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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政治社会的结构性格问题

一、对西周奴隶社会论者的检讨

我国大一统的专制政治,是在封建政治、封建社会瓦解之后所出现的。为了对大一统的专制政治有较为确切的了解,应当从周初的封建了解开始。

西周是奴隶社会?或者是封建社会?这是讨论了很久的问题。此一问题的解决,是把握中国古代史的关键。但下述两种态度,我认为在作学术性的讨论时,首应加以避免。

(一)把西方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作为一定的模型,或者以若干原始部落的情况作为一定的模型,而将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一一加以比拟,由此以得出简捷的结论,这种方法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我不否认西方古代社会及原始部落社会的情形,对我国古代社会的研究,有其启发性;但这只是一种启发性而已。若超过启发性的限度,必求比而同之,即会走上牵强附会之路。

(二)拿定一二人的著作,当作永远不刊的经典;研究结论的价值,必以与此种经典的说法是否相符作判断,这种方法更值得怀疑。我们首先得承认任何人的知识,都要受到时代及环境的限制。其知识可以应用的范围,也自然有一种限制,而有待于后人的修补。有通贯古今中外的道德精神,但决没有通贯古今中外的行为格式。有通贯古今中外的求知精神,也决没有通贯古今中外的知识结论。尤其是对于一个由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类所形成的社会,一个含有许多动机动力、互相影响激荡的非常复杂的社会,谁人能根据局部的一时的现象,以规定出有普遍性、永恒性的发展规律呢?

我国历史发展到了西周初年,已有不少的典册和金文及从地下掘出来的资料。一切问题,必决定于资料;研究者的责任,在于合理地处理资料;不仅不可使资料的真赝夹杂,并且也不可使每一资料的轻重位置失宜。

当我看了若干近代人士有关这一方面的研究论文后,使我首先否定西周是任何形态的奴隶社会的说法。

主张西周是奴隶制度的,大体上是以金文的材料为根据;兹将常被援引者简录如下:

(1)《大盂鼎》:“ 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易(锡)女(汝)鬯一卣、冂衣,市舄, (车)马……易女邦 (司)四白(伯)人鬲自 (御)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尸(夷) 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二十夫。”

(2)《夨令 》:“隹九月既死霸丁丑,乍(作)册夨令 俎于王姜,姜商(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

(3)《不 》:“女(汝)以我车宕伐 允( 狁)于高陵,女多折首 (执), (讯)……易(锡)女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用 乃事。”

(4)《虢季子白盘》:“折首五百, 五十,是以先行, 子白,献馘于王。”

(5)《井侯彝》(周公彝):“王令荣众内史曰, (与)井侯服,易(锡)臣三品,州人、重人、庸人。”

(6)《夨 》:“隹四月辰在丁未,□□珷王成王伐商图,遂省东国图,王立于 宗土(社)南乡(向),王令虞侯夨曰, 侯于 (宜),锡 一卣……锡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廿,厥□邑卅又五,(厥)□百又卌,锡在宜王人□又七生(姓),锡奠七伯,厥□又五十夫,锡 庶人六百又六(十)夫。”

(7)《颂鼎》:“王曰,颂,令女官 成周贮廿家、监 (造)贮,用宫御。”

(8)《大克鼎》:“……王曰克……锡女田于埜,锡女田于渒,锡女井家 田于 ,以厥臣妾……锡女史小臣霝龠鼓钟。”

(9)《伊簋》:“隹王廿又七年正月既望丁亥,王才(在)周康宫……王乎命尹封册命伊□官 康宫王臣妾百工……”

(10)《师 ):“隹王元年正月初吉丁亥,白龢父若曰师 ……余令女(尸)我家□ 我西 东扁仆 百工牧臣妾……”

