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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政治社会的崩溃及典型专制政治的成立

一、封建政治秩序的崩溃

封建政治、社会的成立,是经过长期氏族社会的积累,并经过周公根据自己的理想,作政治势力的加强控制与扩张的努力,所逐渐形成的。由近代地下材料的发现,知道西周初年的政治势力,北及辽宁,南及江苏,东渐于海,“其范围不是很小而是很大的”。 范围内的许多邦国,乃前代之遗,而种族氏族,也极其错综复杂;所以周公的政治理想,未必曾完全实现。甚至一面在形成,一面已开始了某一程度的崩坏。但此一封建制度,曾在历史某一阶段上发生了重大的功用;而其崩坏,在意识与无意识的两种动力之下,是经过了长期的演变,则是无可置疑的。封建制度渐渐崩坏的过程,即是专制政治渐渐形成的过程。我这里所说的“典型专制政治”,乃指秦代的短期专制政治而言。因为秦代的专制政治,一方面固然是凭着封建制度在崩坏中所形成的许多条件;但另一方面,则是根据法家长期所追求的政治形态,再加上秦政(始皇)李斯们所要求达到的政治目的,以“政治的创意”,所建立起来的。他们统一六国后,“夷郡县城,销其兵刃,示不复用”(《史记·李斯列传》),正证明他们是抱着一种政治理想来建立此种政治制度。自秦以后的专制,一方面是把它作为既成事实而继承下来;一方面又不断加入了许多更坏的和较好的因素到里面去。虽然一直到辛亥革命,政治的形式都是专制;但对于秦所建立的专制而言,已经有若干地方走了样,变得更坏或较好。为了对历史事实的把握,在观念中不致混淆,所以我便对秦以后的专制政治而言,称秦为“典型专制政治”。在封建与专制渐次交替的长期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特别的历史的过渡阶段,这即是七雄对立争雄的阶段。一般史家称之为战国时代。本文的目的,是要把两种制度交替的情形,陈述清楚,以便能把握专制政治之何以能成立及什么是专制政治的特性,并解答我国社会何以长期停滞不前等问题。战国时代,正是交替的大关键,所以也成为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同时,战国时代,乃处于封建制度已经崩坏,专制政治尚未定型,因之,也可以说这是一个政治压力的空隙最大的开放时代。在这个开放时代,不仅出现了思想上的百家争鸣,并在政治社会的发展上,也具有专制以外向其他方向发展的可能性。所以对此一时代较详细的描述,更有其重要的意义。

(一)周室封建领导地位之丧失及其原因

封建政治秩序的维持,需要一个“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共主。封建政治的崩坏,必然地,先从作为共主的周室,失掉其领导的地位开始。其原因可概括为下列四点:

一、我在《西周政治社会的结构性格问题》一文中,已经说过,西周的封建政治,是以宗法制度为中心所建立起来的。而宗法中的“亲亲”,是维系封建政治的精神纽带。封建政治的崩坏,首先是由王室与诸侯之间的这种精神纽带的解纽而开始的。《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富辰谏周襄王将以狄伐郑的一段话中有谓“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 。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国语·周语》中记富辰此事,则以《常棣》为“周文公之诗”;周文公即周公,此与《诗序》“闵管蔡之失道,故作《常棣》焉”之语,两相符合。则左氏所谓召穆公“作诗”之“作”,乃修复之义。 由此可知周公经管蔡之乱,益知培养、发挥兄弟间亲亲精神之重要,故特作此诗。“厉王无道,周室亲亲之义衰。”(《诗序》)召穆公纠合成周之宗族,即周公以宗法所封建之诸侯;召穆公欲将诸侯重新团结于王室之周围,最基本的方法,惟有使亲亲精神,得以复活。

《诗·小雅·角弓》,《诗序》:“《角弓》,父兄刺幽王也。不亲九族,而好谗佞,骨肉相怨,故作是诗也。”诗末两句是:“如蛮如髦,我是用忧。”西周亡于幽王,骨肉相怨,应当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因。然幽王被杀后,平王东迁(西纪前七七〇年),晋郑是依;依然是靠着与晋郑的亲亲的作用。齐桓、晋文的霸业,还有亲亲的精神在里面。桓、文以后,周室与诸侯间的亲亲精神,日远日薄,而周室在封建制度中的领导作用,也便陵替无余了。

