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对中国古代对外关系史料学研究之前,我们一定要先对这门研究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辨析,才能避免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走偏,前人称这种做法为“开宗明义”。一般来说,学习这门课程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记住学科的全称——“中国古代外交”。“外交”是一个非常严谨的称呼,自诞生便是专门针对外交行为的各个要素,如主体、对象和主要形式展开研究。其中的基础,莫过于研究对象的准确界定,即“什么样的主体才能开展外交?”在一门独立的学科中,研究的对象或多或少地映射出这门学科的性质和方向——除了耳熟能详的“外交”之外,关于涉外活动,还有“外事”“对外关系”等不同的说法。一般认为,“外交”特指各国的中央政府处理各国关系的活动,严格对应英文中的“Diplomacy”一词。这里的“国家”和“中央政府”都有非常严格的内涵。而对外关系则对应“Foreign Affairs”——在中央政府之外,各权力机构、地方政府、政治团体之间都可能存在广泛的和正式的跨国合作关系。这些行为在结构上与外交有着高度的相似性,但最核心的区别是主体的差异。也就是说,只有两国的中央政府之间展开的对外活动,才能称为“外交”,其他的都应当归为“对外关系”。
从应用范围来看,“对外关系”一词的适用性远远高于“外交”。以我国为例,目前国内高校开设的当代中国外交史课程,大多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史”。这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获得的国际认可还不够广泛,为扩大外交战线,新中国采取了许多灵活的外交形式,譬如政党外交、军队外交和体育外交等。由此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这个名称不能恰如其分地摹状新中国外交活动的灵活性、丰富性与多样性,因此学界使用“对外关系史”的讲法。此外,中国的外交部英文译名之所以定为“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个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因为各国的外交业务和领事业务都逐渐归于外交部,“Diplomacy”一词限定了外交部的职能;另一个原因与新中国灵活多样的“对外关系”传统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外交”视为“对外关系”框架下的一种极正式的对外活动,而“对外关系”则是更为广泛的涉外活动,如对经济援助、国际合作等的统称。
然而,时代主题的变化又使“外交”一词的内涵产生了新的变化。当今社会对“外交”理解的混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共外交”与“民间外交”等概念的勃兴,使“外交”与“对外关系”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一个是历时性视角下外交学对“外交”这个词的回溯,使得“外交”一词内在含义的延展和变化,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就这两个要点,我们将分别加以论述。
在本节开始之前,我们首先要抛出一个问题:外交是专属于主权国家之间的行为吗?
从外交实践来看,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外交学研究曾长期强调外交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然而,它亦曾历经国际体系的两次重大的转变,即全球殖民主义体系转向战后两极格局,再由冷战格局转向由美国主导的全球自由贸易体系。无论是殖民主义体系,还是全球贸易体系,都强调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原则,要求削弱以民族国家为本位的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这种经济制度的变化,深刻地作用于政治层面,使得原本围绕全球贸易与自由市场的讨论,自然延伸至“主权保护”与“全球化”的讨论中,从而影响到包括外交学在内的国际政治视角——冷战时期,“国家安全”是对外政策和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重中之重。苏联和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的争霸,使核战争和全面战争成为最大的安全威胁;两个阵营的对立也极大地限制了自由市场的扩展。但冷战结束之后,全球气候变化、恐怖主义蔓延、疫病跨国传播等新问题,则将国际组织的角色、地位以及多边外交的重要性凸显无遗。尽管在这个维度,“国家中心”的外交学理论仍然占有显著地位,但国际组织(IO)、公共外交、民间外交、城市外交等“新”形式的出现,使得“外交”的内涵变得更复杂、更多元。如前所述,“国家”和“外交部门”一直以来都是外交活动的核心,而外交应当围绕具有职业素养的专业外交官展开。但以联合国等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在冷战后国际体系中的活跃,使得外交逐渐从双边关系发展为多边关系,政府间关系发展为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的网络关系体。“外交”是否还是国家、政府和外交官专属的政治活动?这无疑面临着广泛的质疑和挑战。
