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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版代序
有关中国殷周社会性格问题的补充意见

当我这部小著发行台湾版之际,对殷、周的社会性格问题,应当补充说几句话。

一年以来,大陆上对过去曾经长期争论的历史分期问题,已经达到了定于一尊的结论,即是殷代是奴隶社会,周代一直到春秋之末,也是奴隶社会。这个定于一尊的结论,大概是由郭沫若在一九七二年《考古》五期上所刊出的《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一文所奠定的。在我这部小著中,没有提殷代的社会性格问题,因我对此一问题,不能直接掌握到足够的资料;而对他人所提出的论证,有如李亚农、郭沫若等从甲骨文中所提出的论证,其解释的正确性及其分量的重要性,都觉得颇有问题,不够支持他们的结论。对于周代,我便根据可以直接掌握到的资料,作过详细的考查;针对他们的说法作了相当的批判,更从资料中抽出我的结论,这便是在这本小著里的第一篇第二篇文章。当我看到郭氏的上述文章后,其中决定性的论证,是在我的两篇文章中所未曾论及的,所以在这里提出,略加讨论。

郭氏在上述文章中说:

殷代以前的夏代,尚有待于发掘物的确切证明;但殷代是典型的奴隶社会,已经没有问题了。殷代祭祀,还大量地以人为牺牲,有时竟用到一千人以上。殷王或者高等贵族的坟墓,也有不少的生殉和杀殉,一墓的殉葬者,往往多至四百人(按郭氏的数字,都近于夸张)。这样的现象,不是奴隶社会,是不能想象的。

我认为以人为牺牲及以人殉葬,乃出于古代野蛮的信仰,再加上王权的横暴。仅有野蛮的信仰,而没有王权的横暴,不会以大规模出现;仅有王权的横暴,而没有这种野蛮的信仰,则横暴可以发泄到旁的方面去,有如汉代几次大冤狱,每次杀戮三数万人;党锢之祸,一网打尽了天下的善类;高洋却喜欢把女人的腿砍下来堆积得高高的。如此之类,历史中不可胜数。但与奴隶社会,没有必然的关系。例如在阿西里亚,认为是德赫·卡拉酋长之墓里面,发现了作牺牲之用的一批小孩尸首。这些作为牺牲用的小孩,很难推断都是奴隶的儿女。春秋时代记有三次用人作牺牲的事。一是《左传·僖公十九年》:“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这次用的是一位小国之君,而不是奴隶。《左传·昭公十年》:“秋七月,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这次用的是一般性的俘虏,而不是奴隶。《左传·哀公七年》:“(鲁季康子伐邾),师宵掠,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这次也是用的小国之君,而不是奴隶。有名的魏西河河伯娶妇的故事(见《史记·滑稽列传》),实际也是变相的人牲。历史上这类的事还不少。台湾近代还有吴凤自为人牲以感悟高山族的真实故事。这类野蛮信仰的被抑制,是来自人道的严厉批评。例如春秋时代的三个故事,都尝遇到严厉的批评,而不是来自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殷墟小屯村C区的地下建筑基址上,有七个墓坑,藏十九副人骨,另有十九个土坑,藏二十三副牛、羊、狗等骨;据推测,这是奠基礼节中所用的人牲。在此基址前面,南北约八十公尺,东西约五十公尺的范围内,发现了一六八个(推定数)土坑,其中有八三三(推定数)副的人骨,斩了首以后埋下去的有一二五人。此外有五个马车坑,全体好像是一个战车队葬在这里一样。这种人牲墓坑,在王者的墓里也可以看到。例如同地武官村大墓,在墓南五三公尺的地点,排有四列的十七个墓坑,里面有十副无头的人骨,据推测,这不是殉葬的,而是年年祭祀时所用的人牲(以上皆见日本创元社《考古学辞典》页二一五)。在上面材料中,一次有八三三个人牲及五个马车坑,合理的推测,这是一次战役后所杀的俘虏。上引的春秋时代的三个例子有一个是俘虏,有两个也是俘虏的性质。古代奴隶,虽然是由俘虏而来,但必须使用于劳役,始可称为奴隶。一次杀掉八百三十三个从事劳役的奴隶,这对奴隶主而言,是损失太大了。小规模的人牲中,可能用的是奴隶,但不一定奴隶社会才有奴隶。在久里可的新石器时代遗迹中,也发现有两个男性人牲(同上);新石器时代,很难说是奴隶社会。

