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西周封建政治骨干的是宗法制度,形成封建统治直接基础的是国人。但较国人更有广大深远的社会意义的,则是都邑以外的“土田附庸”, 及与此有密切关系的农民。《孟子》述周室班爵禄之“大略”中有谓“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按《周礼·司勋》“民功曰庸”,《尔雅·释诂》“庸,劳也”,《释训》“庸庸,劳也”。庸的本义,应为人民的劳动力,即所谓“力役”。附庸的本义,应为附属于土田上的人民的劳动力。《孟子》所说的附庸,乃其引申义。金文《 伯虎簋》作“仆庸土田”,“仆”“附”古通用。在分封时,赐予受封者以土田及附属于土田上的劳动力,此即所谓“土田附庸”。然则此附属于土田上的劳动力,是不是如郭沫若们所说的“耕作奴隶”呢?这便关系于周初的土田制度。然则周初有没有土田制度呢?《左传·定公四年》卫子鱼说封康叔于卫的情形是“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注: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说封唐叔的情形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杜注:太原近戎而寒,不与中国同,故自以戎法也)。由上面的材料看,康叔虽因殷之遗民而封以卫,而启以殷政,但对土地,则须疆理以周法。对于鲁,因周公特殊的威望,径自使其“以法则周”,则其对土地之治以周索,是不待言的。仅唐叔僻处北陲,才用异于周索的戎狄之法。由此可以推断,在当时的“中国”范围之内,周是有其土田制度的。此土田制度,未必一次就能全面实施;而实施的情形,也不必是完全一致。但随封建的授土授民而有其土田制度,随封建之所到而加以推行。以形成封建制度的社会基础,与封建的政治制度有不可分的关系,则是无可置疑的。《诗·大雅·绵》有“乃召司空”,“乃召司徒”的话,司徒由“司土”之音变而来,金文中“ 土”与“ 徒”之名并用。 [1] 这是上自天子,下至大小诸侯,皆具备的官职,应当即是主管土田的官职。《戠彝》“命女(汝)作 土,官司耤田”,即其明证。《周礼》是真伪参半的书。“地官司徒第二”,“地官”两字,也和“天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一样,是王莽们加上去的;凡其有关“掌邦教”的部分,也是由王莽们按照后来司徒一职的演变所加上去的。但其有关“掌建邦之土地之图”的部分,应当是周初司徒一职的概略陈述,而后由王莽们加以缀辑饰润而成。
《孟子》一书,乃先秦典籍中从未发生真伪问题的书,其言三代田赋制度,虽间杂有理想成分,然必有所本。今先录其有关之言论如下: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滕文公上》)
按上段乃孟子述三代之“取于民有制”(同上),乃三代之税法,而牵涉于治地的田制。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同上)
首先要追问的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是不是事实?《论语·颜渊》:“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曷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观哀公之言,可知有若主张实行彻法,则为什分取一,与孟子“其实皆什一也”之说相合;而有子“曷彻乎”的口气,乃指恢复已经行过之彻法而言。《左传·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按此处之“亩”,指私田而言。“藉”是指藉由民力耕种的“公田”而言。周金文《令鼎》“王大耤农于 田,(觞)王射……”,此铭文之意,谓周王出在 田的地方,大耤(借)农民之力以耕种其公田,并行飨射之礼。此公田系耤民力耕种,故即谓之“耤”;天子亲往提倡,并重之以飨射,此即所谓“耤礼”。“税亩”,是于公田之收入外,又在私田上按亩抽税。鲁宣公已收了公田在全部土田中所占的什一,又在私田上收什一,这正是后来鲁哀公所谓“二,吾犹不足”之“二”。《左氏》谓“谷出不过藉”,即是有若所谓“曷彻乎”的“彻”。“彻”即是“耤”。孟子谓“助者藉也”,“藉”“耤”古通用,可知鲁的田制,是由农民的私田与藉民力耕种的公田所组成的;这正是井田制度。所以孟子谓“虽周亦助也”的话是有根据的。因而谓周的田制是井田制,也是有根据的。《国语·周语》:“宣王即位,不藉千亩。”韦注:“藉,借也,借民力以为之。”此千亩之藉,天子行礼以亲“耕一 ”,乃示提倡农业生产之意;而藉田之得名,仍来自藉(借)民力以耕公田。《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正说明“彻”系由公田与私田以九与一之比所组成的田制;周之赋税,即在此田制上成立的。因此,《诗·大雅·公刘》之所谓“彻田为粮”,即借民力耕公田而取之以为粮。《嵩高》“彻申伯土田”,“彻申伯土疆”,即当申伯初受封后,以彻法定申之田制,此即所谓“疆以周索”。《江汉》“彻我疆土”,乃言平定江汉之淮夷后,以彻法改定新收复之疆土。《传》、《笺》以“治”释“彻”,失之太泛。
