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范》之所以成为问题,大概始于刘节的《洪范疏证》,他的结论,认为其著作时代,当在战国之末。在讨论此篇之前,我先提两点概括的看法:
第一,一九〇一至一九〇二年,摩尔根发现了古巴比伦六代王哈姆拉比(Hammurapi)的法典,有二百八十二条的条文,集古代萨麦(Sumer)法及习惯法的大成。准此以推,假定我们先民文化,也有相当长的历史,则在夏禹时代,把过去政治的经验教,训聚结起来,作为人君的政治法典,因而一代一代地传承下来,并不是希罕之事。所以它是一条一条的列举的形式。此一形式,在今日可以看到的先秦文献中,是很特殊而突出的形式〔补记:按此系错误〕。
第二,《洪范》本身,是保有神话宗教的色彩。它的来源,不是圣主明王,而是上帝。并且把卜筮的方法,列为九畴之一。如前所述,这是在传承中经过了修饰整理的一篇文献,不难推想它原文会带有更多神话的色彩。同时,这篇书,从汉人起,一直把它捧得很高,因而多附益张皇之说。但考其实际内容,则其中的政治观念,却非常简单质朴。虽然有“遵王之义”的一个“义”字,但这里的义是属于王的,并没有后来作为一般人所共有的普遍性的意义。西周时代所展开的“敬”的观念,春秋时代开始所展开的仁义礼智忠信等重要观念,可以说,在《洪范》中尚不曾明显地透了出来。《孔传》虽以“大中”释其中的“皇极”,但我根本怀疑这依然是以后起的“中”的观念去加以傅会,原来的意义,只是由“极,屋脊之栋也” 所引申出的作为大家所应共守的标准之意。《朱子语类》七十九:“皇是指人君,极便是指其身为天下做个样子,使天下视之以为标准。”按“皇”应作“大”解,而不能作“君”解,惟“极”作“标准”解则甚为正确。还有一点,就其字句而言,除了其中被其他文献所征引了的极少字句外,并不如屈先生所说的“它们和《论语》、《孟子》等书,一样的平易”。例如“惟天阴骘下民”、“用敷锡厥庶民,惟时厥庶民于女极,锡女保极”、“时人斯其惟皇之极”之类。还有牵连卜筮的七种形兆,亦为先秦其他文献所未见。综上所述,大体可以推断,它依然保有周初所承传的文献的面貌。
刘节《洪范疏证》一文中的论证,混乱牵傅,无一说可以成立。例如他说,《洪范》“八政之目,盖隐括《王制》之义。其说,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及江声《尚书集注音疏》,均已言之”。按《王制》系从分封建国及官制等说起,陈述政治上整个的制度。试把《王制》的重点所在,及其政治观念之丰富,与《洪范》的“八政”略加比较,则只要稍有常识的人,如何可以得出这样奇怪的结论呢?江声《尚书集注音疏》,对《洪范》“八政”一段,引用《国语·周语》及《尧典》各一,《王制》二,《周礼》六,以作互相印证的解释。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则引《周语》、《尧典》各一,《王制》、《周礼》各六,以作互相印证的解释。在他们两人的解释中,什么地方可以找出“《洪范》八政,盖隐括《王制》之义”呢?若因引了《王制》以解释《洪范》之有关字句,便认为是“隐括了《王制》之义”,则为什么不可以说“《洪范》八政,盖隐括《周礼》之义”呢?这不仅是睁开眼说白话的考据,简直是栽赃问罪的考据了。刘氏的立说,在本质上大率类此。此处若一一加以纠正,将要费很大的篇幅。下面仅将他的老师梁任公对刘氏此文所加的考语中认为“皆经科学方法研究之结果,令反驳者极难容喙”的三点,略作商讨。因为刘氏之说,所以发生影响,与梁任公之考语有很大的关系。
