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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康诰》的问题

周公曾践阼称王,在先秦及两汉从无异说,但陈梦家、屈万里两先生,可以作无批判性的翻案,则惟有进而在西周有关文献的自身来求内证。首先应从《康诰》着手。因为《康诰》有“孟侯,朕其弟,小子封”的话,“封”是卫国始封者康叔的名字,他是成王的亲叔父,《康诰》中的“王若曰”、“王曰”,怎样也说不到成王身上去,所以在宋以前,把与康叔有关的《康诰》、《酒诰》、《梓材》中的“王”,说是周公,宋人则开始都说是武王。陈梦家和屈万里两先生,也说《康诰》中的“王”是武王,屈先生更说《酒诰》中的“王”是成王。让我们先把《康诰》中的“王若曰”的“王”加以决定。

《康诰》的传统说法,暂以《史记·卫世家》为代表,兹录如下:

武王已克殷纣,复以殷余民封纣子武庚禄父,比诸侯,以奉其先祀勿绝。……恐其(武庚)有贼心,乃令其(武王)弟管叔、蔡叔傅相武庚禄父……武王既崩,成王少,周公旦代成王治,当国。管叔、蔡叔疑周公,乃与武庚禄父作乱……周公旦以成(按此字疑系后人所加)王命,兴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为卫君……周公旦惧康叔齿少,乃申告康叔曰:(略引译《康诰》之文)。告以纣所以亡者,以淫于酒……为《梓材》示君子可法则。故谓之《康诰》、《酒诰》、《梓材》以命之。

在《史记》以前,与这有关的资料有:《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富辰谏周襄王之以狄伐郑,有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以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室。管、蔡、成、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文之昭也……”这可证明卫是在杀管叔,放蔡叔以后所封的。《左传·定公四年》卫子鱼在苌弘前争卫、蔡先后的地位,有谓:“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殷虚即朝歌,即新封之卫。此可证明《康诰》乃康叔封卫时所命。这些材料,陈梦家皆已列举,并引有《史记·管蔡世家》“康叔封、冉季载皆少,(武王时)未得封”。根据这些资料,则《康诰》为周公平定三监,封康叔于卫时的训诰之辞,毫无可疑之处,而《康诰》称康叔为“弟”之王,乃周公而非武王,亦无可疑之处。屈先生对这些资料竟一字不提,陈氏提了,未加批判、未加否定,而另作结论。细读前面陈氏所录的各种资料,皆可为他的结论作反面的证明,而陈氏毫不觉察,这都是令人费解的。

他们要把《康诰》说是武王封康叔于康的训诰,首先须割掉“王若曰”前面“惟三月哉生魄,周公初基,作新大邑于东国洛……周公咸勤,乃洪大诰治”的一段话。这一段话都说的是周公平定三监后,征召四方人民诸侯开始经营洛邑的情形,若认定下面的“王若曰”是周公,则可以解释为周公在经营洛邑开始之同时,封康叔于卫,以与新营的洛邑,成掎角之势。但这样一来,怎么能由周公一下子跳到武王身上去呢?于是从苏轼起,许多怀疑这是错简。但前引陈梦家所说的(六)引《汉书·艺文志》,断定这是《召诰》的错简,则在资料援引上有点不太忠实。《艺文志》是说刘向“以中古文校欧阳、大小夏侯三家经文,《酒诰》脱简一,《召诰》脱简二,率简二十五字者,脱亦二十五字;简二十二字者,脱亦二十二字”。据此,则刘向校书时,只《酒诰》、《召诰》脱简,而所脱之简既经刘向根据中古文校出,亦当根据中古文补上。简有二十五字与二十二字之不同,按文字的顺序,应当是《酒诰》一简二十五字、《召诰》一简二十二字,乃陈氏将《酒诰》脱简及简二十二字皆略去,一似《艺文志》仅言《召诰》脱两简,而《召诰》每简为二十五字,且将《康诰》前之四十八字,说成是五十字,以求与两简共五十字的字数符合,未免牵强了一点。因此,从《康诰》中去掉这四十八字,虽无关大体,但说出一个理由来去掉,却也相当困难。

