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西欧无疑是早期西方文明的核心地区,地理与文化是重叠的;南欧、中欧和北欧大体亦然。不过,一部分东欧国家以及俄罗斯,虽然地处欧洲却不被认为属于这个意义上的欧洲国家。所谓文化意义上的欧洲,近代以来更加明显。“大航海”以后欧洲移民在美洲和大洋洲建立起来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被认为是西方国家,虽远离欧洲本土,依然同根相连,叶枝相牵。很明显,西方文明的空间维度有一定的迁动性和扩张性,未必与自然地理上的欧洲合一。

上图是“大航海”之后近代欧洲人绘出的最早的世界地图之一。图中A、B、C系本文作者标注,分别代表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欧洲移民在北美洲和大洋洲建立的国家。近代以来虽然它们不在同一地理位置,却有着共同的文化边界,都属于西方文明或北大西洋文明。

一、西方文明肇始于何时?

现代意义上的文明(civilization)一词,大约出现在18世纪中叶欧洲,最先被两个重要的启蒙运动学者使用,他们是法国人米拉波(Mirabeau)和英国人弗格森(Adam Ferguson)。“文明”相对于野蛮状态而言,一方是开化的人,另一方是野蛮人。那时的西方人认为,在人类社会中唯有自己是开化的、有教养的,所以“文明”一词只有单数形式。大约19世纪初叶,“文明”一词初次以复数形式出现,表明承认西方文明以外的其他文明。从此文明不再特指欧洲,而是泛指一个历史时期内一个群体的集体生活所具有的各种特征。特征不同,文明也就不一样。布罗代尔指出,“一个文明首先是一个空间,或者如人类学家所说的,是一个‘文化区域’,一个场所”,“文明是具有边界的文化区域”。 [1] 也有学者将文明理解为一个既定社会的稳定的价值与规则,这个社会中历代人都具有的头等重要的思维模式。 [2]

关于“文明”与“文化”的关系,也有众多论述。首先应该承认文明与文化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其次还应该承认文明是达到了标志性历史阶段的高级文化,文明是文化的归宿。在二者关系的诸多论述中,大概亨廷顿的说法最为简洁明了,他说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文明是文化的实体。按照国际学界的主流看法,文明一般有四个标准,从而与文化做了区分:其一,一定要有文字。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才是文明史,之前的历史则是“史前史”。其二,具备了金属冶炼技术,最早的金属器具多指熔点低的青铜器,可制成生产工具和武器,对社会生活影响重大。其三,要有一定规模的城池,城市意味着不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居民群体出现。其四,产生了最初的社会分野,出现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以上四个标准不分先后,都是人类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标志。

按照这样的标准,历史学家们认为,最初的文明诞生在五千年到六千年之前。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数十种文明形态,其中有上古时代基本独立形成的文明,被称为“原生型文明”。随着时光的流逝,一些文明凋零了,一些文明得以延续或再生,当今世界上的主要文明不过七八家,其中二次发酵文明居多,又被称为“次生型文明”。所谓次生型文明无不采纳一种或若干种原生型文明的某些成分,它们是再生文明,已然是不同质的文明。我们认为西方文明是次生型文明,与古希腊罗马文明即古典文明有本质的不同,尽管与它们有着某种联系。

随着罗马帝国崩溃,古典文明逐渐完结,亨廷顿说,古典文明“已不复存在”,如同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埃及文明、克里特文明、拜占庭文明、中美洲文明、安第斯文明等文明一样不复存在。他认为西方文明则是成形于8世纪和9世纪次生型文明。古典文明已经完结,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罗马帝国覆亡后,原文明主体发生更迭。伯尔曼指出,伊拉斯谟是文艺复兴的重要代表人物,波隆那大学是中世纪罗马法复兴的策源地,然而伊拉斯谟不是古希腊人;波隆那大学的罗马法法学家们也不是古罗马人。显然,西方不是罗马人而是西欧诸民族创造的。西方文明并非由古典世界一直延续下来,事实上,罗马文明在其帝国灭亡前就已经被蛮族文明替代。高度发达、极其精致的罗马法律体系与日耳曼民俗法差异极大,距罗马最后一位皇帝被废黜很早以前,罗马文明在西部就已经被哥特人、汪达尔人、法兰克人、撒克逊人以及其他日耳曼人的原始部落文明所取代。 [3] 笔者以为,随着文明的主体更迭,由西欧诸蛮族推动的一系列重大事件,都是古典时代不可能发生的,诸如蕴含契约因素的欧洲封建制的创立,获得“政教分离自觉”的教皇革命,实行代表制的议会制度的确立,以及“第三等级”的产生和崛起,等等,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过,仅仅这样简单地援引历史结局是不够的,最有力量的论证还是回到历史事实本身。将西方文明与古典文明绑定为一体的始作俑者是欧洲人。可惜,中世纪的欧洲人没有这种自觉,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也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15世纪初叶,处于中世纪晚期的欧洲人,一方面对强势的基督教教会及其文化深感压抑,希望获得更自由的空间;另一方面随着更多希腊罗马古籍新发现,被其典雅富丽的文风所吸引,希望早已衰败湮没的古典文化得以“再生”与“复兴”,“文艺复兴”(Renaissance)即因此得名。其实,他们不知其所处的时代已是中世纪与资本主义社会转捩点,面临着时代性的重要突破,岂是古典世界可比?!罗素说,他们不过企图用古典人的威信替代教会的威信而已。这些一心改善现状的人文主义者,无限美化遥远的古典世界,认为罗马帝国崩溃后的历史进入千年愚昧与沉睡,直到人文主义精神重新觉醒,因此“黑暗时代”(Dark Ages)、“中世纪”(Medieval, Middle Ages)等话语,一时大行其道,形成一套话语体系。“中世纪”概念,最先出现在15世纪意大利人文主义历史学家比昂多的著作中,其含义不难发现,指两个文化高峰之间的停滞期、低谷期,带有明显的贬义;另一方面,将自己与古典文明绑定,为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声张,结果不期然而然地将后来人们所说的西方文明与古典文明混为一谈。只要你使用那些概念,就是在重申相应的历史认知,令人难以置喙。三百年后,当爱德华·吉本在18世纪撰写其巨著《罗马帝国衰亡史》时,仍然拜倒在古典文明脚下,将中世纪史看成一部衰亡、阴暗的历史。一直到19世纪末叶,仍不乏欧洲历史学家将中世纪称为理智处于昏睡状态中的“死海之岸”。 [4]

