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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周室之封建制度及其基本精神

把宗法说清楚了,现在可以谈到封建制度的问题。

在西周以前,当然有若干分封建国的情形。《诗·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即其证。但在规模上,尤其是在制度上,依然应以西周的封建为封建制度的代表。周人灭商后,当然还有许多历史悠久的氏族国家,由相互的承认而继续存在。《吕氏春秋·观世》篇谓“周封国四百余,服国八百余”。所谓“服国”,即指非由周人封建而来的国家。但作为西周立国特性的,还是他的封建制度。此一封建制度,先简单地说一句,即是根据宗法制度,把文王、武王、成王、康王等未继承王位的别子(武王不是嫡长子),有计划地分封到旧有的政治势力中去,作为自己势力扩张的据点,以连络、监督、同化旧有的政治势力,由此而逐渐达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目的。被封的别子,即成为封国之祖,他的嫡长子,即成为封国的百世不祧之宗,按照宗法建立一个以血统为纽带的统治集团。封国与宗周的关系,政治上是天子与诸侯的关系,宗族上却是“别子”与“元子”的血统关系,是由昭穆排列下来的兄弟伯叔的大家族的关系。各侯国内的政治组织,也是如此。为了便于统治的从属关系能够巩固,以血统的嫡庶及亲疏长幼等定下贵贱尊卑的身份,使每人的爵位及权利义务,各与其身份相称,这在当时称之为“分”;“定分”即所以建立当时的政治秩序。“分”是以身份作根据所划分的;通过各种不同的礼数,把分彰显出来,且使之神圣化。其分封异姓时,也必以婚姻连系起来,使成为姻娅甥舅的关系,这依然是以血统为统治组成的骨干。在以宗法血统形成政治骨干的制度下,一面必须某一氏族(如周)经过长期的生存斗争发展,以蓄积此一血统在人口上所形成的力量。所以司马迁在《史记·秦楚之际月表》序中谓“汤武之王,乃由契、后稷修仁行义十余世”,未尝不可由此一角度去加以解释。其另一面当然要求子孙众多。 所以当时婚姻制度中的“媵”,即是特殊的多妻制。而严格的同姓不婚,除了防止“其生不蕃”的原因以外,也和政治势力向异姓的扩张,有不可分的关系。分封了一定的土地,及附着于土地上的人民,以形成统治所必要的军事与经济的基础,此之谓“有土此有人,有人此有财”。 为了对周人的封建容易得到明确的印象,所以把若干有关的资料撮录在下面:

(1)《周礼·封人》:“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国。”

(2)《诗·大雅·嵩高》序:“嵩高,尹吉甫美宣王也。天下复平,能建国亲诸侯,褒赏申伯焉。”“嵩高维岳,骏极于天。维岳降神,生甫及申。维申及甫,维周之翰。四国于蕃,四方于宣。亹亹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登是南邦,世执其功。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城)。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申伯之功,召伯是营;有俶其城,寝庙既成。既成藐藐(美貌)。王锡申伯,四牡 。钩膺跃跃。王遣申伯,路车乘马。我图尔居,莫如南土。锡尔介圭,以作尔宝。往近王舅,南土是保。申伯信迈,王饯于郿。申伯还南,谢于诚归。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以峙其 ,式遄其行。申伯番番,既入于谢,徒御啴啴,周邦咸喜,戎有良翰。不显申伯,王之元舅,文武是宪。……”

(3)《诗·大雅·韩奕》序,尹吉甫美宣王“能锡命诸侯”。“奕奕梁山,维禹甸之。有倬其道,韩侯受命。……”“韩侯取妻,汾王(《笺》:厉王也)之甥,蹶父(《传》:卿士也)之子……”“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传》:追、貊,戎狄国也),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籍。献其貔皮,赤豹黄罴。”

(4)《诗·鲁颂· 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

(5)《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周王将以狄伐郑,富辰谏曰:“不可。臣闻之,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管、蔡、郕、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鄷、郇,文之昭也。 、晋、应、韩,武之穆也。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 。凡今之人,莫如兄弟。’其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 如是,则兄弟虽有小忿,不废懿亲……周之有懿德也,犹曰莫如兄弟,故封建之。其怀柔天下也,犹惧有外侮。扞御侮者莫如亲亲,故以亲屏周。召穆公亦云。”

