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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包摄判断及同一判断

一、语顺

汉语具有如上述的性质,故文法上的形态论(Morphologie)全然不成问题。因此文法中心问题,当然应置于句法(Satzbau,syntax)问题之上。汉语句法的问题,非常复杂。因其无划一的规则,故须绵密地研究。据仓石武四郎教授的论证,其原则大约可概括为如下之三条:

(一)主语下面,为说明语。若需补语时,则补语在说明语之后。

(二)补语若须有指示人及指示物的两种时,例如“我送张先生一本书”这句话,则指示人的补语在先,指示物的补语在后。

(三)修饰语置于被修饰的语言之前面。

不错,作为基本的原则,大体是如此。但是,关于汉语的句法,还有许多应论及问题,法国及中华民国之学者,曾发表过很精密的研究。 现在不触及这些细密的问题,而仅论及单纯的判断与推理的表现形式。

就上述的诸规则看,汉语的主语在先,述语在后,此种顺序与西洋的诸语言及日本是相同的,似乎没有特别提到的必要。然而,印度的梵语,则正与此相反。梵语为表现“S是P”的这一判断,例如“anityah sabdah”(无常,声),述语放在前面。此点恰与中国人相反。因之汉译佛典的人,随着汉语的语言顺序而译为“声无常”。 汉语与古印度语之顺序不同,释道安(三一二至三八五)已经有所自觉。“梵语尽与汉语颠倒,无法照着直译,故而使从秦语”(秦之语顺),认为这是翻译上必然附随的一个缺点。 故而中国人自觉地把主语放在前面。中国的因明学者们 把主张命题(宗pratijaua)的主语称为“前陈”(又称为“前之所陈”),将述语称为“后陈”(又称为“后之所陈”)。此两者名称之不同,是因时间上的区别(先后)。因之,“前陈”也是“先陈”。 即是,中国的因明学者,认为在心理上,主张命题的主语,在时间上也是先被表象的;而述语之进到意识则要较后。所以,中国因明学者们的解释,与印度论理学者们的解释,刚刚相反。而论理学者们的这种态度之不同,正说明尚未清楚自觉的两民族的思维方法之差异。

由中国人把主语先表象于意识里的这一事实,在有关中国人的思维方法上,我们可以看出如下的特征:(一)较之普遍的东西,更重视特殊的东西乃至个物。(二)较之主体的东西,更重视客体的能够把握的东西。(三)与看不见的东西相对而承认看得见的东西之优越性;即是,特重视由感觉作用所知觉的东西。

二、系辞(也、是、即)

关于主语与述语之关系的这种把握方法,仅与印度人不同,与西洋人和日本人是相同的。既如此,则在什么地方可以看出中国人与西洋人或日本人之间,在思维方法的不同呢?

我们试精密检讨同一判断乃至包摄判断的表现方法时,还可以看出中国人独特的思维方法的特征。在汉语,表现肯定的同一判断或包摄判断时,就紧接着在主语之后加上述语便好了,不需要特别的系辞(copula)。即是将二语并排即可。相当于德语的sein,英语的 to be的,在汉语中并不存在。我们日本人把汉字的“也”字读为“ナソ”,好像“也”字相当于系辞;其实这不过是加在文章的最后,仅表示一种决定,以加强文章的意味。所以“也”字也可称为语助词。 亦可称为终结不变词(particule finale)。 例如“日本古倭奴也”,这是一种同一判断;“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及“子诚齐人也”,这都是一种包摄判断;但这些文章中的“也”字,只是加强全体文章的意味。因之,“也”字不是系辞。还有,在否定判断的场合,虽使用“非”、“不”等字,但这不过是否定词,也不能说它常含有系辞的意味。

