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对一个成熟经济体的增长至关重要。日本过去20年来经济停滞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济体制未能从适应追赶型增长转变为支持创新型经济增长。
本报告研究了创新型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并提出了促进日本创新型增长的政策。在第1部分,我们首先指出创新对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保持增长的重要性。第2部分研究了硅谷的商业与经济,在这里我们观察到当今世界上最成功的创新型经济增长。我们确定了硅谷产业生态系统的11个特征。第3部分探讨支持这11个特征的制度基础。我们认为(A)资金、(B)人力资本、(C)产业—大学—政府互动、(D)产业组织、(E)创业文化和(F)商业基础设施构成了成功的创新型经济的基础。在第4部分,我们将注意力转移到日本,并简要回顾了日本在向硅谷等创新驱动型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挑战。日本缺乏支持硅谷产业生态系统的六个制度基础中的大多数。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政府也可以鼓励在日本发展这些制度基础或具有同样功能的替代性制度。然而,有些制度在日本的发展,即使并非不可能,也需要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利用硅谷已经存在的制度可能更有希望。日本政府已经多次尝试刺激日本创新型经济增长。第5部分评述了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旨在鼓励创新的主要产业政策措施。创新政策再次成为安倍经济学增长战略的核心,也被称为“第三支箭”。第6部分简要介绍了安倍经济学增长战略中包含的创新政策。第7部分回顾了以往日本企业直接从硅谷的制度中受益的经验。第8部分总结指出,日本政府已经尝试为鼓励创新推行了许多政策措施。因此,缺乏政策理念似乎并不是政府的问题。日本政府可以更多地协助日本企业和企业家直接进入硅谷的产业生态系统,但过去许多政府干预措施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政策效果评估,以及未能基于评估结果调整政策。
创新对一个成熟经济体的增长至关重要。这是由索洛建立的简单而广泛使用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揭示的。该模型假设总生产函数以下列方式将投入(劳动和资本)与产出(增加值)相联系:
Y是产出量(如GDP)的度量,K是生产中使用的资本量,L是劳动量。假设函数F(·)满足某些条件包括规模报酬不变和边际产出递减。A代表技术状态(也称全要素生产率或简称为TFP)。当A增加时,即使投入量保持不变,产出量也会增加。A的增加或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被解释为技术进步或创新。
在F(·)的标准假设下,可以将等式(1)改写为每个劳动力的产出(Y/L)与资本深化(K/L)相联系的形式:
其中y=Y/L,k=K/L。在标准假设下,可以再次将每个劳动力的产出增长分解为两个部分:
等式右边第一项是百分比形式的技术水平增长率,即技术进步或创新。第二项是每个劳动力的资本增长率乘以资本的边际产出,被认为是资本深化对每个劳动力产出增长的贡献。
由于在标准假设下资本的边际产出随着资本的增长而下降,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增长,公式(3)的第二项会变小。因此,随着经济的增长,创新成为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来源。
日本战后的经验与标准增长理论非常吻合。图1显示了日本、英国和美国的人均实际GDP变化的长期比较(1990年GK国际元,对数值)。1870年,江户时代结束后不久,日本对西方开放,日本的人均GDP仅为当时世界上最先国家英国的23%。在“富国强军”的口号下,明治政府开展社会经济现代化建设,引进西方技术、制度和组织。在“二战”前时期日本稳步赶上西方国家,但“二战”大大扭转了这一进程。战后日本的追赶进程重新开始,且明显加速。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进入大规模出口市场和日元低估对此也有所帮助。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赶上了更多的发达经济体。图1显示,日本的人均GDP与20世纪70年代的英国人均GDP水平相当。
图1 人均实际GDP的长期比较:日本、英国和美国
资料来源:The Maddison-Project(http://www.ggdc.net/maddison/maddison-project/home.hem2013vetsppm)。
日本追赶上更多发达经济体后,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根据公式(3),我们可以将每一劳动投入的实际GDP增长分解为资本深化的贡献和创新的贡献,图2给出了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头10年的每10年中这两方面的贡献情况。数据来源于日本产业生产率数据库2013年版(JIP Database 2013)。我们可以看到,技术进步和资本深化一直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经济增长的源泉。技术进步的贡献甚至可能被低估了,因为一些新技术体现在资本中。我们也看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增速急剧下降,主要是由于全要素生产率的下降。生产率在20世纪头10年有所回升,但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相比仍然低得多。
图2 日本增长核算:1970—2010年
资料来源:作者基于JIP Database 2013(Growth Accounting)的数据计算(数据从http://www.ri-eti.go.jp/en/database/JIP2013/#04-4下载,访问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
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科技进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美国等更先进经济体的技术引进。日本应该鼓励更多的本土技术进步,但改变适应追赶型增长的经济体制很困难。正如星岳雄和卡什亚普(Hoshi and Kashyap,2011)指出的,日本过去20年经济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没有将经济体制转变为支持创新型经济增长的体制。
总体技术进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可以由现有生产单位的生产率增长(被称为效应)来解释,另一部分来自生产单位随时间的变化。后者进一步分解为由生产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增长和生产率较低的生产单位缩减引起的再配置效应,以及由生产率较高的生产单位进入和生产率较低的生产单位退出引起的净进入效应。
经济学近来的研究表明,重新配置、进入和退出带来的生产率增长对发达经济体非常重要。例如,福斯特等人(Foster、Haltiwanger and Krizan,2001)发现,再配置和净进入效应解释了1977—1987年美国制造业生产率约一半的增长。仅净进入效应就解释了约25%—30%的生产率增长。对非制造业而言,净进入效应的重要性似乎更大。福斯特等人(2006)发现,1987—1997年美国零售业几乎所有的生产率增长都可由净进入效应来解释。
净进入效应的重要性意味着发达经济体的技术进步是通过创造性破坏的过程发生的,技术更先进的新生产单位替代了较落后的旧生产单位。为了恢复经济增长,日本需要转变其经济制度,鼓励这种创造性破坏。那么,应该怎么做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研究依靠不断创造新理念、新业务和新企业实现增长的硅谷。
硅谷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成功的创新型经济体系之一(Lee and Miller et al.,2000)。硅谷有各种商业组织和机构,创造了一个商业环境,事实证明,这个环境非常有利于成功建立创业公司、破坏性商业模式,以及各种高科技领域的领导力。“让系统有效运作”的硅谷各个组成部分和特点相互融合与补充,被称为硅谷的“生态系统”。
硅谷的关键要素是什么,它们如何发挥作用,又如何组合在一起?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利用关于硅谷的已有研究,介绍硅谷的生态系统。
硅谷没有出现在地图上。硅谷这个词涉及非正式的一连串城市和县,这些城市和县分享了该地区生态系统的特征。在收集数据时,“硅谷”标签中要包括哪些区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所谓的“硅谷政府”,硅谷只是一些县的集合。直到最近,硅谷一般指圣克拉拉谷地区,从门洛帕克延伸到圣荷塞。大多数描述硅谷的分析排除了旧金山市和东湾(伯克利、奥克兰等旧金山湾以东的地区)(见图3)。
然而,作为一个经济区域,硅谷已经发展到包括旧金山湾区的一大部分。诸如Genentech和生物技术集群位于南旧金山,而诸如Salesforce.com和Twitter(推特)等创业公司位于旧金山。员工的流动意味着强劲的旧金山创业生态系统分享了许多这些传统上被认为属于硅谷的金融、人力资源和创意流。此外,伯克利加州大学是硅谷生态系统的一个关键贡献者,但它位于旧金山以东。
图3 更广泛的硅谷经济生态系统
资料来源:谷歌地图,作者进行了编辑。
因此,硅谷在地理区域上从未得到明确界定。在本报告中,我们把硅谷的生态系统视为全球人力资源、金融和创意流的中心,推动了旧金山湾区的城市及其周边近邻地区的创新型经济增长。
图3显示了更广泛的硅谷经济生态系统。原来的硅谷生态系统被认为是图3中下方的椭圆形区域。旧金山一开始是独立发展的,直到它呈现出许多硅谷产业生态系统的特征,如图左上方的椭圆形区域。我们认为更广泛的地理区域是更广泛的硅谷经济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大致是虚线所围绕的区域。
本节其余部分识别了我们认为必不可少的硅谷的11项特征。表1列出了这些定义性特征。所有这些作为其成功的独特贡献,都被许多与硅谷相关的研究引用(例如,Lee et al.,2000)。这些因素如表1所示。
表1 硅谷生态系统的11个关键特征
2.2.1 大型企业和快速增长的小型创业公司组成的双重生态系统
首先,硅谷有一个大型企业和初创公司共存的商业生态系统。硅谷有时被认为是初创公司的“麦加”,但从很多方面来说,它是创业公司和大型企业共存的生态系统,大型企业可以为创业公司提供市场、人力资本甚至专业知识,使生态系统有效运行。大型企业并购初创企业,可以给硅谷生态系统带来资本、人力资源和知识,有利于未来的创业和投资。此外,一些初创公司最终成长为大型企业,一些员工辞职后创业又产生新的公司,推动了良性循环。
大型企业经常是初创企业的第一批客户,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包括已有相当长历史的传统大公司,如IBM(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洛克希德和惠普,以及相对较近时期成为大型企业的苹果、甲骨文(Oracle)、谷歌(Google)和脸书(Facebook)等。
大型企业也通过并购活动获得初创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大型企业可以提供资源,使被并购创业公司的创意获得比初创企业可能实现的更大和/或更快的市场成功。
传统上,大型公司担任创业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买家。这使初创公司在提供能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和服务(“B2C”)之外,在面向企业(“B2B”)的经济活动中成为关键的游戏规则改变者。从花旗银行到雪佛龙等企业,除了和信息技术(IT)行业打交道外,也愿意从初创公司购买软件和服务。
信息技术的发展显示了大型企业作为新技术主要用户的重要性(Cohen and DeLong et al.,2000)。信息技术行业的历史模式是,大型企业经常安装计算机系统来解决某类问题,例如安装机票预订管理系统的航空公司,他们发现可以使用这些信息来重组业务。以航空公司为例,这意味着通过预订信息,可以实施新的供需管理制度,有效地设定航线,从根本上提高运营效率。
除了购买创业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外,大型企业还积极购买创业公司。这不仅是获得特定服务或技术的一种方式,而且可以通过获得初创企业的全部能力来创建下一个新的产品。它也排除了竞争对手获取该服务或技术。
表2 风险投资的并购活动(按年列示)
资料来源: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
从成功的创业公司发展而来的大型公司本身就是特别重要的收购者。例如,思科系统(Cisco Systems)以并购的方式来快速获取新技术和新产能,而不是拥有自己的制造设施 。它在1998年购买了9家创业公司,2000年购买了23家,2012年购买了11家。它选择将几乎所有的制造外包,专注于设计,从拥有和经营实体制造设施中解脱出来。
表3 2014年涉及创业公司的大型并购计划
资料来源:Quittner,“2014 Was Cash-Out Time for Plenty of Startups.”(http://www.inc.com/jere-my-quittner/ten-top-exitsof-2014.html)。
2.2.2 竞争激烈的产业、“开放式创新”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
硅谷本身有极具竞争力的产业。创业公司之间的竞争激烈而又残酷。此外,虽然它们从大公司的“开放式创新”中受益匪浅,使它们能够向大型企业出售自己的产品,而且通常将公司本身卖给大公司,但这样的做法也受到严格保密的制约。
“开放式创新”的做法相对较新。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大公司与现在所说的传统日本大企业模式相类似。例如,在IBM、惠普、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通用电气、各石油公司和三大汽车公司等大型蓝筹公司,终生就业是很正常的。创新模式以内部研发为基础,AT&T的贝尔实验室在基础和应用研究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广泛投资了晶体管、电影、电视、立体声和激光等技术。CEO(首席执行官)的薪酬与股票市场的股价没有关系,机构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没有重大发言权。公司倾向于纵向一体化,自己控制大部分供应链。
受石油危机冲击后,美国经济多年停滞不前,加上通货膨胀,许多美国大企业面临严峻的财务困境。它们被日本制造业公司淘汰,美国经济似乎远未复苏。在这种情况下,幸存下来的美国大公司对其经营方式进行了重大转型。
IBM也许是最具戏剧性的例子,因为它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接近破产。郭士纳(Louis Gerstner)于1993年接受任命,成为新的CEO。他改变了公司的许多经营宗旨,弃用了终生雇佣制,进行大量裁员(头几年约10万人),并终止或出售了各种各样的业务线,重点关注核心业务。他们开始收购其他公司和服务,脱离了几乎完全依靠内部产品和服务的长期做法。IBM关闭其个人电脑的硬件部门,随后又出售了笔记本电脑部门。它停止了在Windows上开发损失严重的操作系统(OS/2),尽管许多人认为这是IBM有技术优势的产品。郭士纳曾经将美国运通成功转型,IBM从外部招聘了他并替换了内部升职的CEO和许多高层管理人员。他也是最早获得了与公司业绩挂钩并和股东利益一致的极优厚薪酬待遇的CEO之一。随后,IBM的命运开始好转,它在信息技术产业保持了强势地位,尽管未能像在战后的大型计算机时代那样一直处于领先地位(Lazonick,2009)。
IBM的转型并非个案。美国企业的转型实践完全不逊于政治经济及核心创新体系在结构和逻辑上的深刻变化。经济学家威廉·拉佐尼克(William La-zonick,2009)将这种转型描述为从旧经济商业模式(OEBM)向新经济商业模式(NEBM)转变。
表4 信息通信技术(ICT)行业的旧经济商业模式和新经济商业模式
资料来源:Lazonick(2009)。
亨利·切斯布鲁夫(Henry Chesbrough)将新经济商业模式中的几个战略和过程机制阐述为“开放式创新”,这个在管理和政策界颇受欢迎的术语描述了美国大型公司创新过程普遍转变的结果(Chesbrough,2003)。
图4 亨利·切斯布鲁夫提出的开放式创新
资料来源:改编自Chesbrough(2003)。
在传统创新体系中,创新的各个阶段——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和商业化都发生在企业的边界之内。随着美国创新体系的转变,企业的边界变得更加多元化。公司越来越多地引入外部的创意和技术。它们也更加积极地拆分现有的创意。
不同类型的合作伙伴和关系是研发共同体各阶段开放式创新的特征。大学合作和多企业研究联盟倾向于以基础研究为中心。在应用研究阶段,大企业与外部创意和知识来源之间的关系包括公司的风险投资,“技术观察”和购买市场研究。最后,购买技术许可证和收购创业公司主要发生在研发开发阶段。
图5 开放式创新和创意来源,投资阶段
资料来源:Dasher(2013)。
2.2.3 成功的企业家和初创企业的早期雇员可获得较高的财务回报
成功的企业家和早期员工的期望财务回报高。最初设计的股票期权等薪酬计划,是作为吸引员工离开稳定的大企业工作岗位的机制,而并购和首次公开发行活动可以实现高回报。创办新企业本质上是高风险事业,高收益高增长的潜力是抵消这一风险的重要激励。
2.2.4 风险投资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和公司治理支持
硅谷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成熟度最高、竞争最激烈的风险资本市场。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风险投资市场,2014年硅谷(包括旧金山)占美国所有风险投资的43%(NVCA,2014)。除了大量可利用的资金使硅谷的初创企业受益外,风险投资还能提供额外价值,如为创业公司的关键早期员工提供人际关系网络,以及为企业引荐潜在的客户和买家,这些都是风险投资除融资以外的重要功能。硅谷的风险投资行业很大程度上受益于该地区的天使投资人社群,2014年硅谷的天使投资占加利福尼亚州(以下简称加州)所有天使投资的约85%(JVSV,2015)。他们对潜在创业公司的初步筛选提供了关键的监控机制。在硅谷,天使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通常采取实际操作方式对增长策略做出重大调整,有时将新经理带入创业公司。
风险投资是硅谷金融体系的核心。迈特里克等人(Metrick and Yasuda,2011)列出了风险投资的五个定义特征。
1.风险投资是金融中介。
2.风险投资只投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3.风险投资公司在监督和帮助它所投资的公司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4.风险投资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退出投资最大化其财务回报。
5.风险投资基金为公司内部成长提供资金。
首先,风险投资是一个金融中介机构,从投资者那里收集资金,并投资于一系列公司组合。就此而言,风险投资与其他金融中介,如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没有区别。风险投资与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在融资机制和投资方案上有所不同。在融资方面,风险投资机构通常是有限合伙组织。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成立一个基金,并请求其他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LP)。这些有限合伙人通常是大型养老基金和公司。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合同会适当激励普通合伙人监督基金所投资的公司。在投资方面,风险投资公司通常会收到其投资组合公司的可转换优先股。