(6)《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周王子朝夺取王位失败后,他“及召氏之族,毛伯得、尹氏固、南宫嚚,奉周之典籍以奔楚……使告于诸侯曰: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藩屏周,亦曰:吾无专享文、武之功……至于夷王,王愆于厥身,诸侯莫不并走其望,以祈王身。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参与)王政。宣王有志(年长有知识),而后效官。至于幽王,天不吊周,王昬不若,用愆厥位。携王(杜注:幽王少子伯服也)奸命(犯立嫡之命),诸侯替之,而建王嗣,用迁郏鄏。则是兄弟之能用力于王室也。……今王室乱……兹不谷震荡播越,窜在荆蛮……敢尽布其腹心,及先王之经,而诸侯实深图之。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嫡,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则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

(7)《左传·定公四年》周刘文公合诸侯于召陵,将长蔡于卫。因蔡始封之蔡叔,于卫始封之康叔为兄,故卫侯使祝佗(子鱼)私于苌弘曰:“以先王观之,则尚德也。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杜注:正也)天下,于周为睦。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封父之繁弱(大弓名),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杜注:丑众也),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以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 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康叔以大路、少帛(杜注:杂帛)、 茷(杜注:大赤)、旃(杜注:通帛为旃)旌(杜注:析羽为旌)、大吕(杜注:钟名),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供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搜。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注:疆理土地以周法)。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杜注:甲名)、沽洗(杜注:钟名),怀姓九宗(杜注:唐之余民。按下文当为夏之余民),职官五正; 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杜注:今太原晋阳),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8)《国语·周语上》:“穆王将征犬戎,祭公谋父谏曰……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韦注:甸,王田也,服其职业也)。邦外侯服(韦注:侯圻也,言诸侯之近者,岁一来见)。侯卫(韦注:言自侯圻至卫圻,其间凡五圻,圻五百里,五五二千五百里,中国之界也)宾服(韦注:常以服见宾贡于王)。蛮夷要服(韦注:要结信好而服从之)。戎狄荒服(韦注:荒忽无常之言也)。甸服者祭(韦注:供日祭)。侯服者祀(韦注:供月祀)。宾服者享。(韦注:供时享)要服者贡(韦注:供岁贡也。要服六岁一见)。荒服者王(按王者,仅承认其为共主,他无所事)。日祭(韦注:祭于祖考,谓上食也),月祀(韦注:月祀于高祖),时享(时享于二祧),岁贡,终王(韦注:终谓垂终也。按谓吊已死之王,并贺新王),先王之训也。”

(9)《国语·周语中》,周襄王十七年,以翟伐郑,将以其女为后。“富辰谏曰不可……昔挚、畴(二国名,任姓)之国也,由大任(文王之母)。杞、缯(二国姒姓,夏禹之后)由大姒(文王之妃)。齐、许、申、吕,四国皆姜姓,由大姜(大王之妃)。陈(妫姓舜后)由大姬(武王之女,配虞胡公封于陈)。是皆能内利亲亲者也。”

(10)《国语·周语中》:“晋文公既定襄王于郏,王劳之以地,辞。请隧焉(王丧时阙地通道),王弗许,曰,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

(11)《国语·周语中》:“晋侯使随会聘于诸侯,定王享之殽烝(韦注:升折俎之殽)。原公相礼,范子私于原公曰,吾闻王室之礼无毁折,今此何礼也?王……召士季曰,子弗闻乎?禘郊之事,则有全烝。王公立饫(韦注:礼之立成者为饫),则有房(大俎也)烝。亲戚宴飨,则有殽烝。今女非它也。而叔父使士季实来修旧德以奖王室……女今我王室之一二兄弟,以时相见,将和协典礼以示民训则,无亦择其柔嘉……以示容合好。……”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晋成 对魏献子谓:“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荀子·儒效》篇谓:“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焉。”封国的详数虽难断定,但其封建系以宗法为主,由这两条材料也可以看得非常清楚。再把上述材料加以总结,可以看出以下的几条结论。