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看,国际组织(IO)越来越具有独立的生命力。尽管国际组织没有主权、领土和人民这些重要标志,远不能被称为一个主权实体或国际法语境下的单一国际人格。但由于体系的影响,尤其是国际组织开始在成员国的独立权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权之间寻求着平衡,试图对成员的行为加以约束或统一赋权,特别是成熟的国际组织,逐渐具备了“超越民族国家”的政治抱负。换言之,国际组织不再单纯地受成员国的国际利益支配,而是反过来影响成员国的对外政策,即便有时这种影响会妨害到成员国的国家利益。以欧盟为例,其同早先的“欧洲煤炭钢铁联盟”或欧洲共同体不同,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其日渐发育出了一些超主权特征,譬如成员国在制定对外政策,包括环境问题、难民问题和贸易政策中,应充分地考虑到作为组织的欧盟的态度,不能单纯地依照国家利益制定本国的对外政策。近年来,匈牙利和欧盟围绕难民问题的争端,就是欧盟力推统一的难民政策与匈牙利力图保护其国家利益的争端的体现。2015年,欧盟面临难民问题,力图推行强制移民配额政策,即对每个成员国摊派其应当接纳的中东难民。这种跨国强制分配本身就是对传统“主权”观念的冲击,以至于匈牙利等国强烈反弹。尽管强制移民配额政策和后继的“临时团结机制”均宣告失败,但欧盟在政治制度层面的一体化进程,无疑丰富了“国际组织”的内涵,其对成员国的影响,亦超过一般的国际组织,影响其对外政策。即便本书沿袭了传统视角,将欧盟视为国际组织,这种强大赋权方使欧盟同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体现出相当差异,以至于学界开始重新思考当代国际社会中的国际组织和成员国间的多元化关系。
在贸易、市场和技术转让等领域,成员国可能赋予国际组织一定程度的代表权;而在国家安全、防务和海外军事协同问题上,奉行追随政策和集体安全思想的成员更可能让渡给国际组织更多的权力——就这些情况而言,国际组织的代表权更大。与此同时,另一部分国际组织并没有代表成员国的权力,譬如联合国大会决议就对成员国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成员也可以自主退出某项协议,而不至于遭受额外的惩罚。由于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复杂而多元的,传统外交学研究以“主权国家”作为研究对象的思路,实际受到了来自新现实的冲击。
国际组织在外交中的角色不是单一的,这是影响国际组织在外交中扮演角色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代国际体系中的国际组织,在不同的国际活动中,履行着不同的职能:譬如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大会中,成员国是以独立国家的身份参与联合国大会、各圆桌会议和边角会议的。这类场合中,国际组织仅仅作为多边外交的平台而活跃,本身并不履行对外职能,有类于为会员提供联谊场合的俱乐部;然而,在经贸合同、技术转让与军事合作等问题上,例如以欧盟、东盟或北约为主体的谈判机制,就不能用“多边外交”一以概之了。从主体和过程上看,这类谈判都不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或多个)国家的谈判,而是一个国家与得到充分授权的国际组织所展开的一对一谈判。用经济行为来比附的话,此时的成员国相当于企业的股东,而代表他们实际进行市场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国际组织在两种不同的语境中扮演着全然不同的角色,这使得针对其的研究变得更为复杂。在这类情况中,国际组织是以“国际人格”的身份来活动的。一个比较重要的例子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多哈谈判之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需通过一轮到数轮谈判;然而,一旦在WTO进行改革之后再重启谈判,中国就需要同WTO的全部成员国都举行双边谈判,并在谈判通过后,才能最终获准加入WTO。在这一个案例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组织在两种身份之间的转换。身份的转换会引发制度的调整,而制度的调整无疑导致外交这一概念在内涵上的变化。在国际制度及“国际社会”概念日益成熟的当下,20世纪早期那种松散而缺乏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已经被愈发活跃的现代国际组织所取代。这些国际组织从参与国际关系的深度与跨国活动的形式上看,也已更为贴近国际法所强调的“国际人格”特征。面对这一根本性的转变,学界即便不为新型国际组织的涌现而调整整个外交学的研究范式,至少也需要针对现下的国际体系而调整自己的理论重点与基本假设。
无独有偶,除国际组织参与的外交活动之外,种种有别于传统外交的外事活动也被纳入了外交研究的视野,譬如公共外交和民间外交。所谓公共外交,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文化交流、信息项目等形式,了解国情与影响(国外)公众,提高本国国家形象和国际影响力的外交形式。在媒体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电视台、电台、文教活动、艺术交流与全球性的SNS信息流,毫无疑问是公共外交的主要渠道。从理论上看,公共外交仍然是政府主导的外交活动,但目标和对象却由其他政府转向了全体国民;而民间外交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史的独特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正式建交的国家只有19个,且主要为社会主义国家。当时亟待处理的国际问题却涉及广大未建交国家,这些国家之中不仅有西方国家,还包括大量新近独立的前殖民地国家。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边境争端等历史遗留问题及亚洲的战争态势的影响,在重要的和谈和国际会议中,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态度并不统一。为全面落实中共八大的经济发展目标,确保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中国除了秉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争取其他国家支持之余,还以民间团体,特别是工会、青年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和中国人民保卫世界和平委员会等四大组织,及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贸易促进会、中国体育总会等专门组织,通过促进民间交流合作的方式,推动国家关系的正常化。随着中英、中日的顺利建交,民间外交从“权宜之计”逐渐发展为一种成熟的非政府间交往活动。然而,这两类日渐正式的外交活动,无论是从主体还是对象上看,都不符合传统外交学研究中的“外交”定义。
