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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初姓氏内容的演变

姓氏的关系,镶入到周初所建立的宗法制度中而情形便有很大的变化。宗法制度,是凭血统关系,把周室的基本力量,分封到当时的要害地区;并凭血统的“亲亲”之义,将分封出去的诸侯,团结在王室的周围,以加强中央政治控制力量的方法。这是把宗法中的亲属系统变为政治中的统治系统。宗法中的大宗,即是政治中的各国的人君,而周王则为各大宗的所自出。现时,可以方便称之为“统宗”。所以王室所在的丰镐,便称为“宗周”。此时的姬姓的姬,乃包括以前的姓与氏的双重意义,成为此一以血统集团为中心的政治权力的符号,此符号只有周王始能代表。将血统中的伯叔兄弟及姻娅分封出去为一国之君时,赐他们的土,同时也就赐他们的姓。赐姓是把作为血统集团的政治权力的符号赐给他,使他能代表此种符号的一部分。所以姓不是同一个血统中的一般人所能使用的。《国语·周语》周襄王拒绝晋文公请隧的理由是:

叔父若能光裕大德,更姓改物,以创制天下,自显庸也。而缩取备物,以镇抚百姓……何辞之有焉。若由(犹)是姬姓也,尚将列为公侯,以复先王之职,大物其未可改也。

这里很明显地说出,晋文公若能另外创立一个统治系统,便须要“更姓”。若依然以姬为姓,则姬姓的政治符号只能由周室之王来代表,而晋国依然要回到“公侯”的地位。

《左传·昭公八年》晋史赵谓“胡公不淫,故周赐之姓,使祀虞帝”。《史记·陈杞世家》:“昔舜为庶人时,尧妻之二女,居于妫汭,其后因为氏姓,姓妫氏。”梁玉绳《史记志疑》:“案帝舜姓姚,至周封胡公,乃赐姓妫。史谓胡公之前已姓妫,不但乖舛无征,且与下文言及胡公周赐之姓相违反,孔仲达、郑渔仲皆辩其诬矣。”此盖诸人不了解古人之姓氏,可随世代而易;故舜以姚为姓,亦不妨“其后”以妫“为氏姓”。姓乃血统集团权力之符号,必待赐而始可使用,故胡公之先人虽姓妫,而胡公仍有待于周王之赐,乃可以姓妫。此与前引众仲之言正合。诸人不明此义,所以横加疑难。

《春秋》所记之赐姓,似仅此一事。然分封建国时,赐土即同时赐姓;即同属周之宗室,亦不例外。此则与其宗法制度有不可分的关系。把姓氏改变为宗法制度的重要环节,甚至可以说,以姓氏形成宗法制度的骨干,这是姓氏在历史上的重大演变。

周室宗法制度,可简单以《礼记·大传》下面几句话作代表: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

周之嫡长子为王,这是总的大宗,亦即是我前面所称的“统宗”。武王是文王的嫡长子,周公对武王而言,则是文王的别子。周公封于鲁,为鲁之始祖,这是“别子为祖”。周公之嫡长子继周公而为大宗,此大宗由历代的嫡长子一脉相传,这是百代不改之宗。周王为诸国的统宗,同时即是姬姓的最高代表者。各分封的同宗弟兄,为各国的百世不改大宗,便在封建之初,赐与以姬姓在分封内的代表权。郑玄驳《五经异义》:“姓者所以统系百世,使不别也。”此即百世不改之宗,而姓即成为百世不改之宗的标志,同时也即成为一国政权的标志。《左传·襄公十一年》:“秋七月,同盟于亳……载书曰……或间兹命……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注:十二国共七姓,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按指与会之卿大夫,踣其国家。”这里是把国与姓说在一起。《左传·昭公四年》:“九州之险也,是不一姓。”是不一姓,即“是不一国”。姓由大宗代表,大宗各有其国。异姓亦是如此。