梁任公认为“经科学方法研究之结果”之一,是“圣、肃、谋、哲、乂五名之袭用《小旻》”。刘氏《疏证》原文为“且肃、乂、哲、谋、圣五义,亦有所本,盖出于《诗·小雅·旻》。其诗曰‘国虽靡止,或圣或否。民虽靡膴,或哲或谋,或肃或乂。如彼流泉,无沦胥以败’,此所言,并无时雨休征之义。且《诗》义有六,此节其五,其为袭《诗》,显然有据”。按《诗序》所谓《诗》有六义,系指风、雅、颂、赋、比、兴而言,刘节此处谓“此节其五”,不知系何所指。且按《诗》之圣、哲、谋、肃、乂,是统就一般的国与民而言,而《洪范》则系分就一个人的貌、言、视、听、思而言,这是一看便可以了解的两方最大的差异。此段《洪范》之文,前后实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二,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这是对于一个人的活动事项的列举;接着第二部分是“貌曰恭,言曰从,视曰明,听曰聪,思曰容(从钱大昕说)”,这是对于五种事项的标准;再接着第三部分是“恭作肃,从作乂,明作哲,聪作谋,容作圣”,这是陈述合乎标准以后所得的效果;而下面庶征的休征咎征,则是以雨、旸、燠、寒、风五者之时否,为貌、言、视、听、思之合乎标准与否的感应,这可说是第四部分。我想不出从《小旻》的五句诗中,能抄袭(袭《诗》)成《洪范》这样一套有组织的说法,并且抄袭的不在头、不在尾,恰恰抄袭在第三部分,这岂不奇怪吗?假定不用“抄袭”的名词,而用“发展”的名词,即是说《洪范》的“五事”是从《小旻》的五句诗发展而来,或许稍为通顺一点。但这也必须把《小旻》的五句诗,作为前提条件,再由此前提条件发展下来,才可以说通。而《洪范》“五事”的中心,是恭、从、明、聪、容的五种标准,这五者才有构成前提条件的资格,但《小旻》诗中,并不具备这种前提条件。至于肃、乂、哲、谋、圣,在《洪范》乃是作为恭、从、明、聪、容的效果,在《小旻》则是指一国之中,有各种成就不同的人。所以《小旻》诗的五句话,只有五个名词与《洪范》相同,而五个名词在两方面所代表的地位,完全不相对称,因之,这是无法抄袭,也是无从发展的。并且这类的论证方法,乃是“辘轳式”的论证方法,即是这种方法,可以两边移动,同时可以运用作任何一方在先,任何一方在后的证据,所以这是最无价值的论证方法。且在此处说,毋宁以《小旻》系受《洪范》的影响,更为自然而合理。
梁任公认为“经科学方法研究之结果”之二,是“如‘无偏无党’数语,《墨子》引作周诗”。按刘氏以《洪范》之“无偏无颇”数语,“见于先秦诸子者凡四,见于《左传》者一”,而或称“书曰”,或称“周书”,或称“商书”,仅《吕氏春秋》称“洪范”,《墨子·兼爱下》则称“周诗”,于是刘氏认为“显见此数语为春秋、战国间颇为流行之诗……假定此数语确在《洪范》,墨子决不名之为‘诗’”。按孙诒让《墨子间诂》在此条下注云:“诒让案……古《诗》、《书》亦多互称。《战国策·秦策》下引诗云,大武远宅不涉,即《逸周书·大武》篇所云远宅不薄,可以互证”。又《尚同中》“是以先王之书,周颂之道之曰,载来见彼王,聿求厥章”,《间诂》云“古书,《诗》、《书》多互称”。