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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思维方法与论理

作为语言表现的形式,有很多。但当我们以民族之思维方法作为问题时,应特别注重判断及推理之表现形式。因为这是思维作用之表现的基本形式。判断及推理之形式,有若干种类;这些应该如何加以区分,是论理学自身的问题,这里不加论述。就各种判断及推理而一一检讨各民族思维方法之特征,当然是很理想的。但关于分类的问题,在论理学内迄今尚无定说。所以现在省略通盘性的论述,而仅想取出其中最基本的东西或是有特征性的东西来作为研究的问题。

在判断方面,先以最基本、最单纯的同一判断,包摄(subsumtion)判断(按即关于种概念包括于类概念,特殊被包括于普遍的从属关系之判断),内属(inhrence, Inhärenz, Inhérence)判断(按即指状态对于实体的存在关系,现象对于实在的关系,性质对于物的关系等之判断),存在判断(existentialurteil)(按谓仅意味着事物之存在的判断)等为问题。又在西洋论理学中,曾盛加议论非人称判断的问题。然在西洋作为非人称判断被当成问题的命题(例如it rains等),在语言形式不同的汉语与日本语自无法以此作为非人称判断而成为问题,在与西洋语言形式相等的古印度语中,同一内容,常不是非人称判断而被表现为作用判断(it rains=deuo varsati),所以到底应否认其为非人称判断,不可不先作论理学的检讨。因此,这里不想就非人称判断,以独立的项目,比较诸语言之形成,仅在必要时附带说及。又近年有许多论理学者重视关系判断(relationsurteil)。然对于关系判断之意义,学者间的见解各殊,所以此处亦不单立项目加以考察,而仅在必要时说到。

在推理的种种形式中,想特别留意单纯推理的形式。这在西洋形式论理学中,是被当作三段论法去加以考察。但在日常生活中,很多都像“因为是……所以是……”这类的,仅举一个理由命题而即表示结论。还有,由若干推论结合起来的,也应加以考察。但复合三段论法,即是,由完全的三段论法所形成的结合形式,实际上很少用。几乎在一切场合中,都是省略三段论法的结合形式。此在形式论理学中,称为连锁式(sorites,kettenschluss)。诸民族使用此连锁式推理时有何种不同,我们还应作为一研究的问题。 [1]

在以上这些表现形式中,我认为民族思维方法之特征,尤其典型地被表现出来。故若对此加以检讨,应该可以得出一个大概的结论。

语言表现,可作为确知一个民族思维方法之特征的基本材料,已如上述。提供比这更好的材料的,则为该民族所产生的论理学或其所容受的论理学。论理学的原名,既是“关于说话的技术”之意,则在语言中无意识所具现的思维方法之特征,在论理学上,则以自觉的,而且是体系化组织化的姿态被明白表现出来。于此我们可以发现研究民族思维方法之特征的最重要的线索。因此,我们可借着东洋之论理学与西洋之论理学的比较研究,以得出东洋诸民族的思维方法之特征。东洋的论理学发自于印度。但因各以不同方式传入西藏、中国、日本之际,故在各地都发生了种种不同的变化。论理学应该是最普遍的学问;绝非以本来的面目原原本本地传向其他民族则是历史的事实。此一论理学的产出形态或容受形态之不同,很明显地反映出诸民族相互不同的思维方法的特征。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学习论理学而实际加以使用者,是一个民族中的知识阶级。论理学是一个民族的一般知识阶级,以此为思考的准据,将思考内容作有秩序的安排加以发表的规范。一般的民众,尽管日常不断使用语言,但几乎全不使用论理学的表现形式。因此,论理学很难说像语言形式一样的,是规范一个民族思维方法之全体。从考察过去的论理学所得的结论,不能断定直接妥当于学习此论理学的民族之全体。当把论理学当作考察一个民族思维方法之线索时,应有对此加以顾虑的必要。

东西论理学体系之比较,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也是一个独立研究的课题。这里无法深论。仅在与民族一般的思维方法有关连时才提到。


[1] 在中国人、印度人、希腊人之间,连锁式的表现方法各不相同,这与其思维方法之不同有关系,P. Masson-Oursle氏已经简单地指出来了。见其所著 Esquisse dune theorie Comparss dusorite (Revue de metaphysique et de Morale, 1219, pp.810-824)。 n6fU0W+6m8JEEuBBVcGYhnXRrXkWFluL/o1i9njCr8T6AzP8Mju2mEmsrnzgM+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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