在转换之前,可转换优先股有时像银行贷款:公司欠投资者的预期股息会累积增加。这一功能为风险投资基金防止股权价值下行风险提供了有限的保护。如果创业公司不是很有利可图,股权价值可能接近于零,但风险投资可以获得累积股息。如果创业公司根本没有盈利(这种情况经常发生),那么风险投资公司就没有什么好处,所以风险投资的风险比银行贷款要大。如果创业成功,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将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并通过上市或出售给其他公司退出投资。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投资可以获得大量的资本收益。因此,使用可转换优先股允许风险投资基金从上行风险中获益,同时提供一定的保护以防止下行风险。
第二,风险投资只投资私人公司。这使得风险投资成为一种私募股权。与在正规市场中有价值的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容易获得。这意味着一般投资者不了解私人公司的增长潜力。这正是风险投资获得巨大的上涨价值之所在(Kenney and Florida,2000)。
即使风险投资公司,也很难获得关于私人公司的全部信息。这导致了第三个定义特征。风险投资不仅提供资金,而且主动监控和帮助创业公司。风险投资人通常在公司董事会上担任代表,有时成为董事长(见专栏1)。通过积极监督,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减少与投资组合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非巧合的是,许多风险投资由成功的企业家发起,并关注特定的行业,在这些行业里,风险投资机构既有专业知识,也能像有能力的监督者那样发挥作用。
例如,一家日本初创企业,在发展的早期阶段进入硅谷,主要在诉讼期间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的日语和汉语文件检索服务,这可能需要搜索数十万份文件,这家初创公司从风险投资机构介绍的人员那里获益颇多。由于其服务直接面向律师事务所,对风险投资公司而言,该公司显然需要拥有顶尖的销售经理,还应该拥有律师事务所的人际网络。风险投资委员会任命了这样一位经理,他的效率远远高于前任,销售额也迅速增加。
在另一个例子中,一个成功创业公司的创始人和总裁在风险投资机构强迫他将公司卖给更大的竞争对手时感到沮丧。这家创业公司一直在强劲增长,如果仍像以前那样顺利,预计可以在几年内赶上竞争对手,追赶和超越竞争对手的号令一直激励着员工。然而,风险投资机构的其他投资并没有像他们所希望的那样表现良好。为了向其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回报,风险投资机构决定退出这个特定的创业公司并获得最高的估值。成功出售公司后,创始人变得富有,但在几年后的采访中,他仍然很痛苦,因为风险投资由于其他投资决策,迫使他将自己的公司太早卖掉。
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另一个机制是融资以实现明确的基准为条件(如成功示范原型产品)。这些基准创造了一系列融资轮次(rounds):第一轮(或称为A轮)是公司首次获得融资,其次是第二轮(B轮),第三轮(C轮),等等。融资轮次不同于初创公司的“阶段”,这将在后文讨论。
第四,风险投资的目标是财务回报最大化。风险投资试图通过退出投资来实现这一目标。它以销售或首次公开发行的形式实现退出。普通合伙人必须将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有限合伙人(Kenney and Florida,2000)。普通合伙人的补偿有两种形式。首先,只要风险投资基金存在,普通合伙人每年都会收到一小部分承诺资本(风险投资机构从合作伙伴那里募集的资本)作为管理费用。管理费通常从2%开始下降,但在下一年内降至更低水平(Met-rick and Yasuda,2011)。其次,普通合伙人从投资中不断获得收益(退出收益减去承诺资本)。这被称为持有权益,通常是回报的20%。其余的回报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报酬的最大比例来自持有权益的形式(Metrick and Yasuda,2011)。这种结构使普通合伙人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的财务回报率。
最后,投资组合公司从风险投资那里获得的资金用于扩大业务,而不是收购其他公司。这将风险投资与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如收购基金和困境基金(distress funds)区分开来。
风险投资在美国的规模和分布是多少?表5显示了2013年美国风险投资总额和地域分布。名义总额约为290亿美元。约一半在加州,为148亿美元;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分列第二和第三,分别为31亿美元和29亿美元。
表5 2013年全美和排名前五的州的风险投资
资料来源: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
表6以更精细的地理区域将风险投资额进行划分,并显示了2009—2013年各个领域的趋势。2013年,硅谷(122亿美元)的风险投资占加州148亿美元的大部分。该表还证实,硅谷在美国风险投资中处于大幅度领先地位。这个数字始于2007年金融危机之后的复苏期,表明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强劲反弹。
表6 2009—2013年大都市区的风险投资 (单位:百万美元)
注:*国家创业投资协会在定义硅谷方面有些模糊,是“北加利福尼亚:湾区和海岸线”,这是相当广泛的,包括了我们所定义的更广泛的硅谷地区。
资料来源: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
风险投资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今天,风险投资家经常专注于一个特定的阶段。初创公司的第一轮资金往往来自被称为“天使”的富有投资者。天使投资不同于风险投资,因为它们不是金融中介。天使使用自己的资金投资于创业公司,而不是筹集其他投资者的资金。风险资本投资的最早阶段被称为种子资金,通常是创立公司并让公司开始运行。根据国家风险投资协会的分类,之后是早期阶段、扩张阶段和后期投资阶段。表7给出了风险投资在每个阶段的相对投资量级。
表7 各阶段风险投资(2006—2013年) (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风险投资已经发展成一个相当大的产业,这是由著名的早期风险投资公司的显著回报推动的。开创性的风险投资公司是仙童半导体公司,由离开了肖克利半导体实验室的8名科学家(斯坦福大学的许多人士)创立(8人共创立65家公司)。仙童半导体公司成立于1957年,创始人的股权相对较少,这导致罗伯特·诺伊斯和戈登·摩尔于1968年离职,投奔了英特尔。英特尔与颇有魄力并专注于创业公司的律师事务所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WSGR)密切合作,为创始人提供了重要的股权,这成了后来创业公司的典范(Kenney and Florida,2000)。
风险投资与美国战后电子产业同步发展,其经历了肯尼和佛罗里达(Ken-ney and Florida,2000)描述的如下创新浪潮:
即使某个电子产业以主导设计站稳脚跟,有稳定的市场参与者和可预测的增长轨迹,也会有新产业的出现或者主导设计遭受重大破坏,这往往是由于发明了新的商业模式。(Kenney and Florida,2000,第100页)
随着这些颠覆性创新浪潮的开始,风险投资开始演变成现在的形式,风险资本家投资于投资组合,他们知道多数投资会失败,只有几个快速增长的公司可以带来收益。
到20世纪70年代末,养老基金成为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这主要是受到监管变革的推动。1974年的《就业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禁止公司的养老基金持有被视为风险过高的金融资产。然而1978年,美国劳工部允许养老基金评估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如果养老基金能证明整个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不是很高,就可以参与风险投资和其他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这大大增加了流入风险投资的资金,并促进了风险投资和其他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增长。
通常,即使在种子阶段的初创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也不是第一批投资者。相反,第一批投资者是所谓的天使投资者。风险投资公司是将来自多个有限合伙人(可能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商业实体以及富有个人)的资金集中在一起的专业投资公司,与此不同,天使投资者是投资于创业公司的个人。虽然2014年在硅谷(包括旧金山)的风险投资总额约为145亿美元,但2014年该地区的天使投资估计达到33亿美元(NVCA,2014)。硅谷的天使投资者社群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活跃的网络,分享有关投资机会的最佳实践和信息。硅谷沙山天使投资者(Sand Hill Angels,http://www.sandhillangels.com/)和天使投资团(Band of Angels,https://www.bandangels.com/)等知名协会展示了硅谷天使投资者采取的专业做法、尽职调查以及对其所投资公司的积极指导。尽管日本的风险投资近年来有了很大增长,但仍然缺少专业的天使投资者社群,在各个阶段的创业创新融资中,这是一个缺失的环节。
与美国其他地方一样,硅谷的银行可能会要求企业家为其初创公司贷款提供个人担保。这种担保使企业家的个人资产处于风险之中,大大增加了失败的成本。不过,因为硅谷的银行必须与其他风险投资来源竞争,例如天使投资者,企业家融资选择较少的其他地区,个人担保似乎使用得不那么广泛。
2.2.5 为各个阶段的创业公司提供高水平和多样化的人力资源
硅谷拥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极为丰富的人力资源池。2004年,硅谷人口的36.3%是外国人(JVSV,2015)。此外,无论是从初创企业还是快速增长或成熟度日益提高的创业阶段都可以从硅谷的劳动力中找到有深厚专业知识的人。确立创办一家公司的愿景只是第一步,将快速增长的初创企业管理成一家中型企业乃至一家大企业,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而硅谷在培育公司发展壮大方面已有长期的历史,这促使那里的人把自己的职业生涯集中在公司发展的特定阶段。
硅谷就业市场(包括旧金山)的表现与美国其他地区和加州的表现形成鲜明对比。如图6所示,旧金山县从2007年第二季度到2013年第二季度的就业增长率为10%。圣克拉拉和圣马特奥县在同一时期的就业增长率为3.9%。相比之下,加州为-2.2%,美国为-1.4%。
图6 硅谷、旧金山、加州、美国的相对就业增长
资料来源:Joint Venture Silicon Valley(2014).Silicon Valley Index 2014,citing US Census Bureau。
移民,特别是具有高端技能的移民发挥着积极作用,这向来是硅谷的一个显著特征。截至2012年,硅谷的外国出生人口比例为36.4%,高于加州总水平的27%,几乎是美国平均水平(13%)的3倍。
图7 外国出生的人口占比
资料来源:Joint Venture Silicon Valley(2014).Silicon Valley Index 2014,citing US Census Bureau。
萨克森尼安(Saxenian,1994)认为,硅谷不断受益于为世界各地与本国经济建立桥梁的移民流动。硅谷和以色列这样的地方及其强大的软件和知识产权创新有着密切联系。与中国台湾等地的跨国生产网络也在发展变化。来自硅谷的企业家和科学家在台湾创办无芯片加工的半导体工厂(Fabless Semicon-ductorplant),使硅谷可以专注于设计 。印度人的流动使业务流程外包成为可能。
2.2.6 劳动力流动性高
硅谷的劳动力流动率高于全美其他地区,在信息技术产业领域尤其高。高劳动力流动性降低了加入初创公司的风险。流动的劳动力市场对创业公司成功实现快速扩张以满足投资者期望也是重要的。高度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也导致了关注短期激励以及鼓励忠诚度的绩效导向型措施(如股票期权);因此,工资出现了相当幅度的上涨。在复苏期间(自2010年以来),硅谷、旧金山和加州的平均工资增长(分别增长9.4%、5.2%和1.4%),超过通货膨胀(JVSV,2015)。此外,高层管理人才,即使像Google这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可以跳槽到Facebook等其他公司,或者成为Twitter等公司的创始人,这说明了人才在各个层面的流动。劳动力的高流动性带来的这些积极影响表明,硅谷的相关人力资本是通用的(不是企业专有的),是由劳动力自己投资的。
2.2.7 顶尖大学
全球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加州大学和加州大学旧金山医学中心)将硅谷锚定在科学和应用研究领域,形成了专门的社群和人际网络,继续推动该地区的创新。这些研究型大学在硅谷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因位于硅谷或邻近硅谷而获益,并得以继续保持全球顶尖大学的地位。大学是人力资源集群的汇聚点。
来自世界各地的顶尖人才都通过大学、公司和临时移民签证来到硅谷。历史上,斯坦福大学和伯克利加州大学的教职人员比东海岸同行年轻,而且有很多是优秀的移民,他们在过去一个世纪里通过各种各样的移民潮——欧洲人、南亚人和其他各种亚洲人——来到硅谷(Saxenian,2006)。
产学联系对硅谷生态系统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多样化的,不容易用单一的指标来刻画。对于希望了解硅谷的人来说,这本身就容易引起很大误解。其中的部分原因在于多数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密切,而这些关系决定着大部分大学与产业的关系。
核心研究型大学是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加州大学系统,如伯克利加州大学和加州大学旧金山医学中心位于更广泛的硅谷地区,戴维斯加州大学也在农业科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该地区的其他大学包括圣克拉拉大学、圣何塞州立大学、旧金山州立大学、旧金山大学和许多社区学院。这些大学在硅谷生态系统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硅谷提供了大量技术精湛的毕业生,但我们专注于分析斯坦福大学和加州大学。
一个普遍的现象是,资金通常从政府和产业界流向主要的研究型大学,大学通过技术许可办公室为可商业化的技术和发明获取专利,技术许可办公室又将知识产权分拆给商业部门,为大学获得重要收入。这一系统成功运行的形象导致世界各国政府争相模仿。我们将在下文看到,这一形象具有误导性。这个简单的模式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成功。硅谷成功的主要研究型大学与产业界有着更加复杂和多层面的关系。因此,简单地复制“以技术转让办公室为中心的大学和产业协调模式”在其他地方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1980年,美国的学术技术许可模式是根据1980年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也称为《1980年政府专利政策法案》)制定的。由于经济衰退以及1971年石油冲击之后的滞胀,美国的经济竞争力成为一个重大问题。《拜杜法案》允许大学、小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保留由联邦研究经费资助的发明的所有权,而以前,这类发明的所有权归联邦政府所有。鉴于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拨出750亿美元左右的研究预算,这改变了游戏规则,为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激励(Stevens,2004)。
在《拜杜法案》颁布之后,研究型大学几乎都建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旨在成为大学专利的中心,并与产业界协商专利许可安排。这一做法的成功程度不一。我们将在下面介绍斯坦福大学的例子,但应该强调一些值得注意的点。
大学与产业界的关系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硅谷的大学和产业界在以下各个方面开展互动:授权、学术衍生企业(academic spin-offs)、合作研究、委托研究(contract research)、咨询、专业建议(ad-hoc advices)和从业人员网络、教学、人员交流和学生指导(Grimaldi and Kenney et al.,2011)。几乎所有这些机制都在“以技术转让办公室为中心的协调”模式之外。
产业界人士在大学访问,大学教师或研究人员休假时间或其他时间在企业实验室,这种双向交流的机制非常普遍。
在分析硅谷的起源时,有研究者(Lécuyer,2006)指出,大学与产业之间的双向关系至关重要。他说明了斯坦福大学的研究人员如何依赖硅谷开发的技术来推动自己的研究。只有通过与前沿行业的紧密联系,且以斯坦福大学的协作者身份参与到斯坦福大学的研究中,斯坦福大学的研究人员才能够进行技术创新,同时将工程师培养成最新技术的员工队伍。斯坦福大学和伯克利加州大学为硅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如果没有硅谷的反馈环路,它们也不可能在业内名列前茅。
这一点也反映在肯尼和莫沃里(Kenney and Mowery,2014)对加州大学系统如何在当地经济中(如硅谷、圣迭戈、洛杉矶、圣巴巴拉、戴维斯和纳帕谷)发挥作用所做的分析中。大学周围的产业环境对大学如何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有重要的影响(Lécuyer,2014)。他们指出,大学与产业的联系并不是产业收获大学技术的单行道,成功的大学也依靠与周边产业的有效联系。
事实上,在20世纪50年代斯坦福大学成为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时,校长及后来的弗里德里克·特曼(Fredrick Terman)明确鼓励教师解决产业面临的问题。如果解决的是理论问题,可能会导致重大理论突破。固态物理学等领域的后续突破推动了从真空管到半导体革命,使斯坦福大学从60年代开始成为计算机革命的中心。
斯坦福大学与产业互动的另一个渠道是公司联盟计划(corporate affiliate programs)。这些计划分散在整个大学,其中包括7所学院:商学院、地球科学学院、教育学院、工程学院、人文与科学学院、法学院以及医学院。它们作为产业界实时参与大学研究的平台,包括企业高管与教师之间的战略性讨论,行业专家指导博士生开展研究;公司联盟也是安排学生在公司实习的渠道。许多公司联盟计划还包括公司赞助商将研究人员送到大学实验室。与博士生开展联合研究可以让他们获得宝贵的就业招聘机会。对于教授,拥有公司联盟赞助商可以帮助其实验室雇用博士生。这可以为从事重要研究领域的教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大量的公司联盟赞助商能够为大量博士生提供资金,从而使教授能够在该地区开展更多研究,进而吸引更多的公司赞助商。伯克利加州大学是硅谷的另一个核心,是首个从事半导体研究的大学,前贝尔实验室的工程师在该大学建立了第一个集成电路实验室 。对半导体感兴趣的教员假期就在硅谷的公司里度过,将创新型设计转移到产业界,不仅推动本地初创公司雇用学生,也促进了知识产权转让(Lécuyer,2014)。
