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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制对封建的克制过程

汉室封建,在先是为了完成大一统专制的事实上的需要,最后则为了维护大一统专制的皇帝身份的需要;所以一方面在演变,另一方面在形式上却始终加以保持。但尽管如此,封建的存在,尤其属于诸侯王这一系统的存在,始终对专制政治的自身,成为一最大的矛盾。因为专制的最高权力,乃属于皇帝一人。而谁人能获得此最高权力,汉代因女宠而皇后的地位并不巩固的关系,所以一开始便未能守宗法中立嫡立长之制。高祖原想立赵王如意,吕后则立一不知所出的少帝;文帝之得以嗣立,乃因当时大臣鉴于吕后之凶残,“莫自坚其命”;而文帝“太后家薄氏谨良”,各大臣对其猜嫌较少。 景帝、武帝,皆以“中子”得立。昭帝则以幼子得立。所以有汉一代,在皇位继承上,因皇帝的爱憎无常,并未能建立一种客观制度,而系决定于皇帝一念的爱憎,及皇帝死时的形势。因此,凡是皇子被封为诸侯王的,便都有继承大统的可能,便都在皇帝的猜嫌之列。这种在权力根源之地的矛盾,当时是借“强干弱枝”的口号叫了出来的。 有干则必有枝;在常情说,干枝本是一体,干强者枝茂,枝茂者亦可增加干之强,这是周初封建的信念,齐桓、晋文的霸业,也证明了这一点。汉代则为了强干而必须弱枝,强弱的衡量,全在权力根源之地——皇帝及其左右——的一念,这便难乎为“枝”了。从文帝起,他们所作的强干弱枝的过程,《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叙有简括的叙述。

故文帝采贾生之议,分齐、赵。景帝用晁错之计,削吴楚。武帝施主父之策,下推恩之令,使诸侯王得分户邑以封子弟,不行黜陟而藩国自析……景遭七国之难,抑损诸侯,减黜其官。武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至于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而本朝短世,国统三绝。是故王莽知汉中外殚微,本末俱弱,亡所忌惮,生其奸心……不降阶序而运天下……

到了汉武帝,诸侯王已与列侯无异。但他们的际遇,并赶不上列侯。到了哀平之际,他们已与富室无异,但他们更赶不上富室。因为他们没有列侯所能保有的生活自由,更没有一般富室所保有的生活自由。

历史的政治表面,常常是由统治者所编造的材料写成的。尤其关于最高权力斗争中的机微之际,对失败者不利的材料,必定被夸张;对成功者不利的材料,必定被隐没。著史和读史者能不受此种情势所欺瞒的实在很少。有关两汉朝廷与诸侯王发生重大关系的材料,使我痛切感到这一点。

首先我得指明,从政治以人民为主的基本观点来说,假使高祖安于异姓诸侯王之封;再退一步,假使文帝安于高祖之所封,景帝安于文帝之所封,朝廷只维持纪纲,课责政绩,则在互相牵制,互相竞争的情势下,政治可能比之于把权力集中于朝廷尺寸之地,集中于不肖者绝多而贤者绝少的一人之身,更为有利。而所谓反叛问题,完全是由猜嫌心理所逼出,甚至是伪造出来的。《史记》卷一百六《吴王濞列传》:“会孝惠高后时,天下初定,郡国诸侯,各务自拊循其民。”这几句话中所透露出的,可以作我上面假设的根据。七国之叛的祸首吴王濞“招致天下亡命者,益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然其居国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一更,辄与平贾。岁时问茂材,赏赐闾里。”这在政治上不是很有成绩吗?《史记》这里所说的“益铸钱”,《汉书》上改为“盗铸钱”,这是后来故意加上去的罪名,因为当时无所谓盗铸。 其中“招致天下亡命”一语,汉时常以为大罪,后人更为所欺。不知所谓“亡命”,指的是无户籍的人民。当时因征人头税(口算),及实行义务兵役制度,穷苦人民因逃避而流亡,以致无名籍者不可胜数。加以悬属于朝廷的郡县,据《汉书》卷四八《贾谊传》所载贾谊之言,谓其吏民因徭役往来长安者,苦不堪言,“逋逃而归诸侯者已不少矣”。在正常情形下,郡守县令的政治清明,常为流民(亡命)所归,即可列为好的政绩。但在诸侯王则视为图谋不轨的证据,因为怕他们的人口增加了。当诸吕之乱时,是诸侯王谋叛的最好机会,而当时最有资格继承帝位的无过于齐王,且已发兵“并将之而西”。但大臣卒立代王恒——文帝,而齐兵遂罢。吴王濞与朝廷之隙,起自“皇太子(后为景帝)引博局,提吴太子杀之”;文帝不仅未让责自己的皇太子,且不断系治吴使。及文帝“赦吴使者归之,而赐吴王几杖,老不朝,吴得释其罪,谋亦益解”。是吴王濞原并无反意。景帝削吴两郡令下,“吴王濞恐削地无已,因此发谋”。可知若削地而与以明令保障,亦无七国之变。汉室君臣,假定不以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为推行政治的先行条件,而只以在统一下允许合理的地方分权,则汉初百年间扰攘不安的政治问题,可不致发生,而由秦所建立的专制政体,及由此政体所必然发生的毒害,将会得到若干缓和,对社会的生机,也将会得到培育。但他们完全站在一人专制的立场来处理这一问题,想尽各种方法所达到的目的,只是大一统的专制政治。

