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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新旧条文对照

修改提示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

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作为规制对象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反垄断法既适用于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适用于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日益融合,在这种情况下,在我国境外发生的经营者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企业并购的行为等,都有可能对我国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为了预防和制止境外发生的垄断行为对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规定了域外效力。 Xp9IPxo7ZpJzqUanqDV+zapPFWck4csFEuBX6VBJwkJ83ffSeURxKj6zYTqM91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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