二、封建政治,王室的赋与税的范围甚小。所以在权力、兵力、财力的使用上,是一种需要能自我节制的俭约政治。西周穆王的侈心远伐,已经削弱了周室的力量。而周室的衰微没落,厉王更是一个决定的大关键。因为住在都内及近郊的“国人”阶层,是政治的直接支持力量,也是武力编成的骨干。王及帮助王统治的贵族,对国人的赋税及其他要求,皆有一定的限制;而国人与王及统治贵族之间的关系,也是相当密切,国人并能把自己的意见反映在政治上并发生重大作用。 《国语·周语上》:“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又谓:“厉王说(悦)荣夷公。芮良夫曰,王室其将卑乎。夫荣夷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今王学专利,其可乎?”这两件事,实际是一件事的分别叙述;而其结果乃是国人“流王于彘”,“诸侯不享”。厉王与国人的两相背反,破坏了周室政治直接的支持力量,也削弱了武力的基础。《诗经》上有关宣王中兴的诗歌,可能是出自作诗者的夸大。农业是此时经济的基干,其生产方式,有赖于上下一体的协同劳动精神。 《国语·周语上》“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即是此种精神之破坏。虢文公对籍田的意义谓:“民之大事在农。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民之蕃庶于是乎生,事之供给于是乎在,和协辑睦于是乎兴,财用蕃殖于是乎始,敦庬纯固于是乎成。”而以宣王之不修籍礼为“弃其大功”。结果,“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于姜氏之戎”。韦注以为“宣不纳谏务农,无以事神使民,以致弱败之咎”;这是封建经济开始破坏的一端。并且宣王在“丧南国之师”后,又“料民于太原”(《国语·周语上》),这是对民力的过分榨取,也为国人所不堪。所以“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同上)。

三、立嫡立长,这是周公所定宗法制度中以大宗为中心的安定力量,在封建政治的秩序中,居于首要的地位;但周宣王也开始加以破坏。《国语·周语上》:

鲁武公以括与戏见王。王立戏。樊仲山父谏曰,不可立也,不顺必犯。(韦注:不顺,立少也。犯,鲁必犯王命而不从也。)犯王命必诛……夫下事上,少事长,所以为顺也。今天子立诸侯而建其少,是教逆也。

结果是“鲁人杀懿公(韦注:懿公,戏也。)而立伯御”。(韦注:“伯御,括也。”又《史记·鲁世家》“懿公兄括之子伯御”二说不同。)这是以天子的力量破坏由宗法而来的封建政治秩序。至幽王因宠褒姒,竟废申后及太子,以褒姒为后,立褒姒所生之伯服为太子。结果申侯与缯、西夷、犬戎,攻杀幽王于骊山之下,西周遂因之以亡。

四、由宗法所建立的封建制度,系以宗法中的亲亲达到尊尊的目的;以尊尊建立统治的体制,奠定政治的秩序。亲亲、尊尊,乃一事的两面,并都客观化为各种礼制以实现。亲亲精神,原于血统的宗支关系。宗支关系日益疏远,宗法制度纵然不遭到败德乱行的破坏,亲亲的精神,在无现实利害支持之下,其势原就不能持久。但尊尊的实际内容,是一种统治体制。此种统治体制,又是通过礼的各种重要规定,以培养其观念,习染其行为,有如冠昏丧祭,及车服器用等,皆按照政治地位所定下的各种等差,亦即按照礼以“明分”的“分”,以维护封建中尊卑上下的秩序于无形。于是宗法制度中,在尊尊的一方面,只要不与现实的重大政治利害发生冲突,则借礼在观念上与行为上之力,尚能维持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东迁以后的周室,通过春秋时代,依然能维持一个名义上的共主地位;而周室自周王以及其卿大夫,在不得已时,宁愿牺牲土田等的现实利益,却尽一切方法,守住他们所把握的礼制,不肯放松,其原因皆应于此等处求了解。 并且由维护尊尊观念中的礼制,以维持当时的政治秩序,也直通于各国。《左传·成公二年》,卫与齐战于新筑,卫师败绩,“新筑人仲叔于奚救孙桓子,桓子是以免。既,卫人赏之以邑,辞。请曲县(杜注:轩县也。《会笺》:诸侯轩悬阙南方。形如车舆,是曲也),繁缨(杜注:马饰。皆诸侯之服)以朝,许之。仲尼闻之曰,惜也,不如多与之邑。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政亡,则国家从之,弗可止也已。”孔子的话,正应当从这种地方去了解。在礼的“明分”作用达到极限,或受到人为的破坏尽净时,封建的政治秩序,便完全瓦解。司马光修《资治通鉴》,始于周威烈王二十三年(西纪前四〇一年)命晋大夫魏斯、赵籍、韩虔为诸侯,而哀其“先王之礼,于斯尽矣”,于是周室名义上的共主地位也无法维持了。

