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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并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一一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修改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1.规定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规定: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2.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3.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总结反垄断执法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对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二是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三是增加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在经营者集中方面,一是完善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程序,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经营者不申报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二是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的需要,增加了审查期限“停钟”制度。三是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5.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二是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此次修改反垄断法,为反垄断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为配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此次修改的立法原意,我们组织编写了本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同志担任本书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的马正平、刘泽巍、陈扬跃、吕丽萍、张金勇、杨猛等同志承担了本书文稿的撰写工作。

本书力求准确、简要、通俗易懂地阐释反垄断法的内容,但因时间和水平有限,如有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HJs2pcctRJKRBlErL8X8N+rZMkAsD43/jSJqadnhJvDzmkb5GPgRA9xGTmtN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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