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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商鞅变法与秦之统一及典型专制政治出现的关系

(一)在流动社会中孟子言“保民而王”的根据

秦的统一,虽然得力于张仪的连横,范雎的远交近攻,及白起、王翦们的战胜攻取;但国家的力量及政治的性格,当然是由商鞅变法所奠定的基础。不过,若仅了解由宗法所形成的贵族阶级,随着历史时间的经过,而愈成为荒淫无知的情形;而不曾了解随封建制度的崩溃,自春秋之末起,各国社会已成为非常流动的社会;此种流动社会,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力而言,是一种莫大损害的情形,依然不能完全把握到商鞅变法的背景。今仅就《孟子》一书来看当时流动社会的情形。

梁惠王曰: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河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移其粟于河内;河东凶亦然。察邻国之政,无如寡人之用心者。邻国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梁惠王上》)

按从上述梁惠王的口中,不仅反映出当时的统治者也知道政治的基本力量系来自人民,并反映出各国的人民正在大流动之中,因而可随各国政治的善否,可来可去。孟子说:

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彼陷溺其民,王往而征之,夫谁与王敌?故曰仁者无敌,王请勿疑。(同上)

……如有不嗜杀人者……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同上)

……今王发政施仁,使天下仕者,皆欲立于王之朝。耕者皆欲耕于王之野,商贾皆欲藏于王之市,行旅皆欲出于王之途。天下之欲疾其君者,皆欲赴愬于王;其若是,孰能御之?(同上)

……举疾首蹙额而相告曰……父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梁惠王下》)

邹与鲁哄,穆公问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诛之则不可胜诛;不诛,则疾视其长上之死而不救,如之何则可也?”孟子对曰:“凶年饥岁,君之民,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者,几千人矣……”(同上)

孟子所说的与上面意义相同的话还很多,在孟子的话里面,很明显地反映出农民被压迫得四出逃生,商贾也在选择关市不太烦苛的空间去活动。孟子在这种大流动的社会背景之下言王道、仁政,认为只要推行使人民有恒产而不苛暴的仁政,一方面可以招来更多的人民,选择最好的人材,并把他们安定下来,使“人民死徙无出乡;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 另一方面,他国受压迫的人民,不会起而为暴君去抵抗能带给他们以福利的军队,有如燕民开始欢迎齐军, 及邹与鲁哄中邹民采取观望的情形。则“仁者无敌”的话,在大流动的社会背景下,并不是没有现实的根据。否则孟子不会在齐、梁之君及其学生面前,强调毫无实现可能的政治主张。过去对孟子的政治思想,总以为不过是站在人民立场所产生的理论,乃是没有弄清楚当时的社会背景。当时人君以为“迂阔而远于事情”,主要是若如孟子的主张,则人君完全成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并且可由人民加以变更,这是与人君的权力意志相冲突的。

(二)在流动社会下,商鞅变法的消极意义

商鞅在上述大流动的社会背景之下,采取了另一条路线。他变法的情形是: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索隐》:牧司谓相纠发也)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纷华。……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而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史记·商君列传》)

又:

夫商君为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调轻重。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劝民耕田利土,一室无二事。力田稸积,习战阵之事。(《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中蔡泽说范雎之语)

在上述商鞅变法中,有消极与积极两方面的意义;而积极方面的意义,是以消极的意义为前提条件的。所谓消极方面的意义,即蔡泽口中所说出的“以静生民之业”的静。在当时,生民之业是流动的。因为是流动的,人民无久长之计,不安心于垄亩,土地必归于荒芜;所以《商君书》一再强调“去莱”、“垦草”、“田不荒”。因为人民是流动的,国力也因之不能凝聚起来,立国的基础便无法巩固。所以商鞅第一个着眼,便是要把流动的社会,使其在职业上稳定安静下来。此即所谓“以静生民之业”。当时的商业资本,尚无流入土地兼并的形迹,而商人蓄积财富的能力,远大过于农民;由商业而来的财富,同样是国家的财富。管仲治齐,因商而致富;卫文公中兴,实行通商惠工;郑以保护商人为其立国条件之一;越王勾践用计然之策,提倡商业以致富强。然则商鞅何以要抑商如此之甚?盖春秋时代之商,虽活动于四方,却定籍于一国。至商鞅时代,在流动的社会中,流动性最大的莫如商人;商人的财富,也因之是流动的,非某一国所得而有。且商人因流动而得利,即会影响到其他农民。商鞅为了要把流动的社会安静下来,所以特别要打击此一流动性最大的商人阶级,及游士的活动。《商君书》常常是把商人和游士,贬责在一起的。再加以相同连坐之法,把人民都钉住在乡土之上。所以自商鞅变法后,秦可以诱三晋之民入秦耕种,但未闻有秦国的人民向外流出,亦未见有秦士活动于山东诸国之间。这在立国的现实基础上,显较六国为巩固。由此可知,同样的抑末(商),商鞅的抑商,与西汉初年的抑商,实有不同的背景与内容。