该话语高调持续数百年,临近20世纪才出现拐点,所以对西方自身以及对全球学界的影响不可小觑。中国史学界亦不能幸免,地理和文化相距越是遥远,越是容易留住对方长时段、高分贝释放的声音。例如,翻开几年前我国中学历史教科书,历时千年的中世纪史内容几近于无,寥寥几笔便进入文艺复兴话题。也有不同的声音。据我所知,国内学者最早提出不同观点的是雷海宗先生,20世纪30年代他在《西洋文化史纲要》中指出:欧西文化自公元5世纪酝酿期开始直至今日,是“外表希罗内质全新之新兴文化”。近年也有学者明确指出,欧洲文明不是古典文明的延伸,而是新生文明。 [5] 当下国际学界,传统看法依然存在,然而文艺复兴时期的话语不断被修正,被颠覆!尤其进入20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西方文明与古典文明具有本质区别。

随着西方人对外部世界的了解不断深化,对自身文明的认识逐渐发生变化,认为西方文明诞生于中世纪,不同于古典文明。活跃在19世纪中后期的基佐,是早期代表人物之一。弗朗索瓦·皮埃尔·基佐(1787—1874年),是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人物,他在《欧洲文明史》中明确区别了欧洲文明与古典文明,而且做了不失之深刻的分析。基佐敏锐地发现欧洲文明有着“独特的面貌”,不同于古典文明,也不同于世界上的其他文明。他认为,在大多数古代文明中有一种明显的单一性,例如在古希腊,社会原则的单一性导致了一种迅速惊人的发展。“但是这种惊人的腾飞之后,希腊似乎突然耗竭了。”在别的地方,例如在埃及和印度,这种单一性使社会陷入一种停滞状态。社会继续存在,“但一动也不动,仿佛冻僵了”。欧洲不一样,它存在着多样性,各种势力处于不断斗争的状态,神权政治的、君主政治的、贵族政治的和平民政治的信条相互阻挠,相互限制,相互修正。基佐认为欧洲的多样性,为欧洲带来无限的发展机会。 [6] 大约同时代的黑格尔等,也表达了相近的观点。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世界精神的太阳最早在东方升起,东方国家是人类历史的幼年时期,古希腊罗马文明是它的青壮年,最后,“太阳”降落在体现“成熟和力量”的日耳曼民族身上,实现了世界精神的终极目的。他特别指出,“在表面上,日耳曼世界只是罗马世界的一种继续。然而其中有着一个 崭新的精神 ,世界由之而必须更生”。 [7] 黑格尔的“日耳曼世界”显然指中世纪开始的西方文明。

将西方文明与古典文明区分开来的历史观引进职业历史学领域,最早当数斯宾格勒(1880—1936年)和汤因比(1889—1975年),其各自作品《西方的没落》和《历史研究》是两部代表作,具有广泛的影响。在斯宾格勒那里,他认为世界历史上主要有八种文明,其中“古典文明”和“西方文明”都是独特的、等值的、自我本位的,都有不能抗拒的生命周期。“西方文明是最年轻的文明”。这样的观点同样体现在汤因比的《历史研究》中,汤因比指出,古希腊罗马文明无疑已经完结,被两个接替者所取代,一个是西方文明,另一个是拜占庭文明。他特别指出,所谓神圣罗马帝国不过是一个幽灵,没有什么作用,不能因此便将西方历史视为希腊史的延伸。

对传统话语的致命冲击,往往来自中世纪研究的新成就。本来,从一定意义上讲,文艺复兴话语建立在贬斥和虚无中世纪的基础上,他们极力赞美的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好像是从地下突然冒出来的,而不是中世纪发展的结果。随着原始文献解读和考古学发展,中世纪研究越来越深入,人们越来越不相信“黑暗中世纪”的传统描述;恰恰相反,中世纪是充满创生力的时代。一批杰出的中世纪史学家,从实证到理论彻底颠覆了人们关于中世纪的认知,例如,梅特兰《英国宪政史》(1908年)、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1925年)、库尔顿《中世纪的乡村》(1925年)、贝内特《英国庄园生活》(1938年)、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1935—1940年)以及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1941—1989年),不胜枚举。这些作品极大更新了人们头脑中中世纪生活的历史画面,时常令人震撼不已!

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文明始于中世纪的观点得到更多的认可。一批历史教科书改写了历史,或者说系统性恢复了早期欧洲文明的历史原貌,代表作之一是布罗代尔撰写的《文明史纲》。该书出版于1963年,是一部教科书,亦堪称经典学术著作。费尔南·布罗代尔(1902—1985年),法国年鉴学派即20世纪最重要史学流派的集大成者,以其一系列奠基性研究成果蜚声世界。他在该书的“欧洲文明”部分,首个黑字标题即是“欧洲发展成形:5 到13 世纪”。他认为,欧洲的空间是在一系列战争和入侵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欧洲文明发展成形于5—13世纪。查理曼帝国分裂后,欧洲面临着动乱和入侵,推动了地方性防御性的反应,于是封建主义出现。他认为,封建制的确立和推广使欧洲成为欧洲,他甚至同意称早期欧洲为“封建文明”。布罗代尔认为,封建主义(Feudalism)打造了欧洲。11和12世纪,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欧洲达到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达到了它的第一个富有活力的阶段。这种封建统治是一种特别的和非常具有原创性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 [8] 关于封建制与欧洲文明内涵的关系,年鉴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布洛赫也做过经典性论述。同样问世于20 世纪中叶亦广受欢迎的教科书《欧洲中世纪史》,由时任美国历史学会主席查理·霍利斯特主编,至2006 年,该书已再版10 次,成为美国数百所大学的通用教材。该教材最新版本的开篇标题醒目而明确:“欧洲的诞生,500—1000 年”。作者认为新的欧洲文明与古罗马文明有着亲属关系,然而却是迥然不同的文明。

这是一幅欧洲中世纪生活的典型画面,农夫、耕牛、条田和城堡。欧洲文明采纳古典文明、基督教和日耳曼传统的某些元素,然而从本质上讲却是崭新的文明、再发酵文明,中世纪是其文明创生肇始期。

亨利·皮雷纳(1862—1935年),著名比利时历史学家,终生致力于探求西方文明的形成时间与条件,因而这个问题被学界表述为“皮雷纳命题”(The Pirenne Thesis)。皮雷纳确认,西方文明终结了古典文明,不过文明的变换并非随罗马帝国崩溃而实现,西方文明的形成和罗马世界的衰退皆为一个历史过程;罗马世界的衰退又与伊斯兰教狂飙般的扩张和地中海格局的变化联系在一起。此两点乃皮雷纳命题之要点。他认为古典文明是地中海文明,罗马人的数百年扩张使地中海地区愈发成为一个具有相当统一性的文明空间。皮雷纳认为罗马帝国千年演化过程不会戛然而止,西方文明形成要比通常认为的时间晚得多,其过程也漫长得多,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古典传统慢慢消失,而新的文明元素则逐渐生成。他认为及至750—800 年,西方文明确立。 [9] 皮雷纳格外关注伊斯兰扩张对西方文明形成的影响,甚至说“没有穆罕默德,就根本无法想象查理曼”云云,显然过于夸张了,不过他从更广阔的视野分析罗马帝国与西方文明的消长,将历史的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有机结合,以及对文明更迭复杂性的论述,还是极富学术魅力的。不只皮雷纳,不少学者都看到了伊斯兰世界对西方文明形成的刺激作用,如《西方文明简史》作者杰克逊·斯皮瓦格尔指出:“在700年到1500年之间,与伊斯兰世界的冲突帮助西方文明界定自身。”

哈佛大学伯尔曼教授用平实、贴切的语言论证了西方文明诞生于中世纪,它拣选和吸纳其他文明包括古典文明的某些元素,却很难说它承袭了哪个特定文明。他集四十年心血写成的《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探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鸿篇巨制,也是一部界定西方文明内涵和外延的力作。伯尔曼指出,人们习惯上将西方世界与古典世界视作一脉相承的文明,实为一种误读: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一种文明,不仅区别于东方,而且区别于以色列、古希腊和古罗马。它们是不同质的文明。西方文明与它们之间存在着某些联系,然而,主要的不是通过一个保存或继承的过程,而是通过采纳的过程,它有选择地采用了它们,在同时期采用了不同部分。他又说,不难发现,某些罗马法幸存于日耳曼的习惯法之中,幸存于教会的法律中,希腊哲学也是一样,不过这些学问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改造。人们可能看到,12世纪意大利比萨自由市的法律制度,采用了许多罗马法的规则,可是,“相同的准则具有极不同的含义”。所以,西方不是指古希腊、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西欧诸民族,他们吸收古典世界的一些文化元素,并以自己的方式予以改造,往往“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予以改造。 [10] 麦奇特里克也指出,早期中世纪社会探究,就是具体地考察各种元素怎样逐渐整合成一种新的文明。 [11] 这些评述是颇有说服力的。

追溯国际学界学术史特别是近百余年来发生明显转向的学术史,也就是在回到历史事实本身。回到真实的历史只是起点,在似是而非的文明的剥离中发现真谛,其最终主旨在于,通过大量史实与理论分析,揭示西方文明的本质特征。西方文明的根本特征是个人和个人权利的成长,尽管该原则不是总在发生作用,相反,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仅有少数人享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可是它毕竟是欧洲文明千年发展史的一条主线。整个中世纪都可以理解为个体成长及个人权利成长的历史,同时也是权利享有者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凭此,欧洲赢得现代社会的第一张入场券。弗兰克·梅耶指出,在过去五千年的诸多伟大文明中,西方文明是独特的,这里所说的独特性,就其最重要的特征而言,西方文明不是仅与古典文明以及每一个相关文明有所区别,而是与其他所有的文明都有所区别。 [12] 倘若对中世纪与古典文明有较为深入的把握,就不难发现二者基本气质如此不同,不论人们对国家和权力的心理,对超自然力量的态度,还是社会组织方式、城乡布局等都不一样。古典时代没有个体的独立,看不到个人权利成长的轨迹,个体融于城邦整体中,最终融于帝国体制中;他们的自由限于参政的积极自由而不是抵御公权侵犯的消极自由。梅因在《古代法》指出:“古代法律”几乎全然不知“个人”,它所关心的不是个人而是家族,不是单独的人而是集团。在这种情况下,基佐说,他们能依附于城邦,当庞大帝国形成时则依附于帝国,对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城邦的帝国走向,以及臣民那么容易地接受专制政治信仰和感情,我们不应感到惊奇。 [13] 诚然,古典世界在人类上古时期达到一定高度,但是最终还是与其他文明一样,未能摆脱谋求强大王朝和帝国的归宿。古典世界是杰出的,但是毕竟未能做出本质上的突破,走向现代文明的突破是欧洲蛮族做出的。个体及个体成长史,是观念、规则等产生的原点,也是文明产生的原点。

至于“欧洲”一词进入欧洲人的实际生活,已到中世纪末期,此前该词只见于零星记载。据奥地利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希尔在《欧洲思想史》中的考证,“欧洲”这个概念是在罗马帝国后期的帝国东部开始形成,“最初,它只是用以表明一种区别”。罗马历史学家卡修斯在公元199年观察到,在罗马皇帝的军队中,来自帝国西部的“欧罗巴人”与东方的“叙利亚人”有显著不同。甚至到5世纪初,历史学家还交替使用“欧罗巴人”和“欧罗巴人军队”这两个词。这是“欧洲”一词能查到的最早的文字记载。 [14] 随着蛮族入侵,先后出现了一系列蛮族王国,法兰克是蛮族王国的主要代表。加洛林王朝开始正式使用“欧洲”这个概念。布罗代尔认为,公元751年建立的加洛林王朝就是第一个“欧洲”,标示为“欧罗巴,加洛林王朝统治”(Europa, vel regnum Caroli)。加洛林王朝的著名统治者查理大帝,被后来的宫廷诗人赞誉为“欧洲之父”(Pater Europae)。后来十字军东征,在与阿拉伯穆斯林的冲突中,“欧洲”概念也曾浮出水面。不过,一直到文艺复兴初期,该词也很少出现在人文主义者的笔下。“欧洲”一词进入欧洲人的实际生活,并且较频繁地出现在欧洲所有的语言中,则是15、16世纪的事情了。

二、文明重构:采纳与创生

我们以往习惯于将欧洲文明的源头和形成,上溯到古希腊罗马,继而归因于近代启蒙运动,却低估了日耳曼人的贡献,低估了中世纪的贡献。事实是,西方文明是西欧诸民族在中世纪创造的,是突破性的创造。他们采纳、改造不同文明的不同元素,不单单有古典文明,还有以色列及基督教的,更有日耳曼的(Germania,相对于Roman而言)。有着完全不同传统的日耳曼人,踏着罗马帝国的废墟入主欧洲,政治学家萨拜因说,从此,“欧洲的政治命运永远地转移到了日耳曼侵略者之手” [15]

日耳曼人来自欧洲北部多雾的海边,分为不同的部落,却有着大致相近的传统、惯例和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马尔克(Mark)村社制度。在古代日耳曼部落里,马尔克制度几乎是唯一的制度,它在日耳曼人的全部生活里扎下了根,给欧洲文明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如同孟德斯鸠所指出,欧洲一些优良的制度“是在森林中被发现的”。人们通常认为庄园是乡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唯一中心,近几十年来的欧洲研究认为村庄共同体更重要,笔者认为,传统的村庄共同体与庄园组织都很重要,事实上,中世纪乡村社会实行庄园–村庄双重管理结构。 [16] 因此,即使在农奴制下,村庄也没有丧失集体行为,一些村庄共同体还有自己的印章,甚至有旗帜。中世纪的庄园法庭,明显地保留了日耳曼村民大会的古老遗风。一切重大的安排,村民诉讼以及与领主的争端,都要由这样的法庭裁决。在乡村公共生活中,“村规”(by-laws)享有很高的权威,长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受到乡村社会的高度认同。村民带着这种观念建立的中世纪城市,就是一个独特的城市共同体,在法兰西和意大利有的还自称为“城市公社”,也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城市手工业行会,简直就是村庄组织的翻版,商会亦然。大学被称为中世纪最美丽的花朵,最初就是教师行会共同体。上层统治架构也深受日耳曼传统的影响。按照日耳曼人观念,政府唯一目标就是保障现存的法律和权利,所以,村庄以及地方习惯法往往成为王国法律的基础。科恩在对中世纪王权研究过程中,发现欧洲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基本源于古代日耳曼人传统,后者是欧洲封建制得以创建的政治资源。如同日耳曼部落里的“亲兵制”,欧洲封建制中的领主附庸关系有着类似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领主可以制裁未尽义务的附庸,附庸亦可抵抗失约的领主,同样不违背封建道德,即使对方是一个国王。 [17] 尽管日耳曼习俗是粗陋和半野蛮的,可不难发现,不论乡镇基层还是上层政治架构,日耳曼人的法律、制度以及共同体观念为早期西方提供了社会组织胚胎。

基督教是塑造欧洲文明的重要力量,但它也必须经过中世纪的过滤和演化,才能显现其潜在的要素。首先,它以统一的一神信仰,凝聚了基督教世界所有人的精神,这一点对于欧洲人统一的身份意识、统一的精神归宿意识,具有无可替代、空前重要的意义。而这样的统一意识,对于欧洲人的身份自觉、文明自觉,又发挥了重大作用。布罗代尔指出:在欧洲的整个历史上,基督教一直是其文明的中心。它赋予文明以生命。其次,它为欧洲人提供了完整的、具有显著的文明高度的伦理体系。基督教早期是穷人的宗教,其博爱观念在理论上(在实际上受很多局限)突破了家庭、地域、身份、种族、国家的界限。耶稣的殉难,以及他在殉难时对迫害他、杀死他的人的宽恕,成为博爱精神极富感染力的象征。博爱精神既为信徒追求大的超越、神圣,实现人生价值、生命意义提供了舞台,也为信徒践行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提供了守则。当基督教出现之后,千百年来折磨人、迫害人、摧残人、杀戮人的许多暴虐传统,才遭遇了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反对、谴责和抵制,以对苦难的同情为内容的人道主义才开始流行。它广泛分布的教会组织,对中世纪动荡、战乱的欧洲社会秩序重建,对于无数穷苦人苦难的减缓,起过无可替代的作用。最后,它关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包含无论高贵者还是低贱者皆有“原罪”的理念,势必导致对世俗权力的怀疑,为以后的代议制度孕育预留了空间。权力制衡权力的实践在罗马时代已出现,但基督教的原罪说才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开辟了真正广阔的前景。上帝救世说中,个人是“原罪”的承担者,而灵魂得救也完全是个人行为,与种族、身份、团体无关;个人的宗教和道德体验超越政治权威,无疑助益个体观念的发展。而这是古典世界所不曾发生的。

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消极影响也无可讳言,他们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相当严重的程度上用愚昧的乌云遮蔽了理性的阳光,诸如猎杀女巫运动,对“异端”的不宽容,对“地心说”的顽固坚持,等等。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教会自身的腐败,随着教会政治、经济势力的膨胀,教会也不能避免权力和财富的侵蚀,甚至较政府权力部门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近代早期宗教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基督教逐渐淡出世俗,完全回归到心性与精神领域。

古典文明最终走向衰落,然而它的一些文化元素为西方文明提供了一定的资源。古典文明的理性思考,对中世纪神学和经院哲学、对自然科学产生了深刻影响。雅典无疑开创了多数人民主的先河,不过也应清楚地看到,雅典民主有以众暴寡的倾向,不具备现代民主的气质。说到底,古典时代没有个体的独立,所以看不到对个人权利的关注,看不到个人权利成长的轨迹。古罗马对于欧洲文明最重要的贡献是罗马法。不过,最初高度发达和精致的罗马法律体系并不为蛮族所接受,蛮族仍然实行自己的习惯法。12世纪出现罗马法复兴和传播,罗马法为欧洲法律提供一些概念和范式,后者在被采纳过程中也被改造,气质大变,所谓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与其说复兴,不如说再造。教会法学家们热衷于解读罗马法有价值的基本元素,其中更新罗马法中的个人权利概念,功莫大焉。表面上他们在不停地辨析和考证罗马法,试图厘清罗马法的本意;实际上在不断输入当时的社会共识,表达一种全新的见解。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意大利的博洛尼亚大学作为引导性的研究中心,格外引人注目,法学家伊尔内留斯等人的研究成果,被认为是中世纪欧洲知识分子最杰出的成就,甚至是唯一成就。人们发现,在他们的《注释集》里,罗马法的思想原则、精神内核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权利”本来是罗马私法中的概念,现在则进入公法领域,逐渐彰显个体权利和自然权利,为建构欧洲文明的政治框架提供了重要的元素。

欧洲文明表现出了人类各个文明都有的精华与糟粕并存的特征。无论如何,罗马帝国覆亡以后,特别是8世纪以后,上述文明诸种元素熔于一炉,或者一拍即合,或者冲撞不已,更多则是改造和嫁接,形成了一种新的文明源泉。罗马帝国千年演化过程不会戛然而止,西方文明形成要比通常认为的时间晚得多,其过程也漫长得多,正是在这一看似无序的过程中,文明元素逐渐更生。经过长期痛苦的磨合,至中世纪中期,西方文明的内核基本孕育成形。

中外学者不断努力,试图对西方文明核心做出概括性阐释。例如,亨廷顿认为西方文明的主要特征是:古典文明的遗产、天主教和新教、欧洲语言、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的分离、法治、社会多元主义、代议机构和个人主义。西方文明所有重要的方面,他几乎都涉及了,不过这些“特征”似乎不在一个平面上,因果混淆,而且一部分是现代西方的外部特征,未能揭示西方何以成为西方的根本所在。梅因的研究值得关注,他的目光回溯到文明早期。他承认每一种文明都有其不变的根本,他称之为“胚种”,一旦成形,它的规定性就是穿越时空的。他发现当下控制着人们行动以及塑造着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的形式,都可以、也一定可以从这些“胚种”中展示出来。也就是说,欧洲文明是不断变化的,然而也有不变的东西,它所具有的原始特征,从初始到现今,反复出现,万变不离其宗。令人感兴趣的是,希尔在《欧洲思想史》中指出了同样的道理,他称不变的东西是欧洲精神地图上铺开的“重叠的光环”。这些主题在欧洲历史中反复出现,直到今天,还未失去它们的意义。紧跟着的这句话说得更明了:如果哪位读者首次看到它们时,它们已经穿着现代服装,那么我们不难辨认它们在历史上早已存在,虽然穿着那个时代的服装。不论希尔的反复出现的“重叠的光环”,还是梅因的“胚种”,这些杰出学者在文明研究中,都在求索原始、不变的根本元素,颇有先贤屈原在“吾将上下而求索”中“人穷则返本”之呼唤!

三、西方文明确立

笔者认为,破解西方文明奥秘的钥匙就在中世纪!中世纪中期形成的“元规则”(meta-rules)乃是西方文明不变的内核,而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s)则是其文明之魂 [18] ,大概也就是梅因所说的“胚种”。自然权利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主体权利,只是角度不同而已。关于自然权利的起源,人们通常认为自然权利观念如同内燃机一样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所幸欧美学界近几十年的研究成果正在刷新传统结论,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自然权利观念起源于中世纪。20世纪中叶后,这种观点在西方学术界占据了主流地位,以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维利(Michel Villey)为代表,将自然权利的渊源追溯到14世纪。可是20世纪末,以布赖恩·蒂尔尼(Brian Tierney)为代表的历史学家则追溯得更远,认为自然权利观念产生于12世纪。是时,一位意大利教士格拉提安(Gratian),将罗马法注释学家的成果连同他那一代人的成果,以及数千条教会法法规,汇编成书,为了纪念他的杰出贡献,后人称该书《格拉提安教令集》( Decretum of Gratian ,简称《教令集》)。在这部《教令集》中,格拉提安重新解释了罗马法中ius的概念,启动了这一概念中主体的、主观的含义之阐释。继而,12世纪若干教会法学家不断推进,鲁菲努斯(Rufinus)是自然权利概念发展的关键人物,他指出:“ius naturale”是一种由自然灌输给个人的力量,使其趋善避恶。 [19] 关于自然权利的这种定义变得普遍,被称为12世纪最伟大的教会法学家休格(Huguccio)也指出:ius naturale 是一种行为准则,在其最初的意义上始终是个人的一种属性,“一种灵魂的力量”,与人类的理性相联系。至此,自然权利概念逐渐清晰起来。在这场革命中,第一次确认了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和实在法权利(positive rights)两大法律体系的并立。

蒂尔尼多次指出12世纪法学在西方思想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其实,更应当关注到12世纪社会条件发生了重要变化,再好的种子落在石板上,也不会发芽成长。诚如布洛赫所描述的那样:在那个时期,自我意识的成长的确从独立的个人扩展到了社会本身。从民众心灵深处产生的观念,与神职人员虔诚追求交汇在一起。实际上,基于多元的文化交流和灵动的现实生活,在上至教皇、教会法学家、中世纪思想家,下至普通乡镇教士踊跃参与的讨论中,欧洲社会形成了颇有系统的权利话语及其语境,阐明了一系列权利观念,其中自然权利概念应机而生,被称为一场“语义学革命”(semantic revolution)。一扇现代社会之窗被悄悄地打开。进入14世纪,著名学者奥卡姆(Ockham,William of)明确将罗马法中的ius阐释为个体的权能(potestas),并将这种源于自然的权利归结于个体,因此被誉为“主体权利之父”。他说:这种权利永远不能被放弃,因为实际上它是维持生命之必须。自然权利的出现,突破了以往单一的法律体系,在各个领域产生广泛影响,成为深层次的社会规则系统生成的出发点。

在欧洲中世纪语境下,“自然权利”无异于“生而自由”,因为中世纪书面语言拉丁文“权利”(libertates)既表示权利也表示自由,中世纪的“自由”有特殊含义,它相对于拘禁、依附的状态而言,具有摆脱束缚、实现自己意志的指向。因此,剑桥大学布雷特也认为,从法律思想史而非神学意义上,自然权利可以被解释为“生而自由”。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中世纪“语义学革命”产生的自然权利被归结于个人——不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而是具体、单个的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然权利又称为主体权利。一般认为,“个人”是与近代、与“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可事实是,当资本主义在欧洲发生并形成强大冲击力的时候,权利和自然权利已形成一定的话语体系,并且已达数世纪之久。中世纪欧洲是个共同体社会,“个体”还不发达,他们却“试探性地表达权利,并首先聚焦于个体”,颇为独特。彭宁顿由此认为主体权利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它早已是西方思想的一部分。 [20] 这也颇令蒂尔尼感叹,他说,“所有早期文明社会无不珍视正义和合理秩序,然而他们通常不会以个人自然权利(individual natural right)概念来表达他们的理想”,欧洲中世纪形成的这些观念“难道不是西方文化的独特产物吗”? [21] 也有欧洲学者对此不感到惊讶:艾伦·麦克法兰将英国个人主义追溯到1200年;戴尔则认为英国自13世纪就启动了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开始从共同体本位逐渐转向个人本位。他们的研究与蒂尔尼等自然权利追踪者的足迹似殊途同归。这些在古典世界都不曾被发现,在那里几乎全然不知“个人”。

自然权利是西方文明出发点。12世纪仅是权利语言演进的一部分,如同埋下胚种,就要生根发芽、开枝散叶一样,在12世纪以及整个13世纪,法学家们创造出许多源自自然权利的权利,发展出一种强有力的权利话语体系,衍化成相应的“元规则”,构成西方文明内核。这个体系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程序权利”“抵抗权利”和“生命权利”,它们是欧洲公共生活中深层次、始基性规则系统,是决定规则的规则。这些元规则明确而透明,有着广泛的社会共识,从而奠定西方文明的基础,使西方成为西方。元规则是不可让渡的应然权利,消极自由权利,却深刻影响着实定法权利,进而深刻地影响着社会走向,一旦转化为实定法权利即受到法律保障,因此与实际生活过程并非无关。到中世纪中期,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观念被普遍接受,伯尔曼说,“虽然直到美国革命时才贡献了‘宪政’一词”,但自12 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关于欧洲文明五项元规则,此处仅作梗概性表述。

奥卡姆(Ockham,William of),约1285年生于英国,1349年卒于德国。著名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他明确将罗马法中的ius阐释为个体的权能,并将这种源于自然的权利归结于个体,因此被誉为“主体权利之父”。

一曰财产权利(rights to property)。进入中世纪,财产权纳入个人权利体系,而且财产权分析总是与自然权利联系在一起。方济各会创建于1209年,宣称放弃一切财产,效仿基督,衣麻跣足,托钵行乞,受到历届教皇的鼓励。可是约翰二十二世成为罗马教皇后,却公开挑战“使徒贫困”论的合理性,认为方济各标榜放弃一切所有权是不可能的。显然,该教皇只从实在法角度论证财产权,却无视方济各会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剥夺的自然权利意义上的财产权。奥卡姆从“人法”“神法”以及“权利”等大量概念分析入手,结合基督教经典教义,论证了他复杂的主体权利思想。奥卡姆承认方济各会士没有财物的实在法权利,然而他们来自福音的自然权利却是不可剥夺的,是合法权利,无须任何契约认定的权利,位阶高于实定法权利的权利。结果,奥卡姆成功捍卫了方济各会的合法性,同时彰显了财产观念中的自然权利。中世纪自然权利观念深刻地影响社会上的财产权利观。《爱德华三世统治镜鉴》( Speculum Regis Edward i Ⅲ)强调这样一个原则:财产权是每个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违背他的意志夺走其物品,这是“一条普遍的原则”,即使贵为国王也不能违反。否则“必将受到现世和来世的惩罚”。作者排除侵权行为的任何华丽借口,“不存在基于共同福祉就可以违反个人主体权利的特殊情况”。 [22] 13世纪初叶《大宪章》的主要内容,主要关涉臣民的财产权利。即便依附佃农的财产权利也并非空白,他们依照惯例拥有一定的土地权利,并且受到法律保护。有保障的臣民财产权,有利于社会财富的普遍积累。

一曰同意权利(rights to consent)。“同意”作为罗马法的私法原则,出现在罗马帝国晚期,进入中世纪,“同意”概念被广泛引申到公法领域,发生了质的变化,成为西方文明极为重要的元规则之一。其一,“同意”概念进入了日常生活话语。按照日耳曼传统,合法的婚姻首先要经过父母同意,但至12世纪中期,年轻男女双方同意更为重要,并且成为一条基督教教义。同意原则甚至冲破了蛮族法和罗马法的传统禁令,教会婚姻法规定只要男女双方同意,即使奴隶与自由人之间的婚姻也是有效的,奴隶之间的婚姻亦然。其二,“同意”原则成为公权合法性判定的重要基础。教会法学家认为,上帝授予人类拥有财产和选择统治者的双重权利,因此,不论世俗君主还是教皇,都要经过一定范围人士同意,才能具有足够的权威和足够的合法性。日耳曼诸蛮族入主欧洲,无论王国颁布新法典,还是国王加冕,无不经过一定范围的协商或同意。乡村基层社会亦如此,庄园领主不能独断专行,必须借助乡村共同体佃户,否则很难实行统治。最后,值得关注的是,在确立同意原则的同时,提出对“多数人同意”的限制。其表述相当明确:“民众持有的整体权利不比其个体成员的权利更高”,对个人权利的威胁可能来自统治者,也可能就来自共同体内的多数派。实际上排拒了“多数人暴政”。中世纪即发出这样的警示难能可贵。可见,“同意”规则与古典时代判然不同,是民主程序,更是个人权利,后者不可让渡。

一曰程序权利(rights to procedure justice)。中世纪法学家把坚持正当程序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在他们的各种权利法案中,程序性条款占据了法律的中心地位。正当审判程序原则最早见于1215 年英国《大宪章》规定:对于封臣,如未经审判,皆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实行陪审制的英国普通法,更有利于“程序正义”要素的落实,理由是刑事审判属于“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场合”,即刑事审判的正当程序不一定每次都导致正当的结果,于是,“一种拟制的所谓半纯粹的程序正义”陪审制成为必要的弥补。在欧洲大陆,审判程序也趋向严格和理性化,形成规范的诉答制度和完整的证据制度,即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大陆法系不断出台强化程序的种种限定,以防止逮捕权等权力的滥用。这不是说欧洲中世纪法庭没有暴力。由于僵硬的证据要求,为获取口供以弥补证据不足,刑讯逼供成为法官的重要选项,纠问制法庭的暴力倾向尤其明显,其残忍程度甚至不逊于宗教裁判所。“程序正义”从程序上排拒权力的恣意,强调“看得见的正义”、最低限度的正义以及“时效的正义”等。对当事人而言,则是最基本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人们往往热衷于结果的正义,而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实现正义以及实现正义的过程。

一曰抵抗权利(rights to resist或rights to self-defense)。抵抗权又称自卫权,即防御公权力侵害的权利,在中世纪,一般指臣民或弱势一方依据某种法律或契约实施抵抗的权利,名副其实的消极自由权。欧洲封建制的核心是领主附庸关系,即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在这样的封建关系中含有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因素。与其臣属一样,封建主也负有义务,违背这些义务同样构成一种重罪。附庸对领主的约束并非一纸空文。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理念:封君不能为所欲为,效忠是有条件的。附庸的权利得到法律认定,逻辑上势必导致合法抵抗权,抵抗权无疑是检验附庸权利真伪的试金石。附庸离弃恶劣领主的权利,是欧洲著名“抵抗权”的最初表达,被认为是个人基本权利的起点。这不是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奴役和压迫,而是说奴役和压迫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不仅有道德说教,更有法律约束。倘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关系,即“撤回忠诚”(diffidatio)。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西方封建关系的法律特性的一个关键。 [23] 抵抗权规则没有终结暴力,然而却突破了单一暴力抗争模式,出现政治谈判和法庭博弈,有利于避免“零和游戏”的社会灾难,有利于物质和精神的良性积累,有利于制度更新。

一曰生命权利(rights to life)。生命权之不可剥夺是近代启蒙学者的重要议题,同样产生于中世纪。教皇英诺森四世和尼古拉斯三世等,都同情方济各会士放弃法定财产权利的修为,支持会士们继续获得维持生命的必需品,同声相应,显然他们都在为生命权利观背书。进入14世纪,教会法学家更加明确指出,人们可以放弃实在法权利,但不可放弃源自上帝的自然权利,这是人人皆应享有的权利,所以方济各会士有权利消费生活必需品,不管是否属于他所有。同理,在极端需要的情况下穷人可以拿走富人余裕的物品,此谓“穷人的权利”。当近代洛克写下“慈善救济使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别人的物品以解燃眉之急”的时候,生命权观念在欧洲已经走过了若干世纪,并且为社会捐献和社会救济提供了最广泛的思想与实践基础。生命权也是穷人革命的温床。13世纪教会法学家提出穷人在必要时有偷窃或抢劫粮食的“权利”,他们付诸行动时理直气壮,“似乎在实施他的权利而不是谋划一次偷窃”。不过该规则同时提出穷人索取不能超过必需的限度,否则即为“暴力掠夺”。 [24] 然而如何区分“必需索取”与“暴力掠夺”的界限,在实践中却很难把握。显然,生命权规则与其他元规则一样,对西方文明的影响既深远又复杂。

《大宪章》手稿。1215年英国约翰王在贵族和教士压力下被迫签署,全文共63条,是一份权利清单,涉及同意权、程序权和抵抗权等,其中超过一半的条款关涉臣民财产权利。

以上,并未详尽无遗地列出西方文明的所有元规则,这些元规则也并非未曾出现于其他文明之中,不过将这些规则从生活中淬炼出来,自成体系,约束公权,笃定个体,激发社会活力,的确赋予西方文明以独有的秉性。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西方文明是独特的,不是普遍的,正是这些独特的内在规定性,使该文明有别于世界其他文明。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欧洲率先进入现代社会。英国1688年发生政权更迭,史称“光荣革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接着,美国、法国、意大利、德意志等也先后确立新政制或发生政制转型。经济上,欧洲培育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工业为主要生产方式、以城市为主要生活舞台的文明,彻底地改变了整个人类生产和生活模式。这样的文明为什么发生在欧洲?是古典时代不衰的辉煌还是日耳曼人传统或基督宗教力量使然?笔者以为,任何单独的文明都不足以产生西方文明,回答这个问题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选项,就是多方文明要素的互动、互鉴和互补。我们发现,西方文明是一条大河,中世纪西欧诸民族是文明的主体,颇具个性和活力的日耳曼文化,凝聚了基督教世界所有人精神的基督教信仰,还有以色列文明和古典文明元素,经过中世纪的过滤与演化,不断为它注入丰沛的水量。经过长期的碰撞与融合,到中世纪中期形成了一种新文明的源泉。中世纪绝非“空档期”,恰恰相反,它是不同文化的汇通期、凿空期,更是开拓期,孕育确立新文明,循序趋近新纪元。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之上,西方文明才形成近代以来浩瀚汹涌、汪洋恣肆、奔腾向前的大河景象。西方文明的发展历程雄辩地证明,一个文明要有伟大、持久的生命力,它就要不断地从不同文明吸收营养,不断地自我革命,不断地开拓创新。

我们列出了西方文明初创期确立的五项元规则,不意味着这些元规则总是存在并总是通行于西方社会。实际上,一些元规则所涵盖的基本权利最初只在有限的人群范围内和有限的程度上实行,尽管享有这些基本权利的人群范围在不断扩大,中世纪甚至整个西方历史都可以看作这个进程的一部分。中世纪有农奴制,大部分农民丧失了一定的人身自由,那是领主对佃农的奴役。还有国王对臣民的奴役,基督教信徒对其他宗教信徒的奴役,男人对女人的奴役,无论其范围大小、程度轻重,作为曾经长期存在于西方历史上的现象,无疑是消极、阴暗的。作为平等对立面的形形色色的特权,贯穿于西方历史,曾经严重阻碍社会的进步。进入近代,还有殖民者对殖民地人民的残忍和奴役,两次让人类社会成为绞肉机的世界大战,这些事实都铭刻在西方文明历史上。显然,西方文明元规则没有使西方变成一片净土。

此外,这些元规则本身也有内在深刻矛盾的一面。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势力一度席卷大半个欧洲,德国纳粹政权对犹太人等少数族裔的大屠杀臭名昭著。不少欧洲学者把大屠杀当作西方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次例外”,不愿意从欧洲文明本身去寻找根源。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不认为纳粹主义是特有的德国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时任德国历史学家学会主席格哈德·里特尔出版了《欧洲与德国问题》一书,认为普通德国人也是纳粹主义的受害者,他把德国的“极权主义”归结于法国大革命中出现的“乌合之众”,是法国大革命以来群氓政治病变的结果。里特尔无意否定法国大革命,而是在追踪群氓政治病变的历史轨迹,反思“多数人暴政”。希特勒是西方文明的极端化破坏者,也可以说他放大并毒化了西方文明中的薄弱环节。尽管中世纪的法学家早已发出警告,可是,单个人权利或少数人权利受到多数派胁迫乃至剥夺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则是极端的平等主义和极端的文化多元主义。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关系等问题,在西方理论与实践中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随着后现代主义兴起和民粹主义泛滥反而更加复杂化。又例如,依照“生命权”元规则,政府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全民温饱无虞,因道德层面的自然权利向实定法权利迈进而广受褒奖;另一方面,低效率、高成本的“欧洲病” [25] 等问题又随之产生,成为发达国家制造业空壳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至于西方文明其他元规则,如财产权、程序权和抵抗权等,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它们的积极作用同样不是无条件的。“生活之树常青”,即使“天赋人权”旗帜下的主体权利,也不是推之百世而不悖的信条,历史证明,个人过度膨胀的社会和个人过度压抑的社会同样是有害的。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文明自古以来就以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胸怀闻名于世,正是由于不断地汲取其他文明的精华才使我们文脉永续,生生不息。我们走自己的路,却一刻不能忘怀“开眼看世界”的先贤遗训,这是一个半世纪前与西方世界第一次交手后前人发出的警世之言,自当永远响彻耳畔。我们相信,西方文明,是一个值得花气力研究的文明,也是一个必须直面的文明!我们相信,无论是这个文明之花结出的累累硕果,还是它在行进过程中不得不吞下的历史苦果,都值得我们切磋琢磨或引以为鉴,化作我们“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有益资源。 YlDDEqCEzqUgZiN2LyEYmqK3o4i4oNJSblrdJoA14hvWHQx8iygjCvLkNl3O57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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