又《明鬼下》“子墨子曰,《周书》、《大雅》、有之,《大雅》曰,文王在上……此吾所以知周书之鬼也”,《间诂》云“古者《诗》、《书》互称”。我在《老子其人其书的再考查》一文中指出:“古人引用典籍,不是出于文献学的意识……加以竹简繁笨,翻阅不易……有的引述,指出原书原名,有的则不指出,甚至随便加上极不明了的名称……”在我写那篇文章时,还没有注意到孙诒让在《墨子间诂》中已经提出此类意见,不过他还未进一步追求其原因所在。由此可知刘氏之说,乃由未明了先秦人引用典籍的惯例而来,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梁任公认为“经科学方法研究之结果”之三是“如东、阳、耕、真之叶韵,与三百篇不相应”。按刘氏对于《洪范》“岁月日无易”一段的用韵说:“此章成、明、章、康、宁为韵……皆与《诗经》不合。战国时,东、阳、耕、真韵多相协。例在《荀子》最多,《老子》亦然。《诗经》则分别甚严。《荀子·乐论》篇……(见后),又老子曰……(见后),此两证皆‘成’与‘明’协,乃战国时协韵之通例,亦可为《洪范》作于战国时之一证。”按古人韵语均出于自然,既无韵书之限制,更易随时间地域而变迁。今人对先秦古韵,只能靠归纳方法以略寻端绪,到现在为止,谁也不能说实际上已解决了问题。对先秦古典,只能问其有韵无韵,不必问其与《诗经》合不合,因为《诗经》并非标准的韵书,亦非包罗了一切的韵语。而《洪范》出于箕子,在《诗经》之前,其用韵亦不必同于《诗经》。且先秦古典用韵,其间亦有特殊之例,断非随意可加论断的。因此,段玉裁《六书音均表》,特设“古合韵”之说,以解决“古与古异部而合用”之困难(见《六书音均表》吴省钦冲之甫序)。江有诰《群经韵读·凡例》亦谓:“但有字从今音可谐,而古则非正音。如……明字古音芒,今音鸣。既以芒音为正,则读鸣者仍须从叶。读者慎勿怪今音可谐,而多此一注也。”他对《洪范》用韵,举之甚详。他对刘氏所举的一段《洪范》,其韵读如下:
岁日月时无易,百谷用成。乂用“明”,俊民用“章”,家用平“康”(阳部)。日月岁时既易,百谷用不“成”,乂用昏不“明”(叶音鸣),俊民用“微”,家用不“宁”(耕阳通韵)。
由江氏之韵读,以与刘氏所说“此章成、明、章、康、宁为韵”的说法相比较,即不难发现刘氏对此段用韵的观念的混乱。据江氏所列,明(音芒)、章、康为韵,与《诗经》用韵相合。成、明(音鸣)、宁为韵,则除《尚书·尧典》之“姓”、“明”,段玉裁《六书音均表》五,分入第十一部,《楚辞》之“明”、“身”,分入第十二部外,不仅在战国以前为特例,即在战国整个时期,亦为特例。一直到《楚辞》,其中《九歌·东君》,仍是“方”、“桑”、“明”为韵,断无刘氏所谓“战国时,东、阳、耕、真诸韵多相协”,及“成”与“明”协,“乃战国时协韵之通例”之说。断不能由此一二特例以得出考证上之结论。《洪范》五福“三曰康宁”,可知《洪范》是“康宁”连辞而互用。则安知《洪范》上文之“家用不宁”,原系“家用不康”,因而本是“明”、“康”为韵,偶经后人以“宁”易“康”吗?刘氏前引《荀子·乐论》篇及《老子》的几句话来证明战国时的东、阳、耕、真诸韵多相协,若如此,则“明”必读为鸣。今试将刘氏所引的两段话转录在下面,而将用韵之字注出。
《乐论》篇:“故乐行而志‘清’,礼修而行‘成’,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莫善于乐。”
