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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新旧条文对照

修改提示

此次修改增加“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第一款,同时增加了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原则要求。

条文解读

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保证。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反垄断工作十分重要。反垄断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此次修改,将“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要求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竞争政策是政府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实施的经济政策,与产业政策相对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越发认识到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2022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此次修改,将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上升为法律规定。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反垄断法,既要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反垄断制度的有益经验,更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的反垄断制度。我国的竞争规则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要求相符合,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相适应。必须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求,坚决反对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相悖的市场垄断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要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统筹协调竞争政策与相关政策之间的关系,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i4uakcysWVqAATwaSmvr33vFMDm1moygT4kwt+HScr5f8dksSBWGMVnh+onM9f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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