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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初文化的系属问题

近来谈殷周文化关系的人,我觉得有两点偏见。第一点,忽视了殷代文化,是经过了长期发展的结果,于是认为殷代的上帝,是部落的宗神;而周人所称的上帝,乃是以殷人的宗神为自己的宗神。 第二点,一方面强调中国古代文化与中近东的关系,好像古代的文化交流,比现在还容易。但另一方面却忽视殷代的“帝国的”性质, 忽视了周人自述的“革命”的意义,更忽视了殷、周的世系是同出于帝喾,而把殷、周看作先是两个互不相干,后来却互相敌对的两个文化系统不同的部族。甚至许多人把周对殷的革命,看作是历史上野蛮民族,征服了有高度文化的民族之一例。这些说法,并不是有什么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传统的论点,只不过是受了不完全的世界古代史的知识的暗示,无形中把它当作中国古代史的可靠的格局,因而在现成材料中随意拣取一部分,作附会的解释。周公在殷遗民前强调“殷革夏命”,以证明周革殷命之为正当; 由此可知周未取殷之前,固承认殷之政权系由天所命,亦即系天之代表;则夏、殷在未亡时,原为当时所共同承认之共主,殆无疑义。所以就我的看法,周的文化,最初只是殷帝国文化中的一支;灭殷以后,在文化制度上的成就,乃是继承殷文化之流而向前发展的结果。殷周文化,不应当看作是两支平行的不同系统的文化。《论语》:“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为政》)又:“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八佾》)这分明是说周文化系由殷文化的继承发展而来。在周初可靠的文献中,特别强调天、帝、天命的观念,这在人类文化发展的过程中,是一件大事;既不可能是突然出现的,也决不可能如傅斯年所说的,“竟自把殷人的祖宗也认成自己的祖宗”。殷人的宗教生活,主要是受祖宗神的支配。他们与天、帝的关系,都是通过自己的祖宗作中介人。周人的情形,也正是如此。《尚书·金縢》篇,是记载周公请求以身代武王之死的故事。这种生死大权,本是掌握在天、帝手中;但周公并不直接请求于天,而只是要太王、王季、文王三位祖宗神,向天、帝转请。是周人以天、帝为至尊,故常以祖宗为中介人,与殷人正同。 周人祖宗“配天”的观念,也来自殷卜辞中“宾于帝”的观念。傅氏以卜辞中的帝,指的是宗神;但殷卜辞中,“上帝所管到的事项是(一)年成,(二)战争,(三)作邑,(四)王之行动”。 “这中间虽然也有先王管事的,但在卜辞中,这一类的事,上帝管的多,先王管的少;而且在卜辞中可以将二者分别得清清楚楚的。” 同时,殷先王可以宾于上帝, 则上帝分明系超于先王先公之上。“卜辞中尚无以上帝为其高祖的信念。” 殷代之帝,系超祖宗神的普遍的存在,在今日治甲骨学者中,殆成定说。又《尚书·多士》,乃周公以王命告殷顽民之辞;《多方》为周公以王命告多国,尤其是“殷侯尹民”之辞。《多士》一篇中称“帝”者六,称“上帝”者二,皆指最高神之上帝而言;其中“自成汤至于帝乙”之“帝乙”,乃殷祖宗中之冠以“帝”字者。《多方》称“帝”者三,皆系指最高神之上帝而言;其中“乃至于帝乙”之“帝乙”,正与《多士》中所称之“帝乙”相同。殷之先王先公,有冠以“帝”字者,亦有不冠以“帝”字者。就《多士》、《多方》两篇考之,是周初对于上帝之帝,与殷先王先公中之以帝称者,区分得甚为清晰。何曾有周人把殷人的宗神当作自己宗神之说?“帝”与“天”常互用;然称帝则表现此至高无上之神的人格性者特重;而天乃此一人格神所居住之世界。殷人既有明显之上帝观念,卜辞中有“帝令”之名词,则殷人亦必有天之观念,而“帝令”即等于天命。卜辞中之“天”字皆作“大”字用,似未见有作“天”字本义用的;但我因下面两个理由,觉得不应因此便断定殷代没有“天”字。(一)此时“天”与“大”通用,《多士》之“大邑商”亦称“天邑商”;有作“大”义之“天”字,亦当有作“天”本义之“天”字。(二)不能因今日所能看到之甲骨材料,概括殷代全部之材料。殷代除甲骨文以外,尚“有册有典”。 今日《尚书》中之《商书》,不仅不是战国时晋人之作或宋人之拟作, 且其文字虽经多次之传抄转述,当传抄转述之际,常有以今译古之情形;但其原始材料,皆出于当时典册散乱之遗,为研究历史者的重要立足点。一种新思想、观念之出现,在历史中是一件大事。由思想观念出现之前后,以推论相关典籍出现之先后,这系过去考据家所忽略了的一个重要方法。《虞书》中之思想观念,较《周书》为丰富,故其成立,当远在《周书》之后。《商书》中之思想观念,较《周书》为贫弱,故其成立,自在《周书》之前。不能因现有甲骨文中无本义之“天”字,遂否定《商书》之真实性;而《商书》中固屡用“天”字及“天命”一词。居住于黄河大平原,对于头顶上有日月星之苍苍的大圆形的形象,一直到由铜器所代表的技术已经很进步的殷代,对它尚无明显的感受性,似乎是说不通的。何况当时的农业已成为经济的基础,而农业与天时天象又是如此密切。若在此种情形之下,尚不能浮出“天”的观念,不能加它一个名称,那才是历史上不可理解的事。因此,周初的天、帝、天命等观念,都是属于殷文化的系统。此外,殷人不仅以龟作贞卜之用,且视龟为宝物。《大诰》是周公相成王将黜殷时所作的,一则曰“宁王(文王)遗我大宝龟”;再则曰“我有大事休,朕卜并吉……予得吉卜”;三则曰“宁王惟卜用”;则是对龟及卜的观念,亦与殷无异。总括地说,周原来是在殷帝国的政治、文化体系之内的一个方国;它关于宗教方面的文化,大体上是属于殷文化的一支;但在文物制度方面,因为它是方国的关系,自然没有殷自身发展得完备。殷之与周,决不可因偶有“戎殷”一词,便忘记了对“大邑商”而自称为“小邑”的情形,认为是两个不同质的文化系统。但人类精神的自觉,并不一定受物质成就的限制。周之克殷,乃系一个有精神自觉的统治集团,克服了一个没有精神自觉或自觉得不够的统治集团。先厘清了这一点,才能对《尚书》中周初的文献,作顺理成章的了解。 GFUmN4CWG7rk+D1H14wof9TP+DPwNjOIAVvgADP+oxi3xurtT0RASWTs5DsR6r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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