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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典型专制政体的成立

(一)中西专制的不同

专制一词,在先秦已出现。《国语·楚语上》:“既得道,犹不敢专制。”《大戴礼·本命》:“妇人者仗于人者也,是故无专制之义。”《韩非子·亡征》:“大臣专制,树羁族以为党。”《史记·穰侯列传》记范雎入秦,谓太后专制。专制即不受他人牵制而独作决断的意思。但两千年中,似乎没有把秦政统一天下后所建立的政体称为专制政体的。把秦政所建立的政体称为专制,其意义乃来自与立宪政体相对立的despotism一词的翻译,或系由absolute monarch一词的翻译。与我国传统所用的专制一词,实大有出入。此一译名的引用,当由清末的维新运动而来,目前我不能判断始于何人何书。清光绪二十五年(西纪一八九九年)《清议报》中有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开首即谓:“凡属国家之大典,无论其为专制政体(原注:旧译为君主之国),为立宪政体(原注:旧译为君民共主之国),为共和政体(原注:旧译为民主之国),似皆可称为宪法。”又光绪二十六年梁氏在《立宪法议》一文中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专制政体,二曰君主立宪政体,三曰民主立宪政体”。此段有小字注谓:“三种政体,旧译为君主,民主,君民共主,名义不合,故更定今名。”观此,则专制政体一名之使用或即始于梁氏;而其取义则系来自西方,殆无可疑。 但若因此一名词,实际是来自西方,因而将西方所谓专制政体的具体情形,轻率地和中国历史中的专制政体两相比附,而不考虑历史条件有很大的不同,便会陷于极大的错误。古巴比伦和埃及的专制政治,是立基于残酷的奴隶制度之上,而且一般的社会生活状态,几乎没有自由可言,这显然与秦代专制政体成立的情况,几乎可以说是天壤悬隔。西方近代的专制政体之出现,一方面因为民族国家的形成,发生了国家统一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专制君主在对付贵族阶级上,得到新兴的市民阶级——在当时是商业资本家为主——的支持。贵族的势力推翻后,新兴的市民阶级又起而推翻了君主专制。这与中国的专制情形相去很远。有人把中国专制政体的出现,和商业资本之发达,连在一起,在后文里便会了解,这是由比附而来的误解。也有人把中国的专制,和水利的开发连在一起。殊不知中国水利制度,以周代的沟洫制度最为完备。而战国时期,首先讲求水利的乃起于三晋,再由郑国而启发于秦地,此皆在统一专制未出现之前。所以这更是一种猜测夸大之词。

(二)中央专制

为了把专制分梳清楚,首先应了解秦政所建立的专制政体,应分作两方面加以把握。一方面指的是对封建政治下的诸侯分权政治而言的中央专制,即是一般所谓之废封建为郡县。秦在位日浅,对他的郡县政治设施,缺少直接的材料。但若承认西汉郡县的情形是继承秦制,则可以了解秦的郡与县的政治组织,是朝廷官制的具体而微;并且较之朝廷的政治组织,去掉了许多为了维护皇帝特殊地位所设立的不合理的部分,因之较朝廷的官制,远为合于实际需要。在事实与权责上,可以发挥很大的政治功能。这是与唐以后的情形大为不同的。郡县的守、令和封君不同之点在于:(一)对郡守县令的人选,直接操于朝廷,随时可以任免。(二)赋税收入,皆属朝廷;郡县的支出,等于朝廷支出的一部分。(三)秦的郡县,有主管武力的尉;但似乎实际上没有武力,更不能直接发兵。(四)职与爵分途:有职的不必有爵,有爵的不必有职。这可以说是通朝廷以至地方而言,乃废除封建后的一大特色。此事发端颇早,如管仲地位低于国、高两氏,而实执齐国之政,这也可以说是职与爵分途的见端。但在过去是特例,至此而为通例。(五)由朝廷派遣监察御史,负对地方官守监督之责。从上面这些特点说,与其称为专制,无宁称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这应当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一大进步。

上述的进步,或者可以说是合于当时大多数的社会组成分子的要求,但不能拘于西方近代民族国家成立时的社会背景,而认定是由社会某种特定势力所促成、所决定的。甚至秦的君臣,作废封建为郡县的决定时,只泛泛地反映了当时社会一般的要求,决非反映社会某一特定阶层的意志,甚至也非完全出自秦政的自私。虽大一统以后,许多知识分子感到失掉了活动的自由,但在战争扰攘不休的时候,法家固然要求一统。儒家也同样要求一统,孟子早就说“定于一”。 所谓“定于一”,是说天下安定于“一统”。孔子修《春秋》,一面是“贬天子”, 一面是尊周尊王,也是为了要求能有“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的有力共主,也是为了一统。《吕氏春秋》的作者是赞成继续封建制度的,但同样也要求一统。《始览·谨听》篇谓“乱莫大于无天子”,即是这种意思。但当时的儒家赞成一统而不赞成中央集权,这是与法家不同之点。

