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此次修改,增加了“鼓励创新”这一立法目的。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如下。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是本法最为直接的立法目的。根据本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对这三类垄断行为作专章规定,明确构成垄断行为的界限,设立相应的规范,同时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和垄断行为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达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目的。
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保护公平竞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保护的公平竞争,是指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并不是直接保护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争者。制定反垄断法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维持正常的竞争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将使经营者获得竞争机会,有利于创新,使得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是企业创新的动力源泉。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企业更有动力通过创新提高竞争力。同时,只有不断创新,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竞争。此次修改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的,体现了通过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的理念。
竞争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前提,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社会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社会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将得以提高。反垄断法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来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促使经营者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这显然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福利,维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反垄断法的一些具体制度设计也充分考虑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如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豁免适用的条件之一即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同时,我国反垄断法也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相关具体规定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豁免适用情形之一“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在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保护市场竞争的规定,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作为一部竞争法,与我国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是:(1)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而不是直接保护特定的竞争者。它通过禁止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的竞争格局,解决市场中有没有竞争的问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解决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国的实际,就规定了若干反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对维护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市场竞争,起到了重要作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将应当由反垄断法规定的内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删去,进一步厘清了两法的关系。(2)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反垄断法并不排除对消费者的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使消费者整体获益。因此,本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而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