按此处“耳目聪明”之明,亦可读芒而根本不入韵。因为下面两句是隔句用韵,则此两句亦可隔句用韵。若“明”读为鸣而入韵,则亦仅可谓为《荀子》用韵之特例,而非其“通例”。因为《荀子》完全的韵语,是《成相》篇及《赋》篇,《成相》篇“请成‘相’,道圣‘王’。尧舜尚贤身辞‘让’,许由善卷,重义轻利行显‘明’”,“契玄‘王’,生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君法‘明’,论有‘常’”;《赋》篇“爰有大物,非丝非帛,文理成‘章’。非日非月,为天下‘明’。死者以葬,城郭以固,三军以‘强’”,“比干见剖,孔子拘‘匡’,昭昭乎其知之‘明’也,郁郁乎其遇时之不‘祥’也”。可知其中之“明”,无不读芒,而无一读鸣的,更无东、阳、耕、真相协之例。
刘氏所引的《老子》是“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夫惟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
按上文是“明”、“彰”、“功”、“长”为韵,而“争”、“争”另为韵。《老子》全书中,“明”字皆读芒,而没有读鸣的,不知刘氏何以在《老子》一书中能找出“明”、“成”为韵之例。
综上所述,可知刘氏以“成”、“明”相协,乃“战国时协韵之通例”之说,全无根据。则由《洪范》尚难论定之“成”、“明”、“宁”之协韵,以断定其为战国之书,全是无稽之谈。今人好采用此类方法以论断古典成书时代之风气颇盛,未免把一点点古韵知识,过分加以神化了。
屈万里先生在其所著《尚书释义》及《尚书中不可尽信的材料》一文中,对《洪范》的看法,大体是采用刘节之说。但把《洪范》著成的年代,从战国末年提早到战国初年。兹将其五点论证略加研讨如下:
(甲)屈先生以为《洪范》之“恭作肃,从作乂”数语,系出于《诗·小雅·小旻》之诗,此乃全采刘氏之说,前面已加研讨过,不赘。
(乙)屈先生以为本篇又云“王省惟岁,卿士惟月,师尹惟日”,“师尹地位在卿士之下,与《诗经》及早期金文皆不合,可知本篇非西周时之作品”。按此亦承刘节之说。刘节认师尹为三公之官,不应在卿士之下。但屈先生正和刘氏一样,以为伪造《洪范》之人,既经抄袭《诗·小旻》以成“恭作肃,从作乂……”之文,则此人对《诗经》应当很熟悉,何以对于师尹的地位,却又不留心与《诗经》上所说的师尹的地位不合?这种不合,若因春秋、战国时代,有师尹之官,而其位确在卿士之下,因而致误,殆犹可解释。但春秋、战国时代,并未见有师尹之官,楚之令尹,其地位又甚高,然则伪造此书之人,究因受何影响而露出此一马脚呢?
不仅如此。在《书》、《诗》及金文有关的资料中,并不能证明刘氏所说的师尹为三公之官的说法。刘氏的说法,是受王国维氏《释史》一文的影响。王国维《释史》一文,有对的地方,也有不对的地方,而刘氏对《释史》一文,亦似未曾完全看懂。王氏以为“师与尹乃二官,与《洪范》之‘师尹惟日’,《鲁语》‘百官之政事师尹’同”,这是对的。因为《顾命》有“乃同召……师氏、虎臣、百尹、御事”之文,是师与尹,同为官名。但推此以解释《诗·小雅·节南山》的“赫赫师尹”,却是错的,《诗》《毛传》“师,太师,周之三公也。尹,尹氏,为太师”,《正义》:“下云‘尹氏大师’,是尹氏为太师也。”