(二)封建政治的全面崩溃

春秋时代,可以说是封建政治全面崩坏的一大过程。其最显著的,无过于各国并吞之祸。

从封建政治的观点来说,凡是周室所封的,或是前代遗留下来,被周室所承认的各国,也应当流注着亲亲的精神;并各安于封建中的地位和国土,以维护相互间的和平关系。礼中的聘礼,及会同之礼,乃至在这些礼中的歌诗与音乐,都是适应这一要求所规定、发展出来的。但通过春秋时代,不仅上述礼仪中的亲亲精神,一天一天的稀薄,并演变向权谋术数,凌弱暴寡的方向;甚至在封建政治秩序中爵位相等的诸侯,因国势的悬殊,弱国却不能不朝贡于强国。即使是如此,还不能抑制互相兼并之祸。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四《列国疆域表》谓:“鲁在春秋,实兼有九国之地。”“齐在春秋,兼并十国之地。”“晋所灭十八国。又卫灭之邢,秦灭之滑,皆归于晋。景公时剪灭众狄……又东得卫之殷墟,郑之虎牢。”“楚在春秋,吞并诸国,凡四十有二。”“宋在春秋,兼有六国之地。”各国并吞凌虐,惟力是视;周初封建屏藩之意,早荡焉无存。司马迁慨叹于“文武所褒大封,皆威而服焉”,于是《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中的十二诸侯(实际是十三诸侯),便代表了春秋时代。而十二国中的陈、蔡、曹三国,皆微不足道,且亦未能保存到春秋末期。燕国僻处北陲,在春秋时代,亦未发生重大作用。 是由封建所建立的中国形势,毕春秋之世,已一步一步地改变得面貌全非。尤其重要的是,在这些侵凌吞并的行为中,战争的破坏残酷,有的可以说达到了语言道断的程度。 秦晋互相攻伐之战凡十八,晋楚大战者三,吴楚相攻者二十三,吴越相攻者八,齐鲁相攻者三十四,宋郑交兵者凡三十九。 晋悼之世,宋郑两国十年而十三战。若把二百四十二年所有的战争加以统计,或就鲁卫宋郑中每一国所经过的战争加以统计,将更易发现战争的频度,尤为惊人。难怪顾栋高在《春秋鲁邾莒交兵表》叙中一开首便说:“呜呼,余观春秋之世,而知封建之为祸烈也。”又在《宋郑交兵表》叙中说:“乃吾统观春秋宋郑之故,而知天下不可一日而无伯也。”由封建中亲亲精神失坠后的相互不断地战争的形势,便已清楚指出,分裂的天下,于理于势,非要求一个大一统的出现不可。

其次,各国内部,因封建贵族自身之必然腐败,于是封建礼制并不足以长期维持上下贵贱之分;所以春秋时代,乃是政权逐渐下移的时代。从人君的地位说,“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此即政权下移的强烈信号。“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 孔子在这里举出的数字虽然是概略性的,但也是根据他的历史知识所导出的政权下移的情形。刘逢禄《论语述何》:“齐自僖公小霸,桓公合诸侯,历孝、昭、懿、惠、顷、灵、庄、景凡十世,而陈氏专国。晋自献公启疆,历惠、怀、文而代齐霸,襄、灵、成、景、厉、悼、平、昭、顷,而公族复为强臣所灭,凡十世。鲁自隐公僭礼乐灭极,至昭公出奔,凡十世。鲁自季友专政,历文、武、平、桓子,为阳虎所执。齐陈氏,晋三家亦专政,而无陪臣之祸,终窃国者,皆异姓公侯之后;其本国亡灭,故移于他国也。”又曰:“南蒯,公山不扰,阳虎,皆及身而失,计其相接,故曰三世。”冯季骅《春秋三变说》谓:“隐、桓以下,政在诸侯。僖、文以下,政在大夫。定、哀以下,政在陪臣。”此种情形,乃封建中的固定身份制度,使统治者必自上而下地趋于腐烂的必然结果,并为游士卿相局面开其先路。陪臣执国命,而欲自跻于世卿之列,因其并无宗法上的根据,无传统的政治基础,所以多及身而绝。但这正是新旧相推的关键,我们不必与孔子同其叹息。