周之彻,正如孟子所指出,实因袭商之助。但周称彻而不称助,以意推之,当然有为现在所不能完全明了的改进。《方言》三:“彻,列也。”则所谓彻者,应指“南东其亩” 之整齐行列而言。又《说文》三下:“彻,通也。”清徐灏《说文解字注笺》谓:“彻从彳,本言道路之通彻。故凡通彻者皆曰彻。百亩为彻者,广一步,长百步为亩;其间为 ,皆直彻于遂;由遂以彻于沟、洫、浍、川,故阡陌之制得施焉,什一之政得通焉。”按《周礼·司徒》:“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一夫百亩)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郑注:“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于川也。”徐氏之说本此。《周礼·考工记》中,对此更有详细的叙述。《考工记》中所记铸造青铜合金的成分,与近人化验商周铜器的成分相合,故其说应为可信。则彻与助的区别,可能为水利与道路设施之更为完整,且其规模更为扩大。又《周礼·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州为乡”,此乃六乡之组织;《遂人》“五家为邻……五县为遂”,此乃六遂之组织。此种组织,在平日为便于稽考以实施政令,在战时即皆为军队及军役动员之单位。而彻田制中的沟、洫、浍、川,又可在车战时代形成对敌之防御。故《左传·成公二年》晋国大败齐师于鞌后,晋对齐允许和好之重要条件之一为“使齐之封内尽东其亩”,杜注:“使垄亩东西行也。”即是使沟、洫、浍、川及其路道,皆改为由东西向,此即完全撤除了齐对西的防御,以唯晋的“戎车是利”(齐使宾媚人答复之语),所以齐国宁“背城借一”而不从。《商君书·赏刑》篇,《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吕氏春秋·简选》篇,皆谓晋文公征服卫国后“东卫其亩”,即是压迫卫国把井田的沟浍,改为由西向东,以便尔后晋兵车的进出。诗中歌咏周农民的诗常称“南亩”,南亩是沟洫由北向南开,这主要是对西方东方的防卫。有一处说“南东其亩”(俱见后),由南东向西北的沟洫,这是对北方的防御。由一九五三至一九五七年所发掘之西安半坡,系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中的重大发现。发掘出之村落,全面积约五万平方公尺,其住屋之中心约三万平方公尺。中心之外围,绕以深广各五六公尺之沟,以作安全之保障;可知以沟洫兼防御之用,其源甚久。由此可知周的田制,乃政治、经济、军事结为一体的制度;所以封建所及之地,即“彻其土田”的田制所及之地。
然则,彻田的土地分配情形,是不是和孟子所说的井田制一样呢?首先孟子是把“国中”和“野”分为两个区域,“国中”是包括国都和近郊,有如《周礼》上的所谓“都”、“乡”;在此一区域,不行井田制度。野是近郊以外的土地,有如《周礼》上的所谓遂,井田制度是在此一区域实行的。此和《周礼》上的乡、遂异制的情形,大体相合。上述的田制,因地理环境,国境大小,不能不有所出入。孟子答毕战问井地,而结之以“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正是这种意思。且须要很强的行政能力加以维持。行政能力低落时,田制亦将因之废坏。而人口的变动,国与国及贵族与贵族间相互的争夺,均对这种田制会有某种程度的破坏,而不能维持周初田制所要求的状态。但见以下:
(1)《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 掩为司马,子木使庇(治)赋(按使人民出甲兵为赋)数甲兵。甲午, 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渍)卤,数疆潦,规偃猪(杜注:下湿之地),町(田之区划)原防(水旁之地可种艺者),牧隰皋(杜注:为刍牧之地),井衍沃(衍,广也。沃,膏腴之地。杜注:如《周礼》制以为井田也)。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
按劳 整理军事,自整理田制始,可与《周礼》司徒有关之文字相参阅,以见《周礼》田制、军制之规定,并非全出自后人伪托,且早已影响到楚国,故 掩得从而整理之。“井衍沃”,是规复井田制于广大肥沃土地之上,这是很自然的解释。《左传正义》只辨《贾逵》“以九当一”及“以度鸠之等,皆为九夫之名”,为与周礼及经传不合,并未否定此处“井衍沃”之井为井田制,否则此井字将无法索解。李剑农援《正义》以否定此井为井田,这是一种成见。
(2)《左传·襄公十年》:“初子驷(郑大夫)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皆丧田焉。故五族(按加尉氏)聚群不逞之徒以作乱。……”