我们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外交学研究的对象是当时当下的国际体系中的外交活动,它必须充分反映出时代的特征与现实价值。由于研究对象的不断变化,理论研究也需要适时适度的自省和创新。实际上,无论是“公共外交”还是“民间外交”,确实是由信息技术革命催生的外交新局面而推动的跨学科研究,而非阴谋论者或民族主义思潮所误解的、是隐藏在温情表面之下、由国家利益导向的“外交欺骗”和“软渗透”,是外交阴谋的一种变体。正如2007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在英国皇家国际问题研究所(Chatham House)发表演说时,不无揶揄地说道:
在这些漫画中,一个极端情形是将联合国描绘成一个看上去不那么聪明的天使形象。她有时名为“和平”,经常受到身穿军服的残暴侵略者的袭击。另一个极端情形是将联合国描绘成一个秃顶的中年绅士,头戴高帽,身穿长衣,一副典型的外国人长相,让人生疑。她总是和另一名同样打扮的男人在绿昵台面的桌边密谋着什么。可见,前一幅漫画体现了一个不断遭受政客恶意阻挠的理想主义国际权威机构,后一个则暗指一个妄图破坏国家主权的邪恶国际阴谋。
就事论事,就国际组织所产生的罪恶想象,大多受到了权力与阴谋等思维惯性的影响,尽管这种思维惯性与现实主义的传统交织在一起,贯穿至今。但若我们将视野从单一的国际关系视角拓展至20世纪整体的社会科学发展,不难挖掘出新型外交更严肃的学科渊源——新型外交大多是学科交叉的产物,而非某种主观的意志所推动的——譬如“公共外交”的重心并不在“外交”,而在“公共关系”(Public Relation)。公共关系是20世纪初美国“扒粪运动”中正式兴起的一种职业、科学和艺术,原本用于营销和推广,为商业行为与公共形象设计中经常出现的传播学术语,特别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促进公众对其的认识、理解及支持,所展开的活动及其传播的机制。道·纽森(Doug Newsom)等认为新闻媒体的国际化、全球各国之间的经济相互依赖和跨国公司共同促进并拓展了公共关系的领域,促使了国际公关的诞生。德扬和格鲁尼格夫妇(Dejan&James E. Grunig)在研究中将影响国际公关的因素总结为:政治意识形态、经济制度、行动主义、文化以及媒体制度。在这里,“公共外交”是“公共关系”学说在国家层面的扩展,是国际公共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公共关系学说之所以得以上升到外交层面,有赖于“关系”的本质属性。公共关系与对外关系同样属于关系,强调任何一个主体,无论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处于某种互动关系之中,而这一关系一定是公开的、透明的。外交活动早已脱离了秘密外交与宫廷外交的窠臼,成为了一种公开的政治活动。而在外交中,形象管理与舆论传播本身也是外事活动的目的。同时,关系学说也包含了诸多涉外活动,当一个主体,无论是国家、政府,外交官,还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只要有意识地、自觉地采取措施去改善和维持自己的互动关系时,他就需要更多地涉入公共关系学说。举一个来自电影的经典例子。1953年,美国派拉蒙公司投资拍摄《罗马假日》,当格里高利·派克(Gregory Peck)饰演的美国记者布莱德利试探奥黛丽·赫本(Audrey Hepburn)所饰演的安妮公主的父亲的职业时,公主巧妙地回答道:“家父从事公共关系方面的工作,只是这份工作比较特殊,一般不会辞职,只有因为健康问题才不得不离开岗位。”即便是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国王,作为国家元首,也仍然具备充分的外交职能。而在出访活动中,为王室和国家树立良好的形象,本身就兼具公共关系与对外关系的双重职能。由此也可以看出,作为公共关系发展战略组合的有机部分,公共外交的含义无疑包括国际公共关系的传播与形象管理相关职能。其中特别强调公众态度的评估,确认与公众利益相符合的个人或国家,如何拟定并执行各种公开活动,提高主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改善形象,争取相关公众的理解与接受。从这个层面上看,公共关系与对外关系的结合,便是公共外交。
“民间外交”也有坚实的理论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涉入的国际活动较多而建交国较少。尽快扩大国际统一战线,建设和平稳定的周边环境,确实是政治上的客观需求。在理论建设中,“民间外交”也有天然的合理性。马克思主义强调,在外交研究中,阶级利益应当作为关键变量引入外交与对外政策分析。传统的外交学认为国家是外交的主体,这种观念是有待批判的。因为在马克思学说的谱系中,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工具自身的价值中立性要求它不应具有专门利益,只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卡尔(E. H. Carr)不仅是一位新现实主义者,同时也是准马克思主义者。他批评西方社会长期流行的“利益和谐论”,指出:“一个富足并享有特权的阶级,其成员在社会中有着主导的声音,自然而然地会把社会的利益等同于自身的利益,因而也就自然而然地信奉利益和谐论。根据这种利益等同的逻辑,如果有人损害了这个主导群体的利益,就会被斥骂为损害了所谓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他还会被告知,他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是损害了他自己的根本利益……特权阶级的利益就是社会的利益。”经典马克思主义反对传统的外交理论,认为外交、国家利益与在此基础上的对外政策,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和法律的工具,将自身阶级的利益上升到神圣的地位,从而实现对国内的剥削和海外的扩张。在这里,马克思不再将国家作为外交的主体,而是将其作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言人。国家利益由此被解构为两个路向的阶级利益:
世界范围内跨国境的经济生产方式与托拉斯、辛迪加等特定组织的利益,以及国内统治阶级的利益。在这个框架中,国内的统治阶级与其他阶级之间,就政治和经济利益的斗争是最重要的。在这一斗争中胜出的阶级利益,就可能上升为国家利益。
故此,在经典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语境下,研究任何一种外交,都应当还原到经济生产、市场资源、技术革命与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中去。谁是国家的主人,谁就能拥有外交。“人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中是一个政治单位,它指代广大劳动者构成的阶级,这种阶级的利益是超国家的、国际主义的,同时,他们应当是国家的主人。由于人民的超国家性与正当性,在社会主义外交学理论中,人民的对外交往具有同政府间外交同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而,以人民公社和群团组织作纽带的对外交往,也是社会主义外交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点在逻辑上是自洽的。
如前所述,当为新型外交(特别是公共外交和民间外交)作学科史的还原时,我们会发现:这些非常态外交虽然偏离了外交的基本特征,但也都具有各自的合理性——我们能够理解新时期外交学研究的焦虑,因为曾在19世纪雄极一时的外交衰落于20世纪初期——由于“国际联盟”没有成功地履行自身的职责,外交最终没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因此失去了自己的地位。外交学研究在今天则成为了国际政治的次级学科。在这一大背景下,外交学理论是无法在国际关系理论之外“独善其身”的。这一时段外交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联系其实很好辨认,譬如以国家和政府为主体的外交学传统思潮诞生于20世纪早期。这其中固然包含了对外交史的总结与回顾,譬如马士(Hosea Morse)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等书,回顾了现代外交如何为清王朝(即英国人笔下的中华帝国)逐渐接受的全过程。但更主要的是,传统的外交学理论实际与现实主义理论(包括结构现实主义与新古典现实主义)密切结合在一起。无论是哪类现实主义者,都强调主权国家在国际结构中的主体地位,这与传统外交学理论强调国家是外交唯一主体的逻辑是相互呼应的。尽管新现实主义视野下的大国政治、集体安全、军备竞赛与威慑理论正是驱使外交行为和外交力量远离国际政治舞台中心的主要因素,但传统外交学研究与新现实主义在理论基础上仍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是当代外交学理论研究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同时,国际关系理论领域不仅有现实主义视角,伴随着新自由主义等理论的兴起,外交学研究也涌现出了相应的理论尝试,以批评传统外交学视角的狭隘与“落伍”。譬如英国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赫德利·布尔(Hudley Bull)在其重要作品《世界政治中存在着秩序吗》中提出如下观点:国际社会与现存的国际体系共同构成了现代国际关系的主要形态。因为国家之间存在的共同利益,国家所愿意遵守的共同原则,譬如过去基督教世界主义和欧洲国际主义成功的经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类去掉社会政治形态差异而公约出的最大共识,以及这些国家在此基础上所创立的共同制度和国际组织,实际构建起一个更加规范、更加有序的国际社会体系。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国际组织和国际法被赋予了更多的意义。
尽管新自由主义并没有给予外交额外的理论地位,但它的核心理念,譬如国际制度、国际法与相互依赖却契合了外交活动以谈判等和平方式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精神,对外交学理论的影响颇深。由新自由主义构想的世界体系出发,一大部分外交学人聚焦于外交行为的再界定和外交主体的转移的相关研究上。戴蒙德(Louise Diamond)、麦克唐纳(John. W. Mcdonald)是这类研究的领军人物。他们在《多轨迹外交:通向和平的新系统》( Multi-Track Diplomacy:A System Approach to Peace )一文中指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为人熟知并广为接受的民族国家的无政府状态,和以均势为核心的国际关系思想都已经落伍了。现代外交不再是“国家”和“外交官”专擅的高级政治活动。相应的,非政府组织与跨国合作应当成为新型外交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类研究的争论焦点在于国际秩序的核心是国家,还是超国家的结构。从库珀(A Cooper)到霍金(Brian Hocking)、德利安(Der Darian)到赖尔登(Shaun Riordan),外交学界在反复争论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才是外交?什么又是外交的主体?
