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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灵与公共政策

让·梯诺尔

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一直赞美市场的优点,认为自由竞争会保护消费者免于游说团体的政治影响,并迫使生产者按成本提供产品和服务。然而,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因此我们必须控制市场失灵,约束市场权力(market power)——企业将价格提到远高于成本之上或者提供低质产品的能力

产业组织学的研究对象是市场权力的运用和控制。为此,产业组织学建立了能反映状态特征(essence of situation)的模型。我们可以对该模型的预测结果进行计量检验,甚至可以在实验室或者在现场进行检验。最终,建模假设的合理性、稳健性以及经验拟合度(empirical fit),决定了经济学家有多大信心在公共政策决策者进行干预或者给公司设计商业模式时提出恰当的建议。

产业组织学有悠久的传统:首先,在学理上,有法国“工程师兼经济学家”(engineer-economists)安东尼·奥古斯丁·古诺(Cournot,1838)和朱尔斯·杜普伊(Dupuit,1844)的研究;然后,在政策导向上,有美国颁布的《谢尔曼法案》(1890)和此后的其他立法;随后,在描述性研究方面,有哈佛学派的结构—行动—绩效理论(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该理论支持并改善了反垄断运动(antitrust drive);最终,芝加哥学派提出了质疑。芝加哥学派准确无误地指出了产业组织学缺乏基本的理论学说(theoretical doctrine)并开始怀疑产业组织学的整体框架。然而,芝加哥学派并没有发展出新的反垄断学说,或许是因为它对规制 的普遍怀疑。

到了1970年代后期和1980年代初期,反垄断和规制的学说显得杂乱无章,因而必须重构。随后涌现出的当代学术文献(intellectual corpus)完全是集体努力的结果,不仅包括我,还包括在这一论题同我合作的最亲密的伙伴 和很多其他学者,他们自身的研究工作以及我和他们之间的讨论深深地影响了我的思考。今天,我站在聚光灯下,与其说是因为我的才能,不如说是因为他们所做出的贡献。我也得益于在正确的时间到了正确的地方,还得益于产业组织领域及其他领域的优秀学者和学生给我的启发。

有时候是因为一点点运气。我在麻省理工学院的同学朱·弗登博格(Drew Fudenberg)和我一样也是埃里克·马斯金的学生,他告诉我一个有趣的领域(当时我对“产业组织”一无所知)。于是我选了这门课,坐在保罗·乔斯科(Paul Joskow)和迪克·施玛伦西(即MIT教授理查德·施玛伦西)的教室里,聆听他们的激情演讲,并开始了和朱·弗登博格的亲密合作,收获颇丰。

真正幸运的是,作为研究必备的两种工具,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实现了一系列突破。

在政策领域,人们普遍认识到,传统的公用事业规制是为了确保公用事业合适的成本绩效(cost performance),结果导致成本虚高和消费者满意度低下,因此必须对规制进行改革。

更幸运的是,制度变化支持了经济学推理(economic reasoning)的运用。原本由部长办公室解决争端和不透明地设计规制,改变为由独立机构实施透明的程序。比如,竞争管理局和监管机构在欧洲兴起,它们运用的就是经济学推理。

这种极为幸运的环境组合促成了新范式的诞生。正如诺贝尔奖评选委员会在科学背景报告(scientific background report)中强调的,这一范式既丰富又复杂。首先,在判断市场是否具有竞争性的时候,计算企业的数量或者其市场份额只是提供了一个粗略的指标。其次,每个产业都有其特质。信息技术、支付卡、创新、铁路或者水泥行业的竞争都是有差异的。

相应的,经济学家往往主张一事一议(case-by-case)或者“合理分析规则”(rule of reason)来解决反垄断问题,而不是采取严格的“本身违反规则”(per se rule)(从固定价格协议到维持转售价格,都机械地允许或者禁止某些特定行为)。然而,经济学家的范式要点涉及双重社会责任。首先,经济学家必须对市场运行提供缜密的分析,要考虑个别产业的特性和规制者已知与未知的信息。 后者要求“信息灯”(information light)政策,也就是说规制者制定政策就必须有信息。