按井田的沟洫制度,不仅为古代农业的水利制度,且为周室田制之经界。四族平日“慢其经界”,以侵渔他人,故子驷以司洫而修理沟洫,同时即所以正经界,故四族丧田。由此可知郑之田制原系秉宗周之成法。
(3)《左传·襄公三十年》,郑子产为政,“使都鄙有章(车服有尊卑之等),上下有服(杜注:公卿大夫服不相逾),田有封洫(《会笺》:《周礼·大司徒》,正其畿疆,而封沟之。郑注:封起土界也。五沟五涂,井田法也。《传》以‘封洫’二字包之。”据此文,当时郑国井田之法已坏,十年子驷为田洫,子产亦因子驷之故,而修之耳)。庐井有伍(《诗·信南山》“中田有庐”。井即井田,《周礼·遂人》“五家为邻”,即此处所谓“有伍”。此乃井田制之社会基本组织)。为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同贮)之,取我田畴(赵岐《孟子注》:畴,井也)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使不奢侈逾制)。我有田畴,子产殖之(井田以水利划经界,复井田即系修水利,故生产增加)。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按子产为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在继子驷以整理井田之制。
(4)《国语·齐语》:“桓公曰,吾鄙若何?管子对曰,相地而衰(差)征,则民不移……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陆阜陵墐,井田畴均,则民不憾。”
按在此以前,管子曾说:“昔者圣王之治天下也,参其国而伍其鄙。”韦注:“谓三分国都以为三军,五分其鄙以为五属也。”故管子之所谓“国”,略同于《周礼》之“都”、“乡”;而所谓“鄙”,略同于《周礼》之所谓“遂”,亦略同于孟子之所谓“野”。其在鄙言及“井田畴均”,与《周礼》、《孟子》之井田制略同;但他主张“三十家为邑……”的组织,与《周礼》及《孟子》不同,正是他(管子)所谓:“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韦注:业犹创也)用之。”井田是他的“修旧法”,其组织不完全同于旧法,乃是他的“而业用之”,不能因此否定井田制度在齐国的存在。
(5)《国语·鲁语》:“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汝不闻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平其远迩,赋里(按《周礼·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论语》‘与邻里乡党。’)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平时仅收藉田之所入而不另有所征)。其岁(韦注:有军旅之岁)收,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
按藉田即耤田,即借民力耕种的公田。“藉田以力”,是说公田以民的力役耕种。“任力以夫”,是说使用力役,以受田百亩之夫为单位。赋是军赋,“赋里以入”,是说如要在藉田之外收赋,则不以受百亩之夫为单位,而系以里为单位。但赋必在有军旅之出时,始加以征收。一井之所出者不过是“稷禾秉刍缶米”,而不出甲兵。甲兵出自“都”、“乡”之国人,而不出自野人之农夫。从孔子的话看,鲁国分明是行井田制;但因“税亩”与“田赋” 的重压而正在破坏之中。《左传·哀公十二年》对此事所记孔子的话,与《鲁语》所记的稍有出入。这证明《左传》、《国语》,并非出自一人。但内容并无不同。而由《左传》“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有周公之典在”之语观之,尤可证明周公是定有田制和税法的。《汉书·食货志》引李悝的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孟子屡称“百亩之田”;《荀子·大略》篇:“家五亩宅,百亩田。”《吕氏春秋·乐成》篇述魏襄王时邺令史起的话:“魏之行田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因田恶而增加分配,与《周礼·大司徒》及《遂人》所说的原则相合。根据洛阳金村出土的战国铜尺与商鞅量来推算,当时一公尺,合今零点二三公尺。六尺为步,百步为亩;当时的百亩,合今三一点二亩。 这大概合于当时一家五口或八口的正常生产力,因而成为田制的标准。若周初无田制,或有田制,而其田制不是以井田制度为基准,再按地形、人数等情况加以变通运用,则上述的材料,及“百亩”一词的普遍流行,是无法加以解释的。
[1] 例如《冘簋》“命冘作 (司)土”。《曶壶》:“命曶 乃祖作家 土于成周。”《戠彝》:“命女作 土,官司耤田。”《 》“ 徒官白”。《 叀鼎》“ 徒南中”。《散氏盘》亦有 土之名。其他尚有称 土或 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