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封建政治结构的瓦解,封建的社会结构也自然走向瓦解之途。促成瓦解的基本原因,首先由于统治贵族不断加重赋税的重压,压垮了彻法下的井田制度,也压走了封建诸侯始封时所授的土地与人民。这才是前面封建政权崩溃的更基本的原因。关于这一方面的材料,现时只能凭《春秋》有关鲁国的记载,以略窥二百四十二年中的概略趋向。因为孔子重视这种事实,而此种事实出现在鲁国的,他可得而记载;出现在他国的,因没有赴告的材料,他便无从记载。
鲁国第一次破坏彻(助)法的,是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左氏对此的解释是:“非礼也。谷出不过藉。”藉是藉(借)民力所耕的公田。由此可知此处的“亩”,乃指私田而言。左氏之意,周的田制有公田私田之分;税收仅取人民为公家所耕的公田物产,而私田不再出税。初税亩,是开始在收取公田的物产以外,更履私田之亩以收税。所以杜注以为这是“什而取二”,这与《论语》哀公对有若所说的“二,吾犹不足”的话相合;亦与《孟子》“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 之言相合;应当是正当的解释。而《公》、《穀》两传,皆以此为“税而十分取一,但废古之助法”,是不确实的。
由宣公十五年到成公元年,才经过三年。《春秋经》书曰:“三月作丘甲。”杜预对此的解释是:“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按杜注系以《司马法》释周代兵制;后人多疑《司马法》乃战国时作品,其所言兵制,多出于附益、想象,与春秋时代所可考见之军事活动情形,不相符合。其次,丘出甸赋,一举而增加四倍,亦不近情理。所以胡安国谓:“今作丘甲者,即丘出一甲,其数皆增三之一耳。” 李廉本此说以申之谓:“作丘甲者,每丘出一甲士,而甸出甲士四人也。往者三人,而今增其一。” 此一解释,较为合理。然兵役由此增加三分之一,也是增加人民的很大负担。
由成公元年,至襄公十一年,凡三十八年。《春秋经》书曰“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左氏传》谓:“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孟孙、叔孙、季孙三家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三子毁其原有私邑之私乘;因已各专一军之故)。季氏使其乘之人(谓隶于军籍者)以其役邑入者(谓臣于季氏若私邑)无征(无平日力役之征)。不入者倍征。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使子弟之半臣于己)。叔孙使尽为臣,不然不舍(杜注:尽取子弟、父兄归公也)。《正义》谓:“三家所得,各以父兄子弟,分为四;三家得七,公得五。”此一发展,为鲁君已失其人民十分之七。
由襄公十一年至昭公五年,凡二十五年;《春秋经》书曰:“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左氏传》谓:“初作中军也。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其二,二子各一,而贡于公。”至此,由授土授民,封为鲁侯的大宗,已名存实亡了。
由昭公五年至哀公十二年凡五十四年,《春秋经》书曰:“十有二年春,用田赋。”前一年,哀公十一年,《左氏传》记有:“季孙欲以田为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曰,丘不识也……’而私于冉有曰,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如是,则以丘亦足矣。若不足于礼,而贪冒无厌,则虽以田赋,将又不足。”《春秋胡氏传》卷三十:“鲁自宣公初税亩,后世遂以为常……至是二犹不足,故又以田赋也。夫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原注:里,缠也,谓商贾所居之区域)以入,而量其有无(按胡之说,应稍加变通。实则“国人”任赋,“野人”任税)。……田以出粟为主而足食;赋以出军为主而足兵。……今二犹不足,而用田赋,是重困农民而削其本。”按胡氏之意,国人原只担任兵赋,而野人只担任耕种公田以供税。“用田赋”,是要野人(邑郊以外的农民)也担任兵赋。