其次,经济学家必须参与政策辩论。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恰当的例子,其实学术期刊在危机前就已经指出了危机的主要诱因。不过,责任当然是双方的。决策者和媒体必须愿意聆听经济学家的谏言。

一、约束市场权力,造福消费者

规制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影响产业:

·电信、电力、铁路和邮政服务行业的规制者可以规制现有运营商的收益率,并监控现有运营商在什么条件下会让竞争对手进入这些瓶颈产业。

·反垄断当局可以允许或否决横向和纵向兼并和协议;反垄断当局裁定某些行为和合同条款是否构成滥用优势地位。

·专利商标局和法院可以授予、鼓励或者驳回一项专利,决定专利使用的范围、宽度(breadth)以及受让人是否可以寻求禁令等。

总之,以上各种方式的规制都有一些共性。规制者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利弊权衡:一是降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从而保证更高的竞争分散程度;二是允许企业获得公平的收益。

A.例子:封锁策略

下面我们考虑封锁理论(foreclosure doctrine)的现代形式 。在图1中,一家上游企业U可以排他性地进入某“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或者“瓶颈投入品”领域。瓶颈投入品是指不能被别人以较低的成本复制或者绕过,比如铁路轨道和火车站网络、电力输送网、重要专利 等。

图1 上游企业、下游企业与最终用户

注:U为铁路基础设施、电网、重要专利等;D 1 ,…,D n 为火车运营商、电力生产者、技术实施者等;最终消费者是指乘客/货物、电力消费者和技术使用者等。

竞争政策问题是指上游企业是否应该给予所有下游供应商(火车运营商、电力生产者、技术实施者,也就是图1中的D 1 ,…,D n )“平等”或“公平”的进入权利,是否应该给予上游企业“封锁权”——不再允许所有下游企业进入瓶颈领域,但是上游企业的一个或多个附属企业(联盟)除外。该理论认为,这样的公平进入允许下游企业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为赢得最终用户而展开竞争。然而,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什么构成“公平进入”,什么能“让下游企业展开竞争”,值得我们进一步的思考。

假设不排除上游供应者和个别下游企业之间的双边谈判,下游企业间的竞争会消耗掉从最终用户那里获得的利润。为直观起见,我们假设下游竞争者出售一种同质产品,其需求曲线为Q=D(p)或p=P(Q);假设上游生产和下游生产都不需要成本;假设下游企业可以将1单位的投入转化为1单位的产出。问题在于:上游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控制瓶颈产业来获得垄断利润π m =max{QP(Q)}=Q m P(Q m ),其中Q m 和P m 分别为垄断产量和垄断价格。

让上游企业U和下游企业D i 就q i 进行谈判,q i 由U提供,然后由D i 投入市场。假设D i 预计其他下游企业向市场提供的产量为Q -i =q 1 +…+q i-1 +q i+1 +…+q n ,那么满足上游企业U和下游企业D i 利润总和 最大化的产量q i 就是对Q -i 最好的古诺(Cournot)反应解R C (Q -i ),于是

q i =R C (Q -i )=arg max {q i P(q i +Q -i )}

在这个例子中,双边私下谈判的结果就是有n个企业的古诺均衡解。上游企业在提高向下游企业D i 的供给时,会机会主义行事,并且不会将它对其他下游企业的负外部性内部化。

因为上游企业的利润(等于古诺产业利润)受制于下游企业的利润,所以双边谈判会危及上游企业从关键设施中获利的能力,也就是说上游瓶颈产业的所有者因做不到不让大量企业涌入下游市场而受损。下游产业的竞争越强(n越大),利润下降得越多,上游企业就越渴望重新赢得市场权力(当n趋向于无穷大时,上游垄断利润为零,即使上游垄断企业在双边谈判中拥有完全的议价权力,也即侵吞联合剩余)。在完全自由的双边谈判中,下游企业的竞争可以削弱上游企业的市场权力。

