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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属判断

一、实体与属性之无区别

内属判断的问题,在前二节也部分地说到,现更加以详细的考察。

在汉语,没有名词、动词或形容词的区别。所以“其树樱也”的包摄判断和使作用(或运动)归属于实体的内属判断之“黄鸟鸣不歇”(李白),“孟子去齐”,乃至和使属性归属于实体的内属判断之“彼山高,此山低矣”,在文法上全无任何区别。因之,在表现方法的范围内,汉语的包摄判断与内属判断并没有区别。汉语的一个文章,到底是属于这些判断中的哪一种判断,不能从文章的表现形式去知道,而只有从构成文章的语意内容上去知道。所以只要依据这种表现形式,当然对于内属的关系,不能成立充分的自觉。即是,不能明确意识到实体与作用、运动、属性等的区别。

在这些关系之中,实体与作用及运动之区别,比较不发生混杂。何以故?因为一个实体所具有的作用或运动,是一时的偶有的,所以纵在言语表现上未能区别,但在内容上,是容易理解两者之区别的。然而属性是恒常内属于实体的,于是区别两者的意识,有时甚至不明了,或是暧昧。而且此一事态,关系到中国人的思维方法之性格。是有极重大的意义。

原来,在汉语中,即使是名词,到底是表示具体的事物,抑是表示抽象的概念,有许多是不十分明了的。汉语中的附着词(affix)虽然一般是为了使意义正确而用的;但即使结合有附着词,而意味却依然是暖昧。例如把“者”字附加在“死”字之后,而成为“死者”的时候,成立了二种的动词性名词(verbal noun),即成为“死的东西”、“将死的人”、“死了的人”,可以当为任何一种意义解释。因之,在中国人之间,普遍与特殊乃个物之间的区别,及实体与内属于实体之属性的区别,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并且常有将一切都看作是个物的倾向。梵语因形容词与名词在语形上没有分别,所以一切都解释向普遍的方向,忽视个物,此正与汉语相反。忽视个物或特殊者与普遍者间的区别,忽视实体与属性的区别,致使不容易成立关于客观界的秩序的认识,在这一点上,两民族是相同的;但印度则置重点于普遍的一面,中国则置重点于个物的一面。

若照着中国人这样的思维方法乃至言语形式,则不能以充分的自觉来考虑内属判断。并且,若不区别实体与属性,则也不会考虑到两者之内属(和合inharenz)的关系,所以在中国没有成立像世卫(Vaisesika)哲学那样的范畴论。此学派之《胜宗十句义论》虽经汉译,但在中国几全未加以研究。

二、中国诡辩之特性

只要留意到中国人这种思维方法的特征,则我们能够明确理解中国所以会成立某种特有的诡辩的原因。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代,恰正与希腊智者团(sophist)之盛起同时代,当时所谓“名家”的学者辈出。名家的学问称为“名学”。在这种名学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论理学的萌芽。[至今中国仍称移自西洋的论理学“名学”。正如logic是logos(语言)的学问,在中国是为“名”的学问。]惠施、公孙龙说了种种的诡辩;其中有些是与他国的诡辩家相同的。例如传下来的否定运动或变化的几个诡辩,其立论的方法,是与希腊的塞龙(Zenon)相同。与此相似的议论,在西历纪元前印度的古典中也有传述。但是,在另一方面,还有中国特有的诡辩。现在试检讨其中的二三。

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及“坚白论”特别有名。“白马非马,可乎?曰可。曰何哉?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公孙龙子·白马论》第二)“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曰得其所白,不可谓无白。得其所坚,不可谓无坚。而之石也,之于然也,非三也。曰视不得其所坚,而得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得其坚也,无白也。”(《公孙龙子·坚白论》第五)即是坚乃由触觉所知觉,白则由视觉所知觉。知坚石时不知白石,知白石时不知坚石。所以坚白石不是一个,是两个。

这种诡辩大致理所当然地在通用,正由于中国人未能充分自觉到实体与属性之区别及此种区别的意义。这在汉语中,是对应于实名词(substantiv)与形容词(adjektiv)之未能区别的这一事态而来的思维形态。

这种思维倾向,在论难惠施一派的诡辩的荀子,情况也是相同的。荀子之说如下——名有单名,有兼名。表示一个概念时,用单名;两个概念,同时在同处可以征知时,用兼名。单名,例如“马”;兼名,例如“白马”。 (按《荀子·正名》篇第二十二原文为:“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害矣。”杨倞注:“若单名谓之马,虽万马同名。复名谓之白马亦然。”此处乃日人之意译。)此时把握兼名的方法,没有意识到实体与属性的区别,不过将“白”与“马”作为同一资格的“名”在把握。

没有自觉到实体与属性的区别的这种思维倾向, [1] 不独名家为然,在后世佛教学者议论之中也有此种倾向。例如华严宗之大学者圭峰宗密(七八〇至八四一),曾有如下的议论:

佛法世法,一一皆有名体。且如世间称大(=元素),不过四物。《智度论》云,地水火风,是四物名;坚湿暖动,是四物体。今日说水。设有人问:“每闻,澄之即清,混之即浊;堰之即止,决之即流。而能灌溉万物,洗涤万秽。此是何物?”举功能之义用以为问,答云:“是水。”(举名为答)愚者认名,即谓已解。智者应更问云:“何者是水?”(征水之体)答云:“湿即是水。”(克体指陈,一言便定。更无别字可以代替。若云冰波清浊凝流是水,则与其所问之词何异?)佛法亦尔,设有人问:“每闻诸经云,迷之即垢,悟之即净;纵之即凡,修之即圣。能生世间出世间一切诸法。此是何物?”(举功能之义用为问)答云:“是心。”(举名为答)愚者认名,便谓已识。智者应更问:“何者是心?”(征心之体)答:“知即是心。”(指心之体。此言最明,更无余字。若答谓非性非相,能语言运动等,此是心,则与其所问者何异?)以此而推水之名体,各惟一字,余(=此外的)皆义用。心之名体亦然。湿之一字,贯于清浊等万用万义之中。知之一字,亦贯于贪瞋慈忍差恶苦乐等万用万物之处。

在这里,将水这个概念(名),与水之属性,或作为本质(体)的粘着性(湿),看成一个东西。即在这里表现出了不区别实体与属性的中国人的传统的思维方法。并且,只有顺随此种思维方法,中国的佛教徒,始能教化中国的一般民众。


[1] Masson-Oursel( La philosophie Comparée , p.112)说,以形容词限定实名词(Subs tantif)或加述语等语的这种关系,汉语比之于印欧语,不甚明了。柏拉图的Participation之说,恰克服了此种困难。 D3XUS5CMhGKlAFucpgM9RpY/4uTtp1yGt4gdlxY8rl0BojSrMkINYGNEOhD/R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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