(三)商鞅变法的积极意义

现对商鞅变法的积极意义,稍加条理。

第一,商鞅变法的所谓“法”,是规定对人臣及人民的严格要求,及为了达到此种严格要求,所使用的信赏必罚的手段。在信赏必罚中,实际是罚远超过于赏,这是由封建制度下以礼为达到政治目的之手段,转变到以刑为达到政治目的之手段的政治性格的大转变。而在刑罚中,尤以相牧司(伺)连坐,及以战时在敌前所用的刑法,普遍使用到人民寻常过失之上,最为突出,最为残酷。军法中的相司连坐,在商鞅是用以禁奸的。而当时的所谓奸,最重要者莫如逃亡。所以这里面含有秦民不得轻离乡土,而必定住于一地的重大意义在里面。本来由礼治转到刑治,在春秋末期,郑人铸刑书, 晋铸刑鼎, 已开其端。但当时刑书刑鼎上所规定的,以《左传》记载此两故事的上下文字推测,只是限于人民某些犯罪行为。商鞅则将臣民的整个生活,都控制于连坐及战时军法之下。这是商鞅政治的基本动力,及秦国政权的基本保障,这也是形成专制政治的最基本内容。

第二,彻底抛弃了封建制度中由身份而来的统治结构,代之以耕战为中心的统治结构。实际上这是当时应当有的大改革;吴起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 这对当时各国在强弱兴亡的竞争上,有重大的意义。

第三,整理前后出现参差不齐的地方政治机构,使成为单一的以县为单位的政治组织,以便于政令的推行。

第四,以军事组织为社会组织。这是管子治齐已经实行过的。但商鞅的“令民为什伍”,除了便于战时动员外,更为了平时便于“相牧司连坐”。换言之,这一方面是军事组织,军事控制;同时又是刑法组织,刑法控制。并强制抑压家庭生活,只准有父子单一相承的家庭。一方面是防止家庭中的依赖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人民的易于控制。李剑农对此的解释,认为由此“产生无数独立的自由小地主,完全脱出领主佃民的关系”。 按若农民原为领主之佃农,则一父,二子,三子同居,固然为佃农;分析而为一父一子同居,仍为领主之佃农。因为并不能因家庭之特小化而改变所有权之关系。且就全盘情形看,当时对土地之侵渔独占,主要是来自暴君污吏。在战国中期,尚无商业资本侵入土地之显著现象,所以《商君书》及《孟子》等书,皆未反映出领主佃农的问题。李剑农的说法,是假定先有领主佃农的关系,又把“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家者倍其赋”的措施,解释为所有权转移的措施,可以说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第五,使人民的职业出于耕织之一途,并开阡陌封疆,一方面是为了扩大耕种面积;一面是让生产能力强的,可不受传统的经界限制而可尽量发展。这是对生产的鼓励。由开阡陌而可以扩大耕地,亦可证明周代井田沟洫经划之制,确为历史上的事实。周代为了规划他们的田制,并把农民固定于分配土地之上,曾在人口稀少的条件下,不惜使用不少的土地以作道路、水利、军事防御和分别经界之用。随人口的增加,赋税剥削的加重,政治的无能,井田制在春秋时代,已开始破坏。井田制破坏后,由井田制而来的阡陌,反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障碍。并且自《左传·昭公元年》,晋魏舒“毁车以为行(步阵)”,“败无终及群狄于太原”后,一般的趋势,由车战进而采用步骑作战的方式,阡陌在军事上的交通意义也完全失掉,无保存的必要。从孟子“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孟子·滕文公上》)的话来看,土地的私有兼并,首先乃起于政治性的侵渔。同时,因农民的大量逃亡,授田的政令废缺,对逃亡荒废的土地,会有人加以占领使用;使用久了,便自然而然地出现了社会性的土地私有。所以土地私有,并非先有政令的规定,而是因社会先有此种事实,然后再由政治加以承认。同时,对于井田制的阡陌,各国也皆在自流性的非计划性的情况下,都在开辟。只有魏文侯时的李悝, 及稍后的商鞅,才从政治上意识到此一问题,乃进行以政治之力,作有计划的开辟。这可以助长由人民生产力之不同所形成的私有土地间的贫富之差,但并非如传统的说法,商鞅开阡陌而井田废,乃是井田废而李悝、商鞅开阡陌。同时,在商鞅以严峻的方法监理商人和公族及官吏的情形下,社会虽有贫富之差,但尚不致发生兼并现象。并且因公族及官吏没有特殊地位,便取消了使赋税负担不平均、权衡不统一的根本原因。这都可以发生鼓励农民生产的作用。

