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299] (以下简称“分税制决定”)。1994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比例由上年的22%急升至56%,中央对全国的宏观调控能力空前加强。发展到2006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70%。 [300] “但从地方的财政支出来看,同期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并未降低,反而上升了,1996年达到72.9%。” [301] 由此,引发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诸多矛盾。 [302] 对此,经济学界展开了研究,有的支持,有的反对。 [303] 法学学者也从各自的角度开展了研究,肯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合理财政分权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地位,主张分权适度原则和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 [304] 行政法学自然也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分税制决定”是国务院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于是,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中的权限要件予以检验,就成为本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