首先他们在有关的官制上着实下了一番功夫。

诸侯的官制,据《史记》卷五十九《五宗世家》:“太史公曰,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自吴楚反后,五宗王世,汉为置二千石,去丞相曰相,银印。诸侯独得食租税,夺之权。其后诸侯贫者或乘牛车也。”《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曰:“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盭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武帝改汉内史为京兆尹,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诸王国如故。损其郎中令秩千石,改太仆曰仆,秩亦千石。成帝绥和元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而《汉书》卷九《元帝纪》,“初元三年春,令诸侯相位在郡守下”,则是使诸侯侪于郡守。

除了官制上的防制外,更加以人事上的防制。汉初诸侯王的丞相可入朝廷为丞相,如曹参由齐的丞相而入继萧何为相国。但以后做了诸侯王的官,等于犯了某种罪恶。《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吉坐昌邑王被刑后,戒子孙毋为王国吏。”又同卷《两龚传》载龚舍曾被楚王聘为常侍,固辞去。后“三举孝廉,以王国人不得宿卫”。卷七十一《彭宣传》,载宣以博士“迁东平太傅”。后因张禹推荐而“入为右扶风,迁廷尉。以王国人出为太原太守”(注引李奇曰:“初汉制,王国人不得在(仕)京师。”)“数年复入为大司农、光禄勋、右将军。哀帝即位,徙为左将军……乃策宣曰:有司数奏言,诸侯国人不得宿卫,将军不宜典兵马,处大位。朕唯将军任汉将之重,而子又前取淮阳王女,婚姻不绝……非国之制……其上左将军印绶。”实则武帝晚期之王,已侪于列侯。而哀帝时之王,已侪于富室,做到使他们有名无实。但在官制上所应有的官,尚以罪人视之,当然更不许他们交通宾客。又《汉书》卷八十《宣元六王传》载谏大夫王骏谕指淮阳王钦有谓:“王幸受诏策,通经术,知诸侯名誉,不当出竟(境)。”这些出乎情理之外的措施,无非要把诸侯王彻底孤立起来,不使其有任何社会关系,而成为“监狱中的豪富”。

当时防制关东诸侯,实与防制匈奴无异。《汉书》卷七《昭帝纪》始元五年(前八十二年):“夏,罢天下亭母马及马驽关。”孟康曰:“旧马高五尺六寸,齿未平,弩十石以上,皆不得出关。今不禁也。”《汉书补注》引:“沈钦韩曰,《新书·壹通》篇,禁游宦诸侯,及无得出马关者,岂不曰诸侯国众车骑,则力益多。……苏舆曰:禁马无出关,在孝景中四年。”(前一四六年,见《景帝纪》)这种防制,出于心理的因素,远大于事实的要求。由这种心理因素,造成当时对诸侯王最大的精神虐待。现引两个例子,以概其余。

据《史记》一百十八《淮南衡山列传》,淮南厉王长,与文帝为兄弟,卒以“欲以有为”的死罪,蒙赦,在徙蜀途中不食而死。“欲以有为”的罪名,正是“莫须有”的罪名。《汉书》卷四十四《淮南厉王长传》载文帝的母舅薄昭与淮南王长书中有谓“法二千石缺辄言汉补。大王逐汉所置,而请自置相二千石……大王欲属国为布衣,守冢真定(按长母死葬真定),皇帝不许。……且夫贪让国土之名,轻废先帝之业,不可以言孝。父(指高祖)为之基,而不能守,不贤……言节行以高兄(按指文帝),无礼。贱王侯之位,不知……此八者危亡之路也。”在文帝时,除诸侯王的丞相出自朝廷外,其余秩二千石的,本应由王自置。但汉廷亦数为罪名。而淮南王长宁愿放弃王位,以布衣守冢真定,由此不难推想文帝所加给他的不能忍受的压迫。

《汉书》卷四十七《梁怀王揖传》,载哀帝建平中,梁王立因杀人,天子遣廷尉及大鸿胪持节讯问,立对谓:“大臣皆尚苛刻,刺求微密。谗臣在其间,左右弄口,积使上下不和,更相眄伺。宫殿之里,毛氂过失,亡不暴陈……”由此可知诸侯王左右的职官,皆成为朝廷的特务。此时早已全无实权的诸侯王,仍置于严密特务控制之下,连私生活也严密监视。因此可以了解一个问题:为什么两汉诸侯王的“禽兽行”特为昭著? 因为(一)在监狱中的富豪,自然容易走上这样的一条路。(二)如后所述,诸侯王的良好行为所招来的罪患,远过于禽兽行所招来的罪患。(三)他们的隐秘都被朝廷所掌握、夸张、宣扬。而皇帝的“禽兽行”,实际较之诸侯王,有过之无不及。但常在由严刑峻罚所构成的铁幕的保护之中。《汉书》卷五十三《景十三王传》载中山王胜闻乐对:

……今臣心结日久,每闻幼眇之声,不知涕泣之横集也。夫众口喣漂山,聚蟁成靁……今群臣非有葭莩之亲,鸿毛之重。群居党议,朋友相为。使夫宗室摈却,骨肉冰释,斯伯奇所以流离,比干所以横分也……

上面的话,是借机会说出了他们一般悲惨的心境。 BwVrAXK/iAXtheMIsBMMGVeU1paRVot4iJ7oUrABi3iIUcmqOBgV700v9dc5o3Z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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