有关同样性质的金文材料很多,这里只简抄西周奴隶社会论者所应用得较多的若干例子。在西周奴隶社会论者中,大概可分为两型:一型以郭沫若为代表,认为当时奴隶之范围甚大,上引金文材料中,凡被“锡”与之人,皆是奴隶。“人鬲”是奴隶,“庶人乃人鬲中之最下一等”,《夨 》中之“王人”、“甸人”与“氓”,也是奴隶。 如郭氏之说,则西周诚不愧为奴隶社会。另一型则认当时奴隶之范围较小,姑以杨宽为代表。不以“庶人”为奴隶,而以“人鬲”、“丑”、“讯”、“臣”及手工业之百工等为奴隶,其来源皆为战争之俘虏。并还有“部族奴隶”。 在上述两型主张中,有一共同之点,即是都引《诗经·周颂·载芟》上的“千耦其耘”,及《周颂·噫嘻》的“十千维耦”的诗,以作西周是奴隶社会的证明。因为他们认为若非使用奴隶以从事于农业,便不会有这样大规模的劳动。

由金文研究,可以补证典册记载之所不足,诚为治古史者所必须之工作。然“周时文字,点画自由,略无定律”。 以金文中之文字为尤甚。故对金文之解读,必以在典册中可以得到互证旁证者为能近于真实。又其文字简质,在解释时若无典册上之互证旁证,即不应随意加以联想扩充。

按古代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由战争所得的俘虏,这是历史的事实。西周有战争,西周便有俘虏,便有由俘虏而来的奴隶,这是无可置疑的。《尚书·牧誓》:“弗迓克奔,以役西土。”这很显明地指出了俘虏的用途。但“人鬲”、“鬲”,是否即由俘虏而来的奴隶,便非常可疑。“鬲”是鼎属的器具,在典册中丝毫找不出是俘虏、奴隶的痕迹。且《鬲尊》:“鬲锡贝于王。”鬲在此处是人名,其非奴隶,甚为显著。绝对多数的金文学者,都以鬲为“献”之省。“人鬲”即“民献”或“献民”。于是李剑农即以人献为奴隶。但《尚书·大诰》:“民献有十夫。”《洛诰》:“其大悖典殷献民。”《逸周书·商誓》“及百官里居献民”,“天王其有命尔百姓献民”,《度邑》“九牧之师,见王于殷郊,乃征厥献民”,《作雒》“俘虏献民,迁于九毕”。被俘而迁于九毕的殷献民可能成为奴隶;但献民之本义乃指人民中持有材能者而言,无法解释为奴隶。于是有人主张“鬲”即是《逸周书·世俘》篇的“磨”,由此以证明其为由俘虏而来的奴隶,这从文字训诂的观点说,未免太牵强了。 最低限度,此说是非常可疑的。即使承认此一说法,其人数也不足以构成一个“奴隶社会”。

至于古籍中“臣妾”连词,如《尚书·费誓》的“臣妾逋逃”,此处(8)“以(与)厥臣妾”,那确指的是奴隶。但这乃是家庭奴隶。单说一个“臣”字的,其本义虽为囚俘, 可转为奴隶;但周初典册中的“臣”字,“只是一种供人使令或给役于人的人,身份可上可下”。 虽下至与“臣妾”相等,亦依然是家庭奴隶的性质。若相信“只有家庭奴隶不成为奴隶”的说法,则亦与奴隶社会无关。西周金文中,有锡臣几夫或几家的记载,我认为与《诗·大雅·嵩高》诗中之所谓“王命傅御,迁其私人”的“私人”同一意义,《毛传》:“私人,家臣也。”家臣一面是“私人”,但一面仍为“王臣”,故在形式上仍待锡与,所以有待于“王命傅御”的赐与,不能一概作奴隶解释。《诗·小雅·大东》:“私人之子,百僚是试。”其非奴隶,更为显然。

并且西周封建,除授土授人之外,还要授予以车服、旌弓、乐器及祝卜乐工之类。若不锡臣若干家,上面所锡予的东西,便无法活动起来。故所锡予之臣,绝对多数,乃与上、中、下士同科,形成封君贵族在政治与生活上的骨干;其中可以为其管理生产劳动之事,没有以奴隶身份从事生产劳动的痕迹。

