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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

我们可以看到,生活在国家中的人们 (天性热爱自由并喜欢支配他人) 甘愿受束缚的终极原因、目的和意图,无非是希望实现他们的自我保全和过上更舒心的生活,也就是使自己从悲惨的战争状态中摆脱出来。这是人们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因为没有其他有形的权力可以令其感到畏惧,并通过惩罚的畏惧约束他们履行信约,以及遵守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中所提到的自然法。

对于诸如正义、公平、谦虚、慈悯这些自然法而言,一言以蔽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在缺少某种权力使人们因畏惧而遵守它们时,那么由之而产生的偏袒、自傲、报复等自然激情就会与自然法相冲突。缺少强力保证履行的信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因为其中缺少可以保护任何人的力量。因此,尽管存在自然法 (当一个人有意愿遵守自然法并在遵守之后能够获得安全时,他才会遵守) ,如果未建立权力或权力不足以保护我们的安全,那么每个人将合法地依靠他自己的力量和技艺去震慑其他所有人。在所有人按照小型家族为单位生活的地区,人与人之间以抢夺和掠夺为业,他们绝不会认为这违反了自然法,并且所劫掠之物愈多,就愈显得荣耀;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除了遵守荣誉法则之外,别无其他法则。荣誉法则禁止残忍地进行劫掠,不得侵害生命和抢劫农具。那时的小型家族所做的一切与现在的城邦和王国的做法如出一辙,城邦和王国不过是大型家族 (为了它们自身的安全组建而成) 而已,它们以应对危机、畏惧侵略和入侵者可能有外援等作为借口来扩展领地;它们无所不用其极,企图通过公开武力或秘密阴谋征服或削弱其邻国;因为缺少其他保障,所以这些行为被认为是正义的,并且还会青史留名,流芳百世。

少数人联合起来也不能为人们提供这种保障。因为在他们中间,一方的人数稍有增加就会强大到足以胜出,因此会鼓励人们发动侵略。决定群体是否能够提供给人们安全保障的因素不是特定的人数,而是与我们所畏惧的敌人的力量对比。当敌人的优势并未显著到足以决定战争的胜负而使之敢于尝试时,才可以认为能够充分地保障我们的安全。

不论群体成员的数量多少,如果其成员是根据自己的特定判断和特定欲望而付诸行动,那么就既不能指望这个群体能够抵御共同的敌人,也不能指望它可以阻止成员之间互相伤害。因为在如何利用和运用他们的力量方面产生意见分歧的时候,他们不会相互帮助,反而会相互阻碍,并由于互相反对而导致总体力量减损直至全部丧失;如此一来,他们不仅容易被数量虽少但同仇敌忾的群体所征服,而且当不存在共同的敌人时,他们也容易为一己之利而发动内战。因为如果我们可以假定在一个有大量成员的群体中,不需要存在一个共同权力使成员敬畏就能够令他们全都遵守信约和其他自然法,那么我们也可以假定全体人类都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既然无需服从就能实现和平,那么就无需存在世俗政府或国家了。

人类希望终生都有安全保障,如果只是在有限的时间内 (如一次战役或一次战争) 受某种决断意见的统治和管理,那么这样所获得的安全保障是不够的。因为尽管通过协同一致反抗外敌赢得了胜利,但是当事后没有了共同的敌人时,或是一部分人认为他人是敌人而另一部分人认为他人是朋友时,持相反意见的人们必然会因为各自的利益分歧而解体,他们之间会重新爆发战争。

的确,某些动物 (如蜜蜂、蚂蚁) 能够过着安稳的群居生活,并因此被亚里士多德列为“政治动物”。但是,它们只受它们的判断和欲望驱使;它们没有语言,无法相互表达自己所认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想法。因此有人可能会想知道为什么人类做不到这一点。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如下:

第一,人类为了荣誉和尊严争斗不休,但是这些动物不会。因此,人与人之间会因之而产生嫉妒和仇恨,并最终爆发战争,但是这些动物之间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第二,这些动物的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没有冲突;因为出于天性,它们生来就会为个体利益考虑,由此也有助于实现公共利益。但是,人类的快乐源自于将自己与别人作比较,只有那些功成名就的事才能使人喜悦。

第三,与人类不同,这些动物无法运用理智,它们无法发现,也不认为自己可以发现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任何缺陷。但是,人类中间有许多人认为自己比其他人更聪明且更善于管理公共事务,他们试图按照自己的想法革新,结果却因为彼此改革的方向迥然相异而陷入纷争和内战。

□《旧约》中的利维坦

“Leviathan”(利维坦)这个希伯来词在圣经中出现过五次。它是一种被用来象征邪恶的海怪,通常被描述为鲸鱼的形象,即体形和力量都非常庞大的海洋生物。霍布斯用《圣经》中的这一恶兽来指代国家,并通过这样一种比喻作为切入点来阐述他本人关于国家的系统学说。

第四,虽然这些动物也能通过声音表达自己的欲望或其他情感,但它们不像人类那样具备语言技能,而人类的语言技能可以混淆善恶,夸大其词或文过饰非,肆意扰乱人心并打破和平的状态。

第五,非理智的动物无法区分隐形的侵害和实际的损失;因此,只要它们处于闲适状态,就不会知觉被同伴侵犯;但是,人在最闲适的时候则是他最不安分的时候,因为他在那个时候最喜欢展示自己的聪慧和插手国家当政者的行为。

最后,动物的这种合意是天生就有的,而人类只能通过信约才能达成这种合意,信约则是人为制订的。因此,如果除了信约还需要其他东西来使人们的合意得以维持和延续的话,那么无疑就是使人们畏惧并指引他们的行为服务共同利益的一种公共权力。

这种权力能够保护人们免受外敌入侵和彼此相互伤害,因此可以保障他们凭借自己的劳作和土地的产出生存下来并过上满意的生活。建立这一公共权力的唯一途径就是将他们的所有权利和力量授予一个人,或授予一个可以将所有人的意志通过多种不同的意见简化为一个意志的群体。这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个人都承认作为授权人授权给承当其人格的人在关于公共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个人意志服从代表人的意志,个人判断服从代表人的判断。这不仅仅是同意或协调一致,而是群体真正统一到单一人格之中,它是每一个人彼此之间通过立约形成的,这就好比每一个人都对其他人说:我放弃自我管理的权利,并将该权利有条件地授予这人或这一群体;但条件是你也要放弃自己的权利并将它授予代表人,通过相同的方式承认他的所有行为。据此,统一于单一人格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拉丁语称之为“城邦”;由此诞生了伟大的利维坦,或者用更为恭敬的话来讲,即在永恒的上帝之下,诞生了人间的“上帝”,由它掌管我们的和平与安全。因为通过这个国家中每个人的授权,利维坦便可以利用授予它的巨大权力和力量进行威慑,由此形成所有人的意志,内可安邦定国,外可联合御敌。国家的本质即寓于其身;可以将其定义如下:利维坦是一个人格,它通过人与人之间彼此订立信约 (其中每一个人都是授权人) 来实现维护他们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它可以按照自己认为有利于实现该目的的方式来运用所有人的力量和手段。

承当这一人格的人被称为“主权者”,他被认为具有主权权利,其余的所有人都成为他的臣民。

这种主权权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种是通过自然的力量:当一个人命令其子孙服从他的管理,如果子孙拒绝,那么他就可以处死他们;或是通过战争使敌人服从其意志并以此作为他们免死的条件。另一种是人们之间达成合意,自愿服从他们认为能够抵抗所有其他人的某一人或某一群体,从而保护他们自己。后者可被称为一个政治国家或一个按信约建立的国家;前者则被称为一个通过武力建立的国家。我将首先对按信约建立的国家进行讨论。 v3HSp6xhI0ZgrPt9fNavRSg7qSBqKBX3avEtYRZuxazSRUuAuXjc1vpHw9wEnk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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