在政权下移的过程中,首先是由国君移向世卿;但由宗法封建而来的世卿,其自身亦非渐趋于破灭不可。《春秋》书诸侯杀大夫者四十七,书大夫之为他国所执者十四,书放其大夫者二,书卿士大夫公子出奔者共五十七, 卿大夫的自相杀者,春秋中期以后,更不可胜数。由上述的情形,自然要发生阶级上的变动。《国语·周语》下周灵王二十二年(《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西纪前五五七年),太子晋已经说:“天所崇之子孙,或在畎亩,由欲乱民也。畎亩之人或在社稷,由欲靖民也。”是此时已有显著地上下贵贱易位的情形。《左传·昭公三年》,晋叔向对齐晏子谓:“栾、郤、胥、原、狐、续、庆、伯(杜注:“八姓,晋旧臣之族”),降在皂隶,政在家门。”又谓:“晋之公族尽矣。肸(叔向之名)闻之,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从之。肸之宗十一族,惟羊舌氏(叔向之族)在而已。”由宗法血统的身份所形成的固定地统治集团,事实上必由淫暴而归于动摇消灭,乃必然之势。此一趋向,到春秋之末,已发展而成为普遍的现象。于是以宗法为骨干的封建统治,至春秋之末,大体上已经瓦解了。

我在《西周政治社会的结构性格问题》一文中,已经指出维系封建政治秩序的工具,主要是礼而不是刑。春秋时代,因为政治社会的主干,依然是封建制度,所以我在《中国人性论史》中指出春秋世纪,是礼的世纪。但春秋世纪又是封建制度开始破坏的时代;破坏到了春秋的后期,封建制度已经崩坏得差不多了,于是统治的工具,自然由礼转移到刑的上面。《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人赋一鼓铁以铸刑鼎;这是时代转变的大标志。郑子产对晋叔向的答复是“吾以救世也”,正是为此种转变所作的答复。由此可知申商的法术,为什么代表了此后的时代精神。

最后在封建制度崩坏的过程中,封建的封国、采邑,因并吞而转变为县郡, 也是说明由封建分权统治的形式,转向国君集权,因而为秦以郡县代封建,作了开路的工作。《广韵》谓:“楚庄王灭陈为县,县名自此始。”按楚灭陈在哀公十六年;而《左传·僖公三十三年》,晋襄公“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左传·昭公三年》:“初,州县,栾豹之邑也。及栾氏亡,范宣子、赵文子、韩宣子,皆欲之。文子曰,温吾县也(杜注:州本属温),二宣子曰,晋之别县不唯州,谁获治之。”是春秋时代,晋已先楚而有县。后人多据《周礼》以县为周制。果尔,亦与春秋时代所出现之县,内容亦有演变。席世昌《读说文记》:“县师专主公邑之地……本六遂中小都大都之余。小都大都,属大夫为采地;而公邑则遥属王官。故谓之县者,如县物然,有系属之义焉。”而春秋时代之县,乃由弱国为强国所灭而来。 顾栋高《春秋大事表》五《列国爵姓及存灭表》叙谓:“封建之裂为郡县,盖不自秦始也。自庄公之世,而楚文王已县申、息,封畛于汝。逮后而晋有四十县。哀公二年,赵鞅为 之师,誓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终春秋之世,而国之灭为县邑者强半天下。”县郡与侯国、采邑的分别是:侯国对天子固为分权而治,成为世袭;采邑的卿大夫,亦为分权而治,成为世袭。县则由前期之赐予,演变而直属于国君,国君可以作直接而自由的处置;于是封建贵族,对土地的定着性、传袭性,逐渐被推翻了。这在说明封建制度中的土地制度的崩溃,有重大的意义。 BA0ZJiBsApNAX2+yXPFaPtrgQLeCK6KqgKxsUNuE1kkDoDKAzaQIfpH4HCER+9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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