王氏在上文中驳之曰:“说《诗》者以《诗》之尹氏为太师之氏,以《春秋》之尹氏当之,不亦过乎!”王氏之意,《诗经》的尹氏,是官名而不是人的姓氏,以尹为姓氏,乃春秋时代之事。按《左传·隐公十一年》,郑有尹氏, 日人竹添光鸿《左氏会笺》以为“郑近出自周,必是周尹氏之分族”,其说近是。《左传·文公十四年》“使尹氏与聃启讼周公于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这都是周室的尹氏。若谓西周没有尹氏,而春秋时代突然出现了尹氏,这在事实上恐不容易说通的。《诗·小雅·都人士》“彼君子女,谓之尹吉”,郑《笺》“吉读为姞,尹氏姞氏,周氏婚姻之旧姓也”。又《大雅·常武》“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甫”,郑《笺》“尹氏,天子世大夫也”。此三诗之时代,大约相去不远,彼此互证,是西周已有因官得氏之尹氏,而《节南山》的师尹,乃“尹氏大师”的约称,与《洪范》之所谓“师尹”,性质根本不同。在同一名词之下,含有不同内容的,这种例证太多了。更由此可知《节南山》诗里师尹之所以赫赫,乃来自尹氏当了大师的三公的官职,并非尹氏的官,即是三公之职。然王氏上文中所引周初金文中的“尹氏”,到底是指史官而言,抑系指担任史官册命之职的尹氏而言?就金文本身说,不能作确切的断定。但有一点可以断定的是,王氏说尹氏的官,“与大师同秉国政”,是不能成立的。王氏引《诗》“赫赫师尹”以证成其说,但据《毛传》、郑《笺》的解释,并不能为他作证。而王氏之说,亦不足以推翻毛、郑的解释。现在再从《尚书》的可靠文献中,看可不可以找出支持王氏的说法。王氏引《书·大诰》“肆予告我友邦君,越尹氏庶士御事”,《多方》“诰尔四国多方越尔殷侯尹氏(王氏认为‘民当为氏字之误’)”,而认为“尹氏在邦君殷侯之次,乃侯国之正卿”,此说如能成立,则诸侯之正卿,并非天子之三公,即是他并不能“与大师同秉国政”。且同在《大诰》中又有“义尔邦君,越尔多士尹氏御事”,是在同一文献中,“尹氏”又在“多士”之次,则王氏由“尹氏在邦君殷侯之次”,以推其“乃侯国之正卿”,完全失掉了根据。又据《尚书·顾命》“乃同召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师氏、虎臣、百尹、御事”,此中之“百尹”,亦当即是《大诰》、《多方》中的“尹氏”。此文的叙述,较《大诰》、《多方》皆为详备,《孔传》以太保奭至毛公为周之六卿,百尹乃在师氏虎臣之次,则其地位当然在卿士之下。且《梓材》“我有师师,司徒,司马,司空,尹,旅”,屈先生在《尚书释义》中释云“尹,正也,谓大夫”。而《立政》中则有“小尹”、“尹伯”的名称,更不能依其排列之次序,以证明其位次“不应在卿士之下”,且恰与之相反。又《国语·鲁语下》“是故天子大采朝日,与三公九卿,祖识地德。日中考政,与百官之政事师尹,惟旅牧相,宣序民事”,此段乃追述过去的情形,而非述当时的情形。则师尹本在三公九卿之下,彰彰明甚。所以西周“师尹”一辞,只能有两种解释;一种是韦氏引“三君云,师尹,大夫官也”,此与《顾命》相合;另一种即《洪范》孔传“众正官之吏”。不论哪一种解释,它的地位,皆在卿士之下,《洪范》把它列在卿士之下,正可以证明其为殷周官制,何以能反转来证明《洪范》是战国时的作品呢?谁能发见战国时有师尹之官呢?
