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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氏义探原

我想先从文字学上澄清若干有关的误解。并先从氏字开始。

《说文》十二下“氏”:“巴蜀名山岸胁之旁箸欲落者曰氏。氏崩声闻数百里,象形。凡氏之属皆从氏。扬雄赋,响若氏 。”段《注》墨守许义。并谓“古经传‘氏’与‘是’多通用。《大戴礼》昆吾者卫氏也。以下六氏字,皆‘是’字之假借。而汉书、汉碑,假氏为是,不可胜数。故知姓氏之字本当作‘是’,假借氏字为之,人第习而不察耳……”按许说之不能成立,乃在于若不能证明初造氏字之人,出自蜀产,则何能援巴蜀之特殊地形以造此字。且只要从小篆追溯上去,即可发现氏字之原形,与许氏所说的山岸欲堕的情形渺不相应。段玉裁以姓氏之氏的本字当作“是”,不能于先秦典籍中举证,遽以汉书、汉碑中偶有以是为氏的情形,抹煞先秦典籍中之无数氏字;他未想到由《隶释》以窥汉碑,其中所写的氏字不可胜数。偶有以“氏”为“是”,只能视为别字,何可援为证验。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氏字下:“按许说此字非是。因小篆横视似隶书山而附会之耳。本训当为木本,转注当为姓氏,盖取水源木本之谊。”朱氏之说,已较段说为进步。但其立说,乃援引“《汗简》引《石经》作 ”之字形作根据,与金文契文氏字之形皆不合,则其由象形所立之义,已被氏字之原形所推翻。此外,《说文》系统诸家之说,要不出段、朱两氏之范围,可置而不论。

由《金文编》所能看到的二十多个氏字,大约以《颂敦》的 为初文,其他 颂壶,芮公鬲等形,则系工师随手变化的一点花样,在表形的基本意义上不变。

契文氏形作 前七、三九、二,或作 后、下、二一、六。金文字形,承此而没有什么大变化。西安半坡的仰韶文化,发现有三十种符号,其中有两种符号作 虽然不能确定契文的氏,与此二符号有何关联;但由形状相似,也未尝不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按郭沫若《金文余释之余》,《释氏》谓:“氏者余谓乃匙之初文。《说文》,匙匕也,从匕是声。”段《注》云:“《方言》曰‘匕谓之匙’……今江苏人所谓搽匙汤匙也……古氏字形与匕近似;以声而言,则氏匙相同;是氏乃匙之初文矣。卜辞有从氏之字可证。 前、二、廿七、一、“甲子王卜贞田往来无 同上第二片田 同六、四一、七、“弜田其每”此等字乃象皿中插氏之形……虽文乃地名,义不可知,而氏之用途则如匕也。” 按郭氏之说,其谬有三。匙既“从匕、是声”,则匕乃匙之初文;后因匕多作“匕首”之“匕”用,故另作“匙”字以别之,何得以氏为匙之初文;此其一。匕形契文作 ,其下端向左或向右弯曲者,所以便于在皿中取物。氏契文作 ,不论与匕形并不相似;而下端乃垂直之形,将何以取物。此其二。既明知乃地名,绝无以匕向皿取物之意,何以能以此证氏乃匙之初文。且以金文证契文,并由金文以释契文,乃解读契文的重要方法之一。郭氏不援引金文中许多氏字以证成其义,乃引一不相关涉之 字以立证,安知 字非从氏得声之形声字;或可另作解释(见后),此其三。这种显明的谬说,乃李孝定却以此为“发千古之覆,诚属确不可易”。又引契文中“ 氏”后、下、二、一、六二字,既认“则氏当为姓氏字”;复以其为“单辞孤证,则此辞氏字亦未可必其为姓氏字也。” 不知氏为姓氏之氏,在契文中是否仅此孤证,尚待研究;据丁山“卜辞又有族氏连称者”, 其言必有所据。而郭氏之说,则在契文中即孤证而亦无之。且此孤证若与直承契文之金文中之氏字相印证,即可称为铁证。

