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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室宗法制度

西周的政治制度,是传统所说的封建政治制度。此种封建政治制度,与当时的土地制度不可分,所以当时的社会,也可以称为是封建社会的性格。

西周的封建,与西方历史中之所谓封建的最大不同之点,在于西周的封建政治,是以西周的宗法为骨干所形成的;甚至可以说,这是宗法社会的政治形态。西周宗法的起点是嫡长的传子制。殷代殷墟前半期,除武丁外,前后三代,是兄弟继承。后期武乙以下的五王,则系父子继承。 但殷代无嫡庶之分,周之太王、王季、文王,在继承上亦无嫡庶之分。故殷末之父子相传,并未形成一个客观的制度。因之,假使殷代也有宗法,与周的宗法制度,不会是相同的。

周代宗法的详细情形,不可得而详考。后人只能凭《礼记》的《丧服小记》,及《大传》的几句话来加以推论。

《丧服小记》: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大传》: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穆,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朱元晦曰“之所自出”衍文),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犹今所云“团结”)。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则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正义》:刑亦成也)。礼俗刑,然后乐。

《说文》七下:“宗,尊。祖庙也。”段《注》:“凡言大宗小宗,皆谓同所出之兄弟所尊也。”在许多兄弟中,以长嫡子主祭,此主祭的嫡长子即是祖宗一脉相承而不乱的象征,乃至可以说是代表,故即为其他兄弟之所尊。既为其他兄弟之所尊,便须有保育其他兄弟的责任。这一套规定,即谓之宗法。程瑶田谓:“宗之道,兄道也。” 这是对的。所谓“五世则迁之宗”,是凡共父亲共祖父共曾祖共高祖的弟兄,皆以之为宗。过此以往,则不以之为宗,此之谓“小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是凡共始祖的,皆以之为宗,此之谓“大宗”。“别子为祖”的别子,乃对周王室的嫡长子而言。周王室的嫡长子主祭其生之所自出,而为全姓的总宗,这一点在《丧服小记》和《大传》中都略过了,常为后儒所忽。周王室的嫡长子以外的“别子”,分封出去,则在其国另开一支,而为此国之祖。继别为宗,是继承此国的嫡长子,即为此一国百世不迁之大宗。“继祢为小宗”者,此大宗之弟及庶出兄弟所生之嫡长子,即为其弟及庶出兄弟所宗,此乃五世则迁之小宗。祢是亲庙,大宗之弟及庶兄弟所生之嫡长子,于其父亲死而入庙后,祭祀时为主祭,这即是“继祢为小宗”。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宗子下谓:“按大宗一,为始祖后也。小宗四,高曾祖父后也。”大宗所以保持此一氏族血统的传承于不乱不断。他是始祖的代表,所以只有一个。小宗是大宗此一氏族血统的蕃衍流派。高祖、曾祖、祖、父四代,各有其大宗以外所生之嫡长子,即各有一小宗,故小宗同时有四。大宗包含小宗,而大宗为之本,小宗为其枝。小宗包含许多五服以内的族人,由小宗率领以捍卫大宗。小宗五世不迁,则大小宗无所别,而氏族血统之本干不显。大宗之上又有一总的大宗,这即是天子。《诗·大雅·板》一诗《毛传》“王者天下之大宗”,即指此而言。王为天下之大宗,诸侯为一国之大宗。被封出去的诸侯是别子。而天子对别子而言则是“元子”。《尚书·召诰》:“呜呼,有王虽小,元子哉。”由大宗小宗之收族而言,每一组成分子皆由血统所连贯,以形成感情的团结,此之谓“亲亲”。由每一组成分子有所尊,有所主,以形成统属的系统而言,此之谓“尊尊”、“长长”。

这里有由《大传》“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戚,戚君位也”而引起汉儒以来的一种误解,认为宗法乃由大夫以下达于庶人;而天子诸侯,乃在宗法之外。 毛奇龄更引《穀梁传》“诸侯之尊,兄弟不敢以属通”以实之。 近人王国维对此谓:

故由尊之统言,则天子诸侯绝宗,王子公子无宗可也。由亲之统言,则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以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故《大传》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大雅》之《行苇》序曰:周家能内睦九族也。……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与族人燕则以齿。……是诸侯之收族也。……是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笃公刘》之诗曰:饮之食之,君之宗之。《传》曰:为之君,为之大宗也。《板》之诗曰:大宗维翰。《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维城。《笺》曰:王者之嫡子谓之宗子。是礼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诗人直以称天子诸侯。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身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独立之统系。

王氏之论,已接触到问题的本身,但仍有误解之处。他所指的“礼家”,是汉代的礼家;而所谓“诗人”,则系西周的诗人。诗人就西周政治实际的情形而分明说是“君之宗之”,说是“大宗维翰,宗子维城”,分明说西周的天子、诸侯,乃一宗法的结合。并且《大雅·文王》的诗说“文王孙子,本支百世”,这是说周室的政治机构,是由宗法中的“本”与“支”连结起来的。周人称丰镐为“宗周”,正因其为宗庙之所在,亦即为“天下大宗”之象征。《大传》“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上戚字应作亲属解,下戚字应作“近”义解,近有狎侮之意。此句话只是说君虽有合族之道,但族人不可以人君是自己的亲属而便存狎侮之心;这是一种防微杜渐的意思,即是不可因亲亲而忘了尊尊的一面。若人君不在宗法之内,则何由而合族?何由而可称为“戚”?《毛传》在上引诗的解释中,尚保持原义,其他汉儒,则常以汉时的君臣关系,推论秦汉以前的君臣关系;并以当时宗法的状况,推论周初的宗法状况;便把西周的宗法,斩断了上半截,而认为只实用于大夫以下。实际,则周的宗法,开始乃与封建同时实行于周天子与诸侯之间,再扩及于各国的贵族之间。周以外的氏族,也同样受此一宗法的规定。因为宗法本是以氏族社会为基础所发展起来的。至战国而在政治上中断的宗法,因民间家族之日趋强大,乃转而保持某一程度于社会之中。即在西周,其组织也是逐渐发展而渐增完备的。甚至可以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只适用于天子与诸侯的关系,而不适用于大夫;因为大夫应以诸侯之大宗为大宗,而不应自立其大宗。即诸侯以下之大夫,只有小宗而不另立大宗。后来礼家的混乱,都因在这种地方弄颠倒了。至王国维说“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身是嫡子”,亦即说诸侯以下的贵族,宗法与政治地位不一致,故宗法成一独立统系。其不合历史事实,更为显然。 AcOGXmK/Jrx6nQZdKBHSqxuWQ8MwdOXLCde0ljDH2aDGGwLW9AxoQiF3Gjca0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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