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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新旧条文对照

修改提示

此次修改,主要是将第一款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所称的“经营者”和“相关市场”定义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经营者”的界定

“经营者”界定了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经营者的界定,对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额度具有重要影响。有的大型企业集团业务领域众多,下设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层级众多;在认定市场份额、市场支配地位、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时,在计算违法所得、上一年度销售额时,是将整个集团,还是将某个业务领域的某一级下属公司作为一个经营者进行分析,其结果可能会有根本性差别。

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关键在于它是否作为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不在于它的具体组织形式。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体来说,要着重把握两点:

一是该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即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包括独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主体,从主体性质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营业性质上看,包括生产者、经销者和服务提供者。

二是该主体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性。经营者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享有经营自主权,不具有独立性的企业部分,如工厂、分厂、销售网点等,不能被视为经营者。

二、“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竞争关系或者垄断行为所发生的市场。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是分析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基础,在反垄断案件中常常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查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均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在反垄断调查中涉及被调查对象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时,相关市场界定得越窄,作为被调查对象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越大,一般认为其行为对该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的影响也越大,因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和规制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反则反之。

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具体而言,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商品、地域和时间三个因素。

本条所称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商品因素。分析商品因素,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认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品是否属于构成竞争关系的相关商品市场范围,即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市场”,关键在于需求者认为它们之间是否具有可替代性(需求替代分析),执法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例如,作为消暑食品的雪糕和冰淇淋曾被认定为属于同一个商品市场;而从维生素的特殊性能和不同用途出发,7种维生素曾被认为属于7个不同的商品市场。(3)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在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4)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例如,一般市场上出售的便宜香水和高级化妆品店出售的高级香水,虽然性质和用途相同,但是一般被认为属于不同的商品市场。(5)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此外,还可以从供给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供给替代分析),执法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他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证据;其他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本条所称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地域因素。分析地域因素,需要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即经营者销售特定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获取与之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域范围。从需求替代的角度看,执法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2)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3)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4)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5)其他重要因素。例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此外,还可以从供给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执法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反应的证据;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销售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如将订单转向其他地域经营者的转换成本等。

本条所称“一定时期”,指的是在相关市场中的时间因素。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时间因素的作用体现在它对商品因素和地域因素的影响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昔日的替代商品可能已经被淘汰,新的替代商品会应运而生,相关商品市场随之发生变化;同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地区差异逐渐缩小,交通运输能力逐步提高,相关地域市场也相应地发生变化。

此外,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在分析方法方面,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通过供给替代和需求替代方法界定相关市场存在困难时,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能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相关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nwbfefJRvuw4rtwEkMcGZSSxtzrF5FW88mEdAwqba1BVGF4t4u6W/Tn9M9icm2Q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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