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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根据的判断不能称为“意必”之辞

又其次,屈先生觉得在我的文章里面,“颇不乏意必之辞”。下面试将屈先生举出我所说的“意必之词”,共有五点,以括弧括出,一一加以检讨。

(一)“六府亦称为五材”。按日人狩野直喜博士,发表过好几篇研究五行的专文,其结论具见于其所著《中国哲学史》七一至七三页,中有一段说,“以我的想法,古代中国人是否把它(五行)当作原素看,殊为有疑……又合称五行与谷为‘六府’,乃《左传·文公七年》所说……又称五行为五材,即《左传·襄公二十七年》‘天生五材,民并用之’……”狩野氏认六府、五材、五行为同一事物之说,乃是一种通说。我在中国典籍中,发现不出有人认为六府中的金木水火土,与五材的金木水火土,是两件不同的事物的说法。就其效用而言,便谓之“材”;就其通用而言,便谓之“行”;就其收藏而言,便谓之“府”。因为这里指的是重要生活资材,所以可加谷而为“六府”;亦可因“土爰稼穑”,去谷而称“五材”,所以便说“六府亦称五材”,这有什么“意必”可言呢?至若邹衍五行新说,则将五者组成为相生相克的五种元素,便缺一既不可,添一也同样不行了。五行可以加谷而为六府,正足以证明六府中之金木水火土,与邹衍所说的金木水火土的性质绝不相同,否则不能把谷加到里面去。屈先生在原文中说《尧典》记述四宅观日和舜四时巡守,已经把四方配四季,这显然是五行之说盛行以后的事,在《尧典》的四方四时中,没有发现金木水火土中的一件的影子。同时,屈先生能发现新五行说盛行以后,有以“四”配“五”的情形吗?以五行配方位,始见于《吕氏春秋》的“十二纪”,它必须加“中央”而为五。若如屈先生之说,则《尧典》最早也应当为战国末期的东西。但屈先生因孟子确凿引用了《尧典》,只好说“可知至迟当战国的中叶,《尧典》已出世了”,屈先生这段话中,似乎含有矛盾。邹衍在孟子之后,不要说他所创出的五行新说,如拙文中指出,在战国并没有盛行,即使一创出即盛行,则受其影响而成立的《尧典》,孟子何以能再三地征引呢?

(二)“《诗经·豳风》‘七月流火’,即以火言天象”、屈先生加一按语曰“徐先生是把此‘流火’之‘火’,当作“水火”之‘火’”。按“流火”之“火”,说的是天上的星,我在乡下读村塾,九岁读到《诗经》时,这种知识大概是具备的。但把天上的星而称之为“火”,这即是我所说的“以火言天象”,我不知道屈先生何以能在这种地方发生误解?

(三)“六卿与六军、六师不可分”。按我这也是一种通说。《周礼·大司马》“凡制军,军将皆命卿”,所以《甘誓》郑注:“六卿者,六军之将。《周礼》六军皆命卿,则三代同矣。”《周书·牧誓》之《正义》:“孔以时已称王而有六师,亦应已置六卿。今呼三卿,是指誓战者,故不及大宰、大宗伯、司寇。”以上或可委称为古文学家之说。《春秋左传·襄公十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公羊传》:“三军者何?三卿也。”公羊以三军为三卿,自亦必以六军为六卿,是今文家对此亦无异辞。《左传·襄公十九年》“享于晋公六卿于蒲圃”,是因晋为鲁伐齐,还师过鲁,晋是时有六军,则鲁公所享之晋六卿,正其六军之帅。又《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赂晋侯以宗器、乐器,自六正、五吏……皆有贿”,杜《注》以六正为卿,是对的,但以“三军之六卿”,则有问题。此时晋侯正亲率六军以伐齐,则六卿仍指其六军之帅而言。古代贵族皆兵,一直到春秋,犹是如此,故文武合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其出师以卿士为统帅,乃情理之常。《周礼·大司马》“六军皆卿”之说,实合于历史之事实。《诗·大雅·常武》述宣王出师的情形,也是“王命卿士”。后人多不明古代贵族皆兵的情形,对此辄生异说,皆不足取。且古代官制,可能即由军制演变而来。则我说“六卿与六军六帅不可分”,不应当有大的错误。