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让办公室通常被认为是美国最成功的。该办公室成立于1970年,自那时以来已有超过10000项专利和发明,拥有大约4200项许可。其中,约有1200项非常活跃。虽然许可费大约达到16.6亿美元,这听起来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事实证明,超过10亿美元仅来自三大发明。简而言之,10000项专利和发明中有三项是大赢家,在44年的时间里,它们占全部收入的2/3。只有33项产生了500万美元的许可费,有87项产生了100万美元以上的许可费。2014年,许可费收入约为1.08亿美元;644项发明产生收入,但仅带来10万美元以上的许可费,其中6项为100万美元以上。法律费用高达惊人的980万美元,只略低于收入的10%(OTL,2014) 。
这些数额似乎很大,但从客观来看,斯坦福大学2012/2013财年的总体经营预算为44亿美元。它收到了12.7亿美元的研究资助,其中84%来自政府。校园有56个产业联盟计划,收入为1.93亿美元。大学的捐赠基金为170亿美元,预先设定的捐赠基金投资回报可用于经营支出。
然而,来自许可和专利申请的收入显然不是斯坦福大学和伯克利加州大学参与这些活动并鼓励将技术转让给产业的主要原因。其价值在于和产业界保持长期关系,确保教师和研究能够定位于新的前沿技术。这使教师在争取下一轮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时具备竞争力,实际上这才是大学研究收入的主要部分,如下一节(Lenoir,2014)所述。大学与产业界的紧密关系也可以吸引慈善捐款。例如,2001年,由惠普联合创始人威廉·休利特(William Hewlett)成立的斯坦福大学惠普基金会(Hewlett Foundation)收到了4亿美元的捐款。斯坦福大学2012财年的总捐款收入超过10亿美元。
紧密的产学关系也可能导致新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例如英国石油(BP)和伯克利加州大学之间价值5亿美元的十年期合同,诞生了一个新的能源生物科学研究所。
围绕其他地区争相效仿的硅谷生态系统展开的许多讨论都以产学互动为重点。
2014年,斯坦福大学在美国福布斯最具创业精神的研究型大学中排名第一。排名基于各大学的创业比例(自认为是创始人和企业所有者的校友和学生数量除以学校的毕业生和未毕业的学生) 。伯克利加州大学排名第三。Pitchbook(一个有关并购、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的数据库)根据2010年至2013年第三季度校友创办由风险投资出资的公司数量,制定了一个学校排行榜。斯坦福大学以190家公司名列第一,伯克利加州大学以160家公司名列第二 。
斯坦福大学和伯克利加州大学都没有明确鼓励教师或学生参与创业活动。创业被视为保留优质教师的一种方式,让他们在大学里也能追求自己的商业利益。参与创业活动也是密切关注前沿领域并帮助教师开展教学和研究的一种方式(Lenoir,2014)。
2.2.8 政府在塑造技术方向和基础科学方面的广泛作用
虽然许多企业家倾向于淡化政府的作用,但政府研发资金对建立硅谷至关重要,政府继续资助该地区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人把政府研发资金作为“事实上”的产业政策。硅谷的地方政府也通过建立孵化器和监察员办公室,帮助创业企业打造有利的创业环境,应对复杂的政府监管。
理解硅谷政府角色的关键在于,没有“硅谷”政府。硅谷不是由战略性的政府政策造就的。相反,它有机地发展。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在其他地方复制硅谷的某些具体特点。但是,这也不意味着没有一套特殊的硅谷“最佳实践”策略,可以直接输出给其他政府。
上文讨论了美国联邦政府在资助硅谷创业公司方面的作用。这里要强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美国政府通过国家卫生研究所、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军队等机构开展的主要研究项目对科学探索的轨迹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学在将政府投资转化为科学知识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后产业界获得这些知识并将其商业化。
对硅谷创业投资增长来说,联邦政府政策有两个重要转变:放宽养老基金投资标准和大幅削减资本利得税。1978年《收入法案》将资本利得税从49.5%降至28%。早期风险投资家和美国电子协会强烈支持这部法案。
美国劳工部在1978年根据“审慎人规则”(prudent man rule)放宽了《就业退休保障收入安全法案》的限制,允许企业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资本,这是风险较高的资产类别之一。养老基金很快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出资者,从20世纪70年代的每年1000万—2000万美元上升到20世纪80年代末的40多亿美元(Kenney and Florida,2000)。
其他联邦政府计划,如H1签证计划,给美国雇主临时雇用的技术熟练工人签发非移民签证,有助于将外国人才带到硅谷。在2000年《21世纪法案》中,与美国竞争力相关的签证配额大幅增加,允许政府超过2万—3万人的上限,并在2001—2003年将上限上调至19.5万。另外,也为大学、非营利性组织和政府研究机构提供了豁免。最重要的是,该法案中有一条规定允许改变签证的赞助人或雇主。签证期限3年,可延期至6年,但有一些例外。
表8 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部门批准的H-1B申请表
注:n.a.=数据不可得。
资料来源:USCIS每年的Characteristics of Specialty Occupation Workers(H-1B)。
加州税收并不低。福布斯每年利用包括业务成本、劳动力供给质量、商业监管环境、经济环境、增长前景和生活质量等指标给每个州排名。虽然其中一些指标是主观的(特别是如果生活质量不包括硅谷相当温和且受欢迎的气候),但“营商成本”还是很能说明问题。报告指出,加州的经济为2.2万亿美元,是世界第八大经济体,占美国经济的13%。在50个州中,其营商成本排名46,高于全美平均水平10%。然而,增长前景排名为3(增长前景最高的两个州是得克萨斯州和北达科他州,主要是基于2014年最新调查期间持续的页岩气蓬勃发展)。加州在50个州中的总体排名为36。因此,如果“福布斯”的指标是合理的,尽管税收负担和经营成本相对较高,但硅谷是成功的。这使我们更加关注那些让硅谷成为世界创新浪潮源头的因素。
表9 福布斯“最佳商业州”排名中的加州
资料来源:Forbes,http://www.forbes.com/best-states-for-business/。
鉴于州的法律结构在美国联邦体系中的重要性,国家层面的政策和司法裁决对监管环境有重大影响。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法律处理尤其如此,该协议通常禁止雇员在一段时间内与前雇主直接对抗。加州是不执行竞业禁止协议的几个州之一。
事实上,IBM的一段经历表明,在加州,竞业禁止协议的不可执行性在计算机行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IBM的S/360大型计算机的模块化设计于1964年推出,使人们能够离开IBM开发可插入S/360的组件。IBM员工最初害怕IBM潜在的法律诉讼,但在加州,他们可以利用在IBM获得的专业知识安全地开展新业务。这有助于计算机行业在硅谷发展(Baldwin and Clark,2000)。
如前所述,硅谷地区的边界没有明确界定,跨越多个县市。因此,硅谷的地方政府政策是混乱的,特点是不同地方政府之间缺乏协调。因此,硅谷的居民经常受到公共交通和城市规划等公共物品供应不足的困扰。私营部门公司通常对缺乏政府政策带来的挑战提供创新型的解决方案。颇具讽刺意义的是,硅谷的地方政府在培育创新型增长的生态系统方面发挥了作用。
旧金山湾区快速有轨公共交通系统(BART)是缺乏地方政府协调的最佳示例。该系统的规划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打算无缝连接整个湾区,形成从旧金山到海湾两岸的圣荷塞,包括旧金山国际机场、奥克兰机场和圣何塞国际机场在内的大循环,但这一规划被地方政府否决。最初参与规划的县包括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Contra Costa)、圣克拉拉、圣马特奥和马林。关键的是,圣克拉拉县于1957年退出,其次是圣马特奥,1961年圣克拉拉的当选官员据说很沮丧,因为第一阶段的建设没有覆盖整个县,在帕洛阿尔托就终止了,在后续阶段才延长。据报道,圣马特奥之所以退出,部分受到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的影响,该地产经纪人使县里的主管官员认为新建高速公路会降低沿线潜在房产的价值。虽然横跨旧金山金门大桥的马林县获得了近90%的选民投票支持,但圣马特奥的退出导致BART的税基大幅减少,使马林县连接到BART的支出太昂贵。因此,马林县于1962年退出。由于这些不同的县未能就采用BART达成一致,该系统运行了近30年,仍未能与旧金山国际机场连接,限制了它的效能。在20世纪90年代,虽然圣克拉拉县通过销售税将不同的轻轨系统扩展到弗里蒙特,但跨越海湾的建议被推翻,而将BART扩展到圣克拉拉县的另一种措施后来也被取消了 。BART采用专有的轨距仪和不同于美国其他所有系统的电气和控制系统,因此系统维护和升级成本高昂。
连接硅谷和旧金山心脏地带的主要公共交通系统是将圣荷塞连接到旧金山的Caltrain铁路系统。Caltrain由不同于BART的公共实体运营,在非高峰时段和周末只运行一次。它没有连接到旧金山的BART,也不连接美国长途火车Amtrak,它连接海湾地区到加州的州府萨克拉门托以及其他地区。
Uber(优步)等新兴企业的出现,以满足人们在没有自己汽车的情况下轻松移动至海湾地区的需求。事实上,2014年Uber的收入远远超过了前几年整个出租车行业,这表明,Uber以一种低成本的方案来满足额外的需求,而不仅仅是取代现有对出租车的需求。
政府在硅谷核心研究型大学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除了历史遗产之外,政府继续为这些大学提供大量的研究经费。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研究预算由多个不同机构来分配,同时由科学家和其他成员组成的匿名同行评审委员会给出同意拨款的评估意见,研究预算据此来发放。这些委员不一定在机构工作。换句话说,独立咨询委员会评估研究计划的优缺点,而获胜者则以项目为基础获得资助。即使公立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其大部分研究经营预算也是来自竞争性的资助而不是国家资助。因此,对于许多学科来说,教师获得政府补助的能力在招聘和晋升方面发挥了作用。
在2014财年,斯坦福大学获得政府12.7亿美元(总预算为44亿美元)的研究资助。2013年,伯克利加州大学的研究资助共计7.385亿美元,联邦政府占66%(4.863亿美元),加州只贡献了10%(7370万美元)。
大多数美国政府拨款需要通过竞争来获取推动了非政府来源的配套资金。政府将私营部门的配套资金视为某个重要的第三方同时给予研究资助的有效承诺。配套资金也能撬动政府资金。因此,在美国,政府对配套资金的预期有助于推动大学与产业界的联系。
最后,对硅谷创业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来说,政府是主要买家,这在硅谷的分析中,特别是在硅谷的许多参与者中经常被低估。包括军事和航空航天在内的政府部门在硅谷的历史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在塑造技术轨迹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作为主要买家一直是硅谷早期创业增长的重要推动力(Leslie,2000)。早期的许多无线电技术被卖给美国海军,随着美国在亚洲地区部署其军事力量,无线电技术也迅速扩展到太平洋地区。
航空航天是“二战”以前海湾地区的重点。1933年,美国政府将莫菲特(Moffett)机场作为海军航空站,在它周围,政府和工业实验室都开始发展起来。其中,1958年随着航天局的创建,阿美斯航空实验室被转移到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洛克希德弹道导弹与空间公司(后来成为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是战后大部分地区的最大雇主(高峰时雇用了28000人),其大部分销售额来源于政府。初创企业率先采用的半导体和其他专业技术也将政府作为主要买家。截至2000年,硅谷是国防合同的领先者之一,接收了约四倍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员工,是军事工业合作的另一个重点地区洛杉矶的两倍(Leslie,2000)。
在冷战期间,军队在硅谷创业公司成长为大公司方面发挥了关键的历史作用。Varian Associates 、沃特金斯—约翰逊(Watkins-Johnson) 和惠普的大部分增长都与军事合同有关。东海岸的公司如通用电气、西尔瓦尼亚和天顶等希望从当地的专业知识中受益,于是都在湾区以建立实验室和生产设施的方式设立前哨。从这些大公司中分离出来的许多公司为创业生态系统的不断发展提供了专业技术和专门知识。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采购预算减少,与政府打交道变得更难,那些主要向政府出售产品的公司将其业务扩大到商业领域。像Varian Associates这样的一些专业公司遭遇困境,但是离开这些公司的人继续去了更成功的多元化公司,如惠普和成为硅谷核心的各种半导体公司(Lenoir,2014)。
2.2.9 商业基础设施
硅谷的商业基础设施,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导师网络和其他方面,除了提供直接融资或服务外,还给企业家和创业企业提供了其他价值。例如,专门为初创企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通常会接受以股权抵服务费,因此他们的服务费取决于创业企业的成功。因此,他们在接受新公司作为客户时,自己进行筛选。在与大量成功的创业公司有了业务往来后,他们也可以担任商业顾问和交易商。
硅谷的大多数专业服务提供商,如会计师、律师、猎头公司、市场研究顾问等,都培养了可以为创业公司提供帮助的创业实践专家。硅谷也是众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企业孵化器的所在地。如Y-Combinator和500 Startups这样的新型加速器的成功,将孵化器行业转变成为企业家和股权融资提供短期积极教育和指导项目的模式,同时还有可供租赁的合作空间(collocation space)。新的加速器仍在继续创建。StartX于2011年成立,是斯坦福大学学生创业计划(Stanford Student Enterprise)的衍生企业,也是斯坦福大学学生联合会(Asso-ciated Students of Stanford University)的非营利金融分支机构。虽然StartX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不持有租户公司的股权,但它提供了类似于营利性孵化器的教育和介绍服务。迄今为止,已有220多家初创公司接受过StartX的服务。
2.2.10 接受失败
硅谷被普遍认为有接受失败的文化,如果能从失败中汲取重要教训就是积极的经历。在这种文化的背后是一套评估和监测企业家及初创企业的有效机制,使“成功的失败”成为随后成功的垫脚石。许多值得注意的创业公司不是第一次,而是企业家成功之前的第二次或第三次尝试。
2.2.11 法律平台
在硅谷生态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在创业公司的创办和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而在美国许多工业区,律师事务所往往是创业企业的对手。硅谷的创业公司倾向于从一开始就聘请律师,并保持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关系直到后者退出(Suchman,2000)。由于成功上市或收购涉及高额费用,硅谷律师事务所有动力帮助客户实现商业成功,而不仅仅是避免法律问题。因此,硅谷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创业公司的协调人,帮助企业家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是让企业家意识到法律和规制方面的限制。除了就法律、知识产权和融资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外,律师事务所也以其他方式为客户的成功做出贡献。他们经常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客户公司(Friedman等人早在1989年就注意到了这一功能)。一些主要律师事务所,例如Wilson Sonsini Goodrich&Rosati(WSGR)还成立了投资公司,从客户授予的股票期权中获利,代替客户以现金支付的部分服务费。创业公司聘请一家顶级律师事务所的能力可以作为一种审查机制,以确定创业公司是否具有特别良好的成功前景(至少在见识过大量创业企业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看来如此)。
硅谷法律基础设施的演变与美国其他城市商业区域并无不同。直到20世纪60年代,将要成为硅谷的这一地区拥有一些个人律师和小公司,但拥有公司实践的最主要的律师事务所位于旧金山。在20世纪60年代初,这些小公司(例如McCloskey Wilson&Mosher的前身成立于1961年)开始利用它们靠近斯坦福大学的优势,为新兴的创业公司和早期的风险投资公司提供咨询。律师事务所制定了一些机制,允许自己接受现金不足的创业企业的股票期权,并避免利益冲突。然后,伴随着创业企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扩大了服务和规模,继续保持客户关系,而不是将其职能转移给拥有更多专家性员工的大型律师事务所(Rao,2012)。WSGR在1974年有10名律师,到2000年已经增至600多名律师(Johnson,2000)。1980年苹果计算机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是美国自1956年福特汽车公司以来最大的首次公开发行,这次公开发行证明了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初创企业提供全面服务。苹果的首次公开发行由两家硅谷律师事务所WSGR和Fenwick提供服务,它们也因此登上了全国舞台(Rao,2012)。
加州某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被认为是硅谷取得成功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加州不执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吉尔森(Gilson,1999)认为,这种法律鼓励劳动力流动,人员流动性比实施竞业禁止协议的地区要高得多,例如马萨诸塞州的128号公路,这里曾经被认为有望和硅谷生态系统一样促进创新。早期的研究,例如弗里德曼等人(Friedman et al.,1989)指出,硅谷的书面合同往往比其他地区短。他们将此归因于“法律和商业风格的一致性”,也就是如上文提到的,律师看重客户在商业上的成功,为此并不对偶发事件的处理做出规定以保护投资者。此外,加州的法律有一个条款可能更有利于企业家而不是外部的投资者。在加州,如果公司兼并、收购或上市,只需要每类股权的多数股东同意,而在其他州(如特拉华州),需要所有类股权的累计多数股东同意才可以。这意味着,相比于其他地方,在加州创设具有特殊投票权的股权类别可能会使股东更好地控制企业家。