(一)在上述材料中,对封建始于何人,说法不一。《史记·周本纪》,以封建始于武王。然(6)“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7)“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封建诸侯,是“靖四方”、“定之”的事。武王“克商”,没有时间及力量实行封建。其封管蔡相禄父治殷,乃安定殷民的权宜措施,与封建之本质无关。而成王的靖四方,实始于周公的东征。经营洛邑,以作向东向南发展的根据地,也是周公。宗法的基础在传子立嫡立长;成王以前的太王、王季、文王,都与商季传位的情形相同,无立嫡立长的观念。 周公以周室传位的习惯及其特殊功绩,实曾即位为王。传嫡长子制的奠定,亦即宗法的奠定,实自周公把王位让给成王始。综合上述三种原因,则(5)以封建始于周公,为能得其实。又根据周初许多金文的记载及上引资料(2),可知自周公以后,迄宣王为止,皆曾继续封建。由一九五四年江苏丹徒烟墩山属于康王时代的《宜侯夨簋》的发现,知道夨原封于畿内为虞侯,后改封于宜为宜侯。同时,辽宁凌源县马厂沟发现了《匽侯盂》等一组铜器,知道辽宁在西周初年已属于由周所封的燕国的疆域;由此可知周初封建所到达的区域甚为广大。封建的实行,乃由于周政治势力的扩张,封建的停止,乃由于周政治势力的衰落。

(二)(4)“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二语,从来泛泛看过。实际,“以德抚民”与“亲亲以相及”,是对举的;消极的意思,说明远古没有以亲亲为骨干的封建。传说中的唐虞及以前的时代,只是由各渐次形成的许多氏族所承认或推戴的共主。到夏禹而始进入一姓相传。各氏族间当然时有并吞兴废;但夏商两代,依然是以各有历史,各有传承的许多氏族,构成各地政治的主体。夏商的王者,只争取各氏族承认其为天命所寄的共主。当时政治的统一性是相当松弛的。至周公乃以宗法的亲亲制度,有计划的封建亲戚,以为王室的屏藩,扩大王室政治的控制面,加强王室政治的统一性。每一封国,皆负有某一地区的政治特别任务。如韩的任务在“奄受北国”;鲁卫的任务在同化殷之遗民;齐之任务在镇压并同化莱夷;申的任务在加强对南方楚国的捍卫等。可以说古代政治的统一性,至周的封建而大为加强。

(三)从全般的材料看,封建所到之处,皆以当地的氏族为基础;如燕是“因时百蛮”,鲁是“因商奄之民”,申是“因是谢人”等。其所以能做得到,这一方面是周克商以后,取得了由天所命的共同承认的共主的地位;另一方面,还是以武力为其后盾。宣王能重封韩侯,是因为韩城乃“燕师所完”。封申伯则需要“召伯是营”,需要“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召伯实际是以王室的力量做好申伯可以前往履封的基础。一九五六年在陕西郿县李家村出土的一组西周铜器中,有《蠡方彝》和《盠尊》,据其铭文,知道周王除了命盠掌管宗周的六师外,还要他兼管“殷八师”。 金文中的《 贮簋》及《南宫柳鼎》,皆提到六 (师)。 [1] 《舀壶》则称“成周八师”。《小克鼎》“成周”与“八师”虽未连在一起,但也可断言说的是成周八师。《竞卣》的“成师”,可视为“成周八师”的简称。《小臣 》铭文中有谓“ !东夷大反,白懋父以殷八 (师)征东夷”。《禹鼎》则将“西六师”、“殷八师”并举。“西六师”即“宗周六师”,这是巩卫西周首都丰镐的。我以为“殷八师”即“成周八师”。 这是周公在洛阳所建的庞大兵力。

并且从上面有关的金文看,这八师都是用来作东征南讨之用的。 我们不难想见,这一庞大兵团,正是周公及成康们由西向东向南以封建伸张势力的武装力量。并且在封建时的一件大事,即是由王室的力量为被封者筑一个坚固的城,以作封国的根据地。这是由前面的材料中很容易看出来的。