一九五六年所发掘的武官村大墓,做得有木椁,四面四隅,有八个长方坑,各收葬有跪坐执戈的人和犬。木椁下面,也收得有人和犬。小墓是殉葬于大墓(王的墓)的,有方形长方形两种;例如某一方形坑有人头十个,次一长方坑便收有十个人的身体,还具备有刀子、斧头、砺石;也有全身殉葬的;还有马车坑、象坑及鸟兽坑,并收有兵器礼器等等(《考古学辞典》页三一四)。但问题是在:这些殉葬的都是奴隶吗?跪坐执戈的殉葬者,乃是守卫的武士,断然不是奴隶。在殉葬者的骨群中,发现有女人的首饰;能用首饰的女人,恐怕也不是奴隶。埃及第一王朝拿米尔(Narmer)王墓,有妾侍、侍臣、从仆、工人等三三人的殉葬。环绕责尔(Zer)王墓的陪葬墓,有宫女二七五人,侍臣四三人殉葬。米索波达米亚的乌尔(Ur)王墓,有五九人殉葬,其中有六个穿甲胄的武人,有九个戴有宝石的盛装妇人(同上,页四四八)。武官村大墓的殉葬者中,身首异处的应当是奴隶。但由古代殉葬的全盘情况看,决不可一口断定都是奴隶。秦穆公以三良殉葬,诗人为之赋《黄鸟》,三良断然不是奴隶。秦始皇死,二世以大量无子的后宫宫人殉葬,这也不是一般所说的奴隶。古希腊、罗马,都是典型的奴隶社会,未闻有以人殉葬之事。而以俑代人,起于殷代之末,这只说明文化的进步,不一定代表生产关系的变更。由此我们可以断言,殉葬和人牲一样是出于古代野蛮的信仰,加上王权的横暴。这二者与奴隶社会没有必然的关系,不能以二者来论定殷代即是奴隶社会。

郭沫若们若以人牲和殉葬两件事与奴隶社会有必然的关系,则进入周代,即没有出现这两件事,岂不恰好证明周代不是奴隶社会吗?但郭氏却另有说法。他在上文中说:

我自己曾经从周代的青铜器铭文中找到了不少以奴隶和土田为赏赐品的记载,而且还找到了西周中叶的奴隶价格。五名奴隶等于一匹马加一束丝(原注:孝王时代《曶鼎》铭文),故我认为西周也是奴隶社会。

按西周分封建国,必锡土田及在土田上耕作的人民;并于分封之初,尚须赐若干臣工,以形成建国的骨干。郭氏便把这一起称为奴隶,连把“王人”、“庶人”也说是奴隶,在我这本小著里,对他这些说法,已经批判过了,此处只谈《曶鼎》的问题。兹据吴闿生《吉金文录集释》卷一将《曶鼎》铭文录下:

唯王四月既生霸。辰在丁酉。井叔在异。 翼或云冀 为□。□ 使厥小子 以限讼于井叔。 吴佩叔云限券也 。我既卖 女五□夫□ 父用匹马束丝限 曶从效父请赎五夫 效父责令出匹马束丝而后诺许 。比则俾我赏 马。效□ 俾复厥丝□ 比又责曶偿马效父乃令曶复厥丝于比 。效父乃 □此 字本作 ,旧释曰误,疑当为廷,犹言朝也 。于王参门。 孙云参门疑皋门内库门外 。□□木榜。用赁 赎丝兹 ,五夫用百爰 锾〇效夫约散会于王参门,责赎兹五夫,当用百锾 。非之五夫□ 罚。乃比又罚众鼓金。 孙云鼓量名 小尔雅钧四谓之石 石四谓之鼓 〇案《启贮敦》众子鼓 铸旅敦,此众鼓二字,疑与彼文同。又案此数语尤难解,今诂亦未尽碻,罚字亦未是,姑且存之。〇以上皆曶使小子散讼效父与比之词 。井叔曰。在王人乃卖 □。不逆付曶。毋俾成于比。 邢叔责效父以此五夫逆付于曶。逆付云者赎金未具先付还之。以其不逆付,曶则无由俾其成好于比也 。曶则拜稽首。受兹五夫。曰 曰恒曰龙曰彝曰省。吏爰以告比。既成讼令吏告于比乃俾□ 以曶酒及羊兹三爰。用到兹人。 到刘心源读致是也。以曶酒羊致兹人者以其赎金未付故也。兹人即兹五夫 。曶乃每 于比。□□舍 大五秉。 舍犹予也。大读夫。曶谋于比,请使散给此五夫,每人五秉 。曰。在尚俾处厥邑田□ 田。 言此者冀使还其故处勿虐待之 。比则俾□复命曰诺。 此文奥衍难读。今以意贯之,大略如此。以上为第二节。羊兹三爰与《师旅鼎》兹古三百爰,疑皆货贝名