我们在上文中界定的硅谷生态系统的11个关键特征得到不同制度的支持。在这里,我们遵循青木昌彦的研究,并考虑制度是“对重复博弈的显著方式形成自我维持的共有信念体系”(Aoki,2001,第10页)。因此,制度不仅包括博弈的正式规则,还包括博弈参与者的均衡策略和观察到的行为。正如青木昌彦(2007,第2页)指出的,“概念化的制度本质上是内生的,但对个体行为人而言,是一种外部约束”。
我们找出了支持硅谷生态系统的六种制度。它们是:(A)为有风险的事业提供资金的金融体系;(B)提供高质量、多样化和流动的人力资源的劳动力市场;(C)产业界、大学和政府之间的互动,以持续不断地产生有创意的想法、产品和业务;(D)知名大公司和小型创业企业共同成长的产业组织;(E)鼓励创业的社会制度;(F)协助创业企业成立和发展的专业组织。表10说明了哪些制度支持硅谷11个关键特征的某一个。
表10 硅谷产业生态系统的制度基础
创新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为创新提供资金比为传统制造业公司或零售商融资的风险更大。创新融资也存在贷款人/投资者和借款人/企业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且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比通常更严重。在硅谷的金融体系中,风险投资公司有望(而且确实)做的不仅仅是贷款或投资于高风险的创业企业,如第2部分所示。风险资本家经常参与创业企业的管理并密切监控他们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的进展。作为回报,当创业企业成功时,风险资本家会获得很大的回报。成功的创业企业家和早期员工也享有很高的财务回报。成功的企业家的财富通常被“回收”,并通过风险资本基金为新的创业企业融资。风险资本家主要通过并购和上市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这为创业企业带来了收购或首次公开发行的压力。最后,我们在硅业生态系统中观察到的接受失败的文化也得到金融体系的部分支持,其中风险投资公司会始终监督创业企业。失败不可避免,但是风险资本家常常看到的是企业家即使尽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免于失败,因此他们愿意为失败的企业家再次提供机会(Kenney and Florida,2000;Metrick and Yasuda,2011)。
硅谷生态系统的几个关键特征都依赖高素质的人力资本。这得到了硅谷劳动制度的支持,在硅谷,高素质科学家和工程师主要在顶尖大学(他们接受更多的专业培训,而不是公司的在职培训)接受培训,知名大公司和小型创业企业都在激烈竞争技术熟练的工人,人才经常流动到不同的公司,参与成功创业的人在财务和社会方面都获得了很高的回报(Kenney et al.,2000)。这个择优机制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人才(Saxenian,1994,2006)。人力资本多样化鼓励创新,许多公司都看重工作场所的多元化,这进一步增加了多样性。随着外来人口流入硅谷,随时干扰现有企业,取代现有员工,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工人也面临更大的压力去积累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的技能和知识。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可观察到对失败的容忍,加上可能非常高的财务回报,鼓励高技能人员反复从事有风险的创业。
公司、大学和政府之间多层面的互动是硅谷生态系统的另一个制度基础。通过顶尖大学、创业企业、政府机构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开发出许多创意。这样的联系是多方面的,远远超出了从政府到大学的单向资金流动,以及从大学到产业的创意或知识产权。互动范围包括正式许可和合作研究、咨询、专业建议,网络、人员交流和其他机制(Grimaldi et al.,2011)。大学与当地的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利用前沿行业动态,为处在研究第一线的各学科提供信息。大学的理论突破和进步反过来也促进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Kenney and Mowery,2014;Grimaldi et al.,2011;Lenoir,2014)。硅谷各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历来是主要的买家(Leslie,2000),并仍将是重要买家。
另一个制度基础是知名大公司与小型创业企业共存的产业组织结构。大企业往往是创业企业的首批买家,帮助它们成长,而不是试图挫败未来的潜在竞争对手(Kenney and Florida,2000)。许多大公司也积极购买创业企业,以进入新的市场领域(Sturgeon,2002)。大企业通常与创业企业、大学和其他大企业在研发的早期阶段进行合作(Chesborough,2003;Lazonick,2009),尽管它们在商业化阶段可能开始高度保密。
硅谷接受失败的文化,给失败的企业家提供第二次机会,这得到了金融制度和劳工制度的支持。金融机构预期失败率很高,因此建立一套高度发达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在评估失败的创业企业时考虑到了“好的失败”(good fail-ures)的可能性。高度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使得企业家和员工在创业企业失败后能够找到工作或在其他地方重新开始的机会。此外,社会规范强调并重视多次冒险,将失败视为成功之母 。
最后,我们把那些为创业公司提供商业基础设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辅导机构和孵化器等专业机构网络作为另一种制度,而不是其他制度安排的结果。这些商业基础设施公司已经演变成以具体的方式支持硅谷的商业生态系统。例如,辅导机构和孵化器/加速器为筛选创业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制。硅谷的律师事务所以较低费用或者无前期费用为资金有限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些商业基础设施公司减少了企业家和初创企业在非核心业务方面花费的时间和精力(Suchman,2000)。
硅谷生态系统的六个制度基础并没有在日本建立起来。日本在相应领域的制度与硅谷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创业企业的融资中,直到最近银行或银行拥有的风险投资公司才主导市场。日本的工程师具备全球竞争力,但这些高技能工人的流动性一直很低。相对较少的工程师成为企业家,部分原因是他们知道如果失败,不太可能获得第二次机会。日本也有大企业和创业公司,但是大公司常常更喜欢在公司内部开展研发工作,而不愿意和创业企业合作或者从外部的创业企业购买更好的技术。
至少在理论上,日本可以发展这些制度基础。这样的制度变迁将把日本的经济体制从适应追赶型增长转变为适应创新型增长。的确,正如我们在第5部分将要看到的那样,日本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看到这种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并试图通过各种产业政策鼓励这种转变。但许多政策效果不佳,鼓励日本创新的类似政策也是安倍政府一揽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本文第6部分的主题。
然而,在不久的将来,有些制度可能在日本难以发展。例如,接受失败的社会规范可能难以发展,需要很长时间。此外,政府可能没有办法帮助发展这样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更好的办法是让日本企业和企业家直接参与硅谷生态系统的动态发展。第7部分回顾了日本企业直接受益于硅谷生态系统的历史经验。由于缺乏在硅谷的日本企业的系统性信息,我们的分析严重受限。我们在本部分给出的许多发现只是依赖一些趣闻轶事。这些观点应该通过系统收集信息和严格分析来进行检验。
20世纪70年代后期,通产省正确地认识到日本已经走过了经济增长的追赶阶段,并制定了日本经济在后追赶阶段的“愿景”。此后,当时的日本通产省会同政府其他部门实施了一系列政策以促进创新。本部分评估了旨在促进创新的三类产业政策:促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直接资助研发,以及鼓励创业。理论上,当需要政府加以解决的外部性问题出现后,政府通过上述三种方式进行干预是合理的。
促进产业集群旨在获得集聚经济(economies of agglomeration)。当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多家企业/工厂集聚在同一区域时,单个企业/工厂会从中获益。企业的集聚会通过知识溢出和专业工人汇集等渠道,提高企业效率(Marshall,1920;Rosenthal and Strange,2004)。要获得集聚经济,就需要相当数量的企业集聚在同一区域内;但是,没有企业愿意成为产业集群的首家入驻企业,除非有其他企业也会进驻产业集群。对此,政府可以通过协调几家核心企业入驻,以及/或者补贴先入驻企业的方式来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
与此相似,研发投资的外部性也为人所熟知。由于重要的创新可以通过对其他企业/研究者的溢出而孵化出更多的创新,所以创新的社会收益通常要高于私人收益。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研发以使创新者能将社会收益内部化。
最后,尽管按照“大数法则”,那些承担风险而创业的人整体上能给社会带来净收益,但对许多企业家而言,他们创立新企业是冒着很大风险的。因此,理论上,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或者其他方式来鼓励创业,以降低企业家这一重要生产要素供应不足的负面效应。
在本部分以下内容中,首先考察过去40年里促进创新的产业政策是如何演变的;然后,我们将在第5.2节、第5.3节和第5.4节中分别评论上述三类产业政策。可能的话,我们将探讨严格的政策评估所得出的结果。但是我们发现,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来帮助我们判断这些产业政策是否产生了预期的效应。
早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为了推动经济增长就开始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的产业政策。1979年,通产省在《20世纪80年代产业政策展望》中提出了日本“技术立国”战略。此战略的提出是基于以下认识:至20世纪70年代,日本已完成了对西方发达经济体的追赶。正如我们在第1部分所述,这一认识是正确的。由于日本的技术水平已经赶上西方发达经济体,该政策展望提出:转折点正在来临,日本的产业发展模式将从“收割”西方国家孕育开发出来的技术,转向“‘播种和培育’自身的技术,而这将会展现出更强的创造力。随着长达一个世纪的追赶型现代化的结束,从80年代开始,日本将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阶段”。同时,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使石油价格螺旋式上升,这也导致日本更加希望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石油使用效率或发现替代能源。
90年代,日本经济长期衰退,强势日元迫使制造业外迁,于是产业空心化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认为技术创新应该发挥新的作用。1996年11月,桥本内阁再度掌权,并且日本自民党成为单独掌权的执政党。首相桥本龙太郎提出要实施“六大改革”,即行政改革、经济结构改革、金融体系改革、社会保障体系结构性改革、公共财政的结构性改革和教育改革。1996年11月,桥本首相在其对内阁成员的政策演讲中谈及结构性经济改革时指出:“至关重要的是,我们必须要迅速实施全面的经济改革政策。遏制产业空心化的核心在于新产业的创立和扩张,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资本、科技和人力资源这三个领域做出反应,以使新产业能根植国内、茁壮成长。尤其是在科技领域,一方面我们应大力促进基础研究,加强产业界、学术界和政界的联系,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在电信、生物技术和其他必要领域实施技术开发政策。”显然,日本政府希望通过促进技术创新来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以解决产业空心化难题。
这些思路体现在1996年12月内阁批准的《经济结构改革计划》及1997年5月内阁批准的《经济结构改革政府行动计划》中。为了“建设充满活力、繁荣富裕的经济,以实现经济活动和公共负担之间的平衡,既要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和打造富有吸引力的营商环境,又要培育能够提供良好就业机会的生机勃勃的产业,还要避免让公民、劳动力和公司来承担最大负担”,《经济结构改革计划》聚焦于医疗和社会保障、生活方式、信息通信、新制造技术、物流配送、环境、商业支持、海洋、生物技术、城市环境修复、太空、新能源及节能、人力资源、国际关系、住房15个领域,并且提出了这15个领域的发展方向。
根据《经济结构改革计划》,在内阁通过这些政策措施时,这15个领域为日本提供了1066万个工作岗位,它们的市场规模高达198万亿日元。该计划预计,如果日本的经济结构改革得以成功实施,到2010年这15个领域提供的工作岗位将增至1827万个,市场规模会达到561万亿日元。尤其是医疗和社会保障、生活方式、信息通信这三大领域会创造大量工作机会。日本政府认为该改革计划“将义无反顾地迅速触及日本经济结构改革的核心,在改革过程中会遵守国际规则,在遵循改革计划精神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机协作,来强化包括放松监管、推进系统性改革、促进研发等政策措施”。《经济结构改革政府行动计划》具体阐述了这15个领域的结构改革方案。
2000年3月,日本通产省公布了《面向21世纪的经济和产业政策:议题与展望》,对21世纪前25年的产业政策进行了具体展望。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展望分析了在出生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数量减少的背景下,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问题。通产省预测:如果日本实际GDP能实现2%的增长,那么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将降至50%以下,国民负担率(以税收总额与社会保障缴费之和除以国民收入来衡量)将保持在50%以下。在劳动力数量持续减少的背景下,实际GDP要实现2%的增长,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以研发和信息技术投资为基础的全要素生产率必须非常高。因此,新的展望强调了广义创新的重要性,其中包括经济结构改革和技术创新。
通产省力图寻求“向有助于迈进‘领跑者时代’的技术创新体系转型。转型后的技术创新体系,将涵盖从原创基础技术到成功商业化的全部环节”。于是,通产省建议构建有利于开放和合作的新技术创新体系:
当代技术创新是以多个技术领域的集成和各国研究人员的合作为基础推动的,并且技术创新的速度极快。日本迫切需要一个新体系来适应新时代和新环境,以促进技术创新。这意味着日本先前独立性很强的技术创新体系,需要转变为开放和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借助于在特定创新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公司或个人,与日本或海外其他公司、大学、个人等之间的开放合作,新技术创新体系将会激发出研发资源的全部潜力,并经由有机集成的过程获得诸多原创性成果。在新技术创新体系中,大学和研究机构会与企业合作开展能够产生原创成果的基础技术研究,并会积极把这些原创成果转化为更知名的产品;此外,在新技术创新体系中,大学和研究机构将会成为从事研究的人力资源的重要来源地。技术创新的关键在于激发研发组织能做到正确判断、快速决策,并能做到责任明确。不论研发组织的规模大小,这个原则都是适用的。我们必须在开展跨组织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之间发展能够跨越组织藩篱的横向合作和有机合作,以便为大胆而又快速地创造研究成果提供动力。要达成此目标,政府把诸多方面的工作落实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Industrial Structure Council,2000,第39-40页)
这一愿景是以美国的技术创新体系为范本制定的,特别是受硅谷技术创新体系的很大影响。当时,硅谷备受瞩目。为了实现这一愿景,通产省引入了多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1)支持旨在促进开放合作的协作和新合作方式(例如,支持区域内外不同产业间的交流,放松产业界和大学开展联合研究的限制,支持建立合并纳税体系和捐赠税收体系等);(2)促进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顺利转移至产业部门[例如,放松有关联合聘任的规则,放松有关缺勤的规定,扩充技术转让办公室的权限,有关技术中介提供支持(如识别专家)的规定等];(3)以战略眼光运用知识产权体系、标准化政策,等等。所有这些措施在21世纪均得以实施。
在日本,聚焦区域发展的产业政策有较长的历史,此类政策可以追溯至“二战”前的内务省和立宪政友会提出的相关政策。“二战”后,实施此类产业政策的目的是实现日本的区域平衡发展,即降低地区收入不平等程度;20世纪60年代实施的《全国综合开发规划(1962)》以及《新兴工业城市建设法案(1962)》和《促进产业整合特区开发法案(1964)》等相关法律,都是很好的例证。不过,这些产业政策并未重点关注日本各区域的技术创新。这一情况,直到《促进高技术产业聚集发展法案(1983)》(又称《科技城法案》)通过后才有所改变。
提出日本技术立国战略的《20世纪80年代产业政策展望》,使《科技城法案》在1983年得以通过。《科技城法案》的目标是实现日本各区域经济的自动增长。科技城项目旨在创造一个使产业界(电子和机械等先进技术产业)、学术界(理工科大学、私立研究机构等)与生活圈融合共生的空间。
这一构想得到了各地方政府和产业界的认同。1981年,通产省在日本产业立地中心(Industrial Location Center)设立了“科技城90委员会”,并计划在全日本的20个地区设立科技城(在最初名单中的两个地区合并后,就变为在19个地区设立科技城)。这20个地区是根据以下两个标准遴选出来的:(1)这些地区都有人口达到20万甚至更多的城市;(2)这些地区距离日本三大都市圈的距离不超过一天的车程。
《科技城法案》提供了一个评估框架,以便政府决定是否批准地方官员在前述国土开发规划指引下制订的区域发展计划。地方政府的区域发展计划一旦得到批准,就可以获得中央政府的支持。具体的支持政策有很多,包括特殊的折旧政策、免征测试和研究设施的固定资产税、免征特种土地税、用于建设培训设施的无息贷款等。在1984财年、1985财年和1986财年,分别有14个、4个、8个(共计26个)地区被批准为科技城区域。
制定实施《科技城法案》的目的是要引导制造业发展,但从80年代后期开始,服务业在日本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日本政府意识到这一趋势后,于1988年颁布了与《科技城法案》类似的《智能园区法案》(Intelligent Loca-tion Act),以促进服务业的技术进步。该法案的宗旨是促进各区域的智能部门实现集聚发展。其中,智能部门包括产业研究实验室、企业产品研发部门及信息处理部门、软件开发商、设计机构等。与《科技城法案》类似,实施《智能园区法案》的各县政府上报它们根据前述国土开发规划制订的区域服务业发展计划。计划获批后,地方政府就能获得中央政府的补贴。其中包括减税优惠和来自政府金融机构的债务担保等。1989—1992年,共有23个地方服务业发展计划获得了批准。其中,许多获批区域与科技城区域相近或重叠。