因而在实践中,上游企业总是千方百计地讨好它的下游子公司(图2中的D 1 ),比如拒绝和竞争对手做交易或者给竞争对手颁发许可证,征收高得吓人的进入价格,或者使自己的技术跟竞争对手的技术不兼容。如果不是纵向兼并,上游企业可能与下游企业达成一场“甜蜜交易”(sweet deal),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例如,一个拥有新药专利的生物科技企业会在产品许可、生产和市场营销阶段授予某一家制药公司一些排他性权利,或者整合到内部(inhouse),如赛诺菲(Sanofi)收购健赞公司(Genzyme),或者保留在外部。

图2 上游企业与某下游企业的甜蜜交易

注:U为铁路基础设施、电网、重要专利等;D 1 ,…,D n 为火车运营商、电力生产者、技术实施者等;最终消费者指乘客/货物、电力消费者和技术使用者等。

一个善意的反垄断当局可能会要求上游企业对所有下游企业一视同仁,以此促进竞争。该项政策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透明,也就是说所有的合同必须是公开的。然而,这种同等进入的要求会自然而然地导致垄断定价!比如,上游企业可以根据下游企业支付的利润π m /n,给所有下游企业提供产量Q m /n,从而获得垄断利润。或者,只要某下游企业能够一次性支付π m ,那么上游企业就可以给予该下游企业某瓶颈产业的自由进入权;最多只有一家下游企业会接受该交易,因为第二家企业的进入就会破坏第一家企业的利润,而上游企业又不会退回一次性支付的π m 。这样,“同等待遇”绝不能保证最终用户的低价,如果有什么作用的话,那也只是确保了上游企业获取垄断利润而已。

总而言之,无论反垄断当局是否容忍这样的排他性行为,实际上都是在规制上游基础设施企业的收益率。当局应该取缔这样的排他性行为吗?图3总结的(常识)答案跟以下问题密切相关:该瓶颈来自于一笔投资还是一项创新?或者它跟什么因素有关?是政治关联、错误的市场设计还是单纯的运气?简而言之,是否存在有价值的投资?例如:

·如果垄断地位是通过设计良好的竞争性拍卖获得的,那么高速路、港口和机场特许权受益人就应该享有市场垄断权力。如果该垄断地位是免费获得的或者通过不公正的拍卖获得的,那么受益人就不应该享有市场垄断权力。

·如果某项发明是重要发明,那么发明者应该凭借该发明获利,或者通过授予排他性特许权而获利。如果该发明缺乏创新性或者平淡无奇(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除外),那发明者就不应该凭借该发明获利。

·公共设施的所有者应该获得合理的投资利润,但不能因为幸运的成本和需求条件而获利。例如,该公共设施的所有者不应该因为一种关键投入的市场价格下跌而获益,却能在价格暴涨时通过重新签订规制合同而不受损。

表1 市场权力是否应得

同样的逻辑也是很多反垄断学说的基石,这些学说都追随熊彼特,认为垄断权力并不是非法的,但是不赞成通过兼并或滥用市场主导地位来获取市场权力。

可以确定的是,要评价市场权力的实质性好处还需要更精确的信息。软件市场在特定时点经常会被某家大企业所主导,该企业会因用户的网络外部性而获益。这样的网络外部性或许源于机会(用户刚好在平台上协调行动),或许是通过投资获得的。同理,我们往往很难分辨出某一公用事业的利润是来自成本降低?需求扩张?还是全凭运气?这就使我想到了规制的信息问题。

B.处理企业的信息优势

规制者会面临双重信息不对称,分别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首先,被规制企业拥有更多关于其所处环境的信息,比如它们的技术环境、投入成本情况、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状况。

·其次,他们可在以下方面采取行动以影响成本和需求,比如人力资源管理、工厂生产能力的策略选择、研发和品牌形象、质量控制、风险管理等。

企业的成本函数可以简化为:

C=f(β,e,q)+ε

其中,β是一个只有企业知道的效率参数,e(可能是多维的)代表降低成本的努力程度,q=(q 1 ,…,q n )是产出向量,ε代表最终成本的外生不确定性。规制者无法了解企业降低成本的努力程度e,对企业而言降低成本的代价也是很高的。

因为忽视信息不对称,规制当局无法提供有效的低成本规制,这一点也不奇怪。举两个跟市场权力无关的例子:全世界环境规制的命令与控制,对法国裁员的商业辩护进行的司法规制,两项规制的效果都因为给产业带来的高成本而适得其反,因此我们开始怀疑这些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产业组织。

就市场权力而言,有两个宽泛的原则。第一个比较明显,即当局应该尽量降低信息不对称:必须收集数据,根据类似企业在不同市场上的运营情况来检测该企业的表现,竞卖垄断权(因为企业在互相竞争时会披露有关产业成本的信息)。

第二个原则就是不能一刀切。我们应该让被规制企业充分利用其所拥有的信息。在此之前,假设你正负责跟一个承包商签订合同。你可能会想到以下两种类似的合同:

·你可以全额补偿对方的成本,外加一笔约定付款(set payment)。如果这些支出全部由纳税人承担,那么这种合同就叫作“成本加成”合同;如果成本和报酬都来自用户付费,这种合同就叫作“收益率”合同。

·你可以设定总支付额,并告诉企业这笔支付额将覆盖它的收益和成本,而不管收益和成本最终是多少。这样的合同就叫作“固定价格”合同(由纳税人融资的项目)或者“价格上限”合同(由用户融资的项目)。

这两种合同对承包者的激励强度是不一样的。在成本加成合同下,企业不受成本绩效波动的影响;而在固定价格合同下,企业要完全承担成本绩效波动带来的影响。举例来说,对非市场产品而言,企业的净收益t是:

t=a-bC

成本加成合同中b=0 ,固定价格合同中b=1,一般情况下0<b<1。斜率b叫作“方案的激励力度”或者“成本分担参数”。

固定价格合同显然会使企业更加努力地降低成本。然而它的缺点在于会使企业在幸运的条件(成本特别低或者需求特别高)下获得丰厚的利润,而这跟企业降低成本的努力无关。在上面的例子中,固定费用a必须设定得非常高,以便于诱导企业在高成本情况下也能生产。

回到“不能一刀切”的原则,规制者应当给被规制企业很多选择菜单,简单来说,这个菜单可以是固定价格合同与成本加成合同之间的某种形式。然后企业自行选择,一个有效率的企业会选择承担成本,而低效率的企业则会选择成本加成合同提供的保护。

加大激励力度已经成为补救传统规制糟糕的成本绩效的重要措施。然而,理论和实践都对高激励措施提出了一些警示。

首先,让企业为自己的成本绩效负责也可以给企业一种激励,即不在产品质量上偷工减料,因此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必须伴随着更加全面的质量监控。

其次,研究发现强有力的激励措施既能使企业努力降低成本,又能提高企业的利润或租金,这意味着规制者不能“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企业应该得到奖励,一方面因为努力降低成本(应该如此),另一方面因为幸运的环境(不应该如此,这是企业不应得的租金)。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我们无法将两种情况区分开来。虽然规制者处于公众压力下会在事后尽力将该租金收回,但是这种政策的逆转会破坏企业降低成本的动力。 如果能更充分地了解这一规律,那么在引入强有力的激励机制时规制者就不会再痴心妄想。因而,强有力的激励机制需要承诺,该承诺反过来又需要一个独立的规制机构,该机构能够免受公共舆论的压力。

再次,高租金的可能性提高了企业俘获规制者的收益。因此,如果你不能保证规制者与产业的独立性(并且没有足够的竞争),就不要诉诸强有力的激励措施。

C.小心矫正价格结构

规制的精髓常常是确保不应得的市场权力不会转化成高价。但是传统上,规制者已经不限于对价格水平的规制,他们也会规制价格比率,也就是价格结构。同样,在规制价格结构时,他们也会面临很多信息获取障碍。相比于对价格水平的干预,是否有必要干预价格结构远非那么显而易见。尽管垄断者定价过高的动机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让鲍勃而不是让安娜来承担市场权力的冲击,这种选择的偏向性肯定不是显而易见的。