关于氏的问题,应依然回到前面已略为提到的《左传·隐公八年》的一段话。“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于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以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氏, 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公命以字为展氏。”按“胙之土以命之氏”的“氏”,乃承周以前的传统观念,氏即是国。“诸侯以字为氏”的“氏”,乃周初以来的新观念,仅代表族而不代表国。诸侯以字为氏,是指诸侯对其同姓的卿大夫的命氏方法而言。杜注“诸公之子称公子。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之子,以王父字为氏。无骇,公子展之孙也,故为展氏。”此处所谓“公之子”,乃公之庶子(对嫡长子而言);公之孙,乃公之庶孙。嫡长子为一脉相传之大宗,以其先人受赐之姓为姓。庶子乃“继祢者为小宗”的小宗,五世而迁。大宗之姓为“正姓”,乃由始祖以来相承之姓。小宗虽以姬为姓,但仅称之为“庶姓”或“子姓”, 庶姓乃庶出之姓,子姓乃指庶出之子孙,皆所以别于大宗之正姓;正姓乃此姓之代表,小宗无此资格。小宗之子称为“公子”,他与大宗之关系,视其称呼而即可明了。小宗之孙称为“公孙”,他与大宗之关系,视其称呼而亦可明了。小宗之孙与大宗为四世,曾孙与大宗为五世。故曾孙若仍冠以“公”,则小宗五世而迁,其所谓“公”者,亦茫昧而不知所指;于是当曾孙死的时候,请之于时君,以其王父之字为其氏,使其死后的子孙,一面仍得因其王父之字而得知其氏之所自出;同时亦因此而许其另开一枝,以团结其族人,而自相滋演。我怀疑周初由诸侯的赐氏,一方面是与宗法密切相关,同时也是所以济“五世而迁”的宗法制度之穷。其原始形态,大抵是如此。这是周初的所谓氏,与周以前的所谓氏,截然不同的地方。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姓字下谓“凡小宗又别为氏”,这句话只说对了一部分。但因赐氏而得有其族,因而成为此族之长,即成为一部分政治权力之所在,于是赐氏的规定,亦有所变迁,这在后面还要谈到。但有一点必须特别指明的,赐氏之制,乃由于当时所谓姓,与后世之所谓姓,有本质上的不同。因姓只能由大宗,由天子、诸侯所代表;此外的同姓贵族,只好赐氏使其代表姓中的一枝。故氏者乃姓的分枝,姓乃所以统氏。天子的庶子而未得分封的,其子曰王子,孙曰王孙;故春秋有王子瑕、王孙满等,其由天子赐氏的情形,亦当与诸侯同。

众仲所说的“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这是指诸侯赐异姓者之氏而言。官是仕于朝廷,邑是仕于都邑。诸侯对异姓者的赐氏,不能按照宗法的身份制度,而改用以勋劳为标准的制度。我们要注意“世功”两字。世功,是世世代代有功。世世代代有功,则世代相传下来,必定子孙众多。但若不赐之以氏,则此世代有功之人,并没有代表这些众多子孙的资格而自成一族,以成为以血统为内容的固定政治势力。为了酬庸报功,便赐以他世代所做之官、所宰之邑的名称,以作为他的氏的名称,使他的众多子孙,团结于所赐的氏名之下而成为一族,而他为之长。

无骇是公子展之孙,公子展是鲁君之庶子字展,亦是无骇的王父。所以鲁隐公便以公子展的展,为无骇的氏,而称为展氏。至是而“五世而迁”的小宗,才算正式立了一个门户而自为一族。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西周以前,姓氏两个名词,常常可以互用。自周初始,则姓以标国,氏以标族。有氏始有族,否则在小宗五世之后,只能算是无所系属的孤单的一人一家,此时虽可向上追溯于他的姓。但姓只能由大宗、国君代表,他人不能称用。等于没有姓。所以“《春秋》隐桓之时……鲁有无骇、柔、挟,郑有宛、詹、秦、楚多称人”, 既未赐氏,又不敢称姓,故仅称名。如在国外,既不能称姓而又无氏,则在名上冠以国名。如宋之公子朝,在国外则称宋朝。卫之公孙鞅,在秦则称卫鞅者是。由此可知,赐氏是一件大事。