整体而言,这一时期反对传统国家中心主义的学人,在外交的再界定问题上提出了新看法。首先,外交不再是过去那种重程序而轻内容的礼宾、谈判、会议、遣使等由政府间的官方专业人士举行的高级别政治活动;同样,也不再单纯围绕主权国家之间展开。以国际组织(包括国际政府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多种跨国联合行为体为核心,“外交”可能贯穿于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与重要的国际组织之间。至于外交官的观察、研究等传统职能,基本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先进的资讯技术来实现。这些职能不再为传统的外交官独占。其次,新兴的外交研究非常强调“多边合作”与“国际秩序”。一方面,双边外交仅能构建起两个国家间的和平关系,对建构合理国际秩序的直接影响不大(除了两极格局下的美苏关系),多边外交与国际组织的联结作用在这一时期所起到的作用远比传统外交的作用大;另一方面,民族国家与其说是这一类外交的主体,倒不如说是阻碍。因为泛滥的民族主义和国家利益经常会阻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反对或阻碍新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全球合作,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国家间合作的议题也由最传统的安全问题、经济合作和关税协定拓展到通讯技术、环境保护和新能源技术等“低政治问题”领域,而这些领域几乎都是专业技术合作与国际政治的交叉前沿。在这一领域,“高政治”的传统外交只能激起国际社会的不信任,阻碍国家间的合作。凡此种种,促使当代外交学界匀出极大精力研究外交中的非国家行为体,斯图尔特·默里(Stuart Molly)将其总结为:
新兴派外交强调一种平等的、网络化的和稳定的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关系。这些行为体拥有独立的、低级政治的目标和参与外交事务的资源、专业能力和知识,他们致力于实现在诸如人权和发展援助等领域当中的目标。非国家外交行为体利用国家的不足来推动他们的议程,提高他们在国际关系等级中的地位,运用更有效的新方法来解决全球性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上,国家的应对是相对缓慢的。
无论我们怎样看待“外交”的上述发展,有两个事实是非常明显的。第一,许多非传统外交的新名词得到了有力的推广。无论是传媒、政界抑或学界都将“公共外交”和“民间外交”列为专门的研究对象。尤其是媒体和学界,广泛地运用这类名称,并将其冠名为“外交”。这种讨论在使传统的外交学理念受到极大的冲击之余,更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建立在经典概念上的“外交”和“对外关系”之间的分野,就远没有看起来的那么稳固。第二,外交这一行动是可能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一个时期外交行为的界定标准,应当与历史中的国际体系相一致。新时期的外交研究明显受到了当前国际关系与世界格局的影响,从而呈现出与19世纪截然不同的局面。如若我们在学理上承认这些变化的合理性,这也就逻辑地表示,以民族国家的主体地位为外交行为的界定标准的做法,在学理上实际是可以商榷的。
在本节开始之前,我们抛出一个“老”问题:在历史上,外交一直是主权国家的专属活动吗?如前所述,我们已依照外交学在新时期的发展,对“外交”与“对外关系”之间的分野做了简单的剖析。然而,在旧有的外交研究中,关于“外交”与“对外关系”的认定标准,即“民族国家”的外交主体地位,也有着纷繁的争论。
我们曾经谈到,外交学的经典理论以“国家”为中心,但这个表述方式很容易给读者们造成一种新的误解,即传统的外交学理论是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这一理解毫无疑问是偏颇的。作为一门学科,外交学既要总结人类历史漫长的外交活动,提炼其机制与特色;又要解释20世纪国际关系中的外交活动的突出特征(并以研究和分析当代外交活动为主),难免会产生交互影响。那么,外交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呢?1906年约翰·福斯特(John Watson Foster)出版的《外交实践》( The practice of diplomacy as illustrated in th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及1916年萨道义(Ernest Satow)所著的《外交实践指南》( Satow's guide to diplomatic practice )堪称现代外交学之起源。由“指南”一书看,萨道义强调的“国家”和我们惯常理解的“主权国家”有一些明显的不同,他说道:
外交是运用智略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有时也推广到独立国家与附庸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简单地说,是指和平方式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
考虑到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事实,即萨道义本人曾担任英国驻日公使和驻华公使,有着丰富的外交经验。同时他所活跃的时代是殖民主义体系异常发达的时期,以欧洲为中心的殖民体系正是国家间关系的主要内容。因此,在当时的外交学研究中,如何处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关系,是一门显学。英国学者尼科尔森(Harold Nicolson)亦在其所著的《外交学》中明确说道:“如果把外交当作是处理一群人和另一群人之间关系的正常行为,那它早在人类有历史记载以前就存在了。”西方外交学在草创时期就已很好地定义了外交的主体与条件,“外交”作为一门古已有之的政治活动,其诞生远早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