此铭文中的比,到底与曶向效父赎五夫之事,有何关系?因比插上一脚,以致用匹马束丝赎回五夫之事告吹,且要敲曶的竹杠,遂使曶不得不使他的儿子散告到邢叔名下,其中的曲折,都无法明了。邢叔判决先把五夫交还给曶;到底付了多少代价,铭文也没记载清楚。我这里只提出一点,此鼎所称的“五夫”,郭氏说是五个奴隶,在整个周代,会把奴隶称为“夫”吗?《诗经》上有三十五个“夫”字,其中有七个“大夫”,固然不是奴隶;此外有三个“武夫”,七个“征夫”,三个“百夫”,一个“射夫”,都不是奴隶;五个农夫,两个仆夫,两个“膳夫”,从上下文看,都不是奴隶。“狂夫瞿瞿”,“夫也不良”,“谋夫孔多”,“老夫灌灌”,“哲夫成城”,无一可称为奴隶。《左传·宣公十二年》:“非夫也。”《左传·昭公元年》:“抑子南,夫也。”这是以“夫”字形容男人的勇敢。几乎可以这样说,所有出现于周代文献中及金文中的“夫”字,无一可作奴隶解,独曶鼎上的夫字,可作奴隶解吗?并且先送五夫以酒及羊,又每人送五秉粟,使他们能安住(处)在他们的邑田,这是对奴隶的态度吗?合理的推测,这名字记得清清楚楚的五夫,应当是曶手下的武夫这一类的人,不知为了什么,被效父扣留了,才发生这一场纠葛。

即使如郭氏之说,《曶鼎》所记的,是五名奴隶买卖的事情,则只要有奴隶,便会有买卖,问题乃在于即使有奴隶,有奴隶买卖,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奴隶社会”。《史记·货殖列传》,“僰僮”,即是僰地出产的僮,此处僮乃年轻的奴隶;既以出产僮著称,即有大量买卖。又齐地刁闲以“收取”(买入)“桀黠奴”致巨富。南北朝时代,南北互掠良民为奴而从事买卖的规模相当大。为什么郭氏不认秦汉南北朝是奴隶社会,而以西周贵族间五个奴隶的买卖,便可证明周代是奴隶社会呢?

我上面只指出郭氏认定殷代是奴隶社会的论证很难成立;而对殷代社会的性格,我不能提出积极的论断,所以宁愿采取保留的态度。但周代,则有《尚书》、《诗经》、《左传》、《国语》以及由孔子到先秦诸子百家的许多典籍。由这些典籍的相关资料来作客观的理解,它是中国本土型的封建社会,至春秋中期后渐次解体,这是可以断定而毫无可疑的。有人把封建社会中保有参与政治权利的“国人”也说成是奴隶,把国人对国君贵族们的反抗,说成是奴隶起义,说孔子顽强拥护奴隶主的利益,这完全是横心说“浑话”,便不值得一辩了。

兹当我这本小著发行台湾版之际,我诚恳地希望海内外的学者们,以客观而谨严、谦虚的态度,面对这类重大的学术问题,勤勉地提出贡献。我因为研究工作的忙碌,除了增入一篇附录外,没有把这本小著好好地重新细看一遍,匆匆由学生书局的朋友出版,非常感到歉疚。

旧历癸丑年十月四日于九龙寓所

又《中国姓氏的演变与社会形式之形成》一文中在页二九一讨论一家的人口数字,应参考《逸周书·职方》第六十二。其所述九州一家人数,虽属于推测,然亦必有若干根据。与我所说的“五口之家,不能代表家庭人口常态”的话相合。页三〇五讨论异族无姓氏时,应补入后魏太和十九年,孝文帝制定代人姓族诏曰“代人诸胄,先无姓族”的重要资料。 U2Ow4EEl94/20BaXY078IeKVu4H6J7vquFlVE+OV6+/OXXpgpMrLnCCifyO+0X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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