在普通论理学中相当于系辞的字,在汉语中并不存在,这一现象是应该充分注意的。印度的诸语言,乃至西洋诸语言中如希腊语、拉丁语等有时也可将系辞省略掉;但西洋的代近语,则不许省略。这在论理上是意味着什么呢?大体上,一般自然的判断,主语由自己而为述语的这种事态,是主语变成述语的意思。即是,在一切真正的判断,系辞的存在,必以生成为其真义。在中国人,则由主语之自己分割而来的生成的一面被忽视了。此点很与印度人相似。这与中国人静态地把握一切事物的思维方法之特征有密接的关系;所以留待后面再加考察。

当然,在汉语中,也用类于系辞的“是”字,置于主语与述语的中间。即是,把肯定的判断,以“A是B”表现出来。然这是对应于德语之A,dies(ist)B, 法语之A,c’est B的表现形式。因之,“是”字不是系辞。为了加上一个“是”字,而一个文章的意味更被强调,更成为决定的。所以“是”字亦可转化为“实”(wirklich,richtig,recht)的意味。

“是”字,一见好像是系辞的用法,早存在于中国古典之中,例如《老子》。 据Franz Kühnert氏的研究,这决定用作单纯的系词,总具有“如是”so-sein的意味。

所以“是”字不能径直看作系辞。但是,一见好像是用作系辞的这一语言现象,在论理学上,是应该充分注意并加考虑的,此一现象不仅出现在汉语中,就是马来语中亦存在的。此语言现象,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呢?

首先试考察“这”字所表象的意义。黑格尔随着意识经验的确实性阶段,而将精神现象学分为六个现象学。其中,第一个是“意识的现象学”。在此所考察的意识的形态,真理与确信是分离的。真理在对象的侧面,而确信则存于主观的意识的侧面。在这种意识中,最初,也是直接的所与的东西,是“感觉的确信”(die sinnliche gewissheit)。在此感觉的确信中,对象不过是作为单纯的“这个东西”(dieses)。“这个东西”,在时间上,是“现在”(jetzt),在空间上,是“这里”(hier)。除了“这”以外,语言不能表现的此种感觉的确信,普通认为就是直接表现对象本身的最丰富最具体的知识。然而,据黑格尔看,事实上,这种确信,其自身却显示着最抽象而且是最贫乏的真理。感觉的确信,实在是无任何内容的空虚而散乱的知识。这不过是意识的直接态。 古代印度的哲学家们,也曾就具体的事例、自觉到黑格尔所主张的事情。例如见真珠母而说“这是银”的这种谬误认识,是如何成立的呢?对此一问题,印度的哲学家们,曾经有种种的议论。米曼差(Mimamsa)学派以为此处所谓“这”(idam)者,仅是存在于主观之前的物体的知觉(purovartid ravyamatragrahana);因之,不是此物体之属性的正确知觉。此种误认,是由于视者之视觉机官受到某些缺点的迷惑而发生的,尚未观察到真珠母这一事实,而仅知觉到与银的共通性。这不外是直接的意识内之显现。S’ankara系统的吠檀多学派,则认为此乃“‘这’这一形相的意识之变容”,故可能包含错误。

只要留意到“这”的表象是此种性质,则中国人用相当于系辞的“是”字的这一事实,不能不认为是表示把述语所提示的东西,常作为客体的对象的,而且是直接的感觉的所与,从而加以把握的思维方法。“A是B”的表现方法,已如前述,学者间认为是对应于法语的 A,c’est B的表现形式;然与此相反,“是”字有时也应解释为是在修饰述语。例如“S即是P”、“S亦是P”,和述语的亲近性特强,所以“是”乃关涉述语的指示形容词。因此,在这样的判断表现形式,是把述语作为客体的对象的而且是直接的感觉的东西而加以表象的。而且在述语所应表示的普遍者,也想作为个别的东西去把握,换言之,若不把普遍的东西看作具象化的个体,而只作为普遍者加以叙述,这是中国人所不喜欢的。

还有,“即”字,亦好像是相当于表示同一判断命题的系辞。例如“烦恼即菩提”的表现。然而“即”字不是单纯的系辞。“即”字的本义是就食,作为动词可训为“就”。作为接续词则与“今”的意义相同。