尽管《科技城法案》和《智能园区法案》均聚焦于科技创新,但两者都延续了传统思路,即鼓励集聚在城市的产业向多个区域扩散。这种政策思路,最早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的《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在90年代,由于日本经济陷入了长期停滞,政策重点转向以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1997年5月日本内阁通过的《经济结构改革政府行动计划》就反映了这一新政策导向。基于该行动计划,日本政府于2000年发布了《面向21世纪的经济和产业政策:议题与展望》,它以美国硅谷为效仿对象,倡导建立开放合作的创新体制。
作为《面向21世纪的经济和产业政策:议题与展望》中的关键产业政策,2001年公布的《产业集群计划》旨在“通过促进各区域内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将大学、研究机构的成果转化为产品和服务,以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环境技术和制造业等领域形成产业集群(即通过创造出有利于新兴产业持续发展的商业环境,围绕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企业形成更大范围的产业集聚),从而提高日本的产业竞争力”。《产业集群计划》是一份长期规划,时间长度达20年(2001—2020年),该计划分三阶段实施。在其起步阶段(2001—2005年),政府需要着手培育20个产业集群。
该计划声称将会采用“引进了计划、执行、检查、处理方法(PCDA ap-proach)的项目评估”,但目前暂无证据表明在项目中真正采用了PCDA方法。在第三阶段(2011—2020年,自主发展阶段),新兴产业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其发展也会趋于稳定。截至2009年,以下19个产业集群项目已经启动,其中包括10200家区域性中小企业、560所大学和职业技术学院。
(1)北海道信息技术创新战略(信息技术)
(2)北海道生物技术产业增长战略(生物技术)
(3)东北制造业走廊(制造业、医疗与工程技术协作、环境技术、信息技术)
(4)区域振兴项目(制造业)
(5)东京生物技术网络(生物技术)
(6)东京创业论坛(信息)
(7)东海制造业创新项目(制造业)
(8)东海生物技术创新项目(生物技术)
(9)北陆制造业创新项目(制造业、生物技术)
(10)关西生物技术集群项目(生物技术)
(11)关西领跑者项目(制造业、能源技术)
(12)关西环境产业项目(环境技术)
(13)下一代核心产业发展项目(制造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
(14)基于资源循环利用的环境技术创新项目(环境技术)
(15)四国科技连接规划(制造业、健康、生物技术)
(16)九州区域环境和可再生产业交易中心(环境技术)
(17)九州硅产业及其规划(半导体)
(18)九州区域生物技术集群规划(生物技术)
(19)冲绳特色产业发展促进项目(信息技术、健康、环境技术、加工贸易)
考察日本区域性创新政策经济影响的研究并不多见。大久保和富浦(Okubo and Tomiura,2012)利用1978年、1980年、1983年、1985年、1988年和1990年《日本制造业普查》中的多工厂企业数据,分析了《科技城法案》和《智能园区法案》的实施效果。他们发现,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根据《科技城法案》或《智能园区法案》批准实施了相关产业发展计划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工厂数量比其他地区有实质性的增加。例如,依据《科技城法案》建设的项目所在地内的工厂数量占日本全国工厂数量的比重,由1983年的10.1%提升至1988年的10.6%。类似的,1989—1992年依据《智能园区法案》建设的项目所在地内的工厂数量占日本全国工厂数量的比重,由1985年的16.1%提升至1990年的16.6%。据此,大久保和富浦(2012)认为,这两部法案在吸引投资建设新工厂方面是成功的。
大久保和富浦(2012)还利用回归模型估计了这些政策对(以每个雇员的增加值来衡量的)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具体而言,他们的回归模型如下式所示:
其中,DPROD j 是工厂j的生产率对行业均值的偏离程度,SIZE j 、MAT j 和LABOR j 分别是工厂j的规模[以长聘雇员(regular employees)数量来衡量]、原材料投入强度(以原材料支出与产出的比例来计算)、劳动力投入强度(按工资总额与产出的比例来计算),IND是行业虚拟变量,ε是扰动项。POLICY是一个虚拟变量,如果工厂处在根据《科技城法案》和《智能园区法案》建设的项目区域,则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
表11给出了利用1983年、1985年、1988年和1990年数据进行截面回归后虚拟变量POLICY的回归系数及t统计值。从该表可以发现,不管是在根据《科技城法案》建设的项目所在地还是在依据《智能园区法案》建设的项目所在地,在每个年度虚拟变量POLICY的估计系数都显著为负。因此,不管是在政策实施前还是后,与其他区域的工厂相比,根据两个法案建设的项目所在地内的工厂生产率更低。
表11 大久保和富浦(2012)实证分析结果中政策变量的回归系数
注:括号内数据为t统计值;阴影部分是以相关政策施行后的样本为基础进行估计得到的回归系数。
由于《科技城法案》的实施期为1984—1986年,《智能园区法案》的实施期为1989—1992年,因此,要观察政策的影响,需要将与《科技城法案》有关的1983年截面回归得到的政策变量的系数估计值,与1985年、1988年、1990年的回归系数进行比较;同理,需要把与《智能园区法案》有关的1983年、1985年、1988年的截面回归结果中政策变量的系数估计值,与1990年的回归系数进行比较。表中阴影部分是以相关政策施行后的样本为基础进行估计得到的回归系数。
例如,为揭示《科技城法案》的影响,我们可以比较1983年截面回归结果中政策变量的系数估计值与1990年截面回归的系数估计值,两者相差0.034。由于1983年截面回归与1985年 截面回归是完全独立的,因此二者回归系数的协方差为零,并且可以计算出在这两个截面回归结果中政策变量系数估计值之差的标准误为0.0199。因此,在常规显著性水平上,这两个系数估计值之差并不异于零。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科技城法案》实施的政策提高了其项目所在地工厂的生产率。与此类似,为揭示《智能园区法案》的影响,通过比较1988年截面回归结果中政策变量的系数估计值与1990年截面回归的系数估计值,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异也不显著。由此,我们认为,也没有证据表明依据《智能园区法案》实施的政策提高了项目所在地工厂的生产率。
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来支持研发项目。其中,最重要的政策当属政府实施的一系列国家项目,在这些项目中,政府引导私营企业加入新技术研究联盟。首个国家项目是1996年实施的“大规模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项目”。在此之前的1976年和1981年分别实施了“医疗及辅助技术领域研发体系建设项目”,“下一代基础产业技术研发项目”。“下一代基础产业技术研发项目”是以前述《20世纪80年代产业政策展望》为基础提出来的,该展望提出了日本技术立国战略(Odagiri and Iwasa,2000)。1993年,这三大项目都整合到了“产业科技研发体系建设项目”之中。此外,1995年颁布的《科技基本法》亦强调要协调好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各类政策。《科技基本法》强调国立研究实验室、大学和私营机构要加强合作,它还强调要平衡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关系。《科技基本法》要求,每五年制订并实施一份《科学技术基本行动计划》,而且政府要从长期视角施行系统的、一体化的科技政策。
1996年12月日本内阁批准的《经济结构改革计划》及上文提到的《经济结构改革政府行动计划》,都对国家项目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突出新产业培育的重要性和技术创新在新产业培育中的关键作用,1998年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产业技术应用研究体系建设项目”和“通过产学合作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建设项目”。这两个项目和其他现有产业科技研发体系建设项目,都可以纳入“旨在培育新兴产业的科技研发体系建设项目”名下。
图8展现了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日本国家项目的预算规模稳步扩张的态势。国家项目的预算总额中,既有来自一般账户的资金,也有来自特别账户的资金。值得注意的是,90年代日本政府一般账户支出总额陷入停滞,但国家项目的预算规模仍然呈稳步增长态势。
图8 国家研发项目的政府预算
资料来源:Tsusho Sangyo Sho Nenpo,每年。
1993年实施的“产业科技研发体系建设项目”主要聚焦于:(1)基础技术和原创技术的研发(基础技术和原创技术研发会通过创造新的技术框架或实现技术突破,加快推动日本经济社会发展);(2)公共管理和社会福利领域的技术研发(公共管理和社会福利领域必要的技术研发会通过创造优质生活必需的基础保障、增强资源供应的稳定性、促进科技发展等途径,来满足社会需要)。国立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设立了11个监督机构,以对超导、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通信、机械、航空航天、原材料、人口、生活方式及社会、健康及医疗11个技术领域的进展进行动态评估。
1998年设立的“产业技术应用研究体系建设项目”主要为技术开发阶段的研究提供支持,因为对于私人企业而言,从事此阶段的技术研究需要承担过高的风险。该项目资助的重点,就是《经济结构改革计划》明确的15个领域。“通过产学合作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体系建设项目”也是在1998实施的,其目的是通过补贴私营企业与大学的合作研发项目,来加快新兴产业培育步伐。
之前鲜见关于国家项目政策影响的评估,但小田切让和岩佐(Odagiri and Iwasa,2000)对启动于1981年并在1993年整合进“产业科技研发体系建设项目”之中的“下一代基础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虽然在1981年启动“下一代基础产业技术研发项目”时,只列入了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型功能元件三个领域,但在1988年、1990年又分别加入了超导、软件这两个领域。在这五大领域,共实施了23个研究项目。这些项目的研究人员来自私人企业、大学和国立研究所等机构。在1988年之前,研发资金都是由通产省下属的工业技术院分配。1988年,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成立后,研发资金的分配转由该机构实施。平均而言,每个研究项目有11.4家私人企业参与。当然,有些私人企业会参与多个研究项目。参与项目最多的企业是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它共参与了7个项目的研发活动。总共有83家私人企业至少参与了一个研发项目。大学和国立研究所参与的数量要少很多,平均每个研发项目仅有3.5所大学和2.8家国立研究所参与。
小田切让和岩佐(2000)通过对项目参与者的访谈发现,生物技术和精密陶瓷的研发项目都存在溢出效应。这些项目成功建立了跨越企业和国立研究机构之间组织藩篱的研究网络。在生物技术项目中,确立基因工程这一新研究领域,并以此为基础孵化出了一个新兴产业。
在日本,促进创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是中小企业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都是以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为依据出台的,制定实施该基本法的一个前提,就是认为中小企业在同大公司的交易和竞争中处于劣势。这使得中小企业政策实质上就成了保护中小企业及其雇员的社会政策。
随着日本经济的成熟,中小企业政策的侧重点也有所转变。到20世纪90年代,中小企业被视为日本经济的动力之源,中小企业政策的重点也变成了培育众多更少依赖政府保护的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政策重心的转变,使《中小企业基本法》在其颁布实施36年后于1999年首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政府的目标主要是:促进业务创新和创业、强化经营基础、改善社会保障(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gency,2000)。因此,促进创业企业发展的政策就成了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目标。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在“第二章基本措施”的“第一条促进中小企业的业务创新和创业”下新增了以下两款:
第十三款(促进创业):为促进中小企业创业,政府应为创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提升培训质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的措施。同时,政府应该努力增进公众对中小企业创业的理解,并激发社会的创业热情。
第十四款(促进创造性业务活动):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创造性业务活动,政府应促进中小企业在产品产销环节或服务提供环节开展原创技术研发,完善相关制度以便于中小企业获得必要的人力资源,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来筹资。并且,必要时政府应采取其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创造性经营活动。
“创造性业务活动”的定义如下:
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本法中的“创造性业务活动”既包括那些成为业务创新目标或创业目标的业务活动,又包括那些运用了公认的原创技术和经营管理新模式的业务活动。
促进创业和创造性业务活动的立法,实际要早于《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修订。它本身就是199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创造性业务活动的临时措施法》(简称《创造性业务促进法》)的一部分。《创造性业务促进法》允许政府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政策,以支持那些试图创业但尚未行动的人(Na-kata,2013,第651—652页)。
除了修订《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政府还推行了两项金融改革,以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第一项金融改革,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和21世纪头10年初对《证券交易法》做了一系列修订。这是日本政府推行大爆炸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举措,促使证券交易所专门为创业企业设立了新的交易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在1999年设立了高增长和新兴股票市场(the Moth-ers)。大阪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与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合作开设了纳斯达克日本分部。
第二项金融改革,是1998年颁布了《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有限合伙法案》。该法案允许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风险投资基金,并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参与风险投资基金所投公司的管理(Nakata,2013,第691—696页)。
这些改革让日本的创业活动获得了更多关注,但并没有显著增加创业企业的数量。图9给出了1996—2014年日本每年的首次公开发行数量。从1999年到2007年,日本首次公开发行的数量每年都有100多家。之后,首次公开发行的数量骤然下降。许多观察人士认为,2006年活力门公司(Livedoor)的股价受其财务造假丑闻的影响而崩盘,是日本首次公开发行数量急剧下降的转折点。
活力门公司曾是东京股票交易所高增长和新兴股票市场上一家快速增长的企业,它吸引了许多个人投资者进入这个为创业企业专设的交易市场。然而,活力门公司被勒令退市却让其中许多个人投资者大失所望,并且使他们由此远离了东京股票交易所高增长和新兴股票市场及其他为创业企业专设的股票交易市场。“活力门事件”之后,日本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恢复一直都很缓慢。始于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也深刻影响到了日本资本市场,对那些专为创业企业而设的资本市场的影响尤为深刻。
图9 日本股票市场上首次公开发行的数量
资料来源:Kabusiki Koukai Hakusyo(PRONEXUS Inc.)。
2001年,日本政府公布了另一项促进创业企业发展的计划。这项以时任经济产业大臣平沼赳夫的姓氏来命名的《平沼计划》旨在五年内使新创企业数量翻番,三年内新创1000家大学技术转让机构。尽管《平沼计划》设定的数量目标遭到广泛批评,但更重要的一点是,该计划力推制度改革,以复制在美国硅谷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利用学术研究成果来培育新产业的制度(见第2.2.7节)。如表12所示,针对大学和技术转让机构知识产权待遇的改革在此期间也得以实施。该计划实施后,确实在三年内成功创立了1000家研究型分拆企业(Spinoffs)(Harada and Mitsuhashi,2011)。 不过,五年内让新创企业数量翻番的目标未能实现。
表12 与大学技术转让有关的监管改革概要
资料来源:Harada and Mitsuhashi(2011)。
另一项旨在降低创业企业创办成本的改革举措在2006年出台。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废除了股份制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万日元的要求。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挑战支援法》,创业企业在其存续的第一个五年内,无须满足《公司法》有关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此做法进一步放宽至所有股份制公司。
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出台的多项促进创业企业发展的措施,时至今日仍发挥着作用。在安倍经济学面世之前出版的《2013年日本中小企业白皮书》,回顾2012财年实施的中小企业政策时,在“支持创业企业”这一节详细说明了以下政策措施(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gency,2013,第243—244页) 。例如,支持创业企业筹集资金的措施就包括:
· 新创企业贷款项目:依据此项目,由日本金融公司(JFC)为准备开办新企业的人及开办新企业不久的人提供无担保贷款。
