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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

自然平等地分配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即便有时候某一个人的体力可能强于另一个人,或其脑力较之另一个人更为敏捷,但是将二者加总之后,不会导致人们之间的差异大到使一个人有权利对任何利益提出诉求而其他人则不能提出诉求的地步。就体力而言,最柔弱的人通过秘密谋划或者联合那些共处危险之中的人,也可以具备足够的力量战胜体力最好的人。

就智力而言,除基于词语的技艺,尤其是根据普遍的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则处理问题的技能,即科学的技能 (这种技能极少数人拥有,而且它只局限于少数的事物;它既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也不像慎虑那样能够通过我们对其他事物的观察来获得) 之外,至今我尚未发现比人的体力上的平等更大的平等。因为慎虑在实质上就是一种经验,人们经过同等的时间,就可以从所从事的同样的事务中收获同样的东西。这似乎难以置信,这种不可信性只是由于某些人非常自负,认为只有自己才拥有智慧,几乎所有人都自认为比普通人聪明,也就是说,除了少数或声名远扬,或赞同甚至膜拜自己的人以外,其他人都比不上自己。他们也不会承认其他很多人和自己一样聪明,因为他们于近处审视自己的智慧而在远处评判他人的智慧。但是,这一点反而能够证明人类在智慧方面是平等的而不是不平等的。因为在对任何东西进行平均分配时,能说明分配平均的最大证据就是人人均对自己所分得的部分感到满意。

基于这种能力方面的平等,便产生了实现目的方面的平等的希望。因此,如果有任何两个人希望得到同一个无法共享的东西,那么他们就会互为仇敌。在实现他们目的的过程中 (他们主要是为了自我保全,有时只是为了自身的欢愉) ,他们会试图摧毁或征服对方。因此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如果令侵犯者忌惮的敌人,只有单枪匹马的力量;如果有一个人养精蓄锐、谋划或占据有利地位,那么其他人则有可能联合他的力量掠夺侵犯者的劳动成果,甚至会剥夺侵犯者的生命或自由。这时,侵犯方将再次面临来自另一人的类似危险。

因为人与人之间会互生疑窦,所以没有人能够确保自身的安全;这时候所能想到的合理方法就是通过武力或用计谋控制所有他能控制的人,直至不再存在其他强大到足以威胁自己的力量。这没有超出一个人对自我保全的需要,一般是允许的。此外,由于一些人的征服超出确保自身安全的需要,沉迷于征服所带来的权势的愉悦中,这就导致另外一些原本安于现状、无意通过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无法仅通过防卫而长期生存下来。由此产生的结果就是通过扩大统治权来自我保全成为一些人的必要,这同样是应该允许的。

除此之外,在没有权力可使所有人敬畏的地方,人们之间的相处并不会有快乐可言 (相反会有很多痛苦) 。因为每个人都期待同伴对自己的评价能够和他本人的自我评价相同。一旦他遭到轻视或被评价过低,他就会自然而然地尽己所能地伤害轻视他的人以获得更高的评价;更有甚者,他会以杀一儆百的方式从另外一些人那里获得更高的评价。

因此,我们在人的本性中可以发现导致争斗的三个主要原因:首先是竞争,其次是猜疑,再次是荣誉。

第一个原因是人因逐利性而进行侵犯;第二个原因是人因安全需求而进行侵犯;第三个原因是人因追求名誉而进行侵犯。第一个原因会让人们采用暴力方式奴役他人及他人的妻儿和牲畜。第二个原因是人们为保全这一切而进行防御。第三个原因是人们因为琐碎之事而进行侵犯,诸如一句话、一声笑、一个不同的意见以及任何其他明显至极的蔑视,或者直接蔑视其本人,或间接蔑视其亲戚、朋友、国家、职业或名誉。

由此可见,在缺少让众人敬畏的共同权力时,人们所处的状态便是“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因为不仅战役或战斗中存在这种“战争”,在通过战争进行争夺的意图为众人皆知的时期也存在这种“战争”。因此,对于战争性质的考量就如同对天气性质的考量,也要将时间的概念纳入其中。因为正如恶劣气候的性质并不在于一两场阵雨,而是在于连续多日的暴雨如注,所以战争的性质不在于实际的战斗之中,而是在于缺乏和平保障时期人们所共知的战争倾向。除此之外,其他所有时期都是和平时期。