第六,人民平时生活的组织,即采用的是军事组织,而耕与战,又完全结合在一起,甚至鼓励秦民的战争勇气,更过于农耕。《商君书·徕民》篇以“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优厚条件,引诱山东之民无不西,此不仅在增加农民人口,且在使秦固有的农民多服兵役,而以新来之农民从事耕作。然李剑农遂以此为“兵农分道,农民免去封建式之兵役负担”, 此证以蔡泽谓商鞅治秦,“是以兵动而国广,兵休而国富”之二语。李氏的推断,完全是错误的。

第七,从《商君书》看,他是反对人民有人格独立的教养,与信奉法令以外的知识的。因为这样的人,将和商贾一样,会逃避农与战。《农战》第三:

今境内之民皆曰:农战可避,而官爵可得也。是故豪杰皆可变业,务学诗书,随从外权(按指游仕于他国而言)。……要靡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具备(按指上述两者皆有于国中),国之危也。……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焉。上作壹,故民不俭(偷)营,则国力抟聚也。国力抟者疆,国好言谈者削。故曰农战之民千人,而有诗书辩慧者一人焉,千人者皆怠于农战矣。农战之民百人,而有技艺者一人焉,百人皆怠于农战矣。

诗书礼乐善修仁廉辩慧,国有十者,上无使守战。

在《史记·商君列传》赵良向商鞅进言中,有“劝秦王显岩穴之士”之语,则商鞅的抑压隐士,也是必然的。因为隐士是不完全服从政令的人。但商鞅为了建立适合于富国强兵的社会秩序,在刑罚之外,也曾以某种道德强要于人民,使能形成较为合理的风俗,以补刑罚之所不及。在商鞅答复赵良的话里面说:“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父子间的男女关系混乱,可给社会秩序以最坏的影响,所以商鞅要加以禁止。这只是在儒家的五伦中,他采用了夫妇一伦,其他皆为商鞅及其他法家所不取。

商鞅于秦孝公元年入秦(西纪前三六一年),是年为周显王八年,梁惠王十年。孝公卒于周显王三十一年(西纪前三三八年)。孝公卒后,商鞅即为秦惠王所杀。孝公卒后之三年(西纪前三三五年),梁惠王卒,其子襄王即位。孟子曾见梁惠王与梁襄王;即是孟子与商鞅约略同时。但孟子未尝得一行其道,“虽由此霸王,不异矣” 的构想,徒托空言;而秦国则守商鞅之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有坚决的政治作法,有可以计日程功的效果,以此对付经常在混乱中的山东诸侯,则商鞅死后,经一百一十七年(公元前二二一年)而秦统一天下,并建立专制政体,无宁是当然之事。

(四)吕不韦的插曲

秦自孝公以后,一直沿着商鞅变法所定的基线发展。尤以秦政阴鸷狠戾,是法家型的性格。再加李斯以不世之才,怀偷合苟容之志, 承顺秦政法家的性格,以完成法家所追求的理想,这便是他们所成就的大一统的专制政治。但这中间我们不能忽略吕不韦的出现。《史记·吕不韦列传》:当是时,魏有信陵君,楚有春申君,赵有平原君,齐有孟尝君,皆下土,喜宾客,以相倾。吕不韦以秦之强,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是时诸侯多辩士。如荀卿之徒,著书布天下。吕不韦乃使其客人人着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书,号为吕氏春秋。