所以在单纯的同一判断的表现形式中,使用“即”字时,即在“A即B”这种场合,常识地说,尽管A与B之间,存有某种难一致的东西,然忽视这种不一致而遽作某种断定。例如“事无两全,非失败即成功耳”,“失败”与“成功”,乃相反的概念,但不是矛盾概念,所以“非失败”=“成功”的断定,是错误的。此时“非失败”的概念,并不周延。但依然将两者等视。又如“因缘所生法,我说即是空”的判断,也是想把常识上难以一致的两个概念加以等视。更进一步,当叙述具互相矛盾特性,并且自觉其为矛盾的两概念,加以等视时,便使用“即”字。即是内含矛盾为契机的。“一即一切,一切即一”的这个命题,最能表示这种矛盾的关系。天台宗区别“即”之意义为三种。

(一)“二物相合之即”。此如合金与木之关系。烦恼与菩提,原是各别的东西。烦恼是相(显现的姿态),菩提是性(本来的东西)。性与相合而不离,谓之烦恼即菩提。故不能确断烦恼,即得不到菩提。这是大乘佛教中的“通教”的解释。

(二)“背面相翻之即”。烦恼与菩提,原是一体。但有背与面之不同;从悟之背说是菩提;从迷之面说是烦恼。即是,随无明,则有由烦恼而来之生死;随法性,则得由菩提而来之涅槃。所以不破无明而顺法性,即不能得菩提。这是大乘佛教中的“别教”之所说。

(三)“当体全是之即”。菩提与烦恼之关系,犹水与波之关系。迷者见之,一切皆在生死之中;悟者见之,一切皆涅槃。故无断舍烦恼之必要。不断人生而有之恶(性恶),也能到达佛的境地。这是究极最上之教的圆教之说。

故而“即”是以矛盾为本质的契机,不是单纯的系辞。真的,黑格尔也在单纯的系辞sein之中,看出矛盾的契机;然汉语之“即”,一开始即以矛盾的关系为前提,而且这是为一般日常所意识到的,所以与黑氏所说的大异其趣。

三、语顺之颠倒

以上,考究了主语在先、述语在后的汉语的原则。但在汉语中也有违反这种原则的。此即语顺之颠倒(inversion)。例如:

高者抑之,下者举之。(《老子》第七十七章)

吾斯之未能信。(《论语·公冶长》第五)

除君之恶,唯力是视。(《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率师以来,唯敌是求。(《左传·宣公十二年》)

安定国家,必大焉先。(《左传·襄公三十年》)

从这些例子看,语顺的颠倒,也有一定的原则。(一)在述语部分中,必含有他动词(及物动词)。(二)他动词之前,必放上“之”、“是”、“焉”、“或”、“来”、“斯”、“于”、“实”等助词。

这是一般中国学者所揭示的规则。然用助词的第二规定“之”等助词的规则未必死守。例如:

古木鸣寒鸟,空山啼夜猿。(魏徵,《唐诗选》,第一卷)

江上巍巍万岁楼。(王昌龄)

这分明是语位颠倒,而且述语是自动或者是形容词。

我修菩萨行时,若有众生,来从我乞手足耳鼻、血肉骨髓、妻子象马,乃至王位,如是一切,悉皆能舍。

上文中,“如是一切悉皆能舍”为主文,其余皆属副文。

在这些文章中,关于语的顺序,几无任何规矩;然中国人读这类文章都能了解其意义。这是什么原因呢?与此现象相关连,封博尔特(Humboldt)以为:汉语一见虽无显明的文法,然为了认识语言的形式关连,依然存在着感受锐敏的东西。当发音之际,以一个音所表示的一字一字的音节(syllable),皆各个加以区别,并影响其他音节。 [1] 然而,是以何种方法发生影响,以何者方法,一连的字句,可以总括地被表象着呢?对此问题还未充分地究明。对于此语顺不同的同题,我觉得或许可作如下想法,在上举的诸例中,论理学上应视为主语的字,有时随而不现于表面,也有时明显地表现出来。然而,不论在哪种情形下,作为主语的东西,都是行为的主体,即,都是人。或者,有时也作拟人的表象。