· 为创始人担保的项目:此项目旨在通过信用保证协会为准备创办企业或五年内创办了企业的人提供担保,以促使私营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家发放贷款。
· 促进创办有助于创造区域需求的企业:通过向首次创办企业或二次创业的女性和青年征集商业计划,并支付部分费用以促进这些商业计划得以实现的方式,来支持那些创造了地方需求的企业或同类经营实体。
· 天使税制:该制度旨在便利新创中小企业及同类经营实体从个人投资者(即“天使投资者”)获得资金。当个人投资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投资时,以及将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时,都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
· 增加创办企业所需的“风险资金”的供给:日本产业革新机构(INCJ)设立了一个风险投资部门。为了增加新企业创办和新产品商业化所需的“风险资金”的供给,以及为了便于创业企业家从私人投资者手中筹措资金,并鼓励私营企业开展风险投资,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和商工中金银行(Shoko Chukin)都要发挥积极作用。重新考虑企业家在筹集资金时需要个人担保,使鼓励企业家创办新企业的政策框架变得更加完善。
与程序相关的措施:
· 旨在支持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开展业务创新的计划。
与管理经验相关的措施:
· “小企业”增长总部。
与人力资源获取相关的措施:
· 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人力资源对策项目。
与管理经验和人力资源获取相关的措施:
· 为业务活动创新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在以上政策措施中,贷款补贴项目和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担保这两项政策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基于《创造性业务促进法》而制定的“天使税制”于1997年施行,至今已数次修订。尽管政府对天使投资税收减免的效果有很高期望,然而,该政策并未提高日本的天使投资额(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gency,2014,第243—244页)。2009年由日本产业革新机构设立的公私合营风险投资基金,到2012年已经在日本(作为直接投资者或作为有限责任合伙人)风险投资界变得相当活跃。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彼时称为日本小企业公司)自1999年以来运营了一个基金投资项目。在此项目中,该机构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向私营投资公司运营的投资基金提供资金。安倍经济改革中,此类政策仍然是创业企业促进政策的核心。
安倍经济学的增长战略,也称为第三支箭,包含了诸多旨在使日本变得更具创新力的政策。2013年公布的首版增长战略包含了多项创新政策,这些创新政策绝大部分都是经济产业省(由通产省改名而来)和其他省过去已经提出过的。由于许多改革观点都没有明确的重点,这成了安倍经济学第一版增长战略的主要缺陷。为了应对这一批评,2014年6月公布的更新版增长战略,详细阐述了10个重点改革领域,其中就包含了创新。2015年6月修订后的增长战略指出,在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上的前“两支箭”已成功解决需求短缺问题的背景下,旨在提高生产率的“第三支改革箭”变得更加重要了。尽管2015年修订后的增长战略在重点改革领域上基本未做深化,但增加了一些新的改革方向,特别是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即便如此,创新政策依然是“第三支改革箭”的核心所在。纵览2014年6月以来所实施的政策,很容易发现以下九项政策与创新是直接相关的。
(1)促进对创业企业及再创业企业家的投资;
(2)建立新体制以激发创新活力,对国外领先者形成实质性挑战;
(3)帮助新创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4)促进业务创新;
(5)强化内阁科技政策委员会的综合统筹职能,强化研发机构的功能,促进公立机构和私人部门共同开展研发活动;
(6)建立国家创新体系;
(7)促进地方创新;
(8)强化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
(9)实施《机器人新战略》。
附录1详细说明了各政策领域的具体措施。与安倍上台之前的其他增长战略不同的是,现行增长战略对多个政策领域都设定了关键绩效指标(KPI)。在评估政策效果及需要对政策做出必要调整时,关键绩效指标能发挥重要作用。附录1列出了九个政策领域各自的关键绩效指标。该附录列出的部分政策的确对日本的创新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日本以往创新政策的问题,主要是缺乏严格的政策评估,而非缺乏政策思路(及政策措施)。这类问题我们在前文已做出说明,后面的结论部分也会提及。
正如第4部分所述,支撑硅谷生态系统发展的制度,有一部分至少短期内很难在日本形成。因此,对日本企业和企业家来说,更加可行的方式是,直接参与硅谷生态系统之中,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本部分主要审视日本企业“利用”硅谷生态系统的过往经验。
根据第3部分的讨论,我们考察日本企业在利用促进硅谷发展的以下六大核心要素方面的经验:(A)资金,(B)人力资本,(C)产业—大学—政府互动,(D)产业组织,(E)创业文化,(F)商业基础设施。日本企业在利用硅谷的制度和资源过程中获得的潜在收益大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是大企业还是创业企业。比如,在融资方面,大公司和小企业在风险投资资金中的地位完全相反。大公司对成为现有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人或设立运营公司风险投资(CVC)更加感兴趣,而处在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更乐意接受来自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因此,把日本的企业分为三类是有必要的:大型老牌企业(大企业),已经在日本金融市场上市的成熟创业企业(成熟创业企业),以及处于初创阶段的创业企业(初创企业)。
由于缺乏相关信息,我们很难对日本企业在硅谷的业务活动进行深入分析。目前尚无数据库能提供在硅谷的所有日本企业的相关数据。虽然有关于由硅谷风投公司投资的初创企业的公开数据库,但很难识别哪些初创企业是“日本的”。
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会同北加利福尼亚日本商会撰写的系列调查报告,是目前仅有的对硅谷日本企业的研究成果。1992年以来,每年都出版该调查报告。大致推测,该系列调查报告是以日本驻旧金山总领事馆提供的日本企业名录,来识别在硅谷的日本企业。尽管如此,该系列报告既没有提供准确的资料来源,也没有公布过接受调查的日本企业名录。
由于缺乏在硅谷的日本企业的系统性信息,本部分的讨论主要基于日本企业家的趣闻轶事及他们的自传。当然,也有许多关于小型创业企业的书籍和报告(Kushida and Brooks,2012;Wahl,2015a),就单个创业企业的经历和观察提供了细节丰富的洞见,但它们还谈不上是系统的研究。因此,本部分的观点依然需要系统性证据加以验证。
除了解释日本企业和企业家如何利用硅谷创业生态系统这一问题,这些零散的信息也表明,许多日本大企业在硅谷收集信息、设立办事处、开展公司风险投资业务及进行并购等方面都面临着共同的挑战。本报告“结论”部分将讨论此问题。
7.1.1 融资
1984年,集富公司(JAFCO)在旧金山开设分支机构。它是日本第一家进入硅谷的风险投资公司,但该分支机构最终成了一家独立的美国公司,目前在美国Icon Ventures名下运营。Scrum Ventures代表了日本风投公司进入硅谷的另一种模式,它开始是以日本社交网络服务企业Mixi公司的美国投资部门面世的。在Scrum Ventures的首轮融资中,Mixi公司是其唯一的有限合伙人;不过,在后续融资中,Scrum Ventures还获得了其他投资者的资金。成立于2013年的世界创新实验室(WiL)是采用独特运营模式的风险投资公司,其总部在美国加州帕洛阿尔托,管理的资金约为4亿美元。世界创新实验室的大量业务运营都在日本,例如通过日本的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它除了对日本企业进行投资外,还为大企业提供分拆上市等增值服务。
越来越多的日本大企业正在成为硅谷风投公司的有限合伙人。例如,世界创新实验室的有限合伙人,就包括全日空、索尼、都科摩(NTT DoCoMo)、日产、瑞穗金融集团、柒银行、倍乐生、伊势丹、三越控股、博报堂,等等。此外,欧姆龙和小松等企业也投资了Draper Nexus和Fenox Capital等其他硅谷风险投资公司。
在20世纪90年代末的信息技术产业繁荣期,许多日本企业都在硅谷设立了公司所属的风险投资机构(CVCs)。其中许多风险投资机构至今仍然很活跃。比如,住友集团全资控股Presidio Ventures,以及松下集团下属的Panasonic Ventures,都是1998年成立的,它们的总部都设在硅谷。也有像Cyberagent Ventures和Itochu Technology Ventures这样,把总部设在东京,在硅谷开设分支机构的公司所属的风险投资机构。软银资本成立于1995年,其总部设在马萨诸塞州,但在硅谷设有办公室。2005年在帕洛阿尔托成立的DoCoMo Capital,在时下流行的笔记软件Evernote只获得早期的几笔投资时,就将其成功引入日本市场。
对于利用硅谷风险投资公司的日本大企业来说,机会和挑战都不少。主要的机会是,日本的大企业可以通过风险投资公司的网络接触到有发展前景的初创企业。当然它们也能更早地同这些有前景的企业进行接触、交流。
日本大企业对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或成立其自身的风险投资机构所面临所的主要挑战,并非日本所独有,但这是一个重要的挑战:风险投资的目标到底是寻求投资收益最大化,还是寻找有发展潜力的战略合作伙伴。如果目标是投资收益最大化,最明智的做法是对投资对象不要以先入之见,限制它开展那些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收益的业务。如果对投资对象的经营范围加以限制,投资收益很可能就会比较低。另一方面,与被投资的特定创业企业存在战略关联的投资人,与单纯的风险投资公司相比,会倾向于在更长期限内持有那些未盈利企业的股份。由于日本大企业更愿意和被投资的创业企业结成战略合作关系,而不太顾及投资收益最大化目标,因此,它们的投资回报率通常比较低。但目前还不清楚,日本的大企业是否从被投资的创业企业那里得到了足够高的战略价值,以弥补其较低的投资回报率。
对于早期阶级的创业企业,风险投资不仅能为其提供资金,还能为其提供有价值的人际关系网络。事实上,多家得到硅谷风险投资的日本创业企业就认为,它们不仅通过风险投资人的介绍组建了团队还获得了客户(Kushida and Brooks,2012)。当然,也有许多日本创业企业在进入硅谷前就已经在日本获得了风险投资,但并未从硅谷的风险投资公司的人际关系网络中受益,最终也没有获得成功。最近,SmartNews和Metaps都从硅谷的风险投资公司获得了超过2000万美元的追加投资。不过,二者能否从硅谷风险投资公司的人际关系网络中获益仍有待观察。
已经在日本完成了首次公开发行的成熟创业企业面临着另外一个挑战。硅谷的风险投资人对此类已经上市交易的企业缺乏兴趣。然而,相比美国证券交易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规模,日本证券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规模偏小。因此,日本的成熟创业企业来到硅谷后,同它们的竞争对手相比又面临着资金不足或股票期权等薪酬计划受限的劣势。
7.1.2 人力资本
短期内,日本或许很难建立新的劳动力制度,以产生具有高流动性和多样性特征的高素质人力资本。因此,日本企业最好是利用硅谷的人力资本。但日本的企业如果这么做,也会面临诸多重大挑战。
首先,硅谷的薪酬水平相当高。公司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在同一个团队共事的人,相互之间的薪酬水平却相差甚大。不同的工作文化又会加剧这种矛盾。比如,团队中来自日本的雇员在看到他们硅谷同事领着4倍的薪水,却在下午5点就下班去参加孩子的学校活动,而他们却要继续加班到晚上10点。这会让日本雇员备感沮丧。同时,这些团队的管理者也要承受巨大的压力(Wahl,2015b)。
其次,日本企业缺乏评价天赋超群雇员的经验。虽然这个问题对于那些小企业来说尤其明显,但目前大家都还没有认识到,因为小企业招聘的雇员明显不是顶级人才(Watanabe,2015)。
第三个挑战是,在企业内部晋升机会有限的条件下,如何留住顶级人才。对于那些总部设在日本的企业而言,其硅谷办事处的管理者通常都需要是日本人。对于在硅谷聘用的非日籍雇员来说,这意味着他们在公司内部的晋升空间有限。虽然,有些日本企业为非日籍雇员增设一条成为区域经理的职业发展路径,但是很少有日本企业会提拔非日籍雇员到总部担任高层管理者。
在这些挑战中,第二个(识别顶级雇员的经验)是最容易解决的。因为日本企业可以借助资深咨询专家的专业服务来解决此问题。而其他两个挑战则非常难以解决,除非能改变日本的人力资本管理方式。然而,如果日本企业能够改变其人力资本管理方式,那么建立新的劳动力制度,进而产生具有高流动性和多样性特征的高素质人力资本就不再是难事了。假如日本能够建立这样的劳动力制度,日本企业就无须利用硅谷生态系统的这方面优势了。
7.1.3 产业—大学—政府互动
产业—大学—政府之间的多方位互动,是短期内难以建立起来的制度。实际上,日本一直试图通过国家项目和其他科技政策来推动这种多方位合作。但时至今日,这些政策的效果仍然有限。安倍经济学中的许多政策也力图促成产业—大学—政府之间的互动。即便如此,日本的企业和企业家加入硅谷的产业—大学—政府间互动也是有用的。实际上,许多日本企业在同硅谷的主要大学开展合作方面做得不错。当然,也有许多挑战。
一些日本大企业同斯坦福大学和伯克利加州大学等硅谷的大学开展合作研究已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在日本企业资助的产业—大学联合项目实验室里,有许多日本的研发人员。同时,在硅谷各个大学的技术研究实验室和非技术部门,也有许多来自日本的访问研究人员。
对于大企业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利用好其雇员接触到的技术。比如,来自研发部门的雇员在硅谷有机会从事前沿研究。但是,当他们返回日本后却发现他们所从事的前沿研究在企业内尚无相应的新业务部门或战略部门做支撑。如果没有企业内部其他部门的支持,这些前沿研究就会停留在研发部门里。如今,已有一些大企业吸取了这方面经验,将同大学联合开展的研究升级为战略性业务。为了增强企业总部对这些研究的支持,也有一些日本大企业让被派至硅谷学习的员工直接向公司首席技术官(CTO)领导下的团队汇报,而不再向公司研发部门报告。
日本企业的另一个挑战是,此前几乎没有日本公司与美国大学合作开展过严肃的科学研究。解决此问题的一个方法是,设法获得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或美国国防部这样的资助机构的授权,这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前沿研究项目。因此,许多日本创业企业在硅谷成立公司以申请美国政府资助的大型科研项目。有一些企业则直接雇用成功申请到美国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家。
另外一种解决办法是设立科学咨询委员会。比如,由日本科学家共同参与组建的生物结构实验室,在2008年设立了科学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中就有来自伯克利加州大学的科学家,该科学家帮助生物结构实验室招募了其他科学家,并且帮助生物结构实验室建立了一个与科学界沟通的渠道。生物结构实验室还通过激烈竞争获得了美国能源部资助的研究项目。生物结构实验室最终成功地开发出一种方法,能够将海藻转化成乙醇,并且该实验室有一项突破性成果以封面文章的形式发表在《科学》(Science)杂志上。
7.1.4 产业组织
在“开放式创新”背景下,硅谷的大企业通常会成为创业企业的买家。此类产业组织在日本是能够发展起来的。不过,日本大企业想同硅谷创业企业合作,而日本创业企业也愿意同硅谷的大企业交易。
事实上,日本一些大企业在收购硅谷创业企业上已经变得非常活跃。其中,最活跃的是像日本乐天这样的新势力。乐天在投资3亿美元成为出行共享公司Lyft的最大股东之后,又对社交媒体公司Pinterest投资了5000万美元,最近还收购了电商配套服务创业公司Slice等几家硅谷企业。日本网络游戏开发商DeNA也通过并购进入了硅谷。它在2010年以接近4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手机游戏公司ngMoco。
软银集团旗下的雅虎日本在并购领域也很活跃。2010年,它并购了移动广告公司Cirius Technologies。尽管是Cirius Technologies公司的硅谷办公室吸引了雅虎日本的目光,但这桩交易却与硅谷无任何关联。因此,日本似乎正在打造与硅谷类似的大小企业共生共荣的产业组织。如果能够获得成功,日本在这方面无须再依赖硅谷。
7.1.5 创业文化
文化是很难改变的。正因为如此,硅谷产业生态系统中的创业文化才是日本最需要学习利用的。那些受日本社会害怕失败的氛围影响而不愿在日本创业的企业家,可以到硅谷去尝试创业。事实上,日本企业家和创业企业愿意到硅谷的一个强烈动机,就是想从其创业文化中获益。一些日本大企业担心,它们送到斯坦福大学或者伯克利加州大学MBA项目学习的员工会离开公司。这意味着,日本大企业也认为硅谷创业文化很有吸引力。
7.1.6 商业基础设施
为各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有些机构在日本可能很难发展起来。对日本企业家来说,与其坐等国内此类机构的发展,不如直接购买硅谷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事实上,硅谷许多商业服务型企业已经在主动做出改变,以便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比如,像威尔逊律师事务所(Wilson Sonsini)这样的硅谷大型律师事务所已经选聘律师来专门为日本客户提供服务。也有一些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为日本企业提供签证和移民服务。还有许多小型机构和咨询专家为日本大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和创业孵化服务。Plug and Play孵化加速器里有许多日本企业入驻,硅谷其他孵化器也有日本创业企业入驻。像Sunbridge这样的机构,则专注于提供将日本创业企业引入硅谷,以及将美国企业引入日本的商业服务。
除了前面提到的挑战,在与硅谷的日本大企业的员工进行非正式交流时,我们也发现了一系列特殊问题,这些问题源于他们与日本总部的沟通。例如,许多人都提到,总部要求使用一成不变的产业研究方法让人备感挫败。当在硅谷进修的员工发现与潜在颠覆性企业有关的信息,并将其报告给日本总部时,许多日本大企业的总部总是会问,该企业当前的市场销售规模有多大、预计未来市场销售规模多大、目前行业内的主要竞争对手有哪些、占行业总市场规模的比重有多高等常规问题。然而,对于颠覆现有市场格局的创业企业,它们还没有市场、没有竞争对手,同时也充满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在创业企业成功颠覆现有市场格局之前,传统的市场分析方法无法捕捉到这类企业的巨大潜力。而在创业企业成功颠覆现有市场格局后,尽管传统的产业分析方法可以发挥作用,但日本大企业派送员工去硅谷可能会获得的收益也就消失了。
有价值的信息源于那些技术潜力大或商业模式创新性强的创业企业,但是,如果日本大企业在收购或投资硅谷创业企业方面没有丰富经验,或者没有与硅谷创业企业合作过,那么它们在与硅谷创业企业交流时就会面临一个特殊的逆向选择问题。这就是,最有前途的创业企业不太可能有时间或兴趣与那些可能无法让它获益的企业交流。这不是只有日本企业才会遇到的问题,但由于日本企业内部的企业文化与较少收购外部企业的经历形成了更大的反差,使得日本企业遇到的问题更加突出。