此种解释,与《国语·鲁语》对此事所记孔子之言相合。此事之意义有二:一为重困农民。另一则为兵役之普及,兵源之扩大。此为战国时代,战争之规模,远较春秋时代为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结上面的演变:(一)不断加重税收。齐晏婴谓“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见后),由此可以类推。(二)扩大赋役——即扩大兵役。将原有以“国人”为主的兵役,推广及于一般农民。(三)卿大夫与国君争土地、人民;土地人民,多脱离国君而入于卿大夫之手,以开鲁君守府,陈氏代齐,三家分晋的新局面。不过由《孟子》“故明君制民之产……”、“今也制民之产” 等语观之,一直到战国中期,土地还是在国君及执政的贵族手上。但因政治的混乱,恐怕早已不能按照规定授田,而慢慢产生自流性的私有土地。
在上述演变过程中,有两种值得注意的现象。
其一,是在封建制度未破坏时,人民是定着于土地之上,形成一种静态的凝固的社会。有人把农民定着于土地之上,作为当时农民系农奴的证明。 这是把由经济条件的限制,和由法律条件的限制,混同了起来。照这一说法,工人定着于机器之上,便是工奴。而老子、孟子为人民所追求的“老死不相往来”,“死徙无出乡”的生活,却是一种农奴生活,大概不太合理吧。这种静态社会,自税苛赋重以后,人民开始弃其土地,离其乡里,在逃亡中求生存;于是静态的社会,开始演变为流动的社会。《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鲁子家子向昭公说:“政自之(按指季孙氏)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杜注以“隐约穷困者也”释“隐民”,实嫌迂曲。《说文》十四下:“隐,蔽也。”隐民乃逃亡隐蔽之民。《国语·周语上》惠王十五年(鲁庄公三十二年),内史过答惠王“有神降于莘”之问中有“其刑矫诬,百姓携贰,明神不蠲,而民有远志”之语。《周语下》“景王二十一年(鲁昭公十八年)将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的一段话中,有“乏则将厚取于民,民不给,将有远志,是离民也”之语。所谓“远志”,当然指的是向远方逃亡之志。到了战国,此一趋势更大大地加强。这在后面还要提到。
其二,当时的人民,尤其是其中的“国人”,并不是完全没有政治的自主性。顾栋高在《春秋秦晋交兵表》叙中说:“春秋当日,虽天子所赐,苟其民不服,则亦不得而有。隐十一年,王以盟,向易 邗之田于郑;未几,盟、向叛郑归王,王迁盟向之民于郏。襄王锡晋以南阳,而温原之民不服晋。”正因为如此,所以卿大夫向国君夺取土地人民,除了前述鲁季孙氏对不邑入者加以“倍征”的威胁外,同时对人民还要采用利诱的方法。如前面提到《左传·昭公十五年》,昭公伐季氏不克,出奔于乾侯之役,子家子谓隐民多得食于季氏。《左传·昭公二十七年》秋,会于扈,谋纳昭公。晋范献子谓季氏甚得其民,遂作罢论。《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十二月,昭公死于乾侯,史墨答赵简子之问,以为“天生季氏,以贰鲁侯……民之服焉,不亦宜乎。鲁君世从其失,季氏世修其勤,民忘君矣……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可知季氏在人民方面做了一段长期的工作,才可与鲁君相抗。《左传·昭公三年》,齐晏子与晋叔向相语,晏子答叔向“齐其如何”之问谓:“齐其为陈氏矣。公弃其民而归于陈氏。”因为陈氏的量器较公量大三分之一。陈氏平日“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入。山木如(往)市,弗加于山(陈氏运到市上的木价,与在山的木价一样,不加运费。下同)。鱼盐蜃蛤,弗加于海。民参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公聚朽蠹,而三老冻馁。国之诸市,履贱踊(刖足者所穿之履)贵;民人痛疾,而或燠休之(指陈氏);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欲无获民,将焉辟(避)之。”以恩惠争取人民,成为当时野心家的重要手段,其结果,则为人民在痛苦中依然可以提高政治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