不幸的是,近代以来,各种辞典和工具书在逻辑上都千篇一律地将外交学界的后学,如贝里奇(G. R. Berridge)拔擢为定义“外交”的绝对权威,这一点对理解外交学研究的学科发展而言是很不利的。贝里奇强调主权的不可分性与主权国家的唯一性,而这一定义由于符合20世纪民族解放运动的潮流,为众多国家广泛采纳。譬如20世纪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便与轰轰烈烈的民族独立运动紧密结合,帮助广大殖民地摆脱帝国主义殖民体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因此,建立在各国国情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理论,就对“绝对主权”的关注更为热切。以近代中国解放运动为例,1949年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学研究基本接受苏联学界的观点。葛罗米柯在其主编的《外交辞典》中提出:“外交是各国首脑、政府和专门涉外机构所进行的正式活动,旨在通过谈判、文书往来和其他手段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所决定的国家对外政策等方面的目标和任务。”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国家在政治制度、学术研究与意识形态等方面受苏联的影响巨大。葛罗米柯对外交的定义至少从如下两个方面引导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人对外交活动的认识。首先是主体,葛罗米柯特别强调,外交一定是就“国家”而展开的,其中国家元首、中央政府与专门涉外机构,都是中央政府的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对外关系中起充分的代表作用;其次,外交是对外政策的延续,亦即以和平手段维护国家利益,执行既定对外政策的正式活动。因此,“外交”的核心,必须立足于“国家利益”与“对外政策”两个要素之上。1952年,苏联马克思主义思想对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产生了相当深广的影响,作为一级学科的“政治学”学科在全国规模下的院系调整中被取消,葛罗米柯对“外交”“主权”等经典概念的解释,成为了政治研究的指导思想,直至改革开放之后,学界引入新的全球国际关系理论,这才引发了新的思考。
相比之下,作为外交学的创始人,萨道义的外交学理论更多地反映出历史演进的全过程。他认为,在殖民体系下,主权受到了极大限制甚至损害的殖民地国家也是20世纪外交活动的主体。由于20世纪早期大英帝国仍然是以联合王国为代表的单一主权国家(正如德国国际法学家拉沙·奥本海(Lassa Oppenheim)在《奥本海国际法》中提到的那样),萨道义作为英国驻华公使与外交学家,在从事外交学理论研究的同时,势必要以其来解释殖民体系下宗主国与各附属国之间的外事活动。基于这一客观事实,尽管“不完全主权国家”受到了民族主义理论和半殖民国家政治学研究的激烈批判,但仍被纳入了现代外交学的研究视野,且成为了重要的研究对象。
萨道义的视角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外交学研究若要准确地反映出外交行为的结构特点,就必须向历史的维度开拓。今天,传统的外交学理论研究总是强调主权国家的基础地位,但从二者的历史关系上看,民族国家诞生于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署,但近代外交活动的渊薮则可以追溯到1450年。高飞在《我国外交学研究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中,以表格的形式归纳和总结外交学的首要特征,可以非常直观地看出国际关系研究与外交研究的差异(表1.1)。
表1.1 外交学与国际关系研究领域比较
我们并非刻意划清外交学研究与国际关系研究之间的“界限”。如前所述,新时期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已为外交学理论的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新思路和新图式。但是,主权国家在外交学的视野中并不是唯一主体,甚至不是最主要的主体。试以近代历史起点这一节为例,15世纪的伦巴底诸邦在政治体制上呈现出非常独特的样貌,从国际政治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意大利还不是一个统一的王权国家,而14—15世纪各城邦先后放弃了市民议会与民主制,建立起了大大小小的国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林立于亚平宁半岛的,既有互不隶属的王国和共和国,也包括在政治上具有极大影响力的教皇国。具体来说,教皇国、米兰公国、佛罗伦萨共和国、热那亚公国、费拉然公国、萨沃伊公国、威尼斯共和国和两西西里王国等同时并存。此时的“公国”相当于自治领,其出现远早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然而在外交实践中,它与伦巴底地区的“王国”和“共和国”等量齐观,都是外交的主体。米兰公国的统治者弗朗塞斯科·斯福扎(Francesco Sforza II)于1450年向佛罗伦萨共和国派遣常驻使团;五年之后(即1455年),又向热那亚王国派遣了常驻使团,这两件事被视为现代外交的起源。因此,无论后继的历史中,“公国”是否以建成完整的王国或“民族国家”为目标,它都曾被包纳为外交的主体。
换言之,“国家”与“主权国家”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外交学指出,“外交”围绕“国家”,而非“主权国家”展开。“主权国家”是“国家”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莫瓦特(R. B. Mowat)在其名著《外交和和平》一书中,将欧洲外交理论的发展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476—1475年,包括没有组织与规范的外交“黑暗时代”;第二个时期是1475—1914年,即外交理论追随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政策与制度相调整的时期;第三个时期则是1914年迄今,即莫瓦特所信仰的、威尔逊所开创的理想主义时代。当然,威尔逊的理想伴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破灭,但莫瓦特将外交理论的诞生谱系追溯到475年,已远早于“主权国家”的诞生,甚至于外交活动还没有一定的规章制度的时候,“外交”就已经存在了。尼克尔森(Harold Nicolson)进一步将外交实践推演至史前旧石器时代,以食人的克洛玛农人和尼安德特人群落的送信使,作为外交的开端。力图将外交传统追溯至欧洲之外的雷蒙·科恩(Raymond Cohen),指出外交学界正在摒弃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将外交溯源至公元前4000年的苏美尔城邦。可以看出,尽管主权国家的涌现极大地重塑了外交的格局,但外交学界对自身的谱系,仍然追溯至人类文明的起源阶段;外交研究的对象“国家”,自然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相貌,而对这段历史的回顾,对于中国古代外交研究的启发意义,自然是很大的。