周初姓氏的另一演变,是周以前姓不变,则氏亦不变。而周则“姓一定而不易,氏递出而不穷。以三桓言之,仲孙氏之后,又分而为南宫氏、子服氏。叔孙之后,又分而为叔仲氏。季孙氏之后,又分而为公钮氏,公辅氏”。 姓一定而不易,这与“有百世不迁之大宗”连在一起,姓是团结的标志,这主要是政治的理由。但此外,还有婚姻上之理由。《礼记·大传》:“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绝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殚)于下,昏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这段话里面的所谓庶姓别于上,指小宗五世而赐氏说的。戚单(殚)于下,指丧服至四世而已是“服之穷”,五世则无服。自六世起,由各小宗所出之氏,既不相同,而以丧服表示亲属的关系,又已断绝。此在周以前,是可以通昏的。但周道则氏虽别,而氏上系之以姓,则别于氏依然同于姓。即各氏仍皆为姓所统属,以直属于姓的代表者——王或国君。王或国君,犹行收族合宗之礼,以维系他的庶姓、氏族,这是出于政治的理由。“百世而昏姻不通”,《礼记·郊特牲》谓“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这依然是政治的理由;“附远”是通过昏姻以为势力扩张的手段。“厚别”则所以防止乱源。但《国语·晋语》:“同姓不昏,惧不殖也。”《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叔詹谓:“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昭公元年》子产告诉叔向谓:“内官不及同姓……美先尽矣,则相生疾。”这是由长期经验而来的优生学上的理由。因此,氏同而姓异者可以为昏。其姓同而氏异者则不可。齐国的崔氏与东郭,其氏不同。崔抒欲娶于东郭偃,而偃以‘君出自丁,臣出自桓’,欲加以拒绝。 一直到春秋时代,贵族的男子,有姓而不称姓,所以别于大宗,所以别于人君。贵族的女子则称姓,所以“远禽兽,别婚姻”。 若姓氏之“姓”字,不能追溯到母系社会时代,而系周初所赋予之新义,则《说文诂林》姓字下引《席记》:“按古人立姓之始,专为婚姻起见,故从女”的说法,可以接受其中一小部分的观点。

这里应当再谈谈族的问题。如前所述,族是以血统为中心的政治集团;王及诸侯代表姓,姓即为国之符号。若王或国君对诸贵族之氏而言,则直属于王或诸侯之子姓,即可称王族或君族。《国语》:“在中军,王族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原轸、郤溱以中军公族横击之。”中军是当时军事组织的骨干。而王族或公族,又是中军组成的骨干。韦昭在上引《国语》“在中军,王族也”下注曰“唐云,族,亲族同姓也。昭谓,族,部属也”;韦昭是不以“亲族同姓”释“王族”为然,而另释之为“部属”,实则各仅得其一端。应当说“王族,乃由王之亲族同姓所组成之部属”。

但春秋时代,以“氏族”连称者为最多。《左传·隐公八年》:“胙土而命之氏。”疏:“氏族一也,所从言之异耳。”顾亭林《日知录》卷二十三“氏族”条有谓:“氏族对文为别,散则通也。”“氏族对文为别”,乃因族字间或有广义的用法。实则无氏即无族;氏乃族的标志,赐氏乃可聚其小宗以下之子孙而成为一族;被赐氏的人,即握有一族的统辖权。未赐氏,即无由聚合其血统以为一族。所以《左传·隐公八年》鲁隐公“问族于众仲”,公所问者是族,众仲所答者是氏,结果“公命以字为展氏”;盖有“展氏”的标志,便有“展氏”标志下的族。所以应当了解“赐氏”即是赐与了一个血统集团的权力。 +0m+EJRmaa1CfujdTZNIybdczBCDI2tttsB9aqm3klyyOG6bwb/d2tytGsUNlN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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