吕氏春秋乃是为了秦统一天下后所用以治理天下的一部宝典。这部书,根据一种特别假定,构成一种特别系统;取诸家之长,合一炉而冶之,给汉代思想界以很大的影响,这将另作进一步的研究,此处都不讲它。而只提出里面的政治思想,乃是以儒家为主,并可谓撮取了儒家政治思想的精华。而在泛采诸子百家之说中,独没有采用法家思想;这一点是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因此,在吕不韦的三千门客中,实际是以儒、道、阴阳三家为主干,并且是由儒家总其成的一部著作。与秦政母亲私通的嫪毐,被戮于秦政九年;吕不韦免相国是十年(西纪前二三七年),他饮酖而死是十二年(西纪前二三五年)。吕不韦与嫪毐的地位,及两人与秦政的关系,不可同日而语。吕不韦死后,秦政皆“复归嫪毐舍人迁蜀者”。 但吕不韦死时,“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 是对吕不韦死后的处置,远较嫪毐为严苛。盖秦政与吕不韦的冲突,不仅在权势而实在思想。李斯“从荀卿学帝王之术”,入秦为吕不韦舍人,不韦任以为郎 是其思想本与《吕氏春秋》所表现的大方向相合。及不韦以鸩死,而李斯乃完全顺承秦政之意,发展法家在秦已有的基础,遂决定了统一天下后的专制形态。但《吕氏春秋》中记有六国灭亡之事。 是吕不韦死后,其书仍在继续修补之中,则吕氏门客,在秦仍继续发生影响。亦即儒家阴阳家,由吕不韦的招致,对秦的政治意识,亦未尝不发生若干的作用。阴阳家与神仙之说相结合,其在当时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我以为儒家大小《戴记》中所收各篇章,亦多成于吕氏得势,及秦政统一宇内的这一段时间。并且在战国时代,各国文化,虽然各有其地方特性,也都有其时代的共同趋向。例如秦虽抑商,而商业依然继续发展,连秦也不例外;刘邦初入关所遇到的秦将,居然是贾人, 由此可以窥见贾人势力在咸阳之大。这点后面还要提到。秦反对游士,而秦廷依然为游士角逐之场。秦政因吕不韦事件,议逐客,卒因李斯《谏逐客书》而作罢。 秦国官制,多受山东诸国影响,因而与山东诸国大体相同。 而山东诸国官制,乃由周制长期发展演变而来。丞相或宰相之相,当自相礼之相,衍变而出。“相国”当由动词衍变而为名词,并且此重要官制,首见于《吕氏春秋·举难》篇及《韩诗外传》卷三所记的故事;及《史记·魏世家》所记魏文侯择相事,亦分别出现于韩、齐诸国。至秦惠文王十年,以张仪为相。《秦本纪》记武王二年初置丞相,此皆受山东诸国的影响,而后为秦所采用。“博士”更先见于山东诸国。 并从李斯《谏逐客书》中证明始皇及其宫廷的生活、服饰、音乐等,都受到各国的影响,大大改变了秦的故俗。而《说苑·至公》篇载秦政与博士议“五帝禅,三王继世,孰贤”?而有“吾将官天下”之语,虽出自一时的矫情,但彼亦未尝不是受了《吕氏春秋》中的政治思想的影响。秦统一六国后,还做了先融合,再整理的工作。《始皇本纪》:“秦西破诸侯,写放其宫室,作咸阳北阪上。”又《独断》载秦谒者的高冠是齐冠,法吏的法冠是楚冠,侍中的武冠系赵灵王效胡服之冠,此虽细事,亦可由此类推其余。《史记·礼书》谓:“至秦有天下,悉内(纳)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这虽然不完全是由吕不韦门客的关系;但秦统一后的立国规模,亦未尝不因吕不韦的门客而也受到儒家及其他各家思想的影响。不过,在立国精神上,实系以法家精神为骨干,实系以商鞅所奠定的法家政治结构为基础,则是毫无可疑的。离开了法家思想的线索,便无法了解专制政治出现的根源及其基本性格。 ffHeV6L2/5zcCS67RsKndYjqAKuMGNEJbbEaOd1piB6ErUiMZSyHNL7u/Aqnmun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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