因此,在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时代所出现的一切后果,也会出现在人们只能靠他们自己的体力和自己的创造保障生活的时代。在这样的状况下,产业没有发展空间,因为产业产出具有不确定性;土地耕作、航海也不存在,人们无法通过航海进口商品以供使用;人们没有舒适的房屋,没有用于移动和拆卸需要耗费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也没有地理、历史、艺术、文学和社会知识。最糟糕的后果是,人们长期处在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境遇之中,生活孤独、贫困、艰险、粗俗,且寿命短。

在没有认真考虑这些事宜的人看来,人性竟然导致人类如此相互分裂、相互侵犯和侵害,这似乎是很奇怪的事情。因此,他可能不会相信根据激情得出的这一推论,而是希望通过经验予以验证。那么我们可以让他以自身为例进行考量:当他旅行时,他会携带武器并寻求结伴出行;当他睡觉时,他会将门锁牢;即便是在房间里,他也要给箱柜上锁。在他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他对法律和配备武器的公职人员会惩办那些可能导致自己遭受伤害的所有行为是心知肚明的。那么,他旅行时携带武器,是将自己的本国人看作什么了呢?他锁门时,是将自己的同胞看作什么了呢?当他将箱柜上锁时,他又将自己的子女和仆人看作什么了呢?他通过这些行为对人类进行指责的程度,不也和我通过文字对人类进行指责的程度一样吗?但是,我们这样做都不是谴责人类的天性,因为人的欲望和其他激情本身是无罪的。在人们不知道某一法律禁止其相关行为之前,由这些激情所导致的行为同样是无罪的;在法律未制定前,人们无从知晓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人们同意由某一人制定法律前,法律也不可能制定出来。

有人可能认为,这样的时代和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认为,这样的时代或战争状态不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但是,很多人现在就生活在这种状态中。例如,美洲许多地区的野蛮民族除了一些小型家族之外,并不存在其他类型的政府,而小型家族则完全基于自然欲望进行协调,他们今天仍处于我上文提到的那种野蛮残忍的生活方式中。总而言之,从原本在和平政府统治下的人们因为某次战争而陷入悲惨境况的真实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使人敬畏的共同权力存在的地方,人们的生活方式是怎样的。

尽管就个体来说,从未有过人人相互为战的时代,但是一直以来,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相互独立而一直互相猜疑,彼此之间随时保持着展开格斗的架势和状态,剑拔弩张,一触即发。他们在边境修筑碉堡、派驻边防军队、部署武器,并不断派遣间谍至邻国内四处活动,这就是一种开战的架势。但是因为他们通过这种方式捍卫了臣民的产业,所以并未产生与特定个人的自由行动相伴而生的悲惨境况。

人人相互为战的战争将导致一种结果,即没有任何事情是不正义的。这种状态下不存在正确或错误、正义或非正义的观念;不存在共同权力的地方也不存在法律,不存在法律的地方也就无所谓非正义。在战争中,暴力和欺诈是两种主要的道德行为。正义和非正义既不是身体官能,也不是意识官能。如果它们果真属于官能,那么世界上的独处之人身上便可能存在这种官能,就如同存在感觉和激情一样。它们是群居者的本性,而不是独处者的本性。这种状况也是如下情形导致的结果,即不存在财产和统治权,不存在领地,也没有你我之分;每一个人所能得到的东西,只要他能保住,便一直属于他。这些都是人的天性将人陷于糟糕境遇的情形;尽管有脱离这种境遇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可能性必须同时依赖于人的激情和理性。

人对死亡的恐惧、对安逸生活所必需条件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辛勤劳作获得这一切的希冀——这些激情使人们向往和平。理性使人们发明了便于就实现和平达成一致的契约条款。在其他情形下,这些条款也被称为“自然法”,我将在后续两章中详加讨论。 kdOfcRrOqWMYDXWVQ63zRS3BipL9XuT9i//x+RRfHo4lLFQxRcBPpccOmxg3nW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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