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语:
我不是诗人,和陈含光先生无一面之缘;同时平生对于无法过问的东西,只要是对国家社会的关系不太大,便从来不为这些东西去白费脑筋,所以在我的脑筋里面根本没有学术奖金这类的问题。但因读到马先生这篇大文,对于李辰冬先生清算陈含光先生一事,却想说几句话。
我想说话的动机,并不自今日始。在两三年以前,《自由人》上有位先生对王静安先生之死,大加攻击,因而牵涉到对王静安氏学术上的评价,当时我看后心里非常难过。我想,对于一个人所作的人格上的批评,应当有一个最基本的尺度,即是某人作某种行为的目的,是否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假定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则在任何好名词掩护之下,这种行为对于他的人格决无所增加;假定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则纵使他的行为是愚蠢错误,只要不因此而损及他人的直接利益,则这种行为对他的人格并无所减损。一个人宁愿牺牲一己的生命,来贯彻他的所信,来填补他自己感情上的矛盾,和人生上的空虚;而这种牺牲,只作为自己一个人的事,决无意拖累到社会;则这种死,纵然从时代上去作客观的衡量,而认其一无价值,甚至是一种错误,但就死者个人的立场看,他的灵魂是可由此而得到干净,得到超升的。我们纵可以从社会的立场,从时代的观点,对于这种死不加以鼓励,但总可与以同情的谅解;这即是中国俗语的“除死除走”的道理。更如何能牵涉到这个人在学问上的成就?因此,我看到拿王静安先生这种悲凉而干净的死,来作为射击王氏学术成就的箭镞,真觉得这种人是别有肺肠;若这种人居然以文艺作者自居,即他在文艺上的成就不难想见。
说到李辰冬先生拿“遗老自居”、“怀恋故国”、“反抗革命”、“仇视民国”这些政治口号来清算陈含光先生,除其中夹杂有二万元的奖金问题外,和某人之以政治观点来攻击王静安,在问题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下面我就李先生的说法,稍述我的若干感想。
第一,一个诗人的感情,常常是因物起兴,情随境迁的。诗人所要表现的只是因某物而所兴起的当下感情;此种感情,并非与诗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作文学批评的人,只应当批评他所抓住的当下感情,表现得够不够诗之所以为诗的水准,而不必由此当下感情的流露表现,便去推测他的行为,衡断他的人格。行为应当由行为本身去论定,人格应当由他整个的人生去论定。譬如说“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读者只能由此诗而领略作者当时因桃花所引起的一副惆怅感情;假定有人因此而推断作者过去曾经在此处调戏良家妇女,有伤风化,硬要把作者送到警察署里面去,那岂不是大笑话?以陈含光先生的家世,遇着与他家世有关的对境,假定他无感物兴怀的题咏,那他才是块然无情之人,或者是深怀世故,别有用心之人,怎么还会成为一个感情深厚纯朴的诗人呢?从行为上说,陈先生没有做满清的官,没有以遗老的身份去沾润一点余惠;八年陷敌,闭户坚守,没有与伪满通过丝毫声气;李先生从他感物兴怀的片断诗句中,罗织他是遗老,再由遗老而向下去推,这和抓住“桃花”、“人面”的作者硬说他是调戏良家妇女,有伤风化,有什么分别?
第二,诗人之所以成为诗人,是因为他经常保持一颗纯洁的心,经常用一颗纯洁的心来观照世界,常常感到世界的缺憾,因而发出补救缺憾的呼声。中国在二千年专制政治压迫之下,虽然此种呼声表现得过于曲折,过于微弱,但仅仅是歌功颂德之流决不能成为诗人,这大约也可得到一般人的共许。民国成立以来,可悲可痛的事象,不可以一二数;对许多可悲可痛的事象,若竟无一二诗人,由感发而形之篇什,这可以说是我们民族的情感已经枯竭了。至于对现实有所讽刺,并非即等于要推翻现实,并非即是要造反。《诗》变风、变雅中,很露骨的讽刺现实,甚至于是咒骂现实的诗,不在少数;孔子删《诗》,都要把这一类的录而存之,使人便于讽诵,这种精神上的奖励,未必轻于物质上的奖励。由此,可知李先生对陈先生所罗织的“反抗民国”等罪名,是没有丝毫的根据;这种用心和手法,是不够光明正大,有伤李先生自己的人格的。况且论学术,本不应和现实政治纠结在一起。假定学术审议会诸公,意识到陈含光先生在诗中对民国,甚至是对现政府有不少的批评,而依然根据学术的成就,把奖金送给陈先生,这适足以证明现政府诸公的伟大,而李先生的挑拨,更近于无聊了。
第三,就文艺的本身说,我平时没有读过陈先生的诗,此次因马君之文,因而找到陈先生《论诗绝句》二十首急读一过,深感即此《论诗绝句》,已经够得上得奖金而无愧。因为严格地说,中国一直到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诗论”。而陈先生在《论诗绝句》中,对诗的本质,了解得深切,表达得明白,为前人所未有,可以此为奠立中国诗论的基础。我试引下面一段话以资证明:
哀乐是情,是非分别是意。情与意常相生而绝非一物。诗家之要,即用情不用意耳。人以哀乐不得已而有啼笑,亦以哀乐不得已而后有诗。质言之,即诗者所以表啼笑也。太史公改“诗言志”为“诗言意”,又言“诗以达意”,此实颇误后人,因此遂谓作诗首贵立意。夫立意者,文之事也,诗则一涉意,即不佳矣。
情与意之别,乃千古卓识。又自序中谓“来台后倡诗人合一之论”,此与法人Buffon(1707—1788)“文章即是人的本身”(Le style l’homme meme)的名言,不谋而合,此非得诗文三昧者决不能道出。李先生治中国文学史,只简单用“仕”和“隐”的两个外缘条件来区别我国二千多年的文学,还未达到走进文学自身里面去以区别文学的阶段,所以不能了解陈先生在诗论方面的造诣,而只想到两万元身上去,以致多此一段纠葛,实在是非常可惜的。
四月十九日编者于灯下
一九五七年五月一日《民主评论》第八卷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