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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新旧条文对照

修改提示

本条未作修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国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根据2007年制定反垄断法时的部门职责分工,国务院确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家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同时,还需要处理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众多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为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迫切需要一个机构从更高层面来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参考有关国家的做法,2007年反垄断法(已修改)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并明确了其职责。2008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104号),明确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同本条规定)和组成人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任主任,商务部部长、发展改革委主任、工商总局局长、国务院有关副秘书长任副主任,14家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2018年年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虽然将分散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全部集中划归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但仍需要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把握宏观政策、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关系等方面的作用。201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51号),改由国务委员王勇任主任,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国务院有关副秘书长任副主任,14家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增加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为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统筹提升监管合力。

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

依据本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包括: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作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反垄断工作的机构,需要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分析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结构,拟订符合我国国情的竞争政策,以更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市场的竞争状况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依据。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要结合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判断其是否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因此,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为反垄断执法提供参考和依据,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反垄断执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竞争状况,运用经济分析等方法进行判断。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做法看,反垄断法主要构建起反垄断的基本制度框架,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内容还要依靠权威机构依法制定的反垄断指南来细化。本法将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的职责赋予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市场竞争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制定、修改有关反垄断指南,以保证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得到正确、有效贯彻实施。实践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先后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19年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2020年发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1年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首先,反垄断执法工作离不开有关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特定行业涉嫌垄断行为、规范特定行业竞争行为,可能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提供行业竞争状况、督促相关企业配合调查、出台规范引导行业依法竞争的政策措施等。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统一认识或者协同行动时,就可能需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协调。自2008年以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反垄断执法机构外,还包括工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其次,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如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有关上级机关需要统一认识或者协同行动,就可能需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进行协调,以保证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除前面四项职责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赋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他职责,以更好地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只是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作了规定,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如何设立,委员会由哪些机构、人员组成,委员会如何履行其职责,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规则的制定等事项,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如前所述,国务院办公厅分别于2008年、2018年两次发布通知,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2021年增补了成员单位。同时,国务院于2008年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了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等。

相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51号)。 eqrzJsxuejqOW+v4wfcs8RKI4Fue66/4n0dbGvnlgQWboN0LY4LiDDx98ElBg9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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