当时在战场被俘虏而成为奴隶,大概是事实。但对被征服的氏族,是否作为奴隶而加以锡予?前引《井侯彝》的“臣三品”是否即是“部族奴隶”?更须慎重研究。《左传·定公四年》,卫子鱼述周成王封鲁、卫、晋的情形是:封鲁以“殷民六族”,“因商奄之民”;分卫以“殷民七族”;分唐以“怀性九宗”。上面三国立国的基干,皆是被征服或被怀柔的其他氏族、部族。《诗·大雅·韩奕》追述韩受封之始的“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的情形,也是一样的。从“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启以夏政,疆以戎索”的情形看,不可能把他们变成奴隶。《左传·闵公二年》成季之繇曰:“间于两社,为公室辅。”是鲁除周社之外,因有商奄之民,故又立有亳社,即等于殷社。《左传·定公六年》鲁国的“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由此可知,“国人”主要是殷的遗民。而“国人”在周代是保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又《左传·哀公七年》“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哀四年《春秋经》也特书“亳社灾”,由此可知,鲁之亳社,较周社更为显赫。又《左传·隐公六年》“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晋侯于随,纳诸鄂,晋人谓之鄂侯”,杜注:“翼,晋旧都也。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遂世为晋强家。”按分封的“怀姓九宗”,可以拥立晋侯,其非奴隶,亦甚为明显。春秋时代,楚灭国最多,决无以被灭之氏族或部族作奴隶之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楚城濮之战,楚令尹子玉败后,楚成王“使谓之曰,大夫若入,其若申息之老何?”申息被灭为楚之二县,其子弟多从子玉战死,故楚王有是言;则其未以灭国为奴隶,并与以楚民平等的地位,尤为明显。则《井(邢)侯簋》“易(锡)臣三品,州人,重人,庸人”。正与“分殷之六族”,“分殷之七族”,同一意义,未可断定其为部族奴隶。《左传·宣公十五年》晋灭赤狄而赏“桓子狄臣十家”;及齐灭莱夷后赏叔夷以“厘(莱)仆三百又五家”,这由《左传·成公二年》下面的故事可加以解答。《左传·成公二年》六月晋伐齐,及齐师战于鞍,齐师败绩。

晋侯使巩朔献齐捷于周,王弗见。使单襄公辞焉,曰:“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兄弟甥舅,侵败王略,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献其功。所以敬亲昵,禁淫慝也。”

单襄公所说的,乃周的“先王之礼”(单襄公语)。由此礼推之,同样是战争,但对内与对外夷的战争,在性质与处置上有显明的区别。对外夷的战争,会将俘虏作奴隶;且随文化的进步,而这种情形也渐成为特例。至对内的战争,既不准献捷,即不承认俘虏为正当的行为,自不许可转变为奴隶。赤狄莱夷是外族,故有作为奴隶,以赏赐有功的情形。不可视为一般战争后的结果。

《左传·宣公十二年》楚国克郑,“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剪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乃乞哀之词。若当时系奴隶社会,而战争又为奴隶的主要来源,则楚国克郑以后,俘郑人为奴隶,乃事所当然,何待郑伯的乞哀?而楚王更会因此竟“退三十里而许之平”呢?且进入春秋时代,战争之频度增加,规模日大,各国互相兼并,至战国时期,而仅余七国;若如奴隶社会论者的主张,则这些灭国的战争,应当成为奴隶的争夺战,并且每灭一国,即补充一次奴隶。何以灭国者相继不绝,而竟无以被灭者夷为奴隶的痕迹?且秦以利诱三晋之农民为其耕作,而长平四十万赵卒,宁坑之亦不以为奴隶,这说明当时并无大量奴隶生产的传统。仅战场上的俘虏成为奴隶,而被征服之氏族、民族,未成为奴隶,则奴隶的数目有限,即不足以构成奴隶社会。