1956年,马塞尔·布瓦特(Marcel Boiteux)在弗兰克·拉姆齐(Frank Ramsey)早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被规制企业的固定基础设施成本应该如何从企业所售商品的加价(markup)中得到补偿。这部分固定成本可能很高,规制的动机就是为了控制这些企业的垄断权力,由于进入者不愿意投入高额固定成本,从而保护了在位企业的垄断权力。布瓦特提出,规制机构应当给被规制企业提供一个和普通的无规制企业相类似的价格结构:在方程(1)中,如果i部分的成本很低(c i 很低),并且需求弹性η i 很高(即价格提高意味着需求更大程度的下降),那么该部分的价格p i 应该很低。当通过产品加价来补偿的固定生产成本提高时,这些产品加价也应该提高 (即θ提高)。这样,被规制的价格就应该是“商业导向的”,这跟没有被规制的垄断价格(其相关系数θ应该等于1)相似但是要低得多。

而且在某些条件下 ,规制问题可以分解为:租金和降低成本的努力之间的权衡应该通过成本分担或利润分享规则来解决;定价应该遵循拉姆齐—布瓦特(Ramsey-Boiteux)原则。这种二分法有一定的实践价值,我们简单做一分析。

规制者惯于强迫被规制企业采用经济上低效率的价格结构。通常,公用事业企业会对无弹性的部分收取低价,例如与电力或者电话网络相关的月租费,而对有弹性的消费收取高价,例如长途电话。他们也会对企业收取高价,对居民消费者收取低价,尽管前者有更多的规避机会(bypass opportunity)。对此情况的一个解释是再分配问题,但是这些交叉补贴也对富人有益,而且再分配问题为什么不能通过其他更有效率的方法(比如收入税)来解决,这一点还未经讨论。

偏离拉姆齐—布瓦特原则的价格矫正,是因为规制者缺乏关于成本和需求的信息,从而无法以商业导向的方式对价格进行微调。

然而,这忽略了利用分散化信息的可能性。上面提到的激励与定价二分法为使用商业导向的定价开辟了道路。在价格上限规制中,企业必须遵守某个加权 平均价格上限,这不仅可以通过使企业为自己的成本负责来创造强有力的激励机制,而且可以让企业自由选择一种商业导向的价格结构。

当垄断者提供的某种“产品”是中间品时,就会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制定有关竞争对手进入关键设施的条款。通过强制实行等同于边际成本(假设规制者可以测量)的进入价格,规制者实际上扭曲了价格结构,并且将加价集中在关键设施所有者无需面临竞争的终端领域。 这在总体上肯定是无效率的。

二、双边市场

一种特别有趣的价格结构选择出现在所谓的双边市场中。双边“平台”将渴望互动的多个用户社区集中起来:视频游戏的玩家和游戏开发者;操作系统的用户和应用程序开发者;搜索和媒体平台的“眼球”和广告商;支付卡交易的持卡人和商户(图3)。双边平台的挑战在于找到一种可行的商业模式,使双方都可参与其中。

图3 双边平台的基本框架

无论是谷歌还是自由报纸,如Metro,虽然其市场权力不同,但共同之处是:

·他们选择分配给一方(比如i方)较低的负担,这一方的存在有利于另一方的大多数用户。在方程(2)中,v j 代表j方的用户如何评价i方额外用户的价值。平台可以通过提高对j方的价格来补偿它为了让j方和i方的额外用户互动而支付的成本。因此,平台的真实成本或机会成本就是它为每一次互动付出的生产成本c(可能等于0)减去v j

