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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始宗教的转化

周人所给与于殷人的传统宗教的转化,可以分四点来说明:

第一,周人虽然还保留着殷人许多杂乱的自然神,而加以祭祀;但他们政权的根源及行为的最后依据,却只诉之于最高神的天命。并且因为由忧患意识而来的“敬”的观念之光,投射给人格神的天命以合理的活动范围,使其对于人仅居于监察的地位。而监察的准据,乃是人们行为的合理与不合理。于是天命(神意)不再是无条件地支持某一统治集团,而是根据人们的行为来作选择。这样一来,天命渐渐从它的幽暗神秘的气氛中摆脱出来,而成为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加以了解、把握,并作为人类合理行为的最后保障。并且人类的历史,也由此而投予以新的光明,人们可以通过这种光明而能对历史作合理的了解、合理的把握。因而人人渐渐在历史中取得了某程度的自主的地位。这才真正是中国历史黎明期的开始。

《康诰》下面这一段话,最具体说明天命根据人们行为以作选择的情形:

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劳也),祗祗(敬也),威威(畏也),显民。……惟时怙(大)冒(勉),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

《诗·大雅》的《大明》及《皇矣》两诗所歌咏的也都是上面的意思。他们并由此而推及过去的历史,认为也是这种选择的结果。例如《召诰》:

相古先民有夏,天迪从子保(天所从字爱保安之),面稽天若(夏王亦乡考天心而顺之)。今时既坠厥命。今相有殷,天迪格保;面稽天若,今时既坠厥命。……

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服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这种思想,也见于《多士》、《多方》各篇。总括地说,是“惟命不于常……明乃服命”。 天命既以人自身之德为依归,则天命对于统治者的支持,乃是附有很严格的条件的。这与过去认为天命是无条件地支持一个统治者,大异其趣,所以便由此而感到“天命不易” 的观念。观乎夏商、殷周之际,一有失德,天命即转向他人,于是而有“天命靡常” 的观念。更以合理之精神投射于天命之上,而又有天命不可知,不可信赖的思想。 天命不可知,不可信,是说离开了自己的行为而仅靠天命,则天是不易把握,是无从信赖的。天命既无从信赖,则惟有返而求之于人的自身,这便渐渐从宗教对神的倚赖性中解脱出来了。但人类要从宗教中完全解脱出来,这在周初尚为时过早,于是周初的宗教思想,发生了第二个转化,即是通过文王以把握天命的转化。

前面已经说过,殷、周都认自己的祖宗是在上帝的左右,并且以祖宗作上帝与人王间的中介人。但周初不仅在祖宗中特别崇敬文王;并且他们的特别崇敬文王,也不仅是政治上的理由,而是与天命有连带关系的宗教上的理由。

从文王伐崇、伐庸、戡黎的这些事实看,《论语》上说他“三分天下有其二”,是有其根据的。所以周能取殷而代之,是由文王奠定基础,而由武王收其成功。周初文献,多把开基的功业归之文王,而以完成文王的事业相勉励, 这是特别崇敬文王的政治理由。但在政治理由的后面,更有宗教的理由。

《诗·大雅·文王》说:“上天之载(事),无声无臭。仪刑文王,万邦作符。”这四句诗,自从《中庸》引用了前二句后,大家都把它当作对本体的形容语句来解释。但若拿来和《尚书·君奭》“天不可信,我道惟宁王德延”这几句话对照看,则这几句话应译作如下的解释:

上天的事情(载),是无声而又无臭(难于捉摸)的。所以我们应当效法文王。文王之德,是由万邦之治而可以作证的。

按《诗·周颂·我将》“宜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即此处“仪刑文王,万邦作符”的另一说法。这是因人文合理精神的跃动,一方面虽然强调天命,一方面又觉得仅从天命的本身来说,是不易把握得到的;对于这种不易把握得到的东西,不能仅靠巫、卜来给人们以行为的启示,而要通过文王具体之德来作行为的启示。因此,文王便成为天命的具体化;“文王之德之纯”,便成为上帝的真正内容。所以从《诗·大雅》看文王与上帝的关系,不仅是较之其他祖宗,特别密切, 并且实际已超过了中介人的作用,而成为上帝的代理人,所以《诗·荡》之首章言上帝,以后六章则只言“文王曰咨”,而不再提到上帝。在作此诗者的心目中,文王实已代替上帝在那里发号施令。文王与上帝这种非常微妙的关系,虽然也与他“小心翼翼,昭事上帝” 有关,这好像与宗教中的宗教领袖无异,因此,现代有人主张文王是巫。 但是中国事神的主体,从可知道的殷代有关的材料看,已经是政治的领导者而不是巫。因之,中国历史上,早没有像其他民族中保有独立性的僧侣阶级。更主要的是文王与上帝的非常的关系,是来自他“于缉熙敬止” 及“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 的德;更落实地讲,是来自他的“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且一般宗教中之教主,其精神是向着天上;而文王之精神,则完全眷顾于现世,在现世中解决现世之问题。因此,文王在周人心目中的地位,实际是象征宗教中的人文精神的觉醒,成为周初宗教大异于殷代宗教的特征之一。