此原则,说“S是P”的判断时也被遵守着。即使就应视为例外的文章来看,例如:

无利无功德,是为出家。(《维摩经·弟子品》)

此文的S与P,好像是颠倒的。但“为”乃“视为”之意,“是”系承接“无利无功德”,将“是”与“出家”等视。然此文章之主语,是被隐藏着的一般的人,或者系叙述此文章的说话者(乃至赞成此话的人们)。所以,这种场合,还是适合于以人的行为主体作为主语而先表象出来的原则。

并且在遵守上述原则的范围内,忽视汉文的语法,也没有关系。例如:“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李白)的诗句,“辞”与“还”的主体,是作此诗的人,即系人。

多数汉译佛典,皆尽可能使其成为上乘的汉文,但就中亦有按梵文的原文的语顺翻译者,隋朝的笈多译《金刚能断般若波罗蜜经》,则为其最佳例证。其文如下:

尔时命者善实起坐一肩上著作已,右膝轮地著已若世尊彼合掌向世尊边如是言……听善、善意念作、说当、如菩萨乘发行住应、如修行应、如心降伏应、如是世尊、命者善实、世尊边愿欲闻、世尊于此言、此善实、菩萨乘发行、如是心发生应、所有善实、众生、众生摄摄已、卵生、若胎生、若湿生、若化生、若色、若无色、若想若无想、若非想非无想、所有众生界施设已、彼我一切无受余涅槃界灭度应、如是无量虽、众生灭度。

此大体乃依照梵文的语顺逐字而译者,是极不适当的汉文,但依然是通用的译文。

上面这类异例尚且成立,故汉语的语顺是非常自由的。“甲打乙”的这句话,“甲+打+乙”,这是最普通的表现形式;但“甲+乙+打”,或者“乙+甲+打”的这种表现形式,也未尝不可以。无格语尾而允许这样的自由,当然会注意到这在意义的传达上是否会发生障碍。但汉语的文章主语,是以人的行为主体为主,以此为前提,所以不会发生混乱。当然,人以外的东西,有时也作为主语,然这种比较的少;而且在这种场合,作为主语的事物,也实系拟人地被表象着。我们于此,可以了解中国人既使客观的事物也在与人的关系上去把握,不把人分离去理解客观世界的一种思维方法的特征。

这种思维方法的特征,未必限于中国人,日本人也是如此。印度人、欧洲人也是一样。其证据为,在印度、欧洲系的诸语言中,中性单数之主格(nominative)与对象格(accusative),完全是同形的。因为以中性形所表示的字,不能作为主语。所以也从不用中性语的主格。但随时代的经过,人的思维能力进步,以中性形所表示的客观的事物,也起而成为一个文章的主语,因之,也出现了主格。但由中性语所表示的事物,在这以前,常是作为客体的东西被表象着,所以在主语的场合,依然将对象格之形,作主格去使用。这是学者们的解释。因此,印度语和欧洲语,客观的事物,在古时不能作为主语。用作主语的场合,须作为男性形,或作为女性形,即被拟人化。

所以把行为主体的东西常用作主语,未必仅是汉语的现象。但印度、欧洲语族,很早就脱离了这个阶段。而发达了高度文明的汉族,关于思维方法的这一点,却依然停止在这种原始幼稚的状态,这是值得十分注意的现象。


[1] Die sprachphilosophischen Werke Wilhelm’s von Humboldt , herausgegebenunderklärt von Dr. H. Steinthal, Berlin, 1884, S.652. g8I6ixc3ApMUvAoiMB5A+rmIsjZ4vHbLjM1QYn3k6HkvTdixpSCDigqujhOGoe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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