至于民、庶民、庶人之非奴隶,更为显然。我在《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第二章第四节中,由《尚书》周初的几篇可信的文献,加以归纳,而了解周初的统治者(主要是周公),把所谓“民”的地位,“抬高到与天命同等的地位。人民的意向,成为天命的代言人”。 《诗经》上大约出现了九十个左右的“民”字,绝对多数是出现在西周时代的诗,如《小雅》、《大雅》、《周颂》之类。《十月之交》谓“民莫不逸”,《小旻》之诗谓“民虽靡 (郑《笺》: ,法也),或哲或谋,或肃或艾”;《小弁》、《大东》、《四月》各诗,皆称“民莫不谷”;《生民》之诗“厥初生民”,指的是后稷。其中有许多是呼吁民的疾苦的,但无一个民字可以解释为奴隶。《诗经》中出现有五个“庶民”,皆牵涉不到奴隶身份上去。出现有两个“庶人”,和“庶民”的意义并无分别。《大雅·卷阿》之七章说“媚于天子”,八章便说“媚于庶人”,这可解释为奴隶吗?

金文中的“氓”,与《周礼·遂人》之所谓“氓”相应,指的是专以耕种为业的农民,同于孟子之所谓“野人”。《遂人》中有谓“凡治野,以下剂(郑注:及会之以下剂为率,谓家可出二人),以田里安氓。以乐昏扰(顺)氓。以土宜教氓。以兴耡利氓。以时器劝氓。以强予任氓。以土均平政。”这里所说的不是奴隶的情形。《说文》十三下:“氓,田民也。”这是氓字意义的一面。《周礼》郑注:“变民言氓,异外内也。氓犹懵懵无知貌也。”这又是氓字意义的一面,由这一意义说,故甿即氓。《淮南子·脩务训》高诱注:“野民曰氓。”《说文》十二下:“氓,民也。”《一切经音义》:“案氓,冥昧貌也;言众庶无知也,《汉书》‘氓氓群黎’也。”是“氓”乃野民因地位低下,无有知识之特称,但并不因此而成为奴隶。《诗·卫风·氓》:

氓之蚩蚩, 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这是一位年老爱衰的妇人,追述那位抱布贸丝的氓,开始追求她的情形。这里所描写的氓,有一点奴隶气息吗?

至郭沫若以《夨 》中的“王人今亦转化为奴”,尤为横决。他的证据引《尚书·君奭》:“殷礼陟配天……百姓王人,罔不秉德明恤”,他以“此为周初称殷代贵族的王人之证”,他以《夨 》中“王人之在宜者即殷王之人”(以上皆见于《夨 铭考释》)。

此处有两个问题:第一,周初既称殷贵族为“王人”,即可证明周并未将殷贵族转为奴隶,这在《诗》、《书》有关的资料中亦皆是如此,郭引《君奭》中之“王人”,很明显地不是奴隶;何以在《夨 》中的殷王人便会转为奴隶?第二,夨被改封为宜侯,在今日之江苏丹徒,殷是否在此有王人?从铭文开首两句话看,封夨之王,不可能是成王,而应当是康王。时代经过了这么久,是否还会称殷贵族为王人?合理的推测:周可封夨为宜侯,则泰伯、仲雍(《周本纪》称虞仲),因太王欲立其弟季历而入吴之说为可信;《夨 》中的“王人”,或为随泰伯入吴的周的同姓,或系夨由宗周率领前往之人,不可能是奴隶。