·像普通企业一样,他们选择让需求弹性(公式中的η i )相对较高的一方承担较低的成本。

方程(2)经常导致非常扭曲的价格结构:一方什么都不支付(免费的搜索引擎、门户网、报纸)或者享受服务还赚钱(比如,持卡人收到返现的奖励) ,而另一方却要承担重负。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赞助链接(spon-sored links)或者广告融资(advertising-financed)平台。广告商支付很高的价格v j 与买家(尤其是富裕的买家)互动,而后者根本不重视这些广告或者认为是垃圾。

规制者如果不理解双边市场的本质,可能会错误地抱怨对低价方的掠夺,或者抱怨对高价方的过高定价,其实小规模的进入平台也会选择这样的价格结构,所以规制者应该避免机械地误用标准的反垄断思想。

这不意味着他们应该对双边平台故意视而不见。为成员服务的平台提供了一个恰当的例子,但这些平台不是唯一的购买渠道(见图4)。例如,美国运通公司给持卡人提供服务,但是其他的支付方式如现金、支票或者其他银行卡也都是可以的。一家宾馆或某条航线可以通过在线订票系统(例如Booking.com)预定,也可以直接在现场预定。

图4 双边平台不是唯一的购买渠道

这样的平台通常收取商户手续费并要求“价格一致性”(商户不能对平台上的交易额外收费,要和不通过平台交易的收费一致)。尽管价格一致性有一定的合理性(防止商户额外收费), 但是这也带来一些风险:比如较高的商户手续费部分被转嫁给第三方,也就是那些不使用平台的消费者,这可能导致过度的商户手续费 。这个例子中的市场失灵并不是偏向定价模式(这是典型的双边市场),而是对非签约方的外部性。

该分析显示商户手续费应该遵守下列庇古原则:在银行卡支付中,商户手续费应该等于商户从银行卡支付系统中获取的收益。 消费者有权决定支付方法,从而不会对商户产生外部性。现在欧洲委员会规制维萨(Visa)和万事达(MasterCard)系统就是运用了这一原则。

在这个领域跟在其他许多领域一样,自由放任和随意规制都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只有合理的经济学分析才能行之有效。

三、知识产权

竞争政策的“合理分析规则”要求我们对效率和反竞争这两者谁占主导有所了解。在这方面,简单的规则就能大大增强我们对政策选择的信心。

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我们不得不考虑数据的严重短缺和技术尚未落地的情况。生物技术和软件技术通常涉及专利的多样性、不同的重要性以及不同的所有者。这一“专利丛”(patent thicket)有利于“专利许可费叠加”(royalty stacking),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多重边际化”(multiple marginalization)。

专利许可费叠加是古诺(1838)提出来的,最近卡尔·夏皮罗(Carl Sha-piro,2000)也有研究,这有助于我们用类比法(见图5)来理解。让我们回到中世纪的欧洲,河流的航道被多重收费站阻塞;比如,14世纪的莱茵河上设有64个收费站。

图5 一条河道上的多重收费站

每个收费站的目的都是收益最大化,它既没有考虑对用户的影响也没有考虑对其他收费站的影响。一直等到1815年维也纳大会的召开和随后立法的出台,欧洲才盼到这些层层收费站的取消。

当前,高科技正在降低专利许可费,这与19世纪的河道运输类似。新指导原则的出台鼓励专利持有人通过专利池(patent pool)来实现知识产权的联合营销。专利池降低了互补性专利许可的总价格,受益的不仅是知识产权所有者,还有技术的使用者,这是双赢。

可是,即使有知识产权池和更普遍的联合营销安排,企业也可以提价。比如,两个可替代专利的所有者(就像图6中两条河道上的收费站)可以通过建立专利池,将许可价格提高到垄断水平(相当于图6中在下游入河口建一个合谋的收费站),类似于卡特尔或者是兼并,接近于垄断。

图6 两条河道上的收费站

回顾历史依然是有帮助的。很少有人知道,在1945年以前,当时的大多数高科技产业都是由专利池经营的。 但是,对联合营销可能导致卡特尔的担忧直接促使美国最高法院在1945年通过了一项不受欢迎的裁决,由此,专利池消失,直到最近我们才重新燃起对专利池的兴趣。