在尼科尔森的时代,世界古代史研究的两大主流是描述西方的“城邦国家”理论与描述东方的“东方专制主义”。“东方专制主义”在接下来的正文中将要详述。在此先简述一下“城邦国家”理论的概貌。“城邦国家”的起源,并不是后世历史学家的个人发明,而是由希腊的“当代人”构建出的理论。柏拉图以雅典为中心的阿加底亚作为蓝本,指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即人类基于分配的正义,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相互需要,而成长起来的城邦:“有序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整个公共住宅区,我们把它叫做城邦。”聚集的人群依据相互满足的原则,形成共同的生活体——“城邦”,这就是国家的起源。柏拉图对于理想城邦的描述首先是物理性的:何处选址,应当由多少人口构成,城邦内土地及财产的分配。但这些物理性的标识都不是“城邦国家”的构成要件。柏拉图认真研究了城邦的政体,以六种不同的政体为例,讨论什么是“好政体”,但政体及其相关的政治权力运作,意味着希腊城邦不同于中世纪欧洲兴起的、以经济活动和集市为显著标志的“城市”,而是一个早期的国家实体。政体的出现,或者是专门的政治权力运作机制的成型,是自然族群向国家机器转换的显著标志。
从哲学史的角度上看,柏拉图的思想对亚里士多德的影响至深。但柏拉图的思想跨越了哲学界一隅,也渗透进了历史学研究之中。恩格斯在古代国家起源的研究中吸收柏拉图的基本假设,以解释雅典国家的诞生。他认为,氏族是人类发展至国家阶段之前,最主要的群族组织形式;氏族社会的组织原则是血缘与群族,具体包括十个方面的特征:
(1)共同的宗教祭祀,为侍奉一定的神,而被赋予了特权,这个神(一般情况下)被设想为一位族类的男性始祖,并享有一个特殊名称;
(2)共同的墓地;
(3)相互之间的继承权;
(4)在受到侵害时提供帮助、保护和支援的相互义务;
(5)在一定情况下,特别是在事关孤女和女性继承人的时候,在氏族内部通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6)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拥有共同的财产,有一位属于自己部族的酋长和司库;
(7)按照父权制计算世系;
(8)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女继承人例外(即妇女出嫁之后,就不再参加本氏族的宗教仪式,而改行她丈夫的氏族的宗教仪式;但如果是自己家族的继承人,则改行入赘制);
(9)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仅限于收养或婚姻);
(10)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我们可以直观地从中识别出那些通行于各族之间的原则,譬如埃及人所信奉的拉神(Ra),或《旧约·民数记》记载基列的子孙来到摩西与以色列人族长面前,请求自己的女儿们能在族内通婚,以保全族裔财产的权力。恩格斯批评格罗特(George Grote)、尼布尔(Barthold Niebuhr)和蒙森(Theodor Mommsen)等古典古代历史编纂学家对氏族的轻视,尤其受到亚里士多德城邦理论的影响,将氏族理解为家庭集团。然而,这只是由于他们不理解氏族的本质特征与历史起源所引发的偏见。依据恩格斯的意见,家庭属于私法领域,而国家属于公法领域,两个维度的政治主体没有直接的相互影响。国家起源于氏族,而家庭在政治权力层面,实际是氏族的对立面。换言之,氏族代表的原始公有制,溃败于家庭所代表的私有制。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家庭的财产累积,而这种差别又通过世袭贵族与王权的萌芽而染指公共权力,形成了“国家”。它要保障个人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公有制的平均分配,并且要给新近累积的财富,盖上社会普遍认可的印章,将有产者对无产者的剥削固定与永久化,这就是“国家”。
恩格斯强调的国家公共权力包括三个普遍特征。第一是高度抽象的,游离于“所有武装起来的人”之上的权力机构,这种权力机构取得了代表权;第二是私有财产成为政治权力,尤其是投票权的象征;第三是共同居住地域取代血缘或氏族,成为国家的基础。“城邦”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国家。恩格斯,包括恩格斯所引述的摩尔根等人,对“城邦国家”的理论贡献是极大的。由于早期城邦的分布是相对分散的,而彼此之间又势必存在官方层面的对外关系,外交学的溯源必然围绕城邦国家而展开。在此,“城邦国家”作为西方历史学的经典理论,自然充实外交学研究的对象与视野。