(四)材料的大部分都说明封建的是周室的兄弟子侄。而(5)中提出“文之昭”、“武之穆”,这分明是按照宗法的排列次序以为封建的根据。对周公诸子的受封,而只称“周公之胤”,因昭穆是庙里继承王位的大宗的次序;周公奉还王位后,不能在周庙中序昭穆。封建的目的便在屏藩周室。封建的纽带便是宗法的亲亲。在被封各国中,以鲁最为优渥;这固然因周公曾居王位,且功勋最大。但(7)“于周为睦”,也是重大的因素。(9)说明了分封异姓的情形。由此可以了解异姓之所以受封,皆系姻娅(后代之所谓外戚)的关系,依然是顺着亲亲的精神,将宗法加以扩大。异姓受封各国的内部,也会按照宗法以树立统治的骨干。周因政治道德的要求而存唐虞夏商之后的“三恪”,里面还是加上了一层姻娅关系。由宗法所封建的国家,与周王室的关系,一面是君臣,一面是兄弟伯叔甥舅。而在其基本意义上,伯叔兄弟甥舅的观念,重于君臣的观念。《左传·僖公九年》,会于葵丘,周王使宰孔赐齐桓公胙(祭肉),宰孔致辞说“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这是以舅称齐桓公。《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冬,晋文公朝王于河阳,王命晋侯为“侯伯”,其命辞中谓“王谓叔父,敬服王命”,这是以叔父称晋文公。周的封建,便是由分封的伯叔兄弟甥舅各国,构成了当时的所谓“中国”。《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荡》“女炰烋于中国”,“内奰于中国”,《桑柔》“哀恫中国”,当时的所谓“中国”,是有具体内容的。夹在“中国”中间的若干夷狄戎狄,到春秋之末,大体都被消灭、同化了。其中当然还有只奉周室正朔,而其立国远在武王克殷之前,并非出于周室封建的古国;但在“中国”范围之内,也渐为周室封建的国家消灭了。从(6)的材料看,封建实尽到了屏藩周室的责任。并且到了春秋之末,与封建无关的国家,只有越国。由此不难想见周公以宗法亲亲所建立的封建政治秩序,实际发生了很大很久的影响。王室权威的失坠,可以说主要是因为女宠或因一时之忿,用戎狄以伐同姓,自己破坏了作为政治团结的基本要素——“亲亲”的关系,因而失掉了自己的屏藩,瓦解了由宗法而来的向心力。

(五)分封时由周王郑重赐予三样东西,一是土田,二是人民,三是适合于受封者身份(名位)的车服器物。“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由各种身份以确定每一组成分子在整个封建的,亦即在整个宗法的大构造运行中所应尽的义务与所应享受的权利,使能互相调和配合而不互相冲突,这是礼的最大功用,这是封建秩序的神经系统。此一由血统的身份所构成的神经系统,亦即所谓“礼”,由王室的中枢,一直伸向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 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这是说礼至周而最为完备;此不能仅从文化自身发展的角度去看,而亦实为宗法、封建之所要求。应当从这种地方了解所谓“周文”的意义。而车服器物等等不同的礼数,实即此一神经系统的征表。所以分封乃至平日赏赐的这一类的东西,不是实用的意义,而是赋予以神圣意义的宝物。

(六)分封土田的大小,随爵位,亦即随受封者的身份而有等差。在各种不同的说法中,孟子和《礼记·王制》的说法是一致的。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子产答晋人“何故侵小”之问中有谓:“……且昔天子之地一圻(杜注:方千里也),列国一同(杜注:方百里也);自是以衰(杜注:差降也)。今大国多数圻矣;若无侵小,何以至大焉。”由此可知孟子之言可信。当然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礼记·大学》称“有土此有人,有人此有财”,此二语可能承古代封建的情形而来的。“人”,主要是指农民而言。在理论上,土地是属于王的,耕种土地的人民,也是属于王的。 所以授土同时即授民。从前面的资料看,所授的民,即是当地的人民。从“启以商政”、“启以夏政”、“启以戎政”的因俗为治的情形看,决无把所授之民变为集体奴隶之理,且亦无此力量。前面已经提到,鲁国因殷民六族而立亳社,团结在亳社周围的是“国人”,而非奴隶。周公以殷余民封康叔于卫,因为对殷余民统治的成败,即关系于周业的成败,所以特为之作《康诰》、《酒诰》、《梓材》。在《康诰》中教康叔应“往敷求于殷先哲王”,及“商耉成人”;勉以“应保殷民”,而结之以“殷民世享”。《酒诰》对周人群饮者“予其杀”,对殷臣工之沉湎于酒者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这是把殷人变成集体奴隶吗?由《康诰》的“罚蔽殷彝”的话来看,则(7)之所谓“启以商政”是可信的。除鲁因周公特殊德望以外,一切封建,皆因其旧政故俗以为治,即绝对不是将其奴隶化。周以洛阳为中心所成立的八师,有时称“成周八师”,有时称“殷八师”,可以推想组成八师的骨干是殷之遗民,即可断其绝非奴隶。对有直接敌对性的殷民是如此,对其他种族氏族亦应莫不如此。