其次是康叔的“康”的问题。康叔封于卫,是平定三监以后的事,这是陈、屈两氏所没有推翻的。《康诰》是武王所命,则康叔此时受封的不能是卫而是康,这是陈、屈两氏所继承的宋人以来许多人的说法。《史记·卫世家》之《索隐》:“康,畿内国名。宋衷曰,康叔从康徙封卫。畿内之康,不知所在。”马融、王肃、伪《孔传》亦以康叔之“康”,为其始封的畿内国名。但他们并不以《康诰》为封于康国时之诰。郑康成则以康叔之“康”为谥,皮锡瑞《今文尚书考证》坚信郑说。陈、屈两先生,不仅以康叔之“康”为康叔始封之国,且以《康诰》为康叔始封于康国时之诰。但《康诰》内“肆汝小子封,在兹东土”、“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罚蔽殷彝”、“听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等句,怎样也不能把“康”解释为周的“畿内之国”。陈氏“认为此‘康’与《酒诰》的‘妹邦’或在同一范围之内,乃是《康诰》所说的东土”。此康国既在妹邦同一范围之内,则当武王封三监于妹邦时,康国是夹在哪一个缝隙里面?在文献与地下材料中,有无康国的痕迹?陈氏在他的大文中提出了这么多的资料,但对于康国,毫无办法提出半丝半毫的证明。假定承认立论必须根据证据,则陈氏之说,只能算是空中楼阁。屈先生在他的大著《尚书释义》中谓:“传世铜器中有康侯鼎,铭文曰‘康侯丰’云云。近年浚县出土铜器,有康侯斧及罍、爵、奇形刀等,其铭皆有‘康侯’字,证知其为康叔之器无疑。以始封于康,故有康叔、康侯之称。”屈先生这段话是由陈氏之说敷衍而来,但是很难成立的。因为前引陈梦家之说的(六),他特别提到了康侯,康侯铭文明说“征令康侯图(封)于卫”,是康叔正式封于卫时仍称为“康侯”,则何能以铜器上的“康侯”两字而能断其系封于康时之器。并且当改封之际,被封者即应以新封之国为名。例如近年出土的宜侯夨,夨先封于虔为虔侯,在改封于宜时即称为宜侯,如“王令虔侯曰夨,侯于宜……宜侯夨扬王休……”,此即其显证。准此,则康侯封于卫时,即应称卫侯而不应称康侯。且与康侯有关的铜器,据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一)所述,计有近年出土的斤、戊、矛、觯、罍(以上近年出土)、乍册齿鼎(有“康侯”,铭十四字)、康侯鼎(有“康侯丰”,铭六字)、康侯鬲(有“康侯”,铭二字)。据陈梦家说“作器有先后,要皆在成王时期以内”,即是封在于卫以后之器。若如陈、屈两君之说,康叔在武王时期封于康而称康侯,为什么封于卫以后之器而仍称康侯”呢?他在成王时期封于卫,地位更为重要,为什么不称为“卫侯”而一直称“康侯”,且从来没有发现“卫侯丰”或“卫侯”的一件铜器呢?这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康叔之“康”、康侯之“康”是他的谥而不是他的封国。当时生前即有谥,如成王即是生前之谥。这样他才可以一直被称为“康叔”或“康侯”,除此以外,不可能找出其他的解释。《史记·管蔡世家》“封康叔为卫君,是为卫康叔”,这分明是以康为谥。又《史记·自序》“牧殷余民,叔封始邑”,分明说康叔封于卫,即是他始封之邑,在这以前,是因年幼未受封过的。说他先封于康国,根本是出于望文生义的虚构。说《康诰》即是武王始封他于康国时之诰,这是从第一虚构中所引出的第二虚构。这是我就铜器的情形,补足江永、皮锡瑞两氏立说之不足。至于有人怀疑康叔的儿子称“康伯”,父子不应同谥。文王谥文,周公亦谥文(周文公),以此例彼,益足证明康之为谥名而非国名。否则康叔因始封于康而称康叔、康侯,他的儿子是继承卫君,为什么也称康伯呢?蔡邕《述行赋》“悟卫康之封疆”,是蔡邕亦以康为谥。所以以康为谥之说,并非仅始于郑玄。封康叔于卫,命之以《康诰》,亦犹命晋文公为伯而有《文侯之命》,“文”是谥,“康”也是谥。

陈梦家与屈先生不同之点,在于他对材料引用得相当的完全。但他不从所引材料的本身抽出结论,却在毫无材料可凭处生出结论。例如他根据材料,承认卫都于朝歌,又认为朝歌、殷虚、商虚、沬、妹、卫、旧卫皆是一地,更认为妹即是《酒诰》“明大命于妹邦”之“妹”(见上引)。这都说对了。据陈所说,则《酒诰》的“明大命于妹邦”,等于“明大命于朝歌”、“于卫”,这分明是康叔封卫以后的事,怎么可以得出“《酒诰》、《梓材》,都以‘王曰封’开始,不是成王口气,也是武王所命”的结论?难道说康叔封于妹邦(卫)以后,武王还能从坟里起来训诰一番吗?这即是以自己的观念,歪曲、抹煞摆在眼面前的材料的显证。

屈先生倒注意到上述的问题,在他的《尚书释义》大著中说:“按妹邦为纣都所在处,乃武庚或三监所辖之地,康之封域,当不及此;《史记》及《书序》之说近是。”即承认这是“周公以成王之命诰康叔之辞”,而认为《酒诰》的“王若曰”,“其实他就是成王”。但屈先生忽视了两点:(一)《康诰》以“听朕告汝,乃以殷民世享”,若非三监既平之后,以殷余民封康叔于卫,亦即若非封康叔于妹邦,则“以殷民世享”的话,有何着落?屈先生因《酒诰》中的“妹邦”一词而可断定《酒诰》中的王不是武王,为什么能根据“以殷民世享”的话而能断定《康诰》中的王即是武王呢?(二)屈先生似乎完全忽略了周代的宗法与封建有不可分的关系。宗法以亲亲为主,王对诸侯及命卿而言,一面是君臣关系,同时又是宗法中的亲属关系,在称呼上,多以亲属关系为依据。康叔是成王的亲叔父,成王不可能把亲属关系置之不顾而直呼其名,这可以说是对当时政治结构的大破坏,最低限度应称为“孟侯”、“康侯”、“康叔”,而不能直呼其名。成王当《洛诰》的政权交替时,称周公为“公”,决不敢称之曰“旦”或“周公旦”。《诗·鲁颂·閟宫》述成王命封伯禽时是“王曰叔父,命尔元子”,《康王之诰》称其大臣为“今予一二伯父”,《吕刑》穆王称其臣为“伯父、伯兄、仲叔、季弟”,《文侯之命》襄王称晋文公为“父”。《左传》所记,周室对同姓诸侯及命卿无不称伯父、叔父或兄弟,对异姓则称甥舅。这是没有一个例外的。所以有资格呼康叔之名的只能是康叔的哥哥周公,而决不能出于他的侄子成王之口。

综上所述,《康诰》、《酒诰》、《梓材》三篇中的“王若曰”、“王曰”,不可能是武王,不可能是成王,而只能是践阼称王的周公。 JGeOoervjJnMvfHxp/qUUSICWySIhPomTRO5TWH4ilwospYWKjXHQRIv8nBTt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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