(丙)屈先生根据“《荀子·非十二子》篇,以为五行之说乃子思所倡。而《修身》篇及《天论》篇(荀子)两引本篇(《洪范》)‘无有作好’至‘遵王之道’四句,且均谓之‘《书》曰’,是荀子曾见本篇。关于五行之文献,更无早于本篇者。兹就荀子之说推之,本篇如不成于子思之手,则当成于子思之徒”。屈先生此说,亦出于刘氏,而刘氏则系援章太炎之《子思孟轲五行说》 以立论。按章氏昧于学术流变,凡此类论述,皆十九谬戾。《中庸》言“智仁勇”三达德,而孟子则言“仁义礼智”四德,此皆无法与五行相配。以仁义礼智信为五常,始于董仲舒,而《春秋繁露》卷十三《五行相生》中,虽开始以五行配五常,然皆就政治上之要求以立论,如“东方者木,农之本,司农,尚仁”之类。直接以五行与人之五常之德相配,始见于《白虎通德论》之《五行》篇。郑康成取演变至东汉始出现之“木神则仁……”之妄说,以释《中庸》“天命之谓性”,此乃郑氏之陋。而章氏复以此为“子思之遗说”,因以此作荀子“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的证明,更为疏陋可笑。若子思以五行言天命,则《中庸》内之言天道者屡矣,岂特无五行之痕迹,即阴阳之痕迹亦无之。章氏因沈约谓《礼记》中之《表记》取自子思,于是又将《表记》中以水火土天命鬼六者,比拟父母对于人子的关系, 硬说这“犹董生以五行比臣子事君父”,又以此作子思造说五行之证。《表记》所说者为水火土天命鬼,五行为水火木金土,《表记》之水火土为经验中的具体实物,而董生所说的五行为天之五气。两者稍加比按,立可了然,不知章氏何以混乱至此。且屈先生根据《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子思的说法,而能断定《洪范》为子思或子思之徒所造,则直接说“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的荀子,当然更知道《洪范》为子思或子思之徒所造。荀子既知道子思或子思之徒,伪造《洪范》的底细,他又是不相信五行之人,但他何以在《修身》、《天论》两篇中,两引《洪范》“无有作好”的四句,而偏偏称之为“《书》曰”,这岂非是一件很可怪的事情?若了解《洪范》之所谓五行,与荀子之所谓五行,有本质上的不同,则纵然承认荀子非难子思、孟子的话并非诬妄,亦不能说《洪范》是出于子思或子思之徒之手。这一点,留在后面再加申述。
(丁)《左传·文公五年》曾引《洪范》中“沉潜刚克,高明柔克”二句,《左传·襄公三年》曾引“无偏无党,王道荡荡”二句,《左传·成公六年》曾引“三人占,从二人”二句。刘节认为“《左传》是否先秦旧籍,尚成问题,则《左传》引书,未可据为典要”,而完全加以抹煞。屈先生则以《左传》成书约当战国前期,而《洪范》已传布,且《洪范》“所代表之物事,尚约而不侈,至邹衍乃变本加厉,以此证之,可知本篇之著成,当在邹衍之前……盖约当战国初年也”(见屈先生《尚书释义》)。从抹煞《左传》之地位,到承认《左传》之地位,把《洪范》由邹衍之后、秦八年之前,提早到战国初年,这都是屈先生比刘节大大进步的地方。但由屈先生的说法,则似乎《左传》中的故事,都是作书的人一手想像出来的,《左传》中二百四十二年的记载,好像实际并不是代表历史,而只是代表作者一人想像的结构。否则《左传》中最先引《洪范》的是文公五年,在春秋二百四十二年的总时间中,才过了一百零一年,若承认文公五年卫宁赢引《洪范》的话是事实,则是《洪范》在春秋的前期已经流行,何能说它著于战国的初年?我觉得近代在中国学术上最大的谎言,及表现学者只知立门户、争意气,而毫无是非之公的,莫过于刘逢禄、康有为、崔适诸人对《左传》之诬妄。《左传》作者自己的话,分明用两种方式表示出来:一是对经的解释,如《左传·隐公元年》“不书即位,摄也”者是,另一为作者表明自己的见解,书中凡所谓“君子曰”者是。其书或由前期之左氏学者,有若干史实之增益,有如《史记》中记有司马迁死后之事,但其根据鲁史及各国之史以成书,而非出于作者之臆造,这只要平心静气地把《左传》细读一过,试问古今中外,有谁人能凭空想像得出上千个的内容无一相同的故事情节呢?关于《左传》的问题,这里只说到此处为止。