(七)封建诸侯对周室的义务,除了奉正朔及按时朝聘述职之外,在非常时固然有为王室征伐城戍等义务;但如(8)所说,平时只供应四时祭祀之需,可以说是负担很轻的。王室与各封建侯国的关系,虽然较周以前的王朝加紧了;但若以“集权”与“分权”为权力分配的标准的话,封建政治可以说是两级分权的政治。王室把某一土地人民分封出去了,统治的权力也便分出去了,连对王畿之内的采邑,也是一样。诸侯把受封的土地人民,按照宗法的要求,分给卿大夫以作食邑之后,被分的食邑的统治权,也便分给卿大夫了,所以卿大夫也有家臣,有邑宰,便是这种原因。当然诸侯对外可以成为独立的政治单位,卿大夫则否。所以王室内的卿大夫及诸侯内的卿大夫,常与王室及所属的诸侯,作为一个政治单位而活动。因此,诸侯对其卿大夫的权力,远超过天子对诸侯的权力。

(八)因为封建的骨干是宗法,宗法虽然要由嫡庶亲疏长幼以决定身份的尊卑贵贱,但它的基本精神还是“亲亲”。所以由天子以下逮于大夫士的上下关系,不是直接通过政治的权威来控制,而是以“礼乐”来加以维持。礼所定的,“分”虽然很严,但是由礼所发出的要求,是通过行为的艺术化,亦即通过所谓“文饰”,加以实现,这便大大缓和了政治上下关系的尖锐对立的性格。春秋时代,朝聘会同之间,彼此意志的沟通,及某种要求的表达,常不诉之语言的直接陈述,而只通过歌诗的方式以微见其意,即《汉书·艺文志·诗赋略》序所谓“古者诸侯卿大夫交接邻国,以微言相感”者,也应由这种宗法所结成的政治特性去加以了解。同时,礼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是“敬”与“节”,所以荀子常常说“礼之敬文也”或“礼之节文也”。敬与节(节制、谦让)是对两面的要求,并非片面的要求,这便也抑制了每一统治者的统治欲望。孔子答鲁定公“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的问答以“君使臣以礼”(《论语·八佾》),正是这种意思。所以礼是定上下之分,同时也可以通上下之情;必须从这两方面来把握,始能把握到礼在政治上的基本意义。由周初到春秋时代,礼乐是并行的。礼以别异,乐以和同。在礼乐中可以保持伯叔兄弟甥舅间的血统感情,所以在上面的材料中,他们相互间的集会,都实现或要求一种亲族间所流露出的情感的气氛。统治阶级相互间的要求是如此,统治阶级对于被统治的人民,也是希望在礼乐之教中达成统治的目的。孔子主张“齐之以礼”(《论语》),是有历史的根源的。《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民知有辟(公布的刑法条文),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郑其败乎……”(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民是以能尊其贵;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上面两个故事,实系历史转变的一大关键。周制中未尝不用刑,但其重点则是礼。晋铸刑鼎后未尝不尊贵,但这不是由宗法礼制中的尊贵。平日之民,乃受宗法礼制中的规范,民的休戚,在贵族手上的礼。今铸刑鼎,民的休戚,在刑法条文所铸的鼎上。不从这种历史根源的地方,便不能了解叔向和孔子为什么有这种反对的意见。周初时的原始宗教已开始衰退,但西周时对祖宗的祭祀,在政治行事中,始终保持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一切重大的政治行为及贵宾的宴飨,都是在宗庙中实行。甚至贵重的客人,也使其住在宗庙之内;这不是宗教的意义,而是要使大家在祭祀与宗庙中,保持住宗法的“本支百世”的感觉,以维持精神团结、政治团结的意识。周天子的所居地称为“宗周”,诸侯的所居地称为“宗国”,卿大夫的所居地称为“宗邑”,皆由此而来。总结一句,宗法的亲亲是周的封建政治的骨髓。以孝悌、礼让、仁爱为基底的道德要求,都是由此发展出来的。周的政治,较之后世特富于人道的意味,也是以“亲亲”为根源所发展出来的。考古上所发掘的殷贵族的墓葬,常有大批的殉葬者。但近年大量发掘出的周代墓葬,便几乎可以说没有这种现象,也正是说明了殷周之际的精神上的大转变。此一骨髓的枯竭,便使封建精神归于破灭。

[1] 西周金文“师”皆作“ ”。 XEswQtQZ4IVQn4oGPu5EiNzALFvz3w2JWPoJJKmCegFy6UDSzjfFTIPldA+th/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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