然则氏之本义为何,应先略及族字之本义。

《说文》七上:“族矢 也,束之族族也。从 从矢。”按许说对“从 ”之义不明,故段《注》据《韵会》、《集韵》、《类篇》,补“ 所以标众,众矢之所集”十字,而以《韵会》、《集韵》、《类篇》等之“一曰从”三字为衍文,遂以此十字为许书所固有;但如段氏之说,则上下文不相蒙。钮树玉之《段氏说文注订》及徐承庆之《说文解字注匡谬》,皆以“一曰从”三字为《韵会》等书所固有;而段氏所增十字,为许书所本无。许书十四上金部收有镞字,此乃“矢 ”之本字,且先秦已极通行,则许氏以 矢之释族为未审,已不待论。《说文通训定声》:“或说族字当训大旗。古军中弓矢之兵,聚于旗下,故从 从矢会意。矢 当为镞字之本义。”已开始订许氏之失,惟其义未澈。俞樾《儿笘录》“族者军中部族也。从 者所以指挥也;从矢者所以自卫也”,为族义开一新的途径。丁山谓“字从 从矢,矢所以杀敌, 所以标众,其本义应是军旅的组织”,并以清人之八旗为证, 实俞说的引申。惟俞樾与丁山,为“从矢”所拘,皆将族释为军事组织。而不知族之原义,乃部族之意。 乃部族所用以相别异并聚合之标志,矢乃部族自卫能力之象征。每一部族皆须有自卫能力而始能生存,故从矢。此在平时战时皆然,不应专指为军旅的组织。卜辞中有“多子族”、“五族”、“旅族”等辞,族乃部族之通称;“多子”、“五”、“旅”,乃某一部族之特称;每一部族,必有一特称。引申而为连属之属;凡以血统关系而互相连属以成为自治体之一群,即称之为族。族系集团之通名,无大小之固定界限。此一部族,若由特定之姓为代表,则称“族姓”; 若以氏为代表,则称“氏族”。氏与族,单言之,则氏亦可为族,族亦可为氏。在周以前,氏族无别。惟族乃指其整个团体而言。氏则指其团体中之权力代表者而言。以契金文中之氏字字形意推之,古代氏族之长,多属其氏族中的长老;长老手中常持杖;氏或本系像长老手中所持之杖之形,同时即长老权力的标志。或者远古一般老人,并不持杖,故契文金文中,既无杖字,亦无作为杖之本字的丈字,而只有代表氏族中有权力之长老所持之杖,此杖字乃今日所见之氏字。因后起之丈字杖字流行,而氏字本为杖之象形的意义,因而隐没。因此郭氏前引契文中之两“ ”字,依我的推测,这是以供给器皿为主的一个氏族, 便是他所得的氏的特定名称。从卜辞看,殷王两次卜问到 氏去狩猎,而卜兆表示是“亡灾”的。我想,这是氏的原始意义。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一文,谓“示即氏字”,及以氏为图腾之说,固不可信。但该文中“八、氏族的粗计”,“将武丁时代所有的贞卜例外刻辞归纳起来,就立见殷商王朝氏族之盛”。他说:“就现在已经刊布的甲骨文材料看,我们确知商代的氏族,至少有二百个以上。……殷商后半期的国家组织,确以氏族为基础。”这大体是可信的。我更进一步地说,古代的氏,不同于周初以后的氏,更不同于后来一般所谓姓氏的氏;而系大小部落的名称。周以前的王朝及其中较大的方伯,皆系由部落联合而成;其中武力最强大者便被推或自立为诸部落的共主。丁山的研究,实已开出了解古代国家情形的途辙,惜其尚未深彻下去。 tITavluTbuwaeEIlOJhpDiiLRVi5+6FLD6t55ucgzmHuxqBrgry9fmhPblGLr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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