(戊)屈先生谓《洪范》“言五行所代表之事物,尚约而不侈,至邹衍乃变本加厉,可知本篇之著成,当在邹衍之前”,此系屈先生的卓见。但其与邹衍不同者,非仅约而不侈,此见后。
其实,《洪范》过去所发生的重大影响,并不是来自他的思想内容,而是来自对五行的附会。今日对《洪范》所引起的怀疑,又是来自对五行的新附会。荀子非难子思、孟子的话,在今日由可以考见的先秦文献及两人思想的内容来看,当然是诬妄之辞。但“案往旧造说,谓之五行”两句话,却透出了“五行”这一名词,作了本质转换的消息。所谓“往旧”,正指的夏时在政治上所重视的社会生活的实用资材的五行而言。“案往旧造说”,乃是按照传统的“五行”一词而造成新说。而新说造成之后,并不另造名词,依然谓之“五行”,这即他所说的“谓之五行”一语的意义。他所以把这一公案加在子思、孟子身上,就我的推想,第一,倡终始五德(五德,乃五行的五种作用)的邹衍,依然是归结在仁义方面,因此,他们可能援子思、孟子以自重。第二,子思、孟子的思想带有超经验的性格,故易为邹衍所假借,而荀子则完全是经验的性格,他尚未看到七篇《孟子》的流布,所以便容易相信这种流言。过去的人,因为不知道“五行”一词在内容上前后的转换,所以便把邹衍所造的一套,加到《甘誓》、《洪范》上面去,以为这是来自古圣之遗。今人渐渐知道由汉儒所大大信服、提倡的五行思想,是出自邹衍,于是不问内容,便把凡是有“五行”一辞的文献,都拉在邹衍之后。因此,有关《洪范》的争论,最根本之点还是在“五行”的内容上。
在前面引过的章太炎文章里说“古者《洪范》九畴,举五行傅会人事”,这完全是受了西汉人蒙骗的妄说。因为《洪范》中的所谓“人事”,乃指“二,五事:一曰貌,二曰言,三曰视,四曰听,五曰思”而言。不仅《洪范》中未曾以五行配五事,即在邹衍的五行新说已经流行的战国末期乃至秦代,也还未以五行配五事。吕不韦的门客,承邹衍终始五德论以作《吕氏春秋》中的“十二纪”,“十二纪”中未将《洪范》的五行傅会五事。以五行配五事,是西汉初才出现的。《洪范》中讲天人感应的关系,是在“八,庶征”一段。天所用以表现自己意志的是雨、旸、燠、寒、风五者的“时”、“不时”,而不是五行。所用以表现天象历数的,是“四,五纪”中的岁、月、日、星辰、历数,也不是五行。所以五行在《洪范》中,与天道完全无关。作为人与天相通的桥梁的,是人的貌、言、视、听、思五者合不合肃、乂、哲、谋、圣五者的要求,也不是五行,所以五行在《洪范》中亦与人事完全无关,更不是天人感应的桥梁或实质。这只要平心静气地把《洪范》细续一过,便脉络分明,其中的五行,是在什么地方傅会上人事呢?至于邹衍以后,虽有以其他事物列成五数,以求与五行相配的情形,但在邹衍以前,中国人大概因伸手便是五指,所以好以“五”名数。五行之“五”,也是由此而来。所以《洪范》中的“五事”、“五纪”、“五征”、“五福”,决不是为了配合五行之五而来。因为不能发现它们与五行有任何关连。并且“八政”、“三德”、“七卜”、“六极”,并非如后世截长补短地非拼凑成“五”不可。
把《洪范》的五行与邹衍的五行相附会,如后所说,并非始于邹衍自己,而是西汉迂愚之儒所完成的。后世对《洪范》的解释,盖无不受此影响。尤以清儒不了解两汉学术的性格与先秦迥殊,以为两汉去先秦未远,故两汉人对经典之说最为可靠,因而《汉书·五行志》对清儒所发生的毒素特别大。孔颖达《五经正义》对《洪范》五行的解释,当然也受了汉儒的影响。但《正义》的解释,实际是由两部分所构成:一部分是顺着《洪范》本文及《孔传》的解释,根据这一部分解释,则《洪范》的五行,只能是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实用资材,无半丝半毫神秘的、形上的意味;另一部分是把从战国之末,到两汉所逐渐演变而成的阴阳五行之说,糅杂在一起的一套胡说。这两部分,在思想上不论怎样推论,也是不能连结在一起的,但居然连结在一起,经千余年而不以为异,这即说明中国自秦统一后,知识分子缺少思考的能力。现在仅把前一部分抄在下面,以说明《洪范》五行的本来面目。第二部分乃二千年来共同的胡说,从略。
