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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新旧条文对照

修改提示

此次修改,主要是将“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修改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明确其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实践中,国务院决定,反垄断执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工负责。2018年,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整合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2021年11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并增加编制,充实竞争监管力量。确认上述改革成果,本条第一款明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强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层面,原来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散行使的反垄断执法权,已经统一由国家反垄断局行使,其他部门不再行使反垄断执法权。二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严格统一执法,同时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需要,本法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原则上应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行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未经授权不得行使反垄断法的执法权。

二、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所有的垄断案件都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可能工作量太大,负担太重,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据该款规定,省级政府相关机构可以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实践中,在2018年之前,三个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授权不尽相同,如商务部依法未授权地方商务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原国家工商总局一般对省级工商局查处垄断案件进行个案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对省级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普遍授权。2018年统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明确了授权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范围。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3月印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 N/foWlPX2cOeHZrJpvBhWB/IytW4npR+QJbPAopodJn4feAiObDuvSPnxj3t2X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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