在硅谷工作的日本大企业员工通常都需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而他们可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在硅谷,他们需要抽时间与创业企业接触,尽管这些企业暂时还没有良好的业绩,他们要认真对待可能存在的潜在投资机会或与创业企业进行合作的机会。如果他们所在的企业名气很大或者拥有许多层级体系明显的供应商,那么在日本市场根本就不需要做这些事情。对于总部,他们要努力让其上级相信,为了获得有前景的创业企业的详细信息,有时也需要做出一些承诺。总部也许并不了解它们在硅谷的地位其实没那么高,尽管它们在日本市场非常强大且备受尊重。因此,尽管对于跨国公司而言,驻外工作需要向两个方向“兜售”不同的观点,已是十分常见的挑战,但在硅谷生态系统和日本大企业在日本市场上的典型运作方式之间的极大反差放大了这一挑战。此外,从硅谷的视角提出问题的员工通常需要确保他们的上级会持续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否则,上级通过岗位轮转就可以将他们边缘化。
在硅谷的日本大企业员工普遍抱怨总部提供的资金不够、决策速度慢,并且缺乏总体上的自主性。一个有前景的交易机会出现时,他们不能自行决定。即使允许他们采取行动,可供他们调用的资金又不够。因此,他们必须向位于东京的总部征求意见,而这个过程又十分缓慢。
正如有学者(Menjo,2015)指出的,来到硅谷的许多日本大企业都存在另一个问题,就是没有清晰的战略。虽然在进入硅谷之前制定一个战略也有风险,但没有任何战略带来的问题更大。一个战略不需要在每个细节上都是精确的。事实上,一个理想的战略确实需要一定的灵活性,因为硅谷的许多机会很可能都是出乎意料的。
对于像日本这样成熟经济体的持续增长,创新至关重要。在本报告中,我们研究了创新连续不断出现的硅谷生态系统,明确了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的六大制度基础,它们是:(A)为承担过高风险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体系;(B)能够提供高质量、多样化和可流动的人力资源的劳动力市场;(C)旨在持续不断地产生创意、产品和企业的产业—大学—政府之间的互动;(D)老牌大企业与小型创业企业共生共荣的产业组织;(E)鼓励创业的社会制度;(F)协助企业创立和成长的各种专业组织。日本完全复制硅谷的所有制度来实现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是没有必要的,但具备这些制度的功能却十分必要。日本需要合适的制度来实现在硅谷大放异彩的这些功能。要不然,日本企业就需要利用硅谷的制度来承担日本制度所不能提供的功能。
如果日本政府成功促进了这六大制度基础的形成和发展,它就能够帮助日本转变为以创新驱动增长的经济体。或者,日本政府应该帮助日本的企业和企业家利用硅谷的制度。事实上,我们在第5部分评述的许多产业政策以及在第6部分列举的创新政策的目的,都在于建立健全这样的制度基础。表13说明了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每一项政策的初衷,都与构建此六大制度基础有关。
表13 为促进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日本政府实施的主要政策
从表13可见,本报告所评述的所有产业政策都不能解决的一个制度基础是:建立一个能带来高质量的、多样化的人力资本且灵活调整的劳动力市场。而这样的劳动力市场恰好正是日本实现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所必需的六大制度基础之一。这并不是因为日本政府没做任何与劳动力市场改革有关的事。实际上,日本政府已制定实施多项政策力图提高日本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提升人力资本质量,但这些政策与创新政策并没有直接联系。安倍经济学的结构改革也包括使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灵活的内容。应当承认,这些劳动力市场改革政策对建立健全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有重要影响。
在表13中,并没有具体的政策与协助日本企业和企业家利用硅谷生态系统相对应。除了建立健全有助于国内创新能力提升的制度基础之外,日本政府也应该鼓励日本企业和企业家利用硅谷生态系统。不过,在这方面日本政府似乎尚无作为。
正如我们在第7部分所言,目前缺乏关于日本企业在硅谷活动的系统性信息,因此,日本政府的首要作用就是投入资源来收集这些数据。例如,可以通过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和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与大学联合起来做这件事。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向社会公开是很重要的,因为进入硅谷的日本公司有很多经验教训。然而,这些知识大多是分散的。许多信息不仅只为单个企业所掌握,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只有那些被派遣到硅谷的员工才掌握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尽管日本企业进入硅谷获得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教训,但这些经验教训并没有为相关主体所共享。
缺乏鼓励日本企业和企业家利用硅谷生态系统的改革举措,应该只是一个例外而非常规。就其他促进创新的改革措施而言,理念的缺失不是一个硬约束。相反,1980年以来日本政府一直在努力建立健全制度基础,力图实现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过往相关政策措施的缺点,是很少对这些政策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更谈不上以政策评估为基础对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因此,许多政策(例如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在重复实施的过程中只是做了一些未见实效的微调。
例如,在促进为有风险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基金快速发展方面,日本政府制定实施了多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中的关键角色,就是诸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和商工中金银行这样的公立金融机构。然而,公立金融机构在提供风险资本方面的过往业绩,最多也只能说是参差不齐。像新银行东京(ShinGinko Tokyo)那样的重大失败并不少见。新银行东京是在时任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推动下于2005年成立的,作为公立银行,它的使命是为私营部门有发展前景但又面临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然而,通过创立政府金融机构,来弥补为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市场不发达这一缺陷而做的努力完全失败了。新银行东京成立不久即积累了巨额不良贷款,东京都政府最终不得不通过增资来帮它摆脱困境。
即使政府实施的融资项目能够识别出有发展前景的创业公司并获得合理回报,也并不意味着该项目取得了成功。原因在于,如果没有该政府融资项目,私营金融机构也可能会给有前途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所以,该政府融资项目或许只是替代了私营金融机构而已。因此,必须要采用反事实评价法对政策进行评估。也就是说,政策评估的重点,是考察假如没有该政策将会产生哪些影响?然后将之与政策实施后的效果进行比较。这种严格的政策评估正是日本创新政策所缺少的。
为终结持续了20多年的停滞并重启经济增长,日本需要转变其经济结构实现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正如本报告所指出的,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有其制度基础,而政府是能够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基础的。幸运的是,日本政府已经意识到促进经济实现创新型增长的政策的重要性,并采取行动制定和实施了诸多政策措施。不幸的是,很多政策没有进行严格政策评估就开始实施,以至于我们不知道哪些政策有效地促进了支撑创新型经济增长的制度基础的建立和完善。在安倍经济学中,政府同样要采取许多干预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或许会促进以创新为基础的经济增长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尤为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用于政策评价的指标体系,对所有的政策措施进行严格评估。因为这些政策措施正在制定并实施中,这样做我们就能及早从中获得宝贵的经验教训。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张艳芳 李鹏飞 译)
本附录所列内容基于2015年修订版增长战略的计划表(参见http://www.kantei.go.jp/jp/singi/keizaisaisei/skkkaigi/daizz/siryou1-3.pdf)。
创新通常由小型创业企业执行。以此,鼓励对创业企业的投资可以带来更多的创新。这一政策领域也包括帮助那些努力创办新企业但失败了的企业家。日本的商业环境不容忍失败。一旦失败,企业家很难获得第二次机会,这阻碍了新企业的创办。通过让失败的企业家更容易再次尝试,该政策会尽可能地提高创业企业的数量。具体政策如下:
a.培训有成熟判断力的人员,支持他们创业
b.加大对天使投资的税收减免
c.建立旨在促进投资于创业企业的税收体系
d.简化日本产业革新机构的决策流程以加强对创业公司的支持
e.促进投资性众筹
f.制定“企业所有者和管理人员个人担保指引”
g.支持公司分拆(spin-offs)和股权切离(carve-outs)
h.由日本政策投资银行(JDB)创建“竞争力基金”
i.创建大手町创新中心
该政策领域的考核指标为:
· 到2016财年将创业企业进入率和退出率(从2004年到2009年的平均4.5%)提高到10%,有正的净进入。
该政策领域的补充考核指标为:
· 在未来十年中,将全球创业调查中日本早期阶段创业总活动(TEA)提高一倍。
早期阶段创业总活动被界定为新兴企业家或新企业的所有者兼管理人员占18—64岁人口的比例。日本最近的早期阶段创业总活动是3.8%(2014年)。因此,这个补充考核指标的目标是在2024年,这一比例提高到7.6%。
正如我们在第1部分看到的,发达国家的大部分创新都是通过净进入效应产生的,以进入率和退出率为目标是有意义的。在这一政策领域的各种政策如果成功,就有可能提高进入率,但是,除了通过增加进入加强竞争之外,它们是否能提高退出率并不明确。
这一政策领域背后的思想是有关新产品和新企业的法律或监管不确定性正在阻碍创新和创新的商业化。因此,减少这种不确定性将鼓励创新。该领域的具体政策包括:
a.建立公司实地检验体系,以检验新产品和新技术是否违反了现行监管
b.消除灰色地带,以确定新企业的合法性
c.由下一代健康产业委员会对提高健康寿命的产业进行研究
前两项制度已经由2013年《增强产业竞争法案》所建立,并于2015年开始实施。最后一项政策调整针对增强食品和产品健康的法律和监管不确定性,下一代健康产业委员会于2014年6月发布了中期报告。
到本文写作时为止,该政策领域没有任何考核指标。
风险资本公司设立风险资本基金并投资于创业企业。如果一家创业企业证明是成功的,风险资本公司可以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向公众出售股份或者将整个企业出售给其他公司(通常是大公司)来获利。利润可以用于成立一个新的风险资本基金,投资于更多的创业企业。成功的创业企业家也可以获利,这又可以投资于另个一个风险资本基金。这种创业企业的良性循环就是指创业融资不断扩张和新创企业不断诞生的动态过程。这一政策领域的各项政策都旨在推动创业企业诞生的动态过程。具体政策如下:
a.创建创业企业创造协会(Venture Business Creation Committee,VBCC)
b.鼓励新进入者参加政府采购
c.公共意识改革和培训企业家
d.打造一个全球创业生态系统(硅谷和日本之间的交流项目Kakehashi Project)
e.与全球其他创业生态系统合作
f.培育下一代全球创业企业
创业企业创造协会成立于2014年4月,作为执行该领域各项政策的组织。它们的活动可参见其网页。
这一政策领域和第一个政策领域(促进对创业企业及再创业企业家的投资)的考核指标是一样的:
· 到2016财年,创业企业进入率和退出率(从2004年到2009年的平均4.5%)提高到10%。
这一政策领域的补充考核指标为:
· 在未来十年中,将全球创业调查中日本早期阶段创业总活动提高一倍。
早期阶段创业总活动被界定为新兴企业家或新企业的所有者兼管理人员占18—64岁人口的比例。日本最近的早期阶段创业总活动是3.8%(2014年)。因此,这个补充考核指标的目标是在2024年,这一比例提高到7.6%。
经营创新是指学术创新商业化、为组织内部的创新设置流程、商业模式创新或其他。在这里,这个词看似用来描述商业模式创新,尤其是服务业。推动这些政策的是服务业尤其缺乏创新。为了促进服务业更多的创新,安倍政府提出了如下政策:
a.创设“日本服务业奖”(Japan Service Award)
b.在大学和研究生院创建“服务业管理项目”
c.引入经营支持型服务业的质量认证
d.制定“服务业指南”
e.提高服务业的生产率
该政策领域的考核指标为:
· 到2020年将服务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提高到2.0%(2013年为0.8%)。
在2015年修订版增长战略的政策列表中,这是三个独立的政策领域,但我们把它们结合成一个,因为它们都试图改善和加强科技政策。科技政策理事会(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是一个政府理事会,成立于2001年,负责日本的科技政策。该理事会由总理担纲。许多政策都由科技政策理事会牵头制定。这些政策包括:
a.将科技政策理事会重组为科技和创新政策理事会
b.由科技和创新政策理事会牵头制定政府预算中用于科学和技术的优先事项
c.招聘新员工,留住现有员工
d.制定“2014年科技和创新综合战略”
e.创建“战略性创新创造项目”(Strategic Innovation Creation Program,SIP)
f.创建“创新型研发促进项目”(Innov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Program,ImPACT)
g.打造世界顶级的研发机构体系
h.对薪酬、采购和自我创收(self-revenue)进行改革
i.确保用于研究支持型人力的预算
这一政策领域的考核指标为:
· 5年后(2018年3月底),在世界经济论坛的创新排名中位列第一
· 5年后(2018年3月底),公共和私人部门的研发投资比例提高到4%
世界经济论坛的创新排名是该组织每年出版的《全球竞争力报告》 的竞争力排名的一个组成部分。创新排名是整合成竞争力指数的十二项排名之一。根据2014—2015年度的《全球竞争力报告》,日本的创新排名为第四。芬兰、瑞士和以色列都在日本之前,美国排第五。
这一政策的核心是改革全国的大学,增强它们在创新中的作用。这些具体的政策包括:
a.大学改革
b.重建分配研究拨款的制度
c.加强研发机构的职能,如国立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AIST)、新能源和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促进“交叉任职制度”
d.改进研究机构的项目管理
e.创建新的创新循环体系,促进开放式创新
这一政策领域的考核指标为:
· 10年内(到2023年)有10所日本大学进入全球前100
· 10年内(到2023年)有大学开创的新产业大道20个以上
· 将大学的年薪制研究人员从2015年的6000人增加到2016年3月的1万人
· 将政府配置给大学的资源提高到30%—40%,这取决于大学的改革努力
· 在3年内(到2016年)为年轻研究人员和外国研究人员提供1500个大学工作岗位
· 5年后(2018年3月底),在世界经济论坛的创新排名中位列第一
· 到2019年3月底,将大学(或研发机构)和公司之间的大规模合作研究项目提高30%
在2015年修订版增长战略中加入这一政策领域。这被视为“安倍经济学”的核心政策领域之一,旨在提高各地区经济的劳动生产率。
a.通过战略性的区域协调机构和匹配机构,为地区间的信息交流创造机构
b.创建跨学科研发的地区中心
c.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战略
d.促进中小企业的战略性标准化
该政策领域的考核指标为:
· 到2020年3月,将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比例提高到15%
· 到2016年,每年对中小企业提供2000项知识产权支持
· 到2020年,Traveling Patent Agency每年审查1000份专利申请
· 到2020年,中小企业的标准化技术和产品能达到100种
这一系列政策旨在帮助公司获得并保护知识产权,使日本在制定国际标准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具体政策如下:
a.缩短知识产权审查的等待期
b.专利法改革
c.改革有关在职发明的规则
d.促进商业秘密的保护
e.改革标准化体系和认证体系
这一政策领域的考核指标为:
· 到2016年3月底,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缩短至小于36个月(已在2015年实现)
· 到2024年3月底,将授予专利权的时间缩短至14个月
· 到2016年3月底,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共99个委员会)中的秘书数量提高到全球第三的水平(已在2015年实现)
这一领域包括促进机器人行业的政策,具体如下:
a.实施由“机器人革命性实现委员会”(Robotics Revolution Realization Council)2015年制定的“机器人新战略”
b.2020年机器人奥运会
c.促进机器人技术的基础研究
该政策领域的考核指标为:
· 将制造业国产机器人的总销售额提高100%,到2020年非制造业的国产机器人增加两倍。
· 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不低于每年2%
Aoki, M. (2001) . Toward 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Aoki, M. (2007) . “Endogenizing Institutions and Institutional Change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3 (1), 1 -31. Reprinted in Masahiko Aoki (2013).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pp. 268 -297.
Baldwin, C. Y. and K. B. Clark (2000) . Design rules. Cambridge, Mass. , MIT Press.
Chesbrough, H. W. (2003) . Open Innovation: the New Imperative for Creating and Profiting from Technology. Boston, Mass. ,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Cohen, S. , J. B. DeLong and J. Zysman (2000) . Tools for Thought: What is New and Important about the “E-conomy” . Berkeley, CA, Berkeley Roundtable o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