(四)“不仅吕不韦罢相后的两年间,宾客尚盛,在情理上当以全力修补初稿(《吕氏春秋》),即死后亦当由其门客,不断地加以修补”。按因屈先生原文说“《吕氏春秋》,乃秦八年以前完成的作品”,而我因《吕氏春秋》中“记有六国灭亡之事”,故觉得“《序意》篇之所谓‘维秦八年’,乃就初定稿之时而言……(见上屈先生所引),所以认此书是在秦八年以前完成的说法,不能轻易加以承认”。我的说法能否成立,关系于《吕氏春秋》中曾否记有六国灭亡之事。吕不韦死于秦政十二年,而秦灭六国的工作,完成于秦政二十六年。屈先生不先追究我的立说的根据,而遽否定我的结论,这是不应当的。《吕氏春秋·孟秋纪·振乱》篇谓“天子既绝……”,《有始览·谨听》篇谓“乱无大于无天子”,这当然是秦未并吞六国以前的话。但《孟冬纪·安死》篇谓“以耳目所闻见,齐、荆、燕尝亡矣,宋、中山已亡矣,赵、魏、韩已亡矣,其皆故国矣”,这分明是秦灭六国以后的口气。并且《审分览》中的《慎势》篇有“封建众者其福长”、“多封建,所以便其势”等的主张,我想,这也是把秦始皇二十六年因丞相绾等主张恢复封建,“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这一派的议论,整理纪录到里面去的。像上述的情形,不作我那种解释,更作何解释呢?一部书,初稿写定后,又有修补附益,这种例子太多了。先秦的诸子百家所遗留下来的著作,曾由其后学加以修补附益,可以说是一个通例。

(五)我对《洪范》有下面一段话:

所以它是一条一条的列举的形式,在今日可以看到的先秦文献中,是最为独一无二的突出的形式。

屈先生驳上面这一段话是:

按《论语》里的“六言六蔽”、“君子有九思”、“尊五美,屏四恶”……《中庸》里的“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都是一条一条列举的形式。这些,也许徐先生要说:它们的篇幅太短了,不足和《洪范》相提并论。那么,《周礼》的全部,都是一条一条列举式的。这,也许徐先生要说:它没标明一、二、三等数字,也和《洪范》不同。那么,我们试看《逸周书》的《大武》、《小开武》、《宝典》、《文酌》等篇,《韩非子》的《内储说上七术》,《内储说下六微》,《外储说左上》、《左下》、《右上》、《右下》,《八经》等篇,《管子》的《兵法》、《四时》等篇,《孙子》的《计篇》,《吕氏春秋》的全部,都是一条一条列举的形式,都和《洪范》的形式一样。所以,与其说《洪范》“在今日可以看到的先秦文献中,是最为独一无二的突出的形式”,不如说“就今日所能看到的先秦文献看来,像《洪范》那样一条一条列举的形式,是春秋到战国年间很流行的文体”,才合乎事实。

屈先生上面举的反证,我认为《论语》的三条、《中庸》的一条,一半可以成立,一半不能成立,因为它没有构成一篇独立的文献。《周礼》全书中有一部分可以成立,原因屈先生已自己说了。《逸周书》的四篇,可以成立,《韩非子》的七篇,不完全能成立,因为在以数字列举的这一点上与《洪范》相同,但《韩非子》是采用列举故事以作说明的方式,与《洪范》不同。《管子》的两篇,可以成立,但这恐怕已经不是先秦的材料。《孙子·计篇》除“经之以五事”为数字列举,所以不能成立。《吕氏春秋》的数字,乃是计篇数与次第的,并非各篇以数字叙述内容,所以它的目录一开始是“孟春纪第一凡五篇”,直到最后“士容论第六凡六篇”,所以完全不能成立。由此可以了解,在屈先生所举的反证中,只有《逸周书》一项,才完全适当。但即使只有一项适当的反证,也足以证明我说《洪范》是“最为独一无二的突出形式”,是错了的,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屈先生的指教,我将把“独一无二”四字,加以修正。不过姚姬传《辨逸周书》谓:“庄子言圣人之法,以参为验,以稽为决,其数,一二三四是也。此如箕子陈九畴,及《周礼》所载庶官所守,皆不容不以数纪者。是书以数为纪之词乃至烦复,不可胜纪。”朱右曾《逸周书集训释》序谓:“愚观此书,虽未必果出文、武、周、召之手,要亦非战国、秦汉人所能伪托。何者?庄生有言,圣人之法,以参为验,以稽为决,一二三四是也(按‘一’字上无‘其数’二字非是)。周室之初,箕子陈畴,周官分职,皆以数纪,大致与此书相似。”朱氏系本姚氏之说而稍变其意。据此,可知庄子亦以条列式的叙述,原出于先王的政典,而是一种特殊的叙述方式,后来诸子百家中,偶有受这种叙述方式的影响而加以采用的。但通观诸子百家,采用此种形式的究属极少数。屈先生却说这是“春秋战国中间很流行的文体”,未免稍嫌张大其辞了。 oftmiLdn31xYRrOrkI5hG1kZRyUAU4F0S1lIa2n9zmC1ZchzdDDB3DW51SGmLY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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