经文:
一,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水曰润下,火曰炎上,木曰曲直,金曰从革,土爰稼穑。润下作咸,炎上作苦,曲直作酸,从革作辛,稼穑作甘。
《正义》:
此章所演文有三重。第一言其名次,第二言其体性,第三言其气味。言五者性异而味别,名(当作“各”)为人之所用。《书传》云,水火者,百姓之求(当作“所”)饮食也。金木者,百姓之所兴作也。土者物之所资生也。是为人用,五行即五材也。襄二十七年《左传》云“天生五材,民并用之”,言五行各有材干也。
按上面解释五行,与春秋时代所说的五行,完全一致,即是社会生活所必须的五种实用资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书》孔氏传或系伪托,但在此等处,并未受董仲舒、刘向辈之影响,则其“根据古训”(《四库全书总目》“尚书正义”条中语),自有师承,其价值正未可轻加抹煞。
又:
揉曲直(《孔传》释“木曰曲直”)者,为器有须曲直也。可改更(《孔传》释“金曰从革”)者,可销铸以为器也。木可以揉令曲直,金可以从人改更,言其为人用之意也。由此以观,水则润下,可用以灌溉。火则炎上,可用以炊爨,亦可知也。
按《正义》对土爰稼穑之解释不甚明洁。《孔传》:“种曰稼,敛曰穑。土可以种,可以敛。”以上正说明五材之各有材干。
又:
“水性本甘,久浸其地,变而为卤,卤味乃咸。”“火性炎上,焚物则焦,焦是苦气。”“木生子实,其味多酸。”“金之在火,别有腥气,非苦非酸,其味近辛,故辛为金之气。”“甘味生于百谷,谷是土之所生,故甘为土之味也。”
由上可知,《洪范》之五行与邹衍以后之五行,有本质上的不同,不仅是“约而不侈”。夏禹在治水后,急于重建民生,因而在政治上特重视六府或五行的设施,故箕子所传承的《洪范》,首先将其提出,是可以相信的。而《洪范》之传自箕子,也是可以相信的。《周易·明夷·彖传》,将箕子、文王并称, 不会没有缘故。
屈先生在他大文的后面,说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譬喻,略引在下面:
战国年间人,而根据传闻以述唐虞夏商或周初时事,那正像近代人根据传说而塑成的关公神像一样。那神像是赤红脸,五绺长须,魁梧的身材,坐在太师椅上,拿着一本线装本的《春秋》。太师椅和线装书,我们可以确知非三国时代所有。至于面貌、胡须和身材,有没有一点和真关公相似之处,就很难定了……
把屈先生的譬喻应用到治学的风气上去,守旧者便一律认为是真的,趋新者便一口断定是假的。疑古学派则因太师椅等确实非汉代所有,便断定历史上并无关公其人。其实,一律认为是真的很容易,一口断定是假的也同样的容易。困心衡虑于真假之际,以找出真中之假、假中之真,这才是不容易的事。譬如关公有一副漂亮的胡须,这由诸葛亮给他的信,可以断定是真的。但到底是不是五绺呢?恐怕便有问题。手拿着线装《春秋》,并说他“志在《春秋》”,这是假的,但《江表传》说他“好《左氏传》,讽谕略皆上口”,这以当时《左氏》盛行,且其中战史材料甚多的情形看,便未必是假。而有的关公像却手上拿的是卷子而不是线装书,也不容一概而论。数十年来,许多整理国故的工作是白做,问题大概便出在真则全真、假则全假的对材料批判态度之上。这才是今后所应特别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