第三个转化是,据王国维《殷周制度论》所述,殷人祭法,自帝喾以下,所有先王先公先妣,皆在同时祭祀之列。盖以此等祖先,既皆在天上管领人间之事,自应无所不祭;此完全为宗教上之意义。至周则除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外,其经常所祭者,盖在四庙与七庙之间;亲尽则庙毁,庙毁则不常祭,此即所谓亲亲之义。则是周初对祖宗之祭祀,已由宗教之意义,转化为道德之意义,为尔后儒家以祭祀为道德实践之重要方式之所本。

第四个转化是,中国很早,便认为人是由天所生。这一点,给中国思想史以很大的影响。 但在殷周时代,恐怕是因为贵族的祖先,死后还有地位,还能管人世的事,所以贵族虽然是由天所生,但贵族与天的关系,还得由自己的祖宗神转一次手。大概因为人民的祖宗,死后也和生时一样,没有地位,不能管人世的事,所以人民只好直属于天,和天的关系,较贵族反更为直接。因此,《商书·盘庚》对人民而言,则说“予迓续乃命于天”,“朕及笃敬,恭承民命”。而对贵族言,则说“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乃死”,“乃祖乃父,丕乃告我高后曰,‘作丕刑于朕孙’”。这或许是由于阶级观念所形成的分别。但因周初人文精神的觉醒,不仅把殷人一般性的“乃祖乃父”,“先王先公”,集中到“克明德慎罚”的文王一人之身,文王在宗教的外衣之下,实质上成了人文精神的象征;并且此种人文精神,乃来自政治上之敬畏之心,于是对作为政治对象之人民,亦将其抬高到与天命同等的地位;人民的意向,成为天命的代言人,要求统治者应通过人民生活去了解天命。在宗教势力支配之下,政治领袖主要的职务是事神,其他一切,都不过是作为事神、进天国的手段;欧洲中世纪还是停留在这种阶段。但周初已认为上帝不是为了事奉自己而选择政治的领导人,乃是为了人民而选择可以为人民作主的人。 当时认为天命并不先降在王身上,而系先降在民身上,所以《酒诰》说:“惟天降命肇(始)我民。”又以为天命不易把握,应当从巫卜的手中解放出来,面对着人民;天命乃显现于民情之中,从民情中去把握天命。所以《酒诰》说:“在今后嗣王(纣)酣身,厥命罔显于民。”因为纣以为天命是落在自己身上,所以说“我生不有命在天”, 而不知天命是要显于民的。并且民情较天命为可信,应当由人民来决定统治者的是非得失。所以《大诰》说:“天棐(匪)忱(信)辞,其考(考察)我民。”《康诰》说:“天畏(威)棐忱,民情大可见。”《酒诰》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召诰》说:“王不敢后,用顾畏于民碞(多言)。”又说:“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当时因为把人民与天命看作处于同等的地位,所以常将天与民并称,“受命”即是“受民”。《康诰》:“亦惟助王宅天命,作新民。”《酒诰》:“殷先哲王,迪畏天,显小民。”《召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洛诰》:“诞保文武受民”,“王命予来承保乃文祖受命民”。天、天命、民,三者并称,随处可见。因此,便产生“若保赤子”、“用康保民”(《康诰》)等强烈的爱民观念,而将刑杀之权,离开统治者的意志,以归于客观的标准,因而首先提出道德节目中的“义”的观念来。《康诰》说:“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就)汝封”,“汝乃其速由兹义率杀”。这是开始由道德的人文精神之光,照出了人民存在的价值,因而使人民在政治中得到生存的最低限度的保障。所以我再强调一次,周初是中国历史的黎明期。 IMArKPR/IQYWk3wZw4NuqNNdj+ETWw/ShoxCkM/7/hTMAn3OTGofQ5b7fJVSmR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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