再从社会阶层来说,农民是战争的直接负担者,痛苦最大,当然要求一统。但当时的农民,还没有主动地表示意见的能力与机会,因此我们很难说秦的一统,是由农民的意见意识所促成的。战国是商业大为发达的时代,《史记·货殖列传》已经很明显地说出了在政治势力以外,还有财富的势力。并且从《孟子》“古之为关也,将以御暴;今之为关也,将以为暴”(《尽心下》),及《荀子》“苛关市之征以难其事”(《富国》篇)的情形看,列国并立,关税烦苛,当时的商人阶层,当然也以一统的天下为有利。但秦统一六国的是武力,武力的组成分子,主要是农民而非商人。越王勾践曾用计然之计,振兴商业以致富强; 但秦自孝公以来,一贯实行的是抑商政策。并且出身商人而在政治上发生大影响的无如吕不韦。但在《吕氏春秋》中,依然是“上农”思想,并未特别反映出商人意识。所以把商人和秦之统一连在一起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总之,促成大一统的,不是社会的什么特定阶级,而只是由长期战争所造成的政治上的理由。《史记·秦始皇本纪》:

二十六年……丞相绾(王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无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造成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乃是“天下共苦战斗不休”的这一重大教训。此一重大教训,可以说是反映当时一般的要求,而非反映某一特定阶级的要求。贾谊《过秦论》中谓:“秦并海内,兼诸侯,南面称帝,以养四海。天下之士,裴然乡风,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无王者久矣。周室衰微,五霸既没,令不行于天下。是以诸侯力攻,强侵弱,众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罢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虚心而仰止。”正说出了当时都希望能由统一以得到安定的大倾向。但当时的儒生,却继续泥古拘虚,卒以此导致三十四年焚书之祸。《史记·李斯列传》:

始皇三十四年,置酒咸阳宫,博士仆射周青臣等,颂称始皇威德。齐人淳于越进谏曰:臣闻之,殷周之王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支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猝)有田常六卿之患,臣无辅弼,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丞相(李斯)谬其说,绌其辞,乃上书曰……今陛下并有天下,辨白黑而定一尊,而私学乃相与非法教之制。闻令下,即各以其私学议之……如此不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诸有文学《诗》《书》百家语者,蠲除去之……

因为淳于越继续主张封建而导致焚书,可见这在当时是最严重的争论。此一争论的本质,是政治权力应如何安排而始能把政权维持得长久,因而社会能得到安定的问题。此一问题,成为中国历史上无法打开的死结,乃系专制的另一事实所形成的。即是,如后所述,决定性的政治权力,远离开人民社会,而一层一层地安放在皇帝一个人的身上,其势真有如以一丝而悬千钧之重。在此一意义的专制之下,若把权力集中于朝廷,就必定有外戚宦官之祸。若分寄于地方,则不论是封建的形式,或者是州牧的形式,就必定有互相劫夺之祸。所以这一争论,是永远没有结果的。

(三)一人专制

另一方面的所谓专制,指的是就朝廷的政权运用上,最后的决定权,乃操在皇帝一个人的手上;皇帝的权力,没有任何立法的根据及具体的制度可加以限制而言。人臣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向皇帝提出意见;但接受不接受,依然是决定于皇帝的意志,无任何力量可对皇帝的意志能加以强制。这才是我国所谓专制的真实内容。而郡县制的成立,加强了皇帝一人专制的程度,由此而掩盖了它的进步意义。在一人专制之下,所建立的中央制度,有丞相总庶政之成,有御史大夫作为丞相的副贰,有太尉主管军事。在丞相之下,有合理的分工;遇有国家大事时,朝廷有大小规模的会议加以讨论;并且作为知识分子的代表者的博士,职位虽低,但能参加会议,并有随时向皇帝提供意见的机会,这都是在他们所建立的政制中所含的合理的成分。甚至可以说,就秦的官制的分工本身而言,可以认为并非完全是专制的。可是这套官制机构的总发动机,不在官制的自身,而实操之于皇帝一人之手。皇帝一念之差,及其见闻知识的限制,便可使整个机构的活动为之狂乱。而在尊无与上,富无与敌的环境中,不可能教养出一个好皇帝。所以在一人专制之下,天下的“治”都是偶然的,“乱”倒是当然的。这便不是从官制本身能得到解答。而且官制中的合理部分,也势必被其糟蹋、破坏。 2Cvmg0M7qx9b542NSOQWj1T3vvsnTeffQh8zsEVp+DcQbCmXXF3/UZgHDQ3R4M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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