Dasher, R. (2013) . “Disruptive Ideas, Open Innovation, and New Value Chains: Trends in Asia. ” Accessed June 15. http: / / asia. stanford. edu/ us-atmc/ wordpress/ wp-content/ uploads/2013/10/131003-Dasher-EE402A. pdf.
Editorial Committee of the History of the Policie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and Haruhito Takeda, Eds. (2011) . History of the Policies o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 vol. 5.
Fallick, B. , C. A. Fleischman and J. B. Rebitzer (2006) . “Job-hopping in Silicon Valley: Some Evidence Concerning the Microfoundations of a High-technology Cluster. ”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88 (3), pp. 472 -481.
Fernandez, L. and N. Miranda. (2014) . “Nation's Largest Homeless Encampment,” The Jungle, “Dismantled. ” Retrieved January 20, 2015, from http://www.nbcbayarea.com/news/local/Game-of-Whack-a-Mole-Homeless-Upset-to-be-Evicted-by-Police-From-The-Jungle-in-San-Jose-284745461.html.
Foster, L. , J. C. Haltiwanger, and C. J. Krizan (2001) . “Aggregate Productivity Growth:Lessons from Microeconomic Evidence,” in Charles R. Hulten, Edwin R. Dean and Michael J. Harper (Eds. ) New Developments in Productivity Analysis. Chicago, I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 303 -372.
Foster, L. , J. Haltiwanger and C. J. Krizan (2006) . “Market Selection, Reallocation, and Restructuring in the U. S. Retail Trade Sector in the 1990s,”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88 (4), pp. 748 -758.
Friedman, L. , R. Gordon, S. Pirie, and E. Whatley (1989). “Law, Lawyers, and Legal Practice in Silicon Valley: A Preliminary Report. ” Indiana Law Journal, Volume 64, pp. 555 -567.
Gilson, R. J. (1999) “The Legal infrastructure of High Technology Industrial Districts: Silicon Valley, Route 128, and Covenants not to Compete. ” NYU Law Review, June 1999, Volume 74, Number 3, pp. 575 -629.
Grimaldi, R. , M. Kenney, D. S. Siegel and M. Wright (2011) . “30 years after Bayh-Dole: Reassessing academic entrepreneurship. ” Research Policy 40, pp. 1045 -1057.
Harada, N. and H. Mitsuhashi (2011) . “Academic Spin-offs in Japan: Institutional Revolution and Early Outcomes. ” in C. Usui. Comparative Entrepreneurship Initiatives: Studies in China, Japan and the US, Palgrave Macmillan, pp. 138 -163.
Hogan, M. (2014) “Living in a Fool's Paradise. ” Boom: A Journal of California Summer 2014, Vol 4, No 2.
Hoshi, T. , and A. Kashyap (2011), Why Did Japan Stop Growing? NIRA Report.
Industrial Structure Council (2000) “21 Seiki Keizai Sangyo Seisaku no Kadai to Tenbo [Economic and Industrial Policy for the 21st Century: Issues and Outlook],” Industrial Structure Council.
Johnson, B. (2000) Advising the new economy: the role of lawyers. In Lee, Chong-Moon William Miller, Marguerite Hancock, and Henry Rowen, eds. , The Silicon Valley Edge pp. 325 -341.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JVSV (2014) . 2014 Silicon Valley Index, Joint Venture Silicon Valley Institute for Regional Studies.
Kenney, M. and R. Florida (2000) . Venture Capital in Silicon Valley: Fueling New Firm Formation. Understanding Silicon Valley: the anatomy of an entrepreneurial Region. M. Kenney.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98 -123.
Kenney, M. and D. Mowery, Eds (2014) . Public Universities and Regional Growth: Insigh from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Kushida, K. E. , and T. Brooks. (2012) . “Japanese Entrepreneurship and Human Capital in Silicon Valley. ” New Energy and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NEDO) .
Kushida, K. E. , J. Murray and J. Zysman (2013) . “Clouducopia: Into the Era of Abundance.” CLSA Blue Book. January.
Kushida, K. E. , J. Murray and J. Zysman (2015) . “Cloud Computing: From Scarcity to Abundance.” Journal of Industry, Competition and Trade.
Lazonick, W. (2009) . “The New Economy Business Model and the Crisis of U. S. Capitalis. ” Capitalism and Society4 (2) .
Lécuyer, C. (2006) . Making Silicon Valley: Innovation and the Growth of High Tech, 1930 -1970 .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Lécuyer, C. (2014) . Semiconductor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t Thre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Campuses. in M. Kenney and D. C. Mowery. Public universities and regional Growth: Insights from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20 -63.
Lee, C. - M. , W. F. Miller, M. G. Hancock and H. S. Rowen, Eds. (2000) . The Silicon Valley Edge: A Habitat for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Lenoir, T. (2014) . Inventing the 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 Stanford and the co-evolution of Silicon Valley. in T. J. Allen and R. P. O'Shea. Building Technology Transfer Within Research Universities: An Entrepreneurial Approach. Cambridge,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88 -128.
Lerner, J. (2009) . Boulevard of Broken Dreams: Why Public Efforts to Boost Entrepreneurship and Venture Capital Have Failed-and What to Do About It.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Leslie, S. (2000) . The Biggest “Angel” of Them All: The Military and the Making of Silicon Valley. in M. Kenney. Understanding Silicon Valley: the Anatomy of An Entrepreneurial Region. Stanford, C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Marshall, A. (1920) .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London, McMillan.
Menjo, H. (2015) . “Shirikon baree chuzai ga muda ni owaru mittsu no akuhei [Three bad habits that waste a Silicon Valley posting] . ” Nihon Keizai Shimbun, April 26. http://www.nikkei.com/article/DGXKZO85904140Q5A420C1X12000/.
Metrick, A. and A. Yasuda (2011) . “Venture Capital and Other Private Equity: A Survey.” European Financial Management 17 (4): 619 -654.
Nakata, T. (2013) . History of Japan's Trade and Industry Policy, 1980-2000 (12) :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In Japanese]
NVCA (2014) .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Annual Report.
Odagiri, H. and T. Iwasa (2000) . “1980 - 1990 nendaino sangyou gijutsukaihatsu seisakujirei kenkyu: jisedai sangyoukiban kenkyukaihatsu seido [Industri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policy in the 1980s and 1990s-Case study: The Next-generation Basic Industrial Technologies] . ” Tsushou sangyou seisaku shi kenkyu [Research on History of Japan's Trade and Industry Policy]. Keizai Sangyo Chosakai. [in Japanese]
Okubo, T. and E. Tomiura (2012) . “Industrial Relocation Policy, Productivity and Heterogeneous Plants: Evidence from Japan,” 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42 (1-2), pp. 230-239.
OTL. (2014) . “Stanford University 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Annual Report 2013. ”Retrieved January 10, 2015, from http: / / otl. stanford. edu/ documents/ otlar13. pdf.
Rao, A. (2012) . “Chapter 13: Helpers-lawyers and investment bankers (1970 - 2000). ”In Scaruffi, Piero, and Arun Rao, A History of Silicon Valley. Accessed at http://www.scaruffi.com/svhistory/sv/chap85.html on June 9, 2015.
Rosenthal, S. S. and W. C. Strange (2004) . “Evidence on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Agglomeration Economies,” Handbook of Regional and Urban Economics, vol. 4, Amsterdam.
Elsevier San Jose Mercury News (2005) . “History of BART to the South Bay. ” Accessed at <http://www.mercurynews.com/bart/ci_5162648> on January 15, 2015.
Saxenian, A. (1994) . Regional Advantage: Culture and Competition in Silicon Valley and Route 128,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axenian, A. (2006) . The New Argonauts: Regional Advantage in a Global Economy. Cambri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gency (2000) . “Points of White Paper on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Japan, 2000. ”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gency (2013) . “2013 White Paper on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Japan. ”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gency (2014) . “2014 White Paper on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Japan. ”
Stevens, A. J. (2004) . “The Enactment of Bayh-Dole. ” Journal of Technology Transfer 29, pp. 93 -99.
Suchman, M. (2000) . Dealmakers and counselors: Law firms as intermediar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ilicon Valley. In Martin K enney, ed. , Understanding Silicon Valley: Anatomy of an Entrepreneurial Region, pp. 71 -97.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urgeon, T. J. (2002) . “Modular Production Networks: A New American Mode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 Industrial and Corporate Change 11 (3), pp. 451-496.
Tan, G. (2014) . “Making Things People Want. ” Stanford University, Stanford US-Asia Technology Management Center Seminar Series. Dec 4, 2014.
Wahl, C. (2015a) . Insights to the Japanese Entrepreneurial Mind. Tokyo, Japan: Next Publishing.
Wahl, C. (2015b) . “Recruiting Top Talent for Japanese and American Startups-Differences,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 Stanford Silicon Valley-New Japan Public Forum, Stanford University. May 14, 2015.
Watanabe, D. (2015) . “Business Expansion From Japan Into Silicon Valley,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 The Case Of Dena ~. ” Stanford Silicon Valley-New Japan Public Forum, Stanford University. February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