《颂鼎》“贮廿家”的贮,阮元、王国维、杨树达各立异说;但以杨宽作奴隶的解释,似最为无据。杨宽在引金文材料(9)(10)中的“臣妾百工”及“仆御百工牧臣妾”,而断定当时从事手工业的都是奴隶,也有问题。在周室及其贵族的手工业中,可能有用奴隶作助手。但当时奴隶的来源是由战争而来的夷狄,当时手工业中有许多作品已极精巧,则手工业的技术,不可能是掌握在奴隶手上;而所谓“百工”,决非对手工奴隶的称呼。周初百工的范围,包括甚广,低级的乐人,也包括在里面。金文中称为“师”的有时也指的是百工。杨树达在《师望鼎跋》中说:“大师小师之外,又别有典同磬师、钟师、笙师、镈师、 师、旄人、龠师诸职”(《积微居金文说》页八五)。《师艅鼎》:“……锡师艅金,艅则对扬 德,其乍(作) 文考宝鼎。”《师害 》:“师害乍(作)文考 。”艅和害即是制器的百工,不可能是奴隶。《尚书·洛诰》“予齐百工,平使徒王于周”,此处之百工,当然不是奴隶。《国语·周语》召公告厉王不可防民之口的话中有“百工谏,庶人传语”的话,此与《左传·襄公十四年》“工诵箴谏”,“工执艺事以谏”之语相合,所以是可信的。若百工是奴隶,便不可能有向王进谏的资格。《左传·桓公二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左传·闵公二年》“通商惠工”,《左传·宣公十二年》“商农工贾,不败其业”,《左传·成公一年》“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就这些材料看,手工业中纵有一部分“臣妾”当助手,但正式称为“工”或“师”的不可能是奴隶。(9)(10)两金文中将百工与臣妾分别称谓,即可证明百工与臣妾有别而不是奴隶。奴隶论者所犯的最大毛病,在于把金文中的人物,皆简化为奴隶主与奴隶两个阶级。

至于以《诗经》的“十千维耦”这类的话来证明当时是大量的奴隶生产,更是一个误解。现在先把有关的材料抄在下面:

《诗·周颂·噫嘻》:

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郑《笺》:骏,疾也)发尔私(《毛传》:私,民田也),终三十里(郑《笺》:《周礼》曰:“凡治野,田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途。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计此万夫之地,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也,诗言三十里者,举其成数)。亦服尔耕,十千维耦(郑《笺》:辈作者千耦,言趋时也)。

《诗·周颂·载芟》:

载芟载柞(《毛传》:除草曰芟,除木曰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郑《笺》:言趋时也),徂隰(郑《笺》:隰谓新发田也)徂畛(郑《笺》:畛谓旧田有径路者)。侯(维)主(《正义》:维为主之家长)侯伯,(《正义》:维为伯之长子)侯亚(《正义》:维次长之仲叔)侯旅(《正义》:维众之子弟),侯强(《正义》:维强力之兼士),侯以。(《正义》:维所以佣赁之人);有 (《毛传》:众貌)其馌,思媚其妇。有依(郑《笺》:依依言爱也)其士(《毛传》:士,子弟也)。

误解的发生,因为根本不知道,或故意抹煞农业的“趋时性”,即是农业中的重要工作,必须抢在季节中的短短几天内完成。此时全体的农人,都必须同时出动,全力以赴。于是在关中平原,黄河平原中,自然出现“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盛况。《噫嘻》诗分明说这是“骏发尔私”,是由成王带着农夫急于开发农夫的私田,在广大平原中,一口气便耕种万夫的三十里,而有“十千其耦”;何能解释为奴隶劳动?奴隶怎能有私田?《载芟》的诗,因为后面说到丰收后的祭祀,所以《诗序》误会这是“春籍田而祈社稷”;“籍”则种的是公田。但诗中并无籍田的痕迹,所以《正义》说这是“经序有异”。若此诗所说的是奴隶劳动,则会出现“有 其馌,思媚其妇”的情景吗?

总之,我不是说周代没有奴隶;周初以后的三千多年中,中国社会都有奴隶。也不是说没有农奴;《国语·晋语》郑偃谓“其犹隶农也。虽获沃田而勤易之,将不克飨,为人而已”。这分明说隶农无私田。而周代绝大多数的农夫不是隶农,因其有私田。周代虽有奴隶,但从全般的情形看,奴隶不是周代政权的基础,也不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成分;称周代为奴隶社会,是违反历史事实的。 PXNMOj+YFv68iSkIw6AvgNx9J0BM48QuAMH7Ovh6YUfkYIFqKZZeD6zVoiJZcx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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