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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尚书在西汉非内朝臣

中朝擅权,乃由破坏宰相制度而来的政治变局,并非官制之常。劳幹竟承认它是政治运行中的经常官制,可谓为霍光所欺,而未尝深求其故。

劳氏的上述错误,我推测是由他对尚书看法的错误而来。他在《论汉代的内朝与外朝》一文中,把“内朝官属于近臣一类的”举出七种,而将尚书列为第七种。他在“丙、尚书”条下说:

尚书一职,孟康未曾提到,实在尚书也应属于内朝的。《史记·三王世家》,霍去病请封王子奏,以御史臣光,守尚书令奏未央宫,制乃下御史,并及丞相。昭、宣以来,有领尚书事的人,臣下奏事分为二封,领尚书事的发其副封,不善者不进奏(原注:《霍光传》及《魏相传》)。大致说来,用人和行政,定于禁中,宰相奉行而已(原注:见《张安世传》)。

假定上面劳氏的话可以成立,则自武帝开始,已把宰相的职权转移到尚书手上,尚书成为经常处理政务的枢机之地。尚书既是内朝臣,内朝自然是经常处理政务的枢机之地。但第一,尚书地位的提高,乃是剥夺宰相的职权,以直属于皇帝。四尚书曹及五尚书曹各曹所直接处理的文书,不是内臣可以直接到手的。若尚书是内臣,则这些政务的文书,是经过如何的经路,而能到达尚书手上的呢?第二,《汉书·百官公卿表》:“侍中、左右曹、诸吏、散骑、中常侍,皆加官,所加或列侯、将军、卿大夫、将、都尉、尚书、太医、太官令主郎中,亡员。”上列各官,必加官后始得出入禁内而为内臣。若尚书是内臣,则何待加官?第三,若尚书是内臣,则何以晋灼引《汉仪注》“诸吏、给事中,日上朝谒,平尚书奏事”?而武帝又何必设中尚书?《汉书》卷六十八《霍光传》记霍山领尚书事,上书对他不利的,“不奏其书。后上书者益黠,尽奏封事,辄使中书令出取之,不关尚书。”则中书是内,而尚书是外,其事甚明。第四,《汉官仪》:“尚书郎奏事光明殿……尚书郎含鸡舌香,伏其下奏事,黄门侍郎对揖跪受。”据此,则奏事时须由黄门侍郎转达,其非内臣甚明。第五,劳氏所引各例,皆不能证明尚书为内朝臣。(一)“御史臣光守尚书令奏未央宫”,未央宫乃汉室皇帝正式莅朝听政之地,不可谓为内朝。《汉官仪》“尚书令主赞奏”,所以奏未央宫,乃实行他的职务。在朝堂之上,绝无由内臣主赞奏之事。(二)《魏相传》:“又故事诸上书者皆为二封,署其一曰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相复因许伯白去副封,以防壅蔽。”而《霍光传》复言“使中书出取”。若尚书系内臣,则副本到尚书,不能为壅蔽;而亦无中书出取之必要。(三)张安世之所以能与宣帝决定用人行政于禁中,他不是以尚书的资格,而是以“大司马车骑将军领尚书事”的资格。正如前引孟康注,大司马是内臣、内官。后来罢张安世的车骑将军为卫将军,而未言罢大司马,盖此时大司马虽为虚衔,惟承卫青之后,地位之隆,与皇帝关系之密,正可以资宣帝的倚俾。但若不领尚书事,则无由直接关与政治。以大司马的内臣而兼领尚书事,才有资格做到“内外无隔”(本传语)。正式领尚书事的人,自己并不是尚书,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情。同时,西汉尚书与皇帝的关系,远不及东汉尚书与皇帝关系的切近;不可把东汉尚书与皇帝的切近关系,随意推论到西汉的尚书身上去。且即使东汉光武、明帝时代的尚书,直接于皇帝,也不可称为内朝臣;因为这是皇帝直接处理政治,而尚书向其负责,也和宰相向其负责一样。不可谓皇帝是属于内朝。张安世在禁中与宣帝“每定大计,已决,辄移病出。闻有诏令,乃惊,使吏之丞相府问焉。自朝廷大臣,莫知其与议也”。他有资格仿霍光“我主内”的作法,亦即是打出中朝、内朝的招牌,置宰相于不顾。他之所以让丞相维持一个面子,一方面固然是出自他的谦退,同时也证明在官制上并没有可以与宰相平分内外的中朝或内朝。由中臣、内臣而出现的所谓中朝、内朝,完全出于霍光要达到不居皇帝之名,却以皇帝之实来专政所强压出来的。这是政制中的“私生子”,而且以后,只有运用它以剥夺相权、肆行昏暴时,才发生作用的“私生子”。而今人言官制者,多受劳氏两文的影响,动辄把中朝与外朝对立起来,殊为可笑,所以我特表而出之。 xc8oBWtZel+SCAkIyu/lP/fD2ON8uZQfr4E782mHQf3tC6HA9FlKLUUMDtL5cxv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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