但是,难道竞争当局就不能禁止坏的(涨价的)专利池而留下那些好的(降价的)专利池吗?不幸的是,他们无法掌握重要信息。所以,许可往往是短期的,替代性或互补性的模式会随着技术的用途而发生变化。

然而,简单的规制会带来如下分类。首先,当专利池抬高价格时,“单个许可”(单个所有者在联盟外发放许可的能力,见图7)可重新带来竞争。因此,有单个许可的专利池既能中和坏专利池,同时又能使好专利池降价。

图7 专利池以价格P * 进行捆绑销售

用两个可替代专利的简单例子就可以很好地说明上述逻辑推理。许可的竞争性价格就等于0(假设没有任何许可成本)。比如说,某个专利池有能力把价格提高到垄断价格P m 。假定该专利池试图将价格设定为P(≤P m )。那么,每个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就得到了PD(P)/2的红利,用D(·)来表示对许可的需求函数,并假设平等地共享许可 。然而,每个知识产权所有者不想只得到一半红利,因为他如果以稍低于专利池的价格出售其专利权,就可得到(大约)全部利润PD(P)。

其次,为了应对默示共谋(在上述推理中,单个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较低价格许可专利,削弱打破专利池,进而获得短期收益,但它可能会放弃这种短期收益,以防止价格战,并使专利池可以在未来继续收取高价),明智的做法是附加一个无需相关信息的要求(infromation-free requirement),即所谓的“非捆绑”(unbundling):用户可以从专利池购买单个许可,而多个许可的价格就是单个许可的价格的总和(见图8)。非捆绑的单个许可意味着允许专利持有人成立专利池并不会降低福利。

图8 专利池非捆绑销售的情况

有趣的是,从经济学理论中得出的这两个概念——独立许可和非捆绑——已经纳入了欧洲的规制指导原则(2004年和2014年);而且早在1990年代后期,美国司法部就已经要求在商业审查函(Business Review Letters)中体现独立许可内容。

源于理论分析的知识产权规制的另一种无需信息的规则就是:建议在标准确立前,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应对其许可设置最高价格。当标准确定后,很多情况下,会有多种渠道解决既定的技术问题。每一种情况可能都是切实可行的,但是确定标准的主体将会选择其中一种渠道(如图9,公共部门可能通过在上游支流修建闸门来实现上游河段的通航;或者大城市的出现使上游河段成了更优选择)。然而,在做出决定后,被选中的专利就成为技术标准中的核心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假如专利所有者以其他方式设计了该技术,尽管其他专利已经提供了可比价值,他还是会收取较高的专利费用。

图9 公共部门在上游支流修建闸门的情况

在企业的专利因为被列入标准而不是因为技术优势幸运地成为核心专利后,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这一地位,设定标准的当局通常会要求企业事先承诺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下(简称FRAMND)对其专利发放许可。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FRAND承诺是模糊不清的:到底什么是公平、合理的价格?还有,事实上,因承诺的模糊不清而引起的大量法律诉讼在全球非常普遍。

一个人如果事先不知道地价,就不会盖房子。技术的使用也是如此。我们建议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应当在最终标准被设定前,对其许可条件做出承诺;我们还试图说明为什么这一承诺要求不可能产生于标准制定者之间的竞争。

四、结论

事实证明,产业组织理论对我们思考经济中的一些重要挑战极为有用。它推动了反垄断和规制。它让我们认识到产业之间是有差异的,一刀切的方法不可行,它为规制者提供了大量的知识,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市场权力和政策干预的效应,也有助于企业谋划其战略。

产业组织学虽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有很多研究待完成。尤其值得欣慰的是,当前产业组织领域的研究欣欣向荣,很多年轻有为的学者正在开展激动人心的研究工作。

“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是经济学家的首要使命。我坚定地认为,研究产业组织学的全体同人都对这一使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我代表他们,以谦恭之心,以荣幸和感激之情,来接受瑞典银行颁发的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金融学院 唐伟霞 经济学院 李婧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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