历史学理论并非一成不变。伴随着学界的不断探索创新,“国家理论”也迎来了新一轮更迭。然而,这种更迭并未冲击国家理论向史前时代的纵深发展,甚至深化了恩格斯关于国家诞生的学说。历史学家指出,远在“城邦”诞生之前,“国家”就已经诞生了。譬如克莱森(Henri Claessen)提出的“早期国家”理论,认为“早期国家是一种有三个层次(国家、地区和地方层次)的权力集中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它的目的在于调控社会关系。它那复杂的分层社会,至于分成了两个基本阶层,或者说,两个新兴的社会阶级,也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两个阶层或阶级之间关系的特征是——前者实施政治控制,后者缴纳赋税。早期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共同的意识形态,这又是以互惠为基本原则的。”早期国家虽然不完全是国家,仍是介于“非国家社会”和成熟国家之间的社会形式。早期国家是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就发育形态而言,甚至可能比城邦国家更为早期,但分层社会、阶级关系与公共权力也已经初具雏形。克莱森的理论对研究外交学的古代路向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王震中在中国文明起源与古代国家形成的研究中,充分考虑了克莱森等人的理论,将晚商王都殷墟的城市分工作为早期国家存在的证据。譬如,族众的居所与手工业作坊遗址依照“大杂居、小聚居”的形式分布,标志着王都中的氏族已被拆散,并按照共同居住的原则分居。每一氏族得以在一个更小的自然单位,即“家族”单位入葬,可见王都中亲族组织的政治性已经比较突出。从年表上看,殷墟亦远早于希腊城邦国家的出现。尽管早期国家与后来的成熟国家仍有区别,但从外交学研究的视角来看,此时的“国家”已经具备了外交活动的相关条件了。
“城邦国家”与“早期国家”理论的出现,意味着外交学研究在时间上的纵向拓展是可行的。当然,这种拓展也面临着一定的理论风险。如前可知,“城邦国家”理论是古典史领域的代表成就,尤以雅典制度史的研究为主要范式。雅典城邦的政治制度,在某些研究中,已与今天的政治制度高度趋近,但实际上,暴力机关、阶级分化与官僚体系是否已发育成熟,是否应当归类为“无国家社会”,这点仍有争议。外交学将理论目光拓展至史前时期,势必也要受到这一争议的影响。历史学理论的进展对外交学就早期外交的研究,其影响还有待考订,但就既有的百年历程来看,城邦国家理论一直是外交学研究的坚实理论基础。
城邦国家的出现,无疑远早于“主权”理念的诞生。尽管在比较政治学的视野中,“主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属性,在国家发育的早期就已经具备了,只是还没有充分地显现为一种独立属性。即便外交史研究本不拘泥于过于严格的国家主权特征,一定的独立自主特征还要予以充分呈现。但是,即便到了近代,不完整主权国家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仍然挑战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理论统治力,并持续地丰富着外交学的研究对象。
由政治学与国际法两个不同的视角切入,国家“主权”呈现出可分和不可分的争论,这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从政治学的角度上看,让·布丹(Jean Bodin)在1577年出版的《国家六论》( Les six livres de la Republique )中强调:国家的主权应当高于任何居民,并完全地支配一个国家。《奥本海国际法》将其概括为:“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按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这一时期自然法学派学者对主权问题的研究,大多突出强调主权的不可分性,这种学术倾向的影响力往往是超国界的。与萨道义同为英国学人的奥斯丁(John Austin),就在论著中强烈反对实在法学派关于不完全主权国家的界定(尽管他支持一个独立主权政府偶尔向另一个政府低头);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也曾为主权的不可分割作辩论。20世纪世界范围内的反殖民斗争在客观上刺激了自然法学派,如1933年为反对老罗斯福的美洲干涉政策,第七届美洲国家会议通过了《蒙得维多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规定国家包括居民、领土、政府与独立(主权)四要素,而任何国家都不应当以任何理由干涉他国主权。这一公约是对最严格“主权”观念的呼应。故而,过去的研究中,学界曾倾向于认为最严格意义上的主权国家,才是现代外交体系的行为主体。从这一理论出发,外交的起源应当被严格限制于1648年。
然而,从源头看,《奥本海国际法》亦从法理上追加了一个非常耐人寻味的讨论:历史上有的国家是建立于“分割主权”基础上的非完整主权国家。殖民体系、宗主制度与联邦制度的活跃,使得国际法体系也必须对非完全主权现象加以关注。一些我们称之为“非完全主权国家”的政治主体,仅能独立履行一部分国家职能,而另一部分职能则必须收归宗主国所有。比方说,印度帝国就曾是一个的典型非完全主权国家,而在现代社会中,联邦(譬如美利坚合众国)的成员国也是非完全主权国家。18世纪的美国、19世纪的瑞士和德国选择了联邦制,都促使学界对主权的可分割性进行了深入和细致的探讨。探讨的结果是,在19世纪,“既然半独立国家的存在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完全可以认为主权是可分的”。这表明非完全主权国家,作为介于完全主权国家以及(与中央政府相对的)地方政府之间的政治结构,是可以为主权理论所容纳的。
在历史研究的维度中,重要的不是自然法学派与实在法学派就主权可分或不可分展开的一长串辩论,而是不完全主权国家是否真实存在过。实在法学派之所以在国际法领域取得较大的影响力,部分源于它们的理论很好地解释了19世纪的国际格局。1776年美国建国,而1792年依托著名的“奇泽姆诉联邦案”,主权可分的观念逐渐成为了美国宪法背书的正统学说;而1871年德意志联邦改组为德意志帝国;1874年瑞士联邦成立。这都是由政治实践倒逼政治理论,以完成对主权学说的修正。尽管德国有布伦奇利式的国家主义学说,但包括拉班德(Paul Laband)在内的著名德国法学家在同一时刻也都重新审定了主权的可分性。这一史实证明,即便在主权理论形成后,也存在着客观的、实际的不完全主权国家。回顾萨道义对外交所作出的原始定义,独立国家之间,包括宗主国与藩属国之间的关系,都应当被列为外交关系。由此亦说明在历史研究的视野下,外交与主权国家活动,并不是完全“钉死”的。外交学研究将自身铺叙至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成型之前的做法,应当说是有据可依的。
综上所述,本书所讨论的外交,既不是“对外关系”,也不是贝里奇与葛罗米柯式的主权外交,而是回到萨道义和尼科尔森的经典定义。不仅如此,中国古代外交研究,拟采用历史学与外交学相结合的方式,借助历史学的学科架构、史料基础与已有积累,会同外交学的学科范